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岔路镇农民集体因保管不善,将临集有(2012)第0430号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作废后换发不动产证书。
特此声明
声明人:八岔路镇农民集体
2024年0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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