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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QDR—2024—0030001
临清市发展和改革局文件
临发改价格〔2024〕19号
关于继续执行临清市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和进一步完善上下游联动相关政策的通知
临清市相关天然气经营企业:
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关于健全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55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继续执行临清市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及完善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配气价格及阶梯气量。
(一)配气价格。临清市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为0.54元/立方米。
(二)阶梯气量。居民生活用气继续实行阶梯价格制度,阶梯气量继续按照原标准执行。
1.普通居民用户分档气量:第一档年用气量300(含)立方米以下;第二档年用气量300-960(含)立方米;第三档年用气量960立方米以上。
2.天然气独立采暖居民用户分档气量:第一档年用气量为1100(含)立方米以下;第二档年用气量为1100立方米以上。
(三)实施范围。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实施范围为临清市管道天然气居民用户。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为一个居民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燃气经营企业为居民用户安装的气表为单位。
(四)执行周期和方式。以年度(365日)为周期执行居民阶梯气价,用气量在年度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后付费抄表结算用户,按燃气经营企业累计抄见气量执行阶梯气价;预购买气量的卡表用户按用户累计购气量执行阶梯气价。
二、完善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
(一)联动范围。我市城镇燃气企业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与企业综合采购价格实行联动。上下游企业签订合同的民生用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气供应,居民用气合同量满足居民用气终端销售量的,按上游企业年度合同量签订的浮动幅度联动;居民用气合同量不足,需采购非居民管道气和其他市场气量弥补的,可按照采购量由低到高的价格顺序计入联动范围。
(二)联动周期和启动条件。
1.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联动调整周期原则上为一年以上,具体联动时间由市政府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确定。
2.实施价格联动时,销售价格金额到分,分以下四舍五入。
(三)联动幅度。
联动幅度原则上按照企业天然气实际综合采购价格减基准门站价格,并考虑供销差率确定。
居民用管道天然气联动调价额度按照下列公式测算:
1.当居民合同气量满足居民终端销售气量时:
居民用管道天然气联动幅度=居民天然气城市基准门站价格×上游企业居民用气价格浮动比例÷(1-供销差率)
2.当居民合同气量不能满足居民终端销售气量时:
居民用管道天然气联动幅度=(计算期居民用气综合采购价格-居民天然气城市基准门站价格)÷(1-供销差率)
供销差率按照行业先进水平确定,最高不超过4%。
3、居民终端销售价格=居民天然气城市基准门站价格+居民用管道天然气联动幅度+配气价格±上期偏差金额
4、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下调幅度不限,当市场价格持续大幅上涨或居民用气量严重不足,须大量采购非居民气量弥补,造成终端销售价格上涨幅度过大时,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单次上涨幅度最高不超过0.5元。
(四)价格联动相关事项。
1.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办法,仅适用于居民用气综合采购价格调整造成的城市燃气企业成本变化。配气价格不做联动,因燃气经营企业配气价格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进行调整的,仍按程序进行价格听证。
2.启动联动机制调整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后,实施阶梯气价的,按上述规定计算出的调整额来调整第一档价格,第二、三档价格分别按第一档气价的1.2倍、1.5倍执行。
3.上游天然气价格变动时,不再召开价格听证会,由发改部门按照上述联动公式计算出调整金额,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在政务网站上公布。
4.燃气经营企业要及时准确向市发改部门报送天然气价格联动数据资料,加强价格自律,严格按照发改部门制定的销售价格执行,在收费的显著位置做好价格公示工作,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9月29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28日。临发改价格〔2021〕19号同时废止。
临清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8月30日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临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临清市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24年8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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