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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通知》(鲁政办发〔2018〕19号),加快推进个人诚信体系建设,提升全社会诚信意识,依据《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清市行政区域内个人诚信积分的建设、应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个人,是指临清市行政区域内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包括本市户籍人口及持有居住证的外来人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诚信积分,是指根据个人的公共信用信息,按照统一的积分标准及其积分模型进行科学量化赋分,所形成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综合得分,并依据诚信积分形成对应的用以判别个人信用状况的标识。
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是指全面记录个人社会信用信息,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文件。
第五条 市诚信体系建设工作。信用办牵头组织实施个人诚信积分制度,协调解决个人诚信积分推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各部门单位负责本行业、本领域、本部门单位内个人信用信息的归集整理、信息共享、结果应用等工作。
各信息提供主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个人诚信积分遵循“知情同意、自愿申请、标准统一、正向激励、动态管理、信息共享”的原则,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个人隐私。
第七条 推行穿透式联奖联罚机制,对机关事业单位、市场主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的表彰奖励信息和严重失信行为,在记入信息主体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按个人标准予以积分。
第二章 诚信积分管理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诚信积分信息,包括诚信信息和失信信息。基础信息和其他信息不参与诚信积分管理。
第九条 个人诚信信息,是指经行政和社会管理机构认定且对自然人信用评价起正面作用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一)获得各级党委政府表彰、奖励、通报表扬的信息;
(二)推动社区村居管理、招商引资等方面的信息;
(三)参与文明实践、志愿服务、慈善捐款等方面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守信行为信息。
第十条 个人失信信息,指行政和社会管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认定且对自然人信用评价起负面作用的信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的信息:
(一)被处以行政处罚的;
(二)被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三)弄虚作假损害社会管理秩序和公共利益的;
(四)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文书确定义务或被强制执行的;
(五)纳税缴费活动中形成的不良信用记录信息;
(六)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刑事处罚、党纪政务处分等方面的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失信行为信息。
第十一条 个人诚信积分采用千分制,默认得分为1000分。
计算公式:诚信积分=1000+加分分值-减分分值
第十二条 依据诚信积分信息和诚信积分,分为诚信模范、诚信优秀、诚信、诚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六个级别,分别使用“AAA、AA、A(A+、A-)、B、C、D”予以标识。各级别对应的具体分值如下:
(一)诚信模范级别(AAA),分值为1050分及以上;
(二)诚信优秀级别(AA),分值为1030分至1049分;
(三)诚信级别(A+、A、A-),“A+”级分值为1001分至1029分,A级分值为1000分,“A-”级分值为960分至999分;
(四)诚信警示级别(B),分值为850分至959分;
(五)失信级别(C),分值为849分及以下且未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没有刑事处罚信息的;
(六)严重失信级别(D),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有刑事处罚信息的。
第十三条 诚信积分采取积分指标赋分和信用降级方式。
指标赋分是根据诚信积分信息积分标准予以加(减)分。个人诚信积分指标详情见附件。
信用降级是指个人具有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及《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规定的严重失信行为主体名单信息以及刑事处罚信息的,直接认定为D级。
第十四条 个人诚信积分指标,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接受社会监督,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和优化。
第十五条 个人诚信积分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守信或失信行为同时适用两项及以上不同指标的,按最高加(减)分计算,不重复累计;
(二)失信行为因受到多种处分、处罚等产生两项及以上不同积分指标的,累计计分;
(三)获得各级党委政府、各级部门颁发的“诚信示范户”“最美家庭”“工人先锋号”等家庭、团体类荣誉表彰的,给予所有成员加分;
(四)由党政主要领导担任组长(主任)的各级综合性领导小组、委员会等工作机构比照同级党委政府层次计算,其下设办公室按同级党委政府部门层次执行;由党政副职担任组长(主任)的各级综合性领导小组、委员会等工作机构按同级党委政府部门层次计算;
(五)涉及拒缴税费等事项,凡未明确计算时限的,以六个月为一个时间段;
(六)其他未明确加分或减分的信息,按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分值。
第十六条 诚信积分评价有效期按以下标准计算:
(一)失信信息评价有效期:每条减分在40分及以下的,有效期为1年;减分在41分至199分的,有效期为2年;减分在200分及以上的,有效期为3年;信用降级的,有效期为5年。
(二)诚信信息评价有效期:每条加分信息属县(市)级及部门、镇街表彰奖励及相当的,有效期为1年;属地市级及省级部门表彰奖励及相当的,有效期为2年;属省部级表彰奖励及相当的,有效期为3年;属国家级表彰奖励及相当的,有效期为5年;其他加分信息有效期均为1年。
(三)诚信信息和失信信息评价有效期均自信息形成之日起计算;未及时提报的信息超过评价有效期的,不再作为诚信积分信息。
(四)个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事处罚的,评价有效期自刑满释放起计算。
第三章 结果应用
第十七条 个人诚信积分应用应当坚持正向激励为主的原则,个人诚信积分不能用于失信联合惩戒,不能限制个人享受基本公共服务。
第十八条 市信用办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市信用平台),依法依规归集个人信用信息,负责个人诚信积分的动态维护、应用推广、信息发布、政策咨询等工作。
第十九条 通过移动终端查询本人信用信息的,应进行实名注册认证;也可以通过自助终端、服务窗口等渠道免费查询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向市自助服务终端等信息化平台或者服务窗口申请查询本人非公开信息的,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条 查询他人个人诚信积分的,应当提供有关授权(委托)证明、约定的查询用途、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 信用状况良好的个人,可以享受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
(二)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给予绿色通道、程序简化等便利服务措施,适用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制度;
(三)享受交通出行、文旅消费、金融信贷、医疗就诊等方面优惠和便利;
(四)在媒体推介、荣誉评选等活动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考虑对象;
(五)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二条 有关部门应当结合自身职能,研究制订本部门个人诚信积分激励措施实施细则,积极探索个人诚信积分惠民应用措施。
第二十三条 鼓励市场主体开发社会化的“信用惠民”守信激励场景;支持金融机构探索开展个人诚信积分及其衍生分数在金融信贷领域的应用工作。
第二十四条 支持镇街多渠道筹集设立诚信基金,褒扬激励诚信典型,积极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本人对个人信用信息、诚信积分有异议的,可以向信息提供主体或市信用办提出异议申请。
相关部门收到异议申请后,属于本单位处理范围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异议申请人;需要其他单位协助核查信息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异议申请人。
对于核查确实有误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或者删除。
第二十六条 畅通信用修复渠道,丰富信用修复方式,探索通过事后主动履约、文明实践、志愿服务、慈善捐助等方式修复信用。
第二十七条 市信用办对符合以下情形的,应当在获取到变更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更新个人的诚信积分:
(一)行政、司法处理结果发生变更的;
(二)行政处罚或者司法判决被撤销的;
(三)积分存在错误,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属实的;
(四)其他应更新诚信积分的。
第二十八条 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在主动履行法定义务后,经信息提供单位同意,信用修复为扣减诚信积分80分,有效期2年。
第二十九条 市信用办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理制度,做好数据库安全防护工作,建立完善个人信用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防止信息泄露。
信息提供主体应当建立完善个人信用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加强对个人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的保护。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表彰,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经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及其所属单位经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批准举办的面向各级各部门或者本系统本行业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xx月xx日起施行,由市信用办负责解释。
附件:临清市个人诚信积分指标
附件
临清市个人诚信积分指标
评价 类别 | 信息项 | 积分指标 | 加减分 | 备注 |
诚信信息 | 社区村居管理 | 牵头成立社区村居公益组织且发挥良好作用的 | +10 | |
牵头组织社区村居公益项目且常年运作良好的 | +5至+10 | |||
协助社区村居解决小区、村庄公共问题的 | +5至+10 | |||
协助社区村居化解重大纠纷且成效良好的 | +15 | |||
帮助或照顾社区村居无亲属关系的老幼病弱且社会反响良好的 | +5 | |||
义务维修改造社区村居公共设施的 | +5 | |||
主动认领养护社区村居树木、花草及维护公共设施的 | +2 | |||
参加或配合社区村居进行大环境整治效果明显的 | +2(次) | 最高加20分 | ||
其他积极配合社区村居工作且做出较大贡献的行为 | +2(次) | 最高加6分 | ||
积极参与移风易俗,进行丧事简办、婚事新办的 | +5至+10 | |||
积极参与拥军优属,关爱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为现役军人、军属献爱心,解决实际困难 | +5至+10 | |||
帮助村集体增加收入、帮助村民脱贫致富成效突出的 | +10至+20 | |||
维护党的领导,积极支持市镇村重点工作安排的 | +2至+10 | |||
担任信息采集员并经镇街区认定合格或优秀的 | +5至+10 | |||
诚信信息
诚信信息
诚信信息 | 社区村居管理 | 被确定为临清市级示范点(具体承担该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 | +5 | |
被确定为聊城市级示范点(具体承担该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 | +10 | |||
被确定为省部级示范点(具体承担该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 | +20 | |||
被确定为国家级示范点(具体承担该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 | +40 | |||
招商引资 | 招商引资工商业投资达到500—1000万元、农业达到200—500万元的 | +20 | ||
招商引资工商业投资达到1000万元以上、农业达到500万元以上的 | +40 | |||
社会公德 | 年度内在好人好事、救死扶伤、助人为乐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 | +5至+20 | ||
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污染环境以及食品安全、生产安全等违法行为的 | +2至+10 | |||
个人品德 | 义务协助追捕犯罪嫌疑人或提供重要线索,为侦破重特大案件作出贡献的 | +10至+20 | ||
在抢险救灾、护林防火等中奋力排除险情,保护国家、集体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 | +10至+20 | |||
见义勇为表现突出的 | +20至+60 | |||
文明实践志愿服务信息 | 文明实践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50 小时的,每5小时加1分 | +10 | 最多加40分 | |
文明实践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 50-130小时的,每8小时加1分 | +20 | |||
文明实践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30-230 小时的,每10小时加1分 | +30 | |||
文明实践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 230-350 小时的,每12小时加1分 | +40 | |||
拾金不昧信息(分档累计计算) | 拾金不昧金额200-1000元的 | +2 | 最多加10分 | |
拾金不昧金额1001-5000元的 | +3 | |||
拾金不昧金额5001-10000元的 | +5 | |||
拾金不昧金额1万元以上的 | +10 | |||
捐款捐物信息(用于公益事业,捐物按照价值折算成金额后计分) | 现金捐款,1000以内,每100元加1分;1000元至5000元,每400元加1分;5000元以上,每增加1000元加1分(捐物的折算成金额计算) | +40 | 最多加40分 | |
表彰信息 | 受到临清市级部门及镇街表彰的 | +5 | ||
受到地市级部门及市县级政府表彰的 | +20 | |||
受到省级部门及地市级政府表彰的 | +30 | |||
受到省委省政府及国家部委级表彰的 | +60 | |||
受到国家级表彰的 | +100 | |||
通报表扬信息 | 受到临清市级部门及镇街通报表扬的 | +3 | ||
受到地市级部门及市县级政府通报表扬的 | +6 | |||
受到省级部门及地市级政府通报表扬的 | +20 | |||
受到省委省政府及国家部委级通报表扬的 | +30 | |||
受到国家级通报表扬的 | +45 | |||
联合激励信息 | 列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的 | +20 | ||
行政奖励信息
| 受到临清市级部门及镇街奖励的 | +10 | ||
受到地市级部门及县(市)级政府奖励的 | +20 | |||
受到省级部门及地市级政府奖励的 | +30 | |||
受到省委省政府及国家部委级奖励的 | +40 | |||
受到国家级奖励的 | +60 | |||
公务员奖励信息 | 受到嘉奖的 | +10 | ||
记三等功的 | +20 | |||
记二等功的 | +30 | |||
记一等功的 | +40 | |||
授予公务员奖励称号的 | +60 |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信息 | 受到嘉奖的 | +10 | ||
记功的 | +20 | |||
记大功的 | +40 | |||
授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称号的 | +60 | |||
其他诚信信息 | 在重点人群或村居、社区等管理评价中,根据守信级别加分 | +1至+15 | ||
其他守信行为视情节加分 | +1至+30 | |||
失信信息
失信信息
失信信息
失信信息
| 纳税缴费信息 | 拒不缴纳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的 | -50 | |
被税务机关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或保全措施的 | -80 | |||
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等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 | -80 | |||
拒不缴纳依法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 | -50 | |||
拒不缴纳依法应当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 | -50 | |||
拒不缴纳依法应当缴纳的政府性基金的 | -50 | |||
弄虚作假信息 | 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损害社会管理秩序和公共利益的 | -30 | ||
捏造事实诬告举报他人,使他人权益受损的 | -30 | |||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 -40 | |||
剽窃、抄袭他人论文等学术不端的 | -40 | |||
在统一组织的考试中舞弊、作弊及弄虚作假的 | -40 | |||
在学术研究、职称评定等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 -40 | |||
采取非法手段,骗取荣誉、项目的 | -50 |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及相关业务的 | -50 | |||
信用承诺信息 | 虚假申报、虚假承诺的 | -30 | ||
不履行信用承诺义务的 | -40 | |||
司法执行信息 | 被列为限制高消费名单的 | -200 | ||
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在主动履行法定义务后,经信息提供单位同意,信用修复的 | -80 | |||
刑事处罚信息 | 受到刑事处罚的 | 降至D级 | ||
仲裁裁决信息 | 不按要求履行生效的仲裁文书的 | -100 | ||
拒不履行生效的仲裁文书的 | -200 | |||
不按要求履行生效的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的 | -100 | |||
拒不履行生效的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的 | -200 | |||
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信息
| 处以警告行政处罚的 | -5 | ||
处以500元及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 | -10 | |||
处以500元-1000元(含)罚款行政处罚的 | -20 | |||
处以1000元-5000元(含)罚款行政处罚的 | -30 | |||
处以5000元-1万元(含)罚款行政处罚的 | -40 | |||
处以1万元-5万元(含)罚款行政处罚的 | -60 | |||
处以5万元-10万元(含)罚款行政处罚的 | -100 | |||
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行政处罚的 | -200 | |||
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1000元及以下的 | -20 | |||
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1000元至5000元(含)的 | -30 | |||
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5000元至1万元(含)的 | -40 | |||
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1万元以上的 | -60 | |||
处以暂扣许可证件行政处罚的 | -200 | |||
处以降低资质等级行政处罚的 | -200 | |||
处以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行政处罚的 | -200 | |||
处以限制从业行政处罚的 | -200 | |||
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 | -200 | |||
处以吊销许可证件行政处罚的 | -400 | |||
处以责令关闭行政处罚的 | -400 | |||
处以永久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行政处罚的 | -400 | |||
处以终身限制从业行政处罚的 | -400 | |||
受到行政拘留行政处罚的 | -160 | |||
受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的 | -20至-400 | |||
行政强制执行信息 | 被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强制执行方式的 | -40 | ||
被实施划拨存款、汇款强制执行方式的 | -60 | |||
被实施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强制执行方式的 | -80 | |||
被实施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强制执行方式的 | -80 | |||
被实施其他强制执行方式的 | -20至-100 | |||
党纪处分信息 | 受到警告处分的 | -50 | ||
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 | -70 | |||
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 | -100 | |||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 | -150 | |||
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 | -300 | |||
政务处分信息 | 受到警告处分的 | -50 | ||
受到记过处分的 | -60 | |||
受到记大过处分的 | -70 | |||
受到降级处分的 | -100 | |||
受到撤职处分的 | -150 | |||
受到开除处分的 | -300 | |||
行业惩戒信息 | 受到行业协会、商会警告的 | -5 | ||
受到行业协会、商会行业内通报批评的 | -10 | |||
受到行业协会、商会公开谴责的 | -15 | |||
受到行业协会、商会不予接纳惩戒措施的 | -20 | |||
受到行业协会、商会劝退惩戒措施的 | -30 | |||
其他失信信息 | 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失信信息 | -10至-400 | ||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 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 被认定为食品药品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 降至D级 | |
被认定为生态环境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 降至D级 | |||
被认定为工程质量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 降至D级 | |||
被认定为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 降至D级 | |||
被认定为消防安全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 降至D级 | |||
被认定为强制性产品认证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 降至D级 | |||
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 | 被认定为贿赂行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 降至D级 | ||
被认定为逃税骗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 降至D级 | |||
被认定为恶意逃避债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 降至D级 | |||
被认定为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 降至D级 | |||
被认定为恶意欠薪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 降至D级 | |||
被认定为非法集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 降至D级 | |||
被认定为合同欺诈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 降至D级 | |||
被认定为组织传销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 降至D级 | |||
被认定为无证照经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 降至D级 | |||
被认定为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 降至D级 | |||
被认定为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 降至D级 | |||
被认定为围标串标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 降至D级 | |||
被认定为虚假广告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 降至D级 | |||
被认定为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 降至D级 | |||
被认定为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 降至D级 | |||
被认定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 降至D级 | |||
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公信力 | 被认定为逃避执行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的判决或决定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降至D级 | ||
被认定为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的判决或决定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降至D级 | |||
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 降至D级 | |||
拒不履行国防义务 | 被认定为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 降至D级 | ||
被认定为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 降至D级 | |||
被认定为危害国防利益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 降至D级 | |||
被认定为破坏国防设施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 降至D级 | |||
其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 降至D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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