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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清市城市综合管理服务中心、各相关单位:
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山东省定价目录》、《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鲁发改价格〔2018〕14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继续执行我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范围及对象
城镇生活垃圾是指城镇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镇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临清市城区、镇政府驻地范围内的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镇居民和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标准
(一)居民每户每月5元(不包括实行物业管理小区内的清洁卫生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单位每人每月收取2元。
(二)宾馆、招待所每床位每月1元。
(三)餐饮业实际使用营业面积50平方米以上餐饮店,按每标桌10人计算,每桌每月按20元计收,每桌减少或增加1位,按每月2元递减或递增;50平方米(含)以下小餐饮店,按实际使用营业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20元计收。
(四)其他商业、服务业、娱乐场所等行业按实际使用营业面积计算,50平方米(含)以下每月每平方米收取0.20元;50平方米至200平方米(含)每月每平方米收取0.18元;200平方米至800平方米(含)每月每平方米收取0.16元;800平方米至1500平方米(含)每月每平方米收取0.14元;1500平方米至5000平方米(含)每月每平方米收取0.12元;5000平方米以上,每月每平方米收取0.10元。
(五)农贸市场按商户经营面积计算,每平方米每月1元。
(六)营业运输的客运车辆30座以上每月每车28元;30座及以下每月每车20元,其中,7座及以下不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七)医院产生的医疗垃圾和生活垃圾不得混装,医疗垃圾由医疗垃圾处理厂收运处理,生活垃圾由生活垃圾处理厂收运处理,医院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按单位收取,医疗病床不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收费优惠政策
对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国家抚恤的城市居民家庭及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免收垃圾处理费;部队减半收取垃圾处理费;幼儿园、中小学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每年10个月计收;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校(园)生人数不计入单位计费人数。
根据《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鲁发改价格〔2018〕1428号)、《关于印发<全市乡村文明行动工作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临发〔2018〕39号)实行城乡环卫一体化垃圾处理的村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征收垃圾处理费。
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具体缴纳方式由执收单位自主确定,缴纳遵循“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专项用于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四、执行时间
本标准自2025年5月17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30年5月16日。
临清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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