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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职责 | 执法依据 | 执法程序 | 监督途径 | |
| 执法类型 | 事项名称 | |||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登记的组织和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处罚 | 《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2011年11月)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未经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组织和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1.受理;2.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依法立案;开展调查取证;3.调查终结后,根据案件情况依法作出处理。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4.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应该做出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5.必要时适用听证程序;6.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7.结案,行政处罚归档;8.向社会公开处罚情况。 | 1.受理对未经登记的组织和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举报和投诉;2.定期开展对未经登记的组织和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排查。 |
| 对冒用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76号)第五十五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1.受理;2.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依法立案;开展调查取证;3.调查终结后,根据案件情况依法作出处理。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4.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应该做出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5.必要时适用听证程序;6.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7.结案,行政处罚归档;8.向社会公开处罚情况。 | 1.受理对冒用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举报和投诉;2.定期开展对冒用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排查。 | |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规执业行为的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2017年12月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1.受理;2.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依法立案;开展调查取证;3.调查终结后,根据案件情况依法作出处理。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4.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应该做出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5.必要时适用听证程序;6.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7.结案,行政处罚归档;8.向社会公开处罚情况。 | 1.及时受理群众、当事人、利益相关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举报和投诉;2.组织开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3.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定期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随时检查;4.开展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评优评先工作。 | |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规执业行为的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2017年12月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四十六条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1.受理;2.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依法立案;开展调查取证;3.调查终结后,根据案件情况依法作出处理。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4.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应该做出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5.必要时适用听证程序;6.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7.结案,行政处罚归档;8.向社会公开处罚情况。 | 1.及时受理群众、当事人、利益相关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投诉、举报、申诉等;2.按时、认真开展年度考核工作;3.制定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措施和办法;4.开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评优评先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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