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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内容: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适用对象:就业困难人员
咨询电话:(0635)7121837
2、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内容: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适用对象:离校2年内,在我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实现灵活就业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咨询电话:(0635)7121757
3、公益性岗位补贴
政策内容:对城乡公益性岗位统一实行政府补贴,按照乡村公益性岗位不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城镇公益性岗位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同一人员的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城镇公益性岗位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
适用对象:1.城镇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5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允许将其他类型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登记失业的“二孩妈妈”纳入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范围。2.乡村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脱贫享受政策人口(指乡村振兴部门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农村低收入人口(指民政部门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农村残疾人(指残联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农村大龄人员(45—65周岁)、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二孩妈妈、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等群体。
咨询电话:(0635)7121837 7121832
4、职业培训补贴
政策内容:1.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六类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各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 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培训后取得符合规定证书的(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2.企业新录用的“六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3.通过项目制方式,向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服务,按规定对国家重大改革中的失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补贴标准按照《聊城市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目录》执行。
适用对象:六类人员;符合项目制培训条件人员
咨询电话:(0635)7121827
5、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政策内容: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符合规定证书(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六类人员,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纳入重点产业职业资格评价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目录的职业工种,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每人累计最多享受3次,同一职业 (工种)不得重复享受。
适用对象:六类人员;参加项目制培训的人员
咨询电话:(0635)7121827
6、技能提升补贴
政策内容:企业在职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可持发证日期在12个月以内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向参保地或失业保险金失业发放地申领技能提升补贴。取得技能类初级(五级)、中级(四级)和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分别为1000元、1500元和2000元。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不能超过3次,与职业培训补贴不可同时享受,同一职业(工种)享受高级别证书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级别证书补贴。
适用对象:企业在职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咨询电话:(0635)712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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