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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清市人民政府
关于水厂(文化路北)片区征收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临政字〔2022〕50号
根据临清市城市更新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临清市人民政府对水厂(文化路北)片区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就该项目实施房屋征收作出如下决定:
一、征收范围:文化路以北、三和路以西、二水厂周边区域(以规划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征收实施单位:大辛庄街道办事处和临清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四、项目征收实施期限:自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
五、被征收人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7日内完成搬迁并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
六、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征收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临清市水厂(文化路北)片区征收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临清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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