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部内容
- 政策文件
根据临清市人民政府决定,为实施城市建设的需要,拟征收临清市潘庄镇刘梭庄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会同临清市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报临清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公示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临清市潘庄镇刘梭庄村民委员会土地位于邢坊村以东、水波村以南,征收土地总面积为1500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5000平方米(水浇地14919平方米、农村道路81平方米)。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文件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本次征收地块位于第二级区片,征地补偿费标准5万元/亩;
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112.5000万元。
青苗补偿费为2.6856万元。
三、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与临清市潘庄镇刘梭庄村民委员会协商,拟对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计115.1856万元,由临清市财政局拨付到临清市潘庄镇刘梭庄村民委员会,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民议事规定研究落实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会保障安置:临清市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照1.5万元/亩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33.75万元,由临清市财政局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临清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潘庄镇、刘梭庄村民委员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四、其他事项
此方案在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自 2019年11月18日起至 2019年11月22日止。本方案同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示。
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临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临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规定组织听证;也可以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临清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可自收到协调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裁决;也可以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清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示。
(公章)
2019年11月18日
( 联系人:临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耕地保护监督科
联系电话:6172221 )
扫码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