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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生态环境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聊(临)环当罚字〔2024〕001-2号
临清市万马物流有限公司烟店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1500MA3PGYD91N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烟店镇西环路与323省道交叉口往西3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许恒启
你(单位)于2024年1月26日15时,在临清市闫梭庄因擅自拆除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实确凿。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向你(单位)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依据《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当场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 人民币壹仟元。
缴款方式:(1)当场收缴。(2)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任一代收银行网点。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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