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部内容
- 政策文件
一、政策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通知》(鲁政办发〔2018〕19号),加快推进个人诚信体系建设,提升全社会诚信意识,依据《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规划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
(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通知》(鲁政办发〔2018〕19号)
(三)《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四)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三、主要内容
《临清市个人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共五章,三十二条,另附《临清市个人诚信积分指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市个人信用综合评价工作进行了明确。
(一)使用范围
《办法》规定,临清市行政区域内个人诚信积分的建设、应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适用对象
《办法》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包括本市户籍人口及持有居住证的外来人口均适用本办法。
(三)建设主体
《办法》规定,信用办牵头组织实施个人诚信积分制度,协调解决个人诚信积分推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个人
各部门单位负责本行业、本领域、本部门单位内个人信用信息的归集整理、信息共享、结果应用等工作。
各信息提供主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的相关工作。
(四)信用信息归集
《办法》规定,诚信积分信息,包括诚信信息和失信信息。基础信息和其他信息不参与诚信积分管理。
(五)信用评价
《办法》规定,个人诚信积分采用千分制,默认得分1000分。依据诚信积分信息和诚信积分,分为诚信模范、诚信优秀、诚信、诚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六个级别,分别使用“AAA、AA、A(A+、A-)、B、C、D”予以标识。
(六)市场主体权益保护
《办法》规定,本人对个人信用信息、诚信积分有异议的,可以向信息提供主体或市信用办提出异议申请。
相关部门收到异议申请后,属于本单位处理范围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异议申请人;需要其他单位协助核查信息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异议申请人。
对于核查确实有误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或者删除。
扫码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