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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草案】关于明确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11371581004215690J/2025-45673435
2025-03-10
临清市发展和改革局
【决策草案】关于明确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发文单位:临清市发展和改革局
时间:2025-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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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天然气经营企业:

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健全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552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将我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联动范围。我市城镇燃气企业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与企业综合采购价格实行联动。城镇燃气企业天然气综合采购价格原则上由企业所有采购气量加权平均价格确定,LNG价格实行“高进高出、低进低出”政策,不计入联动范围。企业采购价格明显高于公允价格的,不予联动或降低联动标准。

二、联动幅度。联动幅度原则上按照企业天然气综合采购价格减基准价格,并考虑供销差率确定。

计算公式:

非居民用气价格联动幅度=(计算期非居民用气综合采购价格-非居民用城市基准门站价格)÷ ( 1﹣供销差率)

该公式用于计算城镇燃气企业天然气综合采购价变动后,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调整水平。其中,综合城市门站价是指天然气经营企业采购的天然气(不包括合同外临时采购的LNG)的含税加权平均价,气量按天然气采购量确定;购销差率按行业先进水平核定,最高不超过2%。

三、联动周期。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按季度或半年联动。

四、建立偏差校核机制。因企业天然气购销合同签订不及时或采购的市场气量价格与已联动的价格幅度差异较大时,当期联动时的综合采购价格与实际发生的综合采购价格差异,纳入后期联动统筹考虑。

    五、终端销售价格的确定。按照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确定终端销售价格,计算公式为:

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天然气城市基准门站价格+非居民用气价格联动幅度+城镇非居民用气配气价格±上期偏差金额。

联动后的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以价格主管部门出台的文件为准。

六、相关要求。各经营企业应严格执行上述价格政策,积极报送天然气价格联动数据资料,未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企业不得随意联动价格,同时做好价格公示和宣传解释工作,增强服务意识, 提升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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