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 繁体 | 无障碍阅读
网站支持IPv6
当前位置:
临清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城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其他
11371581004215690J/2020-4277096
临发改价格〔2020〕4号
2020-02-26
2020-02-26
临清市发展和改革局
失效
LQDR-2020-0030001
2023-02-25
文件的有效期限已过,宣布失效

临清市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城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临发改价格〔2020〕4号 


临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户外广告资源管理,实现城市公共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促进户外广告事业的健康发展,确保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价综发〔2018〕54号)规定的管理权限和《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问题的批复》(鲁价费发〔2013〕142号)、《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费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发〔2005〕55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同意你局继续执行临清市原城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收费标准

   (一)采取协议转让取得的非公共资源广告经营权或以招、拍方式取得的公共资源广告使用权的楼顶、楼体、墙体、桥体、各种亭体、阅报栏、路名牌、交通指示牌、工地围挡等设施上的广告及其他形式的广告,收费标准为5.6元/月/平方米(一类区)、4元/月/平方米(二类区)、3.2元/月/平方米(三类区)。

   (二)产权人利用自有场地、设施、建筑物为本单位做广告宣传的,楼顶、楼体、墙体、桥体、各种亭体、阅报栏、招牌、路名牌、交通指示牌、工地围挡等设施上的广告及其他形式的广告,收费标准为4元/月/平方米(一类区)、2.4元/月/平方米(二类区)、1.6元/月/平方米(三类区)。

   (三)公交车辆广告的收费及广告宣传车辆收费标准为40元/月/车。

   (四)临时性户外广告收费标准

    1.升空气球、充气拱门(充气物)、条幅的收费标准为16元/天/个(一类区)、8元/天/个(二三类区)。

    2.彩旗的收费标准为0.8元/天/支。

    3.巨幅(40平方米以上)的收费标准为0.64元/天/平方米。

    4.展牌、宣传台的收费标准为5元/天/平方米(一类区)、4元/天/平方米(二类区)、2.4元/天/平方米(三类区)。

   (五)占用城市道路、绿地、广场、路灯等公共设施资源设置的各类灯箱、道旗等各种形式的广告,均应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进行出让。不具备招标、拍卖条件(如企业标识牌、指示牌等)的要参照同一区域拍卖成交均价执行。

    二、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本收费标准适用于华美路以北、银河路以南、站前路以西、西环路(不含)以东区域城市主次干道和城市公共区域。一类区为新华路、温泉路、红星路、青年路(青年桥-三和路口段)、永青路(温泉路口-先锋路口段)、曙光路(温泉路口-先锋路口段)、三和路、银河路道路两侧;二类区为先锋路、解放路、龙山路、大众路、青年路及永青路一类区路段外、曙光路一类区路段外、育新街、站前路、文化路、健康路、新兴路、启秀路、永兴路等道路两侧;三类区为华美路及其他一、二类区以外的主次干道两侧和城市公共区域。

    四、对于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性单位设置单位标识广告的、按规定发布公益性广告的免缴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对经营场所的招牌不得收取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期满前三个月内重新申报。原《临清市物价局 临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城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临价费字〔2017〕14号)废止。

 

 

 

临清市发展和改革局     临清市财政局

 

 

2020年2月25日




相关文件:《关于城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扫码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下载
政策咨询

您可以通过查看政策解读材料进一步了解政策内容,如有其他问题,欢迎点击“我要问”提交线上咨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