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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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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7158134448255XJ/2023-4307537
2023-03-22
临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临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警示函
发文单位:临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3-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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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餐饮服务单位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行为,不断提升食品安全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现就含铝食品添加剂有关事项警示如下:

一、法定禁用种类与范围

(一)《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2014年第8号):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的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禁止将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用于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膨化食品生产中不得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小麦粉及其制品(除油炸面制品、面糊(如用于鱼和禽肉的拖面糊)、裹粉、煎炸粉外)生产中不得使用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

(二)餐饮服务单位自制的小麦粉制品(馒头、花卷、包子、发糕等)以及现制现售的馒头铺、包子铺不得添加含铝食品添加剂;油炸面制品(油条、油饼、炸糕、麻花等)、面糊(如用于鱼和禽肉的拖面糊)、裹粉、煎炸、烘焙食品(饼干、面包、蛋糕等)中铝含量不得超过标准限量(100mg/kg)。

二、加强食品添加剂管理

(三)食品添加剂采购严格落实索证索票、查验记录及贮存、使用制度,确保购进的含铝食品添加剂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四)餐饮服务单位在店堂醒目位置公示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按照“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的“五专”要求规范管理、使用食品添加剂;张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说明》,明示使用的含铝食品添加剂的名称及使用量等内容。

三、加强监管并依法处罚

(五)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检查和抽检力度,对情节严重、屡次超限量使用含铝添加剂的餐饮服务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查处。



                                               临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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