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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清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2022年烟花爆竹“打非”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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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71581MB2862296P/2022-4308317
临安委办发〔2022〕25号
2022-11-14
2022-11-14
临清市应急管理局
失效
2023-02-05
文件有效期限已过,已宣布失效
临清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2022年烟花爆竹“打非”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文单位:临清市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2-11-14
【 字号:

临清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临清市2022年烟花爆竹“打非”专项行动方案》 通知

临安委办发〔2022〕2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深刻吸取近期涉嫌烟花爆竹爆炸事件教训,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切实加强烟花爆竹旺季经营、运输、燃放环节的安全监管,根据上级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临清市2022年烟花爆竹“打非”专项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镇(街道、开发区)、有关部门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制定本单位烟花爆竹“打非”专项行动方案,于2022年11月16日前报市安委会办公室(联系人和联系电话:袁梦林,2329689;邮箱:lqsajjwhk@126.com)。


临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11月14日


临清市2022年烟花爆竹“打非”专项行动方案

 

为深刻吸取近期泰安市东平县东平街道焦村社区、济宁市经济开发区疃里镇梁集村涉嫌烟花爆竹爆炸事件教训,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切实加强烟花爆竹旺季经营、运输、燃放环节的安全监管,根据《关于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行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监管的通知》(鲁安办字〔2022〕37号)、《聊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行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监管的通知》(聊安委办发〔2022〕46号)和11月10日全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紧急视频会议、 11 月 14 日2023 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视频会议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活动时间

从现在开始到2023年元宵节前。

二、行动方式

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及镇(街道、开发区)、村(居)委会,采取包村(居)、包户(场所)、包人的方式,发挥摩尔探测仪等先进设备的作用,实行“人防、技防”相结合,对辖区内可能藏匿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进行拉网式排查,重点检查闲置房屋、出租房、偏僻院落、偏僻地区的养殖场、行政区域交界地带、关闭退出后的生产企业工(库)房等可疑场所,强化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问题突出和有生产传统地区的排查,做到排查一片、放心一片,全面覆盖、不留死角。对排查发现的非法行为,要坚决依法打击取缔,并追踪溯源,强化源头管控,彻底查清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非法生产原材料的来源,深入追查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成品的来源渠道。对组织、参与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的人员和单位,要按照《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将处理处罚结果广泛公开报道,最大限度发挥其警示震慑作用。

三、检查内容

结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20〕6号)和应急管理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应急〔2018〕110号)以及省应急管理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做好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鲁应急发〔2018〕9号)等文件要求,对照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监管措施清单》(附件1),开展安全专项治理。 

四、广泛宣传教育,强化社会监督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坚持正面宣传和典型曝光相结合,通过电视、广播、报纸、门户网站等主流媒体和公共场所显示屏、宣传栏,制作并播发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公益广告、警示教育片及字幕,横到边、纵到底,到村(居)、到户、到相关企业,不留盲点。

要认真落实有奖举报制度,畅通举报渠道,通过广泛张贴通告、推送手机短信、本地电视台滚动播放等方式,公布举报电话和奖励标准,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广泛发动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烟花爆竹“打非”专项行动,踊跃提供各类非法违法线索。

五、加强组织领导,逐级落实责任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明确责任分工,抓好工作落实。各级政府分管领导要亲自部署,带头检查,县级分管领导同志要对辖区内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检查一遍,乡镇分管领导同志要对辖区内所有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和村落检查一遍。各级负有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要认真依法履行职责,分管领导要靠上抓,加强督促检查。要严格落实县、乡两级政府的属地“打非”责任,严格责任倒查,对“打非”专项行动组织不力、失职漏管,导致非法问题突出或造成事故事件发生的,按照“四位一体”要求严格问责并通报警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利用相关考核机制强化警示督办,督促措施落实,坚决杜绝各类烟花爆竹事故事件发生,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附件: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监管措施清单


附件:

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监管措施清单

 

一、科学布设零售店(点)

1、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审批,统筹不同区域和销售淡旺季的市场需求,科学布设零售店(点),合理压减零售店(点)数量。

2、在禁放区域,不再布设零售店(点);在限放区域,原则上仅布设零售点。

3、推动建立以批发企业为龙头、零售店为骨干、零售点为补充的连锁经营网络。

二、严格实施经营许可

4、严把经营安全准入关,按照《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等强制性标准规范,从严审查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店(点)安全生产条件,严格实施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许可。

5、积极推广应用专用安全储存仓、专用可拆装板房以及视频监控预警技术,不断提高零售店(点)本质安全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

三、加强从业人员安全培训

6、依法对批发企业和零售店(点)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考核。

7、督促批发企业和零售店(点)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岗位操作技能等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危险工序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四、深化经营安全专项治理

8、持续推进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按照原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5〕25号),落实烟花爆竹零售点“两关闭”、“三严禁”和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六严禁”治理措施。

9、强化经营环节安全监管,监督批发企业和零售店(点)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等法规标准要求,从严查处未经许可批发、零售烟花爆竹行为,坚决关闭取缔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对关闭取缔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及相关人员要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严防“关而不停”或者转入“地下”非法经营。

10、严格落实批发企业向零售店(点)配送烟花爆竹制度,强化批发企业与零售店(点)间的安全协同管理。

11、加强督导检查,发现违规向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颁发许可证,或者对查处取缔未经许可零售店(点)不力的,要依法依纪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追究问责。

五、强化烟花爆竹流通运输过程监督管控

12、加大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落实流向登记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建立并落实流向登记制度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依法处罚并采取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等措施;对流向登记不全不能证明合法来源渠道的烟花爆竹,一律按非法烟花爆竹依法没收并由公安部门组织销毁处置。

13、严格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审批,强化对烟花爆竹承运单位、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监管。严禁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不具备相关资质(资格)的承运单位、驾驶员、押运员从事烟花爆竹运输,严禁未经许可运输以及违反运输许可事项、未携带运输许可证、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装载、运输车辆未按规定悬挂警示标志、超速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装载烟花爆竹车厢载人等违法行为。

14、加强客运安全监管,严禁旅客随身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六、严把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安全关

15、各有关部门要在烟花爆竹经营、运输各环节协同强化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16、集中组织开展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依法严肃查处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假冒伪劣产品行为,严格追溯相关经营、运输等环节责任企业(单位)和人员。

七、严格规范燃放和购买烟花爆竹行为

17、积极推动地方政府科学合理制定烟花爆竹禁放、限放政策,引导人民群众依法、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

18、严格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审批,特别是在春节、元宵节等燃放活动集中时段,采取强化烟花爆竹零售点等重点场所周边治安巡逻等多种措施,依法制止和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积极推进个人实名制购买烟花爆竹等管控措施,如实记录烟花爆竹销售最终去向,严防不法分子利用烟花爆竹制造恶性事件。

19、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公共安全意识,引导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及时发现购买烟花爆竹人员异常可疑情况并向公安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在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场所及周边设置明显的禁止烟火、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安全警示标志,严禁在经营场所及周边试放烟花爆竹等不安全行为。

20、加强烟花爆竹市场经营秩序管理,严防不合格烟花爆竹产品流入群众燃放环节。

八、保持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高压态势

21、积极开展烟花爆竹“打非”联合执法行动,各级相关职能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突出行政区域交界地带、闲置厂房、近期关闭退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闲置工库房等场所,对关闭退出企业从业人员、重点人员等建档立案并跟踪管控,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

22、实施联合惩戒和行业禁入,对组织、参与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以及在普通货物或者客运车辆中隐瞒夹带运输烟花爆竹的失信企业和人员,各相关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纳入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并向社会公示。

23、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公布举报电话,落实有奖举报制度,加大奖励力度,积极宣传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导致事故的惨痛教训和案件调查处理结果,充分发挥典型事故和案件的警示与震慑作用。

24、严格责任追究,严格落实《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对组织参与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的人员,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诉,定罪量刑。

25、严格责任倒查,对“打非”工作开展不力、失职漏管导致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等问题突出甚至由此引发事故或恶性事件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并利用相关考核机制,强化警示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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