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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临清市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建字〔2022〕32号
市直相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充分落实住房保障“提标扩面”政策,制订了《临清市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望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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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临清市民政局
临清市财政局 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临清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2年9月6日
临清市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住房保障工作的要求,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建住字[2019]8号),参照《聊城市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做好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以下简称住房租赁补贴)工作,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提升保障效益和服务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本市住房租赁补贴的行政管理部门;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明确运营管理机构,负责享受租赁补贴政策家庭的日常服务等工作;民政局负责申请家庭的家庭收入、资产核定等信息的审核;财政局负责申请家庭住房租赁补贴的资金筹集;公安局负责车辆登记信息的审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申请人员就(失)业、养老保险缴纳等信息的审核;不动产登记、房管等部门负责房屋产权登记、交易和备案信息的审核;行政审批局负责工商户注册信息的审核;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退役军人申请家庭相关信息的审核。街道办事处和相关单位明确专门人员,承担住房租赁补贴相关事务性工作。
第二章 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范围及标准
第三条 保障范围: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城市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以家庭为单位实施保障。本办法所称家庭主要是指由夫妻双方和其未婚子女为主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含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子女、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原同户籍的服刑人员);年满35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含离异)人员及年满20周岁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等,按家庭对待。已享受公有住房(含保障性住房)保障的不得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第四条 申请条件
(一) 城市低保、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需经民政部门认定为低保;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年度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
2、 申请家庭成员至少1人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两年以上且实际居住;
3、 申请家庭机动车辆(含能源四轮汽车)购置价格、工商登记注册资金(资本)和各类非住宅类房屋总价值低于100000元;
4、申请家庭在本市城区无私有住房或虽有私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含)15平方米;
5、申请人的下列住房计入家庭自有住房,并计算面积:
(1)自有住房或与他人共有的住房(含商业用房);
(2)原住房征收后实行产权置换未回迁的住房;
(3)离异人员凭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离婚协议认定产权归属的房产;
(4)已办理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已办理入住手续,但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以及已受赠、继承房产但未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手续的住房等;
(5)单独居住父母(或子女)的住房(私房或承租的公房);
(6)与父母(或子女)共同居住的私有住房或承租的公房;
(7)经社区、街道核实认定的符合基本居住要求但无房屋产权证明的住房;
(8)以其它合法方式取得的住房。
6、按照规定应当同时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 新就业无房职工家庭
1、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年度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
2、申请人具有本市户口或在本市就业且实际居住;全日制大学(含专科)毕业或士官转业8年内在本市辖区内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依法签订正式劳动聘用合同,正常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3、申请人在本市城区未租住公房、无私有住房或虽有私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含)15平方米;单身申请的,父母在本市城区无住房资助能力。
4、按照规定应当同时具备的其他条件。
(三)稳定就业外来务工家庭
1、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年度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
2、申请人在我市城区工作且实际居住,稳定就业且办理就业登记、依法签订正式劳动聘用合同,正常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人员。
3、申请人在本市城区未租住公房、无私有住房或虽有私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含)15平方米;单身申请的,父母在本市城区无住房资助能力。
4、按照规定应当同时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住房租赁补贴标准
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每月每平方米补助12元;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每月每平方米补助11元;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每月每平方米补助8元。
本标准自2022年7月1日起调整,补贴标准随当地市场平均租金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期限
新就业无房职工累计保障期限为36个月,对超过保障期限仍符合其他保障对象条件,可按规定变更保障类别,继续申请保障。其他保障对象不设定累计保障期限。
第七条 补贴面积
1人的保障家庭按30平方米、2人的保障家庭按45平方米、3人及以上的保障家庭按60平方米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第三章 申请审核和保障
第八条 申请
城市低保、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家庭、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应向临清市住房保障服务窗口申请报名,或通过“安居齐鲁”公众号等网络渠道报名。
(一) 城市低保、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2、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结婚(离婚)证;
3、家庭成员收入和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证明;
4、住房情况证明;
5、病残、低保等自认为应当提交的相关材料;
6、目前正在租赁房屋的租赁合同,合同应在房地产交易部门备案登记或由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
7、退役军人另需提供退役军人证;
8、按照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 新就业无房职工家庭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2、毕业证或士官证;
3、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结婚(离婚)证;
4、住房情况证明(单身者提供父母住房证明);
5、单位录用证明或劳动聘用合同、社保证明等材料;
6、目前正在租赁房屋的租赁合同,合同应在房地产交易部门备案登记或由工作单位出具证明;
7、按照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 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2、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结婚(离婚)证;
3、住房情况证明(单身者提供父母住房证明);
4、单位录用证明或劳动聘用合同、社保证明等材料;
5、目前正在租赁房屋的租赁合同,合同应在房地产交易部门备案登记或由工作单位出具证明;
6、按照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审核
城市低保、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新就业无房职工家庭、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由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临清政务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低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举报申请人所申报情况不实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对举报人举报的情况进行查证。公示期满,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且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保障
1、临清市住房保障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实施保障。
2、审核期间,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家庭婚姻、人口、收入、资产及住房等情况发生改变的,应自发生改变起30个工作日内向市住房保障部门主动如实申报,审核确定是否符合保障资格。不主动申报或不如实申报的,一经查实,取消其保障资格。
3、已核准租赁补贴的家庭,因个人原因不如期办理相关手续的,取消其保障资格,本年度不得再次申请。
4、保障结果在临清政务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管理
1、住房保障部门和被保障家庭签订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合同。
2、住房租赁补贴实行动态管理。住房保障部门充分运用数据审核系统对被保障家庭信息进行比对,及时掌握其变动情况,对已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及时撤销保障。
3、保障期间,被保障家庭的婚姻、人口、收入、资产及住房等情况发生改变的,应自发生改变起30个工作日内向市住房保障部门主动如实申报,审核确定是否符合保障资格。不主动申报或不如实申报的,一经查实,取消其保障资格。对需调整住房租赁补贴金额的,重新签订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合同。
4、住房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制度,对实施保障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档案资料及时收集、整理、归档,确保档案资料真实、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住房保障部门有权拒绝和终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1、采用提供虚假户籍,隐瞒家庭收入、财产、工商注册、车辆信息、住房情况等方式骗取住房租赁补贴的;
2、购买、受赠、继承其他住房的;
3、经复审不再符合继续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
4、按照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合同约定,应当拒绝和终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对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住房租赁补贴的,计入个人诚信记录,5年内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同时将相关信息推送到诚信体系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四条 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过程中,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由其工作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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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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