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 繁体 | 无障碍阅读
网站支持IPv6
当前位置:
临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清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11371581MB2653507W/2025-45799764
 临政办发〔2025〕1号
2025-05-16
2025-05-17
临清市政府办公室
有效



 

 

 

 

                                                                                                                                                                                                                                                                                                                                


 

 

临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清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

实施细则的通知

临政办发〔2025〕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驻临各单位:

《临清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清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5〕3号)、《聊城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实施方案》(聊政办发〔2025〕3号)精神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涉企行政检查,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对企业、法人和其他市场主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有关行政决定、命令等情况,进行检查、了解、调查和监督的行为。 

第三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由行政执法机关实施的涉企行政检查行为,均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涉企行政检查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协同高效、减少干扰”的原则,做到“无事不扰、有需必应”。  

第二章 清单管理制度

第五条 涉企检查主体清单

(一)行政检查主体包括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依法接受委托实施行政检查的组织。实施行政检查的主体必须具备法定资格。

(二)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规定,临清市人民政府依法确认本级行政检查主体清单后向社会公布,并进行动态更新。严禁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实施行政检查。

第六条 涉企检查事项清单

(一)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参照省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梳理制定本单位清单并在政府网站发布,实现“清单之外无检查”。

(二)行政检查事项清单要精简交叉重复、不合理事项,明确具体负责的层级、科室、大队。除有法定依据并确有必要外,不得将入企检查作为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的前提条件。

第七条 涉企行政检查“一张表单”制度

(一)坚持依单检查,规范检查。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托全省涉企行政检查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梳理形成包含检查对象、检查事项、检查内容、本领域现行检查标准等要素的“检查表单”。

(二)按难易程度对跨部门、跨领域检查表单进行集成整合,对简单事项实行“一表通查”。

第三章 计划备案审批

第八条 检查计划制定和备案

(一)行政执法机关要于每年3月底前科学制定年度检查计划,依托平台向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备案信息同步共享至纪检监察机关。

(二)年度检查计划应包括编制依据、目标任务、检查形式、检查范围和内容、月度时间安排等。年度检查计划没有法定依据的,不予备案。

(三)入企检查前,行政执法机关需通过平台提报检查信息,进行线上记录,没有列入年度检查计划的,原则上坚持“无线索,不检查”。

(四)依据线索实施行政检查的,线索要有来源依据,可追溯。实施行政检查前,行政执法机关要制定检查方案并报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九条 规范专项检查计划批准

(一)对本地、本领域突出问题部署开展的专项检查实行计划管理,进行年度数量控制。

(二)经评估确需开展的,拟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范围、内容、时限等,经法制审核、集体讨论后,报临清市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向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三)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明确牵头部门,联合拟定检查计划;确需紧急部署的,要及时修改检查计划并备案。

第十条 强化各类检查计划统筹

(一)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内部统筹,压减合并对同一企业的检查计划,能压减的一律压减,能合并的一律合并;对临时或者按照上级要求开展检查的,同步核减合并后续同类检查计划,杜绝重复检查。

(二)因突发情况、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确需紧急检查的,在入企检查时通过平台即时记录。

(三)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之间行政检查计划统筹,依托平台压减合并对同一企业的检查计划。

第四章 规范行政检查

第十一条 推广应用平台

(一)建立工作会商机制,全面推广山东通“鲁执法”平台,实现涉企行政检查“事前备案、计划匹配、扫码入企、全程留痕、事后评价”的全方位、全流程监管。

(二)行政执法机关应使用山东通“鲁执法”平台进行涉企行政检查。2025年4月底前,完成全领域、全部门、全人员安装。

第十二条 执行“扫码入企、逢进必扫”

(一)“入企行为”包括行政检查行为和非行政检查行为。非行政检查行为,包括因督查、督察、督导、调查、排查、巡查、巡检、抽查、核查、技术性检查、辅助性检查等开展的需要企业配合调查、核实的非行政检查行为。

(二)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依托山东通“鲁执法”平台严格执行“先扫码后入企”,通过平台扫描企业营业执照二维码,无法扫码时,使用平台“定位入企”功能打卡,实时留痕,不得变相开展涉企行政检查。入企调研、帮扶等活动暂时不在上述规定范围内。

(三)未扫码或未打卡入企的,企业有权拒绝并通过“爱山东”APP 等渠道进行反馈。

第十三条 检查全流程规范机制

(一)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执法机关实施入企检查时不得少于两名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应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人员也可出示电子执法证件,由企业负责人员通过“爱山东”APP扫码核验。

(二)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实施行政检查。

(三)严格落实行政检查全过程记录制度,易引发争议或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涉企行政检查,要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通过拍照、录制音视频等方式取证的,要完整记录拍摄时间、地点、拍摄人员以及证明内容等要素。

第十四条 规范检查结果处置

(一)根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入企检查结束后,未发现问题的,当场告知;需要改正的,依法责令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机关;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法立案处理。

(二)符合“首违不罚”“轻微不罚”“无主观过错不罚”等法定要求的,不予立案或者不予、免予处罚,确保涉企行政检查形成完整闭环。

第五章 检查方式改革

第十五条 “综合查一次”改革

加强涉企行政检查的统筹协调,依托表单式检查制度,按照对象相同、内容相关、时长相近等规则,有效整合检查计划和任务方案,打造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联合检查场景,并建立常态化协作机制,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第十六条 分级分类精准监管制度

(一)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国家主管部门制定的本领域分级分类检查制度,综合考虑法律法规规定、监管目的、信用情况、监管对象特点等因素,形成分级分类监管标准体系,公布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实现精准监管。

(二)对监管标准体系评估风险低的,主动减少检查次数;对监管标准体系评估风险高的,适当增加检查比例和频次,但不得超出规定的年度频次上限。

第十七条 检查标准和结果互认共享机制

(一)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明确本部门、本系统检查标准基础上,推动不同部门、系统间关联事项检查标准互通、结果互认。

(二)不同部门制定的检查标准相互冲突的,要及时开展评估论证、先行协商解决,达不成一致的提请临清市人民政府协调。

(三)鼓励跨区域、跨部门联合制定统一的检查标准,推动不同实施主体之间检查结果共享。

第十八条 “非现场跨部门监管”机制

(一)鼓励、支持行政执法机关共享智慧化监管资源,通过数据分析、图像识别、行为检测等方式,逐步推进在线监管、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跨部门监管,对非现场监管能够实现监管目的和效果的,不再开展现场检查。

(二)在线发现问题线索的,依法及时固定证据,做好与后续处理措施的衔接;需要现场核实的,扫码入企检查。

第十九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一)行政执法机关要落实好检查对象库和执法人员库动态管理机制,确保分类准确、覆盖全面、更新及时。

(二)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日常检查、联合检查等原则上都应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合理确定抽查比例,防止选择性检查。

第六章  推广“监督+服务”

第二十条 “一业一册”全周期行政指导清单

(一)推行“监督+服务”模式,动态调整《轴承行业全产业链全周期依法经营指引》。

(二)拓展“一业一册”全周期行政指导清单,聚焦纺织、电机等重点行业,编制“一业一册”全周期依法经营指引。

(三)强化宣传引导,将企业合法经营迫切需要了解的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信用修复等信息告知企业,加强日常指导和服务。

(四)通过“法润临清 依法经营一点通”小程序,强化数字技术赋能,帮助企业规避违法风险。

第二十一条 品牌化培训体系建设

(一)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执法需求,丰富行政执法人员实务培训教程,开展分类分级分层教育培训,探索建立人才培优机制,统筹各领域执法骨干力量,充实行政执法智库。

(二)通过集中轮训、理论宣讲、技能比武等方式,切实提升一线执法人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执法、维护稳定、化解矛盾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要及时清理执法检查外包行为。除法定可以购买第三方服务之外,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变相实施涉企行政检查,不得以第三方评估结果、专家评审意见等直接作为检查结果。不得要求企业开展“预评估”,不得为企业推荐或指定第三方服务机构,不得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涉企行政检查。

第二十三条 涉企行政检查专项监督

(一)组织开展涉企行政检查专项监督,针对企业多次投诉举报应当处理但怠于履行职责,以及多头检查、低效检查、未扫码检查、擅自开展专项检查、超上限或明显超过合理频次实施检查等突出问题,综合运用查办督办、通报曝光、约谈等方式,强化监督纠错,适时通报涉企行政检查反面案例。

(二)行政执法人员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七章 联合监督体系

第二十四条 监督多渠道协作机制

(一)司法行政部门要健全完善行政执法监督与12345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协作机制,动态调整行政执法监督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

(二)持续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从业者等行政执法监督员的作用,广泛收集涉企行政检查突出问题和意见建议,畅通企业诉求表达渠道,依法开展监督。

第二十五条 严格责任追究

(一)行政执法机关要压实主体责任,关注风险、精准发力,确保必要的检查有效开展。

(二)要落实“无事不扰”刚性原则,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有关要求,做到“五个严禁”“八个不得”。

(三)要指定专职人员负责平台维护,加强对涉企行政检查的规范管理。

(四)要树牢“执法+服务”理念,加强对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政策的宣传解读,帮助企业知晓扫码入企、事后评价等信息,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要高度重视,健全工作推进机制,抓好工作落实。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综合协调和指导监督,跟踪工作进展,及时总结经验做法,研究解决重要问题,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报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上级部门部署的专项检查或突发事件处置检查,按相关规定执行。  

 

 

 

临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16日印发


扫码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政策咨询

您可以通过查看政策解读材料进一步了解政策内容,如有其他问题,欢迎点击“我要问”提交线上咨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