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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清市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临政办字〔2022〕12 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
《临清市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临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9日
临清市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市场在水资源配置中的作用,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高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水权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临清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水权交易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权交易,是指交易主体通过市场机制进行水权流转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交易主体,是指通过交易转让水权的转让方和取得水权的受让方。
第三条水权交易应遵循政府调控、市场调节,交易自愿、公平公正,信息公开、规范有序的原则,遵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要求,控制总量与盘活存量相统筹,有利于水资源高效利用与节约保护,不得挤占城乡居民生活、生态环境合理用水,保障农业合理用水,不得影响公共利益和损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服从临清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管理。
第四条临清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临清市行政区域内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各类水权交易活动有序开展。
第五条交易主体开展水权交易应当已经通过取水许可证或水权证等形式获得确权,并具备相应的工程条件和计量监测能力。在地下水超采区,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取用水户,鼓励采用政府回购的方式节约用水。
第六条水权交易应当通过临清市水权交易平台进行,其中农业用水户水权交易应优先通过临清市水权交易APP进行。
第二章可交易水权的范围和类型
第七条在同一流域或具备调水条件的情况下,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河湖水量分配指标范围内结余的水量,可以交易。
第八条获得取水许可证的取水户通过优化工程布局、加强水源调度、提升节水能力等措施或受生产波动影响少取的水量,在有效期和限额内可以交易。
第九条获得水权证的工业和服务业用水户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造工艺、利用非常规水源等措施节约的水量,或受生产波动影响少用的水量,在有效期和限额内可以交易。
第十条获得水权证的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调整种植结构、自主投资实施高效节水工程、强化水资源管理等措施节余的水量,在有效期和限额内可以交易。
第十一条农业水权应当优先用于农业生产,在区域内农业用水得到基本满足后可以向其它行业交易。
第十二条拥有农业水权的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及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所对应的农业水权一并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费应当包含农业水权流转费。
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十三条交易主体应当分别提出申请,并通过临清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管辖权不一致的,应当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分别由直接管辖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农业用水户水权交易无需审批。
第十四条交易水量在五万(含)立方米以上的,交易主体应当编报水权交易方案,内容主要包括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交易水量、交易期限和第三方影响等。交易水量在五万立方米以下的,交易主体填报水权交易论证表。
第十五条转让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水权转让申请书;
(二)水权交易方案或水权交易论证表;
(三)取水许可证或水权证;
(四)拟转让水量和价格;
(五)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受让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水权受让申请书;
(二)项目相关批复文件(如有);
(三)拟交易水权标的水量;
(四)供水管理单位的意见;
(五)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临清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审核合格后,交易主体方可获得交易资格。
第十八条交易主体应当按照临清市水权交易平台规则开展交易,达成协议后签订水权交易合同,明确交易量、交易期限、受让方取水地点和取水用途、交易价格、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交易完成后,由交易平台出具水权交易鉴定证书。
第十九条交易期限超过一年的,交易主体按规定办理取水许可证或水权证变更手续。交易期限不超过一年的,无需办理变更手续,审批机关在交易批准文件中对交易后双方的许可水量、取水用途、年度取水计划等予以明确。
第二十条开展政府回购的,由临清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回购方案,并按方案开展水权回购,也可授权乡镇人民政府、灌区管理单位等承担具体工作。回购的水权可用于灌区水权的重新配置,也可用于水权交易。
第四章交易期限和价格
第二十一条水权交易期限原则上在权益有效期内,应当综合考虑水权来源、产业生命周期、水工程使用期限等因素合理确定。交易期满后,经双方同意可以延续开展交易并办理相关手续,交易终止时水权自动归还转让方。
第二十二条以生产波动减少的取水量为标的的,宜开展短期水权交易;以节约水量为标的的,可以开展长期水权交易。
第二十三条农业水权交易一般不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的,应事前报灌区管理单位或临清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水权交易价格应当综合考虑节水成本、税费、合理收益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五条采取节水措施节约水资源的,水权费用应包括节水工程建设费用、节水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节水工程更新改造费用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和生态补偿等。
第二十六条政府回购水权价格由财政、水利等部门综合考虑现行农业水价、节水补偿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七条工业和服务业水权交易所得归转让方所有。
第二十八条农业水权交易通过实施农业节水措施节约水量交易的,临清市人民政府应建立农业用水权交易收益分配机制。转让方为农户且为农业内部交易的,收益全部归农户所有。转让方为村集体或农民用水组织的,其收益分配方案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定,农户按规定获得用水权交易收益,剩余交易收入专项用于灌溉工程运行维护、用水管理、水费支出、农户节水奖励、人工支出等,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应当将交易收支等交易情况向村民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临清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水权交易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水权交易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
第三十条交易主体应当建设和完善计量监测设施。交易实施后,应当将水资源变化情况及时报送临清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交易平台应当依法依规完善交易规则,加强内部管理,确保交易公平公正。
第三十二条水权交易发生争议或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交易双方可共同报临清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解决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在水权交易中存在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扰乱秩序等行为,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临清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暂停水权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临清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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