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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清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临清市政府性融资担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综合政务
11371581004432118M/2023-13168261
临财工〔2023〕59号
2023-07-19
2023-07-19
临清市财政局
有效
LQDR-2023-0140001
2024-07-18
临清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临清市政府性融资担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单位:临清市财政局
时间:2023-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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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清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临清市政府性融资担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临财工〔2023〕59 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金融机构: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临清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补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有关单位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临清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试行)》


临清市财政局              临清市地方金融服务中心

2023年7月19日


临清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精神,有效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进一步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现制定《临清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是指依法注册并从事生产经营,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的企业,包括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以及与前者规模相当的、经其他政府机构登记的非企业经济组织。“三农”主体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

第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担保费补贴对象指经认定纳入山东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机构名单的融资担保机构。

  市财政对合作担保机构当年新增的临清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和“三农”担保业务,根据合作担保机构降费让率工作实际,按最高0.5%/年的担保费率水平予以补足。

第四条  本办法所需担保费补贴资金由市财政进行统筹,每年补贴资金总量300万元。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合作担保机构,每半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将半年度发生的担保费补贴申报材料报送至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服务中心,由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服务中心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市财政局将担保费补贴拨付至合作担保机构。

第六条  申报材料包括:

(一)奖励资金申请报告(见附件1);

(二)小微企业、“三农”担保贷款业务明细表,包括担保企业名称、担保企业类型、担保金额、担保合同号、担保起止日期、担保费费率、已收取担保费金额等信息(见附件2);

(三)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服务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对于申报材料不实的机构,将追回其取得的补贴资金,取消申报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负责人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办法》实施期内,若中央、省、市出台相关新的支持政策,将参照上级政策进行修改完善。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7月18日。 

附件:

1.xx公司担保费补贴申请报告(模板)

2.xx公司小微企业、“三农”担保贷款业务明细表(模板)

附件1

xx公司担保费补贴申请报告(模板)

市财政局、市金融服务中心:

根据《临清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我公司xx年共新增临清市单户担保贷款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三农”业务xx户、xx万元。现申请xx年度担保费补贴资金xx万元,请予审核。

附表:小微企业、“三农”担保业务明细表

xx公司(盖章)

xx年xx月xx日

附件2

xx公司小微企业、“三农”担保贷款业务明细表(模板)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元

序号

公司名称

企业类型

担保贷款金额

担保合同号

担保开始日期

担保结束日期

担保费率

已收取担保费

 



小微企业/“三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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