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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某某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案
发文单位:临清市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5-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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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11日,临清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聊城某某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检查该公司提供的教育培训材料时,发现其伪造2025年开展的“大学习 、大培训、大考试”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显示培训对象成绩全部合格,该材料明显不符合事实,是虚假材料,当日执法人员采集了相关证据。

聊城某某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118号第1档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处警告、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对其主要负责人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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