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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金融机构:
按照《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过对《临清市政府性融资担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试行)》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决定宣布《临清市政府性融资担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试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失效。凡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登记号 | 施行日期 |
1 | 关于印发《临清市政府性融资担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临财工〔2023〕59号 | LQDR-2023-0140001 | 2023-07-19 |
临清市财政局
2024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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