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 繁体 | 无障碍阅读
网站支持IPv6
当前位置:
打击私屠滥宰等危害肉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公告
11371581MB286294XH/2024-45328899
2024-04-03
临清市农业农村局
打击私屠滥宰等危害肉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公告
发文单位:临清市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4-04-03
【 字号:

为保障全省生猪及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依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危害肉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现公告如下:

一、严格执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0倍以上 20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和个人对生猪、

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0 倍以上 20 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注入其他物质的,还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 日以上 15 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对生猪、生猪产品注入“瘦肉精” “肾上腺素”“阿托品”等国家禁止使用的物质,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生猪产品,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依法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相关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鼓励、保护广大群众积极举报私屠滥宰等危害肉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提供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特此公告。

临清市农业农村局举报电话: 0635-6052621

临清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4月3日


扫码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