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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就业登记
就业登记范围为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我市城乡单位就业人员、私营个体就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包括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编制人员。
(一)单位就业登记办理方式
1、网上办理
各类企业、个体经营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创业实体等,吸纳劳动者就业,由用人单位登录山东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上服务大厅http://103.239.153.109/sdjyweb/index.action注册登录后办理单位就业登记。在“就业信息查询”功能内可以查看提交的单位就业登记信息是否审核、审核不通过原因等信息。
2、现场办理
用人单位不具备网上办理条件的,可到镇(街道)或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现场办理。用人单位需提供录用人员花名册(加盖单位公章)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首次登记的用人单位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
(二)个体经营就业登记办理程序
1、办理地点
个体工商户到就业地镇(街道)或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个体经营就业登记。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为雇工或者经营者本人办理就业登记,按照单位就业登记程序办理。
2、材料
个体工商户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工商营业执照。
(三)灵活就业登记办理程序
1、办理地点
灵活就业人员到就业地镇(街道)或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灵活就业登记。
2、材料
灵活就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
二、失业登记
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我市城乡劳动者,均可办理失业登记。其中,“劳动年龄内”是指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内;“有就业要求”依据个人申请;“处于无业状态”依据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记录(以下简称“山东就业信息系统”)。在山东省就业后失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港澳台居民)可参照执行。
(一)办理地点
符合登记对象条件的劳动者,应本着便于享受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和服务的原则,在户籍地、常住地、参保地和就业地办理失业登记。
(二)材料
1、本人身份证;
2、从用人单位失业的提供解除劳动合同书;
3、无就业经历和无法提供解除劳动合同书的填写《失业人员登记表》。
(三)退出机制
加强登记失业人员状态的动态管理,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其失业登记,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告知(移居境外、被判刑收监执行、死亡及无法取得联系的除外):
1、被各类用人单位录用或招聘的;
2、从事灵活就业、新形态就业、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
3、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4、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6、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7、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8、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9、连续6个月无法取得联系的;
10、死亡的;
11、聊城市确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符合第1、2、3类情形的,在办理就业登记时,在山东就业信息系统中注销失业登记,转为就业状态。符合第4类情形的,根据社会保险登记变更进行失业登记注销。符合第5类、6类中入学、服兵役情形的核实情况后,告知本人并在山东就业信息系统内注销其失业登记。符合第6类中移居境外、第7类、第10类情形的,核实情况后,在山东就业信息系统内注销其失业登记。符合第8、9类情形的,依据相关记录,在山东就业信息系统内注销其失业登记。以上4至11类情形注销失业登记后,转为失业登记退出状态,并标注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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