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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清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明确我市引黄灌区农业用水终端价格》的通知
综合政务
11371581004215690J/2023-4277488
临发改价格〔2023〕6号
2023-03-06
2023-03-06
临清市发展和改革局
有效
LQDR-2023-0030001
2026-03-05
临清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明确我市引黄灌区农业用水终端价格》的通知
发文单位:临清市发展和改革局
时间:2023-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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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清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

《明确我市引黄灌区农业用水终端价格》的通知

临发改价格〔2023〕6号


各镇街、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决策部署,推进黄河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7〕148号)、《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聊政办发〔2016〕19号)等文件规定及成本监审情况,经研究,现将我市引黄灌区工程农业用水终端价格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价原则

充分考虑农民承受能力,本着“谁受益谁负担、谁用水谁交钱”的原则,在确保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前提下,明确我市农业用水终端价格。同时区分不同的农业种养结构,实行分类水价。其中,粮食作物用水价格按照水利工程运行维护成本核定,不计提收益;经济作物以及养殖业用水价格按照完全成本加微利水平核定。

二、适用范围

由政府、村集体等投资建设的泵灌、井灌等农田水利灌溉工程项目农业用水价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价格,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农田灌溉工程用水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议定。协商确定的价格需报我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水利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三、分类水价

本次制定的农业用水(含卫运河、马颊河)终端价格为最高限价。

(一)粮食作物用水价格标准:提灌区0.28元/m3;井灌区0.33元/m3。

(二)经济作物以及养殖等用水价格标准:提灌区0.30元/m3;井灌区0.35元/m3。

(三)对不能实现灌溉水量按方计量的,可采取“以电折水”、“以时折水”等计价方式,终端到户价格由供用水双方协商确定。

四、分档水价

农业灌溉按照“多用水多付费”原则,实行分类分档水价。根据用水总量控制目标、农业水权分配和农业生产用水实际情况,粮食作物年度农业灌溉定额水量240m3/亩;经济作物按不同栽培方式分别制定年度农业灌溉定额水量,其中露地栽培280m3/亩、设施栽培500m3/亩;畜牧业按类别分别制定,其中大牲畜40m3/头(只)·年、小牲畜7m3/头(只)·年、家禽0.5m3/头(只)·年,水产养殖定额水量最高700m3/亩·年。用水户超量用水时,超定额50%(含)以内部分,按照终端执行水价1.5倍征收;超定额50%以上部分,按照终端执行水价2倍征收。

五、其他要求

(1)严格落实农业水价政策。凡已实现水量计量的水利工程,要全面实行计量水价;末级渠系工程凡能计量的要优先选取计量水价。

(2)落实价格收费公示制度。各镇街、村庄、基层管水组织等应采取公示栏、公示牌等方式,及时更新公示用水户水量、水价和水费,提高收费透明度。供用水双方必须严格执行政府制定的农业用水价格政策或双方签订的供用水协议,不得擅自变更水价。

(3)主动接受发改、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完善票据管理制度,水费收缴做到“统一票据、明码标价、一户一票”,票据填写规范、内容完整,杜绝搭车收费。

(4)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截至2026年3月5日。期间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临清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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