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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
临人社工伤限字〔2023〕041号
临清市天启食品有限公司:
由于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本机关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通知书。
周士彦(身份证号371581********2431)于2023年10月9日向我局提出 “2022年10月13日下午16:00左右在从事驾驶车辆送货过程中,在临清市(东外环路)运河路郭庄桥处与鲁A35PT9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于2023年10月19日依法受理,需要你单位提供举证材料。请你单位自本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将有关证据材料(单位意见、人证、物证、影像资料、考勤表、工资表等),送达我机关。
逾期不提供有效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机关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依法作出认定结论。
地址: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临清市果园街80号)
联系电话:0635-7121776
本通知自在本网站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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