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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解读】临清市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级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政策解读
11371581004215690J/2024-45279711
2024-02-22
临清市发展和改革局
【草案解读】临清市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级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政策解读
发文单位:临清市发展和改革局
时间: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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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

为建立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标准体系,加快构建差异化监管模式,全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山东省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规划依据

(一)《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二)《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三)《山东省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办法》

(四)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三、主要内容

《临清市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级办法(试行)》共七章,三十九条,另附《临清市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市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级工作进行了明确。

(一)使用范围

《办法》规定,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级适用于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通过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市公共信息平台)、市场主体信用监管系统以及行业信用管理系统对市场主体信用风险进行分类、标记和公示的信用管理活动。

(二)适用对象

《办法》规定,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或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均适用。

(三)评价主体

《办法》规定,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负责本市信用监管系统建设、维护、管理,指导行业监管部门对市场主体相关信用信息的归集、更新与使用。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工作;行业监管部门依职责分工与事权划分负责市场主体相关信用信息归集、更新与使用。

(四)信用信息归集

《办法》规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采取监管部门提供和市场主体主动申报的方式归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诚信信息、失信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和其他信息。

(五)信用评价

《办法》规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包括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行业信用评价和市场信用评价。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实行积分管理,赋予每个市场主体1000分基本分值,在此基础上,设置减分项、加分项两类指标以及信用降级进行综合评定。根据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进一步将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由高到低,细分为AAA、AA、A(A+、A-)、B、C、D六个信用等级。A级为市场主体原始基准等级。诚信守法类市场主体包括AAA、AA、A(A+、A-)级;轻微失信类市场主体为B级;一般失信类市场主体为C级;严重失信类市场主体为D级。

(六)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办法》规定,各级各部门要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运用到行政管理和社会治理工作中,作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的依据。

对A级及以上的市场主体,实行“非请勿扰”诚信管理制度。对B级轻微失信类市场主体,每年至多进行一次随机性联合检查、一次随机检查,原则上不再安排其他检查。对C级一般失信类市场主体,采取在“信用中国(山东临清)”网站公开其违法行为;增加检查频次,开展针对性的监督检查等信用约束。对D级严重失信类市场主体,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抽查比例不设上限,依法依规增加检查内容,加大抽查检查力度和频次;如出现失信行为,依法依规进行顶格处罚。

(七)市场主体权益保护

《办法》规定,市场主体对有关信用评价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有关单位收到异议申请后,属于本单位处理范围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异议申请人;需要其他单位协助核查信息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异议申请人;对于核查确实有误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或者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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