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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清市气象局关于加强升放气球安全管理的公告
发文单位:临清市人民政府
时间:2023-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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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升放气球行政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将升放气球活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气球,包括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漂移的充气物体。

二、加强升放气球安全管理,做到“七个严禁”:严禁无资质开展升放气球活动;严禁不经审批或不按审批内容升放气球;严禁作业人员未经培训直接上岗;严禁不按国家规定运输、使用和存放危险气体;严禁不按标准规范规程升放气球;严禁发生事故后不及时报告;严禁出租、出借、挂靠升放气球资质。

三、升放气球单位应当主动接受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与安全检查,升放气球活动须在批准范围内进行,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实施;取消升放活动应当及时报告,更改升放时间、地点或者数量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利用气球开展各项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把关,严格按照许可要求升放。

四、对于无资质从事升放气球活动、未经审批擅自从事升放气球活动、升放系留气球无专人值守、使用无《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升放气球等行为,气象主管机构将进行严肃查处。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督电话:0635-2419930  0635-2419755

临清市气象局

2023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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