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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解读】临清市个人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政策解读
11371581004215690J/2024-45279644
2024-02-22
临清市发展和改革局
【草案解读】临清市个人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政策解读
发文单位:临清市发展和改革局
时间: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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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通知》(鲁政办发〔201819号),加快推进个人诚信体系建设,提升全社会诚信意识,依据《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规划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

(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通知》(鲁政办发〔2018〕19号)

(三)《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四)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三、主要内容

临清市个人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共五章,三十二条,另附《临清市个人诚信积分指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市个人信用综合评价工作进行了明确。

(一)使用范围

《办法》规定,临清市行政区域内个人诚信积分的建设、应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适用对象

办法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包括本市户籍人口及持有居住证的外来人口均适用本办法

(三)建设主体

办法规定,信用办牵头组织实施个人诚信积分制度,协调解决个人诚信积分推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个人

各部门单位负责本行业、本领域、本部门单位内个人信用信息的归集整理、信息共享、结果应用等工作。

各信息提供主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的相关工作。

(四)信用信息归集

办法规定,诚信积分信息,包括诚信信息和失信信息。基础信息和其他信息不参与诚信积分管理。

(五)信用评价

办法规定,个人诚信积分采用千分制,默认得分1000分。依据诚信积分信息和诚信积分,分为诚信模范、诚信优秀、诚信、诚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六个级别,分别使用AAAAAAA+A-)、BCD”予以标识。

(六)市场主体权益保护

办法规定,本人对个人信用信息、诚信积分有异议的,可以向信息提供主体或市信用办提出异议申请。

相关部门收到异议申请后,属于本单位处理范围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异议申请人;需要其他单位协助核查信息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异议申请人。

对于核查确实有误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或者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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