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激励导向作用,鼓励担保机构降费让利,促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临清市财政局起草《临清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补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过前期征求意见和工作实际要求,现将正文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文件精神要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坚守准公共定位,坚持保本微利运行,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保持较低费率水平,切实有效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综合融资成本。暂行办法的出台是基于政府扶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推进区域担保体系建设、改善区域经济环境的客观需要,也是对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正向引导,鼓励担保公司聚焦支小支农主业,降费让利,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更多的融资担保支持。
二、起草依据
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继续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的通知》(财建〔2021〕106号)、《聊城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聊政办发〔2023〕2 号)文件要求制定。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九条,明确了担保费补贴范围及标准、担保费补贴的申请和使用、申报材料等内容。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第一条 担保范围。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担保的范围。
第二条 担保补贴对象。本办法所规定的担保费补贴对象指经认定纳入山东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机构名单的融资担保机构。
第三条 担保金额和比例。市财政对合作担保机构当年新增的临清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和“三农”担保业务,根据合作担保机构降费让率工作实际,按最高0.5%/年的担保费率水平予以补足。
第四条 担保费总金额。本办法所需担保费补贴资金由市财政进行统筹,每年补贴资金总量300万元。
第五条 担保费补贴的申请和使用。符合条件的合作担保机构,于每半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将半年度发生的担保费补贴申报材料报送至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服务中心,由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服务中心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市财政局将担保费补贴拨付至合作担保机构。
第六条 申报材料。申请担保费补贴时需要准备的材料。
第七条 关于虚假申报的处理。对于申报材料不实的机构,将追回其取得的补贴资金,取消申报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负责人责任。
第八条 关于后续政策的修订。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办法》实施期内,若中央、省、市出台相关新的支持政策,将参照上级政策进行修改完善。
第九条 《办法》执行时间。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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