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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评估对象
本次实施后评估的对象为《临清市政府性融资担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临财工〔2023〕59号),该《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审定,2023年7月19日公布,自公布日期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7月18日。
二、评估目的
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要求,从基本情况、取得成效和存在问题三大方面对《办法》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评估,总结分析实施后取得的成效,发现存在问题和不足,判断是否实现了出台目的,是否需要修订或者废止。
三、实施情况
(一)基本情况
《办法》于2023年7月19日起施行,现应当评估实施效果。市财政局系该《办法》的起草部门和实施主体,因此由市财政局负责实施后评估。
(二)取得成效
为加快推进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进一步增强市级融资担保机构服务小微企业的服务水平,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降费让利,坚持准公共定位和保本微利运营原则,决定通过保费的适度补贴促进融资担保机构专注于服务实体经济。
文件的实施有效促进了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的开展,充分发挥了政府性融资担保“增信、分险、赋能”作用,引导了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小微企业、“三农”主体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增强地方经济发展活力。截至4月底,全市新增融资担保金额0.92亿元,在保余额6.48亿元,有效解决了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的融资问题。
(三)存在问题。
因融资担保机构业务条件限制要求,合作银行的数量,以及业务开展数量都受到限制,后期业务推进方面有难度。
四、评估结论和建议
(一)评估结论。从总体上看,《办法》遵循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制定程序合法,实施效果显著,实现了预期目的。
(二)下一步建议。建议该《办法》继续实施至有效期,到期后自动失效,不再施行。
五、评估人员签名和评估单位盖章
临清市财政局
2024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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