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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标准体系,加快构建差异化监管模式,全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山东省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或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是指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整合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单位归集共享的公共信用信息。遵循综合性、一致性、审慎性、可追溯的原则,按照统一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对主体作出的信用评价。
第四条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通过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市公共信息平台)、市场主体信用监管系统以及行业信用管理系统(以下统称信用监管系统)对市场主体信用风险进行分类、标记和公示的信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负责本市信用监管系统建设、维护、管理,指导行业监管部门对市场主体相关信用信息的归集、更新与使用。
第六条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工作;行业监管部门依职责分工与事权划分负责市场主体相关信用信息归集、更新与使用。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明确管理机构,由其负责组织协调、日常管理、检查督查和考核通报本行业、本领域的信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
第七条 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诚信信息、失信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和其他信息。
第八条 市场主体的基础信息包括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认证认可、产品标准等信息。
第九条 市场主体的诚信信息包括:
(一)政府部门公布的联合激励对象(守信红名单)信息;
(二)国家综合信用评价等级较高的信息;
(三)税务、统计等部门开展的通用行业评价等级较高的信息;
(四)环保等部门开展的单一行业评价等级较高的信息;
(五)单位获得表彰、奖励和通报表扬等信息;
(六)慈善捐赠、包村扶贫等社会公益、履行社会责任信息;
(七)国家、省、聊城市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市场主体失信信息是指依法依规编制的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地方补充目录中所列的对信用主体信用状况具有负面影响的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信息、刑事处罚信息和其他失信信息。失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人民法院发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二)被监管部门处以行业禁入,以及进行责任约谈和整改的信息;
(三)拒绝、阻挠执法的,伪造或故意破坏现场的,转移、隐匿、伪造、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信息;
(四)市场监管部门经营异常名录信息;
(五)能够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信息;
(六)经生效判决、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需要承担责任的信息;
(七)国家综合信用评价等级较低的信息;
(八)税务、统计等部门开展的通用行业评价等级较低的信息;
(九)环保、海关等部门开展的单一行业评价等级较低的信息;
(十)高管失信信息;
(十一)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信息;
(十二)虚假承诺或违反信用承诺信息;
(十三)拒不缴纳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社会保险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信息;
(十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和项目等的信息。
第十一条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是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及《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规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息。
第十二条 其他信息包括对市场主体的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跟踪检查以及监督抽检、约谈等信用监管信息;信用承诺以及履行承诺信息;企业破产和退出信息;国家、省规定的应当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清单的其他信息。
第十三条 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采取监管部门提供和市场主体主动申报的方式归集。信息提供遵循“谁许可谁录入、谁确认谁录入、谁检查谁录入、谁抽检谁录入、谁处罚谁录入、谁认定谁录入、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有关部门在归集信用信息时应告知市场主体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市场主体在本市区域外的信用信息由负责日常监管的部门录入;或者信用信息实现互联互通后,由系统自动抓取。市场主体的诚信信息采取主动申报的方式归集。市场主体可以通过“信用临清”微信公众号、“信用中国(山东临清)”网站向市公共信息平台申报并提交相关证明。
第三章 信用评价
第十四条 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包括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行业信用评价和市场信用评价。
第十五条 行业信用评价,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自身掌握和共享获取的信用信息,结合本行业领域特点,利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作出行业信用评价。
第十六条 市场信用评价,由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第三方机构对市场主体作出信用评价。鼓励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第三方机构积极开展市场信用评价,待市场信用评价形成一定规模后,将其结果纳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有关行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七条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实行实时动态管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以政务共享的方式推送给有关行业监管部门,不作为政府部门对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背书。
第十八条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实行积分管理,赋予每个市场主体1000分基本分值,在此基础上,设置减分项、加分项两类指标以及信用降级进行综合评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详见附件。
第十九条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和优化。按照《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且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政处罚信息,不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数据清单。
第二十条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差异化监管流程再造实施方案》规定,各类市场主体统一划分为诚信守法、轻微失信、一般失信、严重失信四类。为准确反映市场主体信用风险等级,根据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进一步将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由高到低,细分为AAA、AA、A(A+、A-)、B、C、D六个信用等级。A级为市场主体原始基准等级。诚信守法类市场主体包括AAA、AA、A(A+、A-)级;轻微失信类市场主体为B级;一般失信类市场主体为C级;严重失信类市场主体为D级。
(一)AAA级,分值为1050分及以上;
(二)AA级,分值为1030分至1049分;
(三)A(A+、A-)级,“A+”级分值为1001分至1029分,A级分值为1000分,“A-”级分值为960分至999分;
(四)B级,分值为850分至959分;
(五)C级,分值为700分至849分且未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没有刑事处罚信息的;
(六)D级,分值为699分以下或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有刑事处罚信息的。
第二十一条 市场主体具有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及《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规定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以及刑事处罚信息的,信用降级为D级。
第二十二条 市场主体同一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到多个记分标准的,实行累加记分;但同一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涉及到多个记分标准的,按最高记分标准记分。
第二十三条 市场主体基础信息的记录期限为许可之日至注销之日。诚信信息评价有效期:信息属市县级及部门、镇街表彰奖励及相当的,有效期为1年;信息属地市级及省部级部门表彰奖励及相当的,有效期为2年;信息属省部级表彰奖励及相当的,有效期为3年;信息属国家级表彰奖励及相当的,有效期为5年;其他诚信信息有效期均为1年。
失信信息及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评价有效期:每条减分在40分及以下的,有效期为1年;减分在41分至199分的,有效期为2年;减分在200分至400分的,有效期为3年;信用降级信息有效期为5年。其他信息的评价有效期为1年。
第四章 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四条 各级各部门要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运用到行政管理和社会治理工作中,作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的依据。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与各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共享共用。
各级各部门要及时汇聚整合信用信息数据,并按需共享,在信用监管等过程中加以应用。
第二十五条 对A级及以上的市场主体,实行“非请勿扰”诚信管理制度。在日常监管中,行业监管部门原则上不将其列入抽查范围。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实行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简化程序等支持激励措施,并享有以下权益:
(一)轻微违法行为以信用承诺代替,予以免罚;
(二)在“信用中国(山东临清)”网站常年展示相关信息,优先推介良好形象;
(三)优先推荐表彰奖励对象;
(四)在申请资金、项目申报、政策扶持等方面予以优先照顾;
(五)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提升信用等次等措施;
(六)降低或免缴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七)允许使用其信用等级评定结果进行形象宣传;
(八)其他依法优先享有的权益。
第二十六条 对B级轻微失信类市场主体,每年至多进行一次随机性联合检查、一次随机检查,原则上不再安排其他检查。采取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对非主观故意、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首次轻微违法行为,指导企业自觉改正,一般不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C级一般失信类市场主体,对其采取以下信用约束:
(一)在“信用中国(山东临清)”网站公开其违法行为;
(二)负有日常监管职责的部门责成其分析原因,限期整改;
(三)增加检查频次,开展针对性的监督检查;
(四)问题未整改到位前,依法限制其行政许可、注册备案、认证认可等申请。
第二十八条 对D级严重失信类市场主体,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抽查比例不设上限,依法依规增加检查内容,加大抽查检查力度和频次;如出现失信行为,依法依规进行顶格处罚。对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用主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限制或者禁止进入相关市场和相关行业;
(二)限制相关任职资格,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或者撤销相关荣誉、称号;
(三)限制开展融资、授信等金融活动;
(四)限制参与由财政资金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特许经营活动;
(五)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以及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六)限制乘坐飞机、高等级列车和席次等;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五章 市场主体权益保护
第二十九条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查询使用、应急处理等制度,健全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信用分级分类活动全流程管理体系,完善侵权责任追究机制,对篡改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或者利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谋私等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切实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全面、及时、准确地归集影响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相关信息。因信息归集原因造成评价结果不准确,且产生不良影响的,由信息归集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建立异议处理机制,市场主体对有关信用评价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有关单位收到异议申请后,属于本单位处理范围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异议申请人;需要其他单位协助核查信息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异议申请人;对于核查确实有误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或者删除。对由于数据更新不及时、不齐全等原因造成评价结果不准确的,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补充完善数据,重新作出评价和分类。
第三十二条 完善信用修复制度,市场主体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均可按要求进行信用修复。信用修复结果及时共享至市公共信息平台。市场主体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在主动履行法定义务后,经信息提供单位同意,信用修复为扣减信用分80分,有效期2年。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机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类市场主体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及时归集至“信用中国(山东临清)”网站,为社会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支持司法机关在“信用中国(山东临清)”网站公示司法判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信息。
第三十四条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评定的市场主体信用等级、风险等级、监管分类等结果,可以公示的,应当通过公示系统公示。行政行为被撤销或被确认违法的,该信用信息不作为信用评价的依据。行政行为发生变更或被部分撤销的,以变更或部分撤销后的信用信息作为信用评价的依据。
第六章 组织保障
第三十五条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工作部署,高度重视信用评价工作,强化制度设计,细化责任分工和具体措施,推动信用评价工作顺利实施。
第三十六条 建立部门间工作协商机制和联络员制度,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加强组织协调,及时调度信用评价工作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第三十七条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力度,准确、完整记录市场主体在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确保评价分类科学合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社会组织信用评价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x年xx月xx日。
附件:临清市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附件
临清市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评价 类别 | 信息项 | 评价标准 | 加减分 | 备注 |
诚信信息
| 企业捐款捐物信息(用于公益事业或拥军优属,捐物折算金额计分) | 现金捐款5000-10000元的 | +10 | |
现金捐款10001-50000元的 | +20 | |||
现金捐款50001-100000元的 | +30 | |||
现金捐款10万元以上的 | +40 | |||
个体工商户捐款捐物信息(用于公益事业或拥军优属,捐物折算金额计分) | 现金捐款500-2000元的 | +10 | ||
捐款2001-10000元的 | +20 | |||
捐款10001-20000元的 | +30 | |||
捐款2万元以上的 | +40 | |||
诚信信息
诚信信息 | 招商引资 | 招商引资工业、商业投资达到1000-5000万元、农业达到500-2000万元的 | +20 | |
招商引资工业、商业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农业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 | +40 | |||
税收贡献 | 地方级税收贡献前20位的 | +30 | ||
地方级税收贡献前50位的 | +20 | |||
地方级税收贡献前100位的 | +10 | |||
节能降耗 | 各级人民政府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中,给与表彰和奖励的单位 | +5至+60 | ||
科技专利 | 获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获山东省专利奖特别奖和一、二、三等奖的 | +3至+30 | ||
诚信经营 | 被认定为拥军门店或拥军企业的 | +5至+10 | ||
获得聊城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的 | +20 | |||
获得山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的 | +40 | |||
获得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的 | +60 | |||
被认定为国家驰名商标的 | +60 | |||
获得聊城市级质量奖项或被评为聊城市名牌产品的 | +10 | |||
获得省部级质量奖项或被评为省部级名牌产品的 | +30 | |||
获得国家级质量奖项、被评为国家级名牌产品的 | +50 | |||
表彰奖励信息 | 受到临清市级部门及镇街表彰奖励的 | +10 | ||
受到地市级部门表彰奖励的 | +15 | |||
受到市县级表彰奖励的 | +20 | |||
受到省部级部门表彰奖励的 | +25 | |||
受到地市级表彰奖励的 | +30 | |||
受到省部级表彰奖励的 | +50 | |||
受到国家级表彰奖励的 | +80 | |||
诚信信息 | 通报表扬信息 | 受到临清市级部门通报表扬的 | +3 | |
受到地市级部门通报表扬的 | +6 | |||
受到市县级通报表扬的 | +10 | |||
受到省部级部门通报表扬的 | +15 | |||
受到地市级通报表扬的 | +20 | |||
受到省部级通报表扬的 | +30 | |||
受到国家级通报表扬的 | +45 | |||
联合激励信息 | 税务、环保、建设、海关等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单一行业评价等级最高的 | +10 | ||
列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的 | +30 | |||
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等级最高的 | +30 | |||
其他诚信信息 | 其他守信行为视情节加分 | +1至+30 | ||
失信信息 | 纳税缴费信息 | 拒不缴纳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的 | -50 | |
被税务机关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或保全措施的 | -80 | |||
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等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 | -80 | |||
拒不缴纳依法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 | -50 | |||
拒不缴纳依法应当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 | -50 | |||
拒不缴纳依法应当缴纳的政府性基金的 | -50 | |||
失信信息 | 弄虚作假信息 | 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的 | -30 | |
采取非法手段,骗取荣誉、项目的 | -50 |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及相关业务的 | -50 | |||
信用承诺信息 | 虚假申报、虚假承诺的 | -30 | ||
不履行信用承诺义务的 | -40 | |||
司法执行信息 | 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因职务行为被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的 | -200 | ||
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在主动履行法定义务后,经信息提供单位同意,信用修复的 | -80 | |||
仲裁裁决信息 | 不按要求履行生效的仲裁文书的 | -100 | ||
拒不履行生效的仲裁文书的 | -200 | |||
不按要求履行生效的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的 | -100 | |||
拒不履行生效的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的 | -200 | |||
行政处罚信息 | 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的 | -10 | ||
处以1万元及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 | -20 | |||
处以1万元至10万元(含)罚款行政处罚的 | -40 | |||
处以10万元至50万元(含)罚款行政处罚的 | -60 | |||
失信信息 | 行政处罚信息 | 处以50万元至100万元(含)罚款行政处罚的 | -100 | |
处以100万元以上罚款行政处罚的 | -200 | |||
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1万元(含)以下的 | -20 | |||
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1万元至5万元(含)的 | -30 | |||
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5万元至10万元(含)的 | -40 | |||
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10万元以上的 | -60 | |||
处以暂扣许可证件行政处罚的 | -200 | |||
处以降低资质等级行政处罚的 | -200 | |||
处以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行政处罚的 | -200 | |||
处以限制从业行政处罚的 | -200 | |||
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 | -200 | |||
处以吊销许可证件行政处罚的 | -400 | |||
处以责令关闭行政处罚的 | -400 | |||
处以永久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行政处罚的 | -400 | |||
处以终身限制从业行政处罚的 | -400 | |||
受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的 | -20至-400 | |||
失信信息 | 行政强制执行信息 | 被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强制执行方式的 | -40 | |
被实施划拨存款、汇款强制执行方式的 | -60 | |||
被实施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强制执行方式的 | -80 | |||
被实施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强制执行方式的 | -80 | |||
被实施其他强制执行方式的 | -20至-100 | |||
行业惩戒信息 | 受到行业协会、商会警告的 | -5 | ||
受到行业协会、商会行业内通报批评的 | -10 | |||
受到行业协会、商会公开谴责的 | -15 | |||
受到行业协会、商会不予接纳惩戒措施的 | -20 | |||
受到行业协会、商会劝退惩戒措施的 | -30 | |||
环保、建设、海关等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单一行业评价最低等级的 | -10 | |||
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等级为“差”的 | -20 | |||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 -20 | |||
刑事处罚信息 | 法定代表人、控制人因职务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 降至D级 | ||
市场主体受到刑事处罚的 | 降至D级 | |||
其他失信信息 | 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失信信息 | -10至-400 | ||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 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 被认定为食品药品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 降至D级 | |
被认定为生态环境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 降至D级 | |||
被认定为工程质量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 降至D级 | |||
被认定为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 降至D级 | |||
被认定为消防安全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 降至D级 | |||
被认定为强制性产品认证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 降至D级 | |||
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 | 被认定为贿赂行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 降至D级 | ||
被认定为逃税骗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 降至D级 | |||
被认定为恶意逃废债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 降至D级 | |||
被认定为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 降至D级 | |||
被认定为恶意欠薪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 降至D级 | |||
被认定为非法集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 降至D级 | |||
被认定为合同欺诈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 降至D级 | |||
被认定为组织传销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 降至D级 | |||
被认定为无证照经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 降至D级 | |||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 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 | 被认定为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 降至D级 | |
被认定为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 降至D级 | |||
被认定为围标串标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 降至D级 | |||
被认定为虚假广告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 降至D级 | |||
被认定为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 降至D级 | |||
被认定为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 降至D级 | |||
被认定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 降至D级 | |||
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公信力 | 被认定为逃避执行生效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的判决或决定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降至D级 | ||
被认定为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的判决或决定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降至D级 | |||
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因职务行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 降至D级 | |||
市场主体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 降至D级 | |||
拒不履行国防义务 | 被认定为拒不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 降至D级 | ||
被认定为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 降至D级 | |||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 拒不履行国防义务 | 被认定为危害国防利益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 降至D级 | |
被认定为破坏国防设施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 降至D级 | |||
其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 降至D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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