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 繁体 | 无障碍阅读
网站支持IPv6
当前位置:
临清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4年特种设备典型案例
发文单位:临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4-11-08
【 字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电梯安全筑底工作要求,强化以案促改、以案促治,发挥“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警示作用。临清市市场监管局现通报2件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希望有关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以案为鉴,强化安全责任意识,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特种设备事故风险。

案例一:某电梯公司未按照规定进行电梯维保案

2024年8月,临清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电梯有限公司负责维保的临清市某公司内2台电梯进行现场检查,某电梯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2日上传了当日的电梯维保记录,经现场调取电梯监控、询问电梯安全管理员,发现当日未进行电梯维保。当事人未按照规定进行电梯维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某电梯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66.67元、罚款1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临清市某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的起重机械案

2024年3月,临清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临清市某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厂内正在使用的1台10吨门式起重机械未经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和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和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临清市某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扫码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