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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元宵节将至,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切实消除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带来的安全隐患,确保全市人民群众度过一个安定祥和的元宵佳节,经临清市公安局研究决定,在我市实行禁燃禁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现通告如下:
一、烟花爆竹禁燃、禁放措施
按照《临清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通告》(临政通字[2023 ]2号),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市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临清市主城区禁燃区范围。银河路(北环路)以南、西环路(卫河堤)以东、华美路(南环路)以北、东环路(省道323)以西,禁燃区范围内全年全时段一律禁止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二)上述区域之外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机关办公场所;
2、文物保护单位;
3、车站、机场、码头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高架桥、立交桥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4、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6、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福利院、敬老院;
7、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重要农业生产设施;
8、商场、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
9、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三)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二、孔明灯禁放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森林防火条例》之规定,元宵节期间,全市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燃放孔明灯。
1、本通告所称“孔明灯”是指以固体酒精或其他可燃物为燃料,利用空气对流形成动力使其上升的物品,属于流动性明火,升空后受风速和气流的影响,容易造成燃料泄漏或引燃灯罩,一旦飘落到高压供电设备、通信设施、加油站、液化气站、林地等易燃地点,极易引发火灾,造成重大损失。
2、禁止任何单位、组织和公民个人在本市范围内生产、销售“孔明灯”。凡违反规定生产、销售“孔明灯”的,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取缔并给予查处。
3、严禁在全市范围内所有公共聚集场所设置“孔明灯”流动销售摊点。凡发现销售“孔明灯”的流动摊点,综合执法部门要依法予以查处。
4、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范围内燃放“孔明灯”。对违规燃放“孔明灯”,又拒不服从管理、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5、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非法生产、销售和违规燃放“孔明灯”的行为,都要积极予以劝阻和举报。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要及时受理举报投诉,依法予以查处。
特此通告。
临清市公安局
2024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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