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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岔路镇:扶贫政策明细
3715810034/2019-4314729
2019-09-11
八岔路镇政府
八岔路镇:扶贫政策明细
发文单位:八岔路镇政府
时间:2019-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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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业就业扶贫政策

1、资产收益扶贫政策

各级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整合用于扶贫的其他涉农资金、社会帮扶资金等投入设施农业、养殖、光伏、乡村旅游等项目形成的可持续利用且具有盈利能力的资产,重点用于开展资产收益扶贫。扶贫资产收益主要用于帮扶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其余可用于发展村内公益事业。扶贫资产经营方式可采取村集体自营、农户承包、租赁、联营、委托经营、股份合作等;扶贫资产经营应考虑产业特点和市场平均投资回报率,建立健全收益分配机制,兼顾各方利益,收益分配采取村定方案、镇街审批、市级备案的差异化分配原则。

2、创业补贴政策

(1)对贫困人员新注册个体工商户并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的,给予2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2)在校大学生或毕业五年内的大学生在我市人社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示范平台外创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种养殖业等创业实体,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吸纳3人及以上就业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报酬的,按租赁费的70%给予补贴,每年创业场所租赁补贴不超过1万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租赁本家庭成员的房屋、土地作为创业场所以及租赁工位形式的创业场所不列入补贴范围。

(3)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我市自主创业,可享受最高额度15万元、国家全额贴息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次数累计不超过3次、每次不超过2年。

3、就业扶持政策

(1)开发保洁保绿、值勤值班、村内治安巡防、邻里互助等农村公益性岗位,对符合条件的有就业意愿和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进行托底安置。               

(2)对就业扶贫车间、农民专业合作社、就业扶贫基地、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以工作代替脱产技能培训,时间30天以上),工作期间实际收入超过当年省定扶贫线标准的,按照我市初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生产经营主体补贴。该补贴不得与其他形式的职业培训补贴重复享受。

(3)对贫困劳动力通过劳务扶贫合作社、乡村振兴劳务社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县(市、区)以外稳定就业的(合同期1年以上),可享受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补贴标准按照输出地域,临清市外聊城市内的给予每人不超过200元、聊城市外省内每人不超过400元、省外每人不超过6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4)深入开展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将深度贫困地区企业稳岗补贴标准由上年度企业和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提高至60%

(5)提高深度贫困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建立失业保险金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联动机制。201911日起,将深度贫困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至最低工资标准的90%

二、专项扶贫政策

1、小额信贷政策(富民农户贷、富民生产贷)

1扶贫小额信贷:金融机构向有劳动能力、有致富愿望、有生产经营项目、有信贷需求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发放5万元以下、3年以内,免抵押、免担保、基准利率、财政全额贴息,以加快农村贫困人口增收脱贫为目的的各类贷款产品。

2)“富民生产贷”:金融机构向各类经营主体发放的,按每带动1名农村贫困人口给予5万元优惠利率贷款、财政年贴息3%,以带动农村贫困人口实现稳定就业或稳定劳务或稳定增收(签订长期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或带动脱贫协议)为目的的各类贷款产品。

2、扶贫特惠保险政策

统筹开展医疗商业补充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等3个险种为主的“扶贫特惠保”。对2018年底全市动态调整后享受脱贫攻坚政策的人口(户)实施医疗商业补充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家庭财产保险。

医疗商业补充保险:贫困人口政策范围内个人住院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机构减免、医疗救助等补偿后,医疗商业补充保险再给予补偿。经过各项保障后,个人负担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低于政策范围内医疗总费用的10%

意外伤害保险:按每人不低于10元的标准,统筹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意外伤害保险保费补贴。主要保障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残疾和意外伤害医疗等。按每人10元保费,意外身故、意外伤残保障标准分别不低于3万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障标准不低于5000元。

家庭财产保险:按每户不低于10元的标准,统筹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家庭财产保险保费补贴。主要保障因暴风雨雪、洪水、冰雹、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以及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的家庭财产损失,包括房屋、室内外财产和生产生活财产等,附带因盗抢造成的财产损失。按每户10元保费,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的家庭财产损失保障标准不低于5万元,盗抢损失保障标准不低于5000元。

3、雨露计划政策

对已脱贫继续享受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返贫、新致贫的贫困家庭在校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的子女,按照每生每年3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人民银行扶贫再贷款

扶贫再贷款期限分为3个月、6个月和1年三个档次。借款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单笔扶贫再贷款展期次数累计不得超过4次,每次展期的期限不得超过借款合同期限,实际使用期限不得超过5年。扶贫再贷款实行比支农再贷款更为优惠的利率,具体按现行贫困地区支农再贷款利率执行;目前执行标准为3个月1.45%6个月1.65%1年期1.75%,遇到总行利率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执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借款人)运用扶贫再贷款资金发放的贷款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以内(含一年)贷款基准利率。

、社会保障扶贫政策

1、农村低保

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标准的人口给予一定现金资助,以保证该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障制度。2019年,我市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4500元。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3个基本条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家庭财产状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低保范围:

1)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2倍的;

2)拥有并经常使用机动车辆、船舶和大型农机具的;

3)非因拆迁原因,拥有两套及以上产权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2倍,或者申请低保之前1年内以及享受低保期间购买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商品房的;申请低保之前1年内或者享受低保期间,兴建、购买非居住用房或者高标准装修住房的;

4)具有投资行为且投资数额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2倍的;

5)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6)其他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家庭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暂缓或者不予受理其低保申请:

1)在法定劳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

2)拒绝配合低保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家庭收入和财产的;

3)故意隐瞒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虚假证明的;

4)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5)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养、抚养、扶养权益的;

6)具备生产劳动能力和条件,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

7)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劳务输出的;

8)参与违法活动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

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不得享受低保的其他情形。

2018年,《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中明确指出,将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在收入认定方面,对于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按规定适当扣减,将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救助范围。

2、农村特困供养

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1)无劳动能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规定的其他情形。

2)无生活来源。除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以及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外,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的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认定标准由市民政局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

3)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的,可继续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目前,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5850元,自理、半失能、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别定为每人每年600元、1600元、4000元。

3、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制度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除国务院、省政府规定的家庭对象、个人对象和其他救助对象外,因重病、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以及因患病、普通高等教育入学、物价上涨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也纳入到了救助范围。

根据《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市民政局根据困难情形,将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根据城乡统筹的原则,救助标准与我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一般控制在我市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12倍;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一般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及时给予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临时救助,对于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确定救助金额。

4、孤儿保障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机构供养孤儿每人每月1400元;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920元。

5、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保障

包括艾滋病致孤儿童、父母一方感染艾滋病或因艾滋病死亡的儿童、携带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其基本生活费标准参照社会散居孤儿执行。

6、重点困境儿童保障

困境儿童是在出生、发育和成长过程中遇到特殊困难境遇或失去父母照顾的未满18周岁的儿童。纳入基本生活保障条件困境儿童为:(1)父母同时具有重残、重病、服刑、被强制戒毒等任一情形的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2)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有上款情形之一的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3)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4)经诊断身体重残、患重病或罕见病需要长期治疗的贫困家庭的儿童。前两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基本生活费标准参照社会散居孤儿执行,后两项重点困境儿童的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920元,对于已享受城乡低保救助和重点残疾人生活补贴的重点困境儿童,可采取补差的方法落实。

7、残疾贫困户帮扶政策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一、二级残疾人,补贴标准是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其他等级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聊城市户籍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一级残疾人的护理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其他等级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是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聊城市户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视力和肢体残疾人、言语、听力、多重残疾的残疾人。

8、养老扶贫政策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全市统一为每年100-500012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根据我市现行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对选择300元及以下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500元、6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60元;对选择800元至10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100元;对选择1500元至20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150元;对选择250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200元。

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符合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县级财政按每人每年100元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以上群体也可自主选择高档次缴费标准,并享受相应的缴费补贴。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可以提前5年发放养老金。

五、教育扶贫政策

1、对建档立卡的在园幼儿免除学前教育保教费并发放助学金
     免保教费对象为我市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的在园幼儿。免保教费额度按照幼儿园所在地政府部门批准的保教费额度执行(不含住宿费);助学金标准为平均每生每年1200元。
    2、对建档立卡的普通高中在校生免除学杂费并发放助学金

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对象为我市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普通高中在校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学杂费额度按照学校所在地政府部门批准的普通高中学费额度执行(不含住宿费);助学金标准为平均每生每年2000元。

4、对建档立卡的高校学生免除学费并对我市市属高校的建档立卡学生发放助学金

对升入我市高校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优先安排勤工俭学岗位,按照每生每年平均3000元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对户籍在我市,就读部属、省外高校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免除学费。
    4、对其他教育阶段建档立卡学生优先予以资助
    接受义务教育的建档立卡寄宿生和接受中职教育的建档立卡学生全部纳入资助范围,并优先安排资助。义务教育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为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中职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5五免一享政策

实施“聊城市技工院校服务脱贫攻坚工作行动计划”,组织全市技工院校开展技工教育扶贫、职业培训扶贫、爱心助学扶贫等工作,落实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就读技工院校“五免一享”(即免学费、免住宿费、免教材费、免费提供勤工俭学岗位、免费推荐就业岗位、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

、健康扶贫政策

1贫困人口参加医疗保险全覆盖

医保、扶贫等部门密切配合,将2018年度最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名单及时导入医保系统。医保、扶贫、民政、卫计、残联等部门做好贫困人员参保个人缴费部分财政补贴工作,确保贫困人口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

2、患病贫困人口分类救治政策

针对国家规定的大病救治病种,积极开展集中救治,完成存量和增量大病贫困人口救治工作。以我市现有贫困人口为重点,按照自愿和应签尽签的原则,扎实做好贫困人口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重点加强高血压、糖尿病、结核病等慢性病贫困患者规范管理,为患有脑血管病、冠心病、慢阻肺、重型老年慢性支气管炎、类风湿关节炎、骨关节炎等6类慢性病的贫困人口提供《贫困地区主要慢性病健康教育科方》和健康指导,并每年安排一次随访。扎实做好农村贫困唇腭裂患者救治工作,配合省定点医院做好术前筛查和术后随访,落实救治任务,对贫困患者免费救治。

3、贫困人口看病就医政策

1贫困人口进行门诊就诊的,在市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看病就医,实行两免两减半(免收贫困患者个人自付的普通门诊挂号费、诊查费,专家门诊诊查费、大型设备检查费减半收取)优惠政策。2贫困人口住院治疗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医保目录外全额自费费用由医疗机构减免10%,在贫困患者办理出院结算时给予直接减免。3)实行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在县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先诊疗、后付费机制,即建档立卡的贫困患者在住院时免交住院押金,贫困患者出院时居民基本医保、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机构减免、医疗救助、医疗商业补充保险等各项医疗保障待遇一站式即时结算,患者只需支付个人费用,切实减轻贫困人口支付压力。4严格规范诊疗程序。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患病救治应坚持属地为主、上下联动、分级诊疗的原则。首诊须在定点医院,可聘请专家会诊治疗。各医疗机构建立会诊制度,由本院医疗专家组决定是否转诊。确需向上级医疗机构转诊的,由当地定点救治医院组织专家组进行会诊并出具转诊证明,患者持转诊证明到上级医院进行救治。因病情危急无法立即履行转诊手续的,可在上级医疗机构住院3日内补办转诊手续。不执行分级诊疗制度、不履行转诊手续的,不享受医疗精准健康扶贫政策。

4、贫困人口大病保险政策

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等贫困人口,落实居民大病保险倾斜性政策,其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至5000元。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5000元以上(含)、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5%补偿,10万元以上(含)、3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75%补偿,30万元(含)以上的部分给予85%补偿,取消其居民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贫困人口使用大病保险特药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为60%,封顶线为20万元,进一步减轻贫困人口大病医疗负担

5、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八个一工程

即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确定一所定点医疗机构,明确一个家庭医生团队,签订一份服务协议书,制定一张健康卡,进行一次健康查体,建立一个健康档案,针对重大疾病患者组织一次健康会诊,发放一张健康明白纸。为贫困群众提供疾病诊疗、康复指导、健康教育、义诊、巡诊、转诊等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提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危房改造政策

1、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范围: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是存在住房安全风险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4类重点对象。各镇(街道)要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

2、危房改造分类补助标准:1)修缮加固户均补助不低于0.8万元(实际费用不足0.8万元的,按照实际费用进行补助)。(2)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重建房屋户均补助不低于1.9万元。(3)农村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重建房屋户均补助不低于1.8万元。(4)建档立卡贫困户重建房屋户均补助不低于1.8万元,同属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户或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在该类人群补助标准上再增加1000元。(5)深度贫困地区其他危房户补助不高于1.2万元。

自然资源扶贫政策

1、优先保障用地需求。在省定贫困村建设工厂、加工车间或生产基地的各类企业或在非贫困村建设项目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能为贫困人口脱贫提供长期经济来源的相关企业,在县(市、区)政府或扶贫办出具扶贫企业认定证明后,在选址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县(市、区)通过新增指标或存量挖潜,提供不少于10亩的建设用地指标。相关企业有用地需求时,在提出申请后,及时保障。

2、增减挂钩政策。对省定贫困村符合申报条件的,支持优先申报增减挂钩项目区。根据《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要求,对于贫困村新立项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使用获得的收益,由所在县(市区)政府用于贫困地区村庄的拆迁安置补偿、拆旧复垦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精准扶贫工作。

九、光伏扶贫政策

按照《关于印发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829号)要求,规范光伏扶贫工作实施。一是关于光伏扶贫定位。明确光伏扶贫是资产收益扶贫的有效方式,是产业扶贫的有效途径。二是关于扶贫对象。明确光伏扶贫对象为列入国家光伏扶贫实施范围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优先扶持深度贫困地区和弱劳动能力贫困人口,不能把扶贫对象扩大化。三是关于建设方式。明确光伏扶贫电站原则上应在贫困村按照村级电站方式建设,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有必要并经充分论证可以采取联建方式建设村级电站。今后光伏扶贫电站不再搞集中式电站,不能打着光伏扶贫名义要规模、建集中式电站。四是关于建设资金。明确光伏扶贫电站由各地根据财力筹措资金建设,不得负债建设,企业不得投资入股。五是关于电价政策。为支持光伏扶贫,明确光伏扶贫电站不参与竞价,执行国家制定的光伏扶贫价格政策。六是关于补贴发放。明确光伏扶贫电站优先纳入可再生能源补助目录,优先安排补助资金,原则上年度补助资金于次年1季度前发放到位。这是国家支持扶贫对光伏扶贫电站实行的优惠政策。七是目录管理。明确光伏扶贫电站实行目录管理,国家能源局会同国务院扶贫办按贫困村代码,对光伏扶贫电站统一编码、建立目录,纳入目录的,享受光伏扶贫电站政策。今后只有纳入光伏扶贫电站目录的才能享受光伏扶贫优惠政策。八是关于建设和运行维护。明确光伏扶贫电站以县为单位,由县级政府按照“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维”五统一的原则实施,运用市场化方式委托专业机构负责光伏扶贫电站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九是厘清职责。明确“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管理体制,省级扶贫、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光伏扶贫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管理监督,要对项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交通扶贫政策

对有改造需求的省定贫困村进行公路改造,改造补助资金从15万元/每公里提高到35万元/每公里,实现省扶贫工作重点村通公路、通客运班线、村内道路硬化,提升农村公路等级标准。

、农业扶贫政策

1、农业扶贫培训政策。在脱贫任务比较重的县(市),对建档立卡贫困户(每户1人)开展农业技术技能培训,通过培训提高其职业技能和脱贫致富能力。在学员的遴选上,选择有一定发展意愿、一定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采取集中培训与田间课堂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培训种养加实用生产技术和增收致富技能。农业扶贫培训省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1000元左右,凡是在项目实施年份、实施范围内,有一定劳动能力、有意愿参加技术培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都可以报名参加。

2、龙头企业参与扶贫政策。在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监测中,对积极参与带动扶贫脱贫的龙头企业予以优先安排。对吸纳贫困人口就业、帮扶贫困户脱贫等方面措施实、力度大、成效好的龙头企业,在资金扶持、项目安排上给予倾斜支持。有扶贫任务的县获得农业、畜牧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农业企业,都应承担脱贫攻坚责任,积极帮扶建档立卡贫困户或吸纳农村贫困人口就业。

3、农民合作组织扶贫带动作用政策。1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积极吸纳贫困人口打工创收。已有的农民合作社要积极吸纳贫困户入社,并鼓励吸纳贫困人口打工创收。没有合作社的扶贫工作重点村,根据农业特色产业发展需要,引导农民组建专业合作社。支持合作社吸纳不具备成立合作社条件的省扶贫工作重点村的贫困户入社或打工。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选认定中,将吸纳贫困户入社作为优先条件。脱贫任务比较重的县获得农业、畜牧、农机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农民合作社,要积极履行脱贫攻坚责任,积极吸纳贫困户入社。2开展家庭农场示范场对贫困户的结对帮扶、示范带动活动,鼓励扶贫工作重点村的家庭农场示范场为当地从事种植、养殖的贫困户提供指导服务。对扶贫责任履行好的示范场,县级农业、畜牧、农机等部门在有关项目资金安排上优先给予支持。省扶贫工作重点村获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家庭农场,主动履行脱贫攻坚责任,积极结对帮扶贫困户。

 4、家庭农场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政策。鼓励扶贫工作重点村的家庭农场示范场为当地从事种植、养殖的贫困户提供指导服务。对扶贫责任履行好的示范场,县级农业、畜牧、农机等部门在有关项目资金安排上优先给予支持。省扶贫工作重点村获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家庭农场,主动履行脱贫攻坚责任,积极结对帮扶贫困户。

、文化扶贫政策

1、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政策。进一步加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硬件设施,建设聊城市级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资金529万元按照《聊城市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各县(市区)进行分配,主要用于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建设。资金下拨到各县(市、区)文旅局,对各村进行配套建设文体广场,并建设阅报栏、健身路径、灯光、有源音箱、善行义举“四德”榜等必要配套设施设备。文体广场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鼓励有条件的镇(街道)、村(社区)配套建设乡村剧场、儒学讲堂、道德文化讲堂和历史文化展室(乡村记忆博物馆),鼓励贫困村积极申报非遗项目,尤其是能带动乡村脱贫致富的传统工艺项目。

2、文化精准扶贫政策。省定贫困村全部建成文化活动室。聊城市级公共文化资金796万由各县酌情向省定贫困村倾斜。举办惠民演出走进美丽乡村、文化力量助力精准扶贫文化惠民下乡演出活动。按照政府购买、院团演出、农民受益的总体思路,建立群众需求和演出资源精准对接的下乡演出工作机制,购买优秀传统剧目和群众喜闻乐见、反映美丽乡村建设和扶贫成就、适合下乡演出的优质剧(节)目,走进扶贫工作重点村进行演出,丰富农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3、广播电视户户通扶贫政策。对建档立卡贫困户收看数字电视的帮扶工作,主要采取有线电视信号通达的方式。对全市新装有线电视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免除有线电视初装费;市广电网络公司根据当地情况,制定专门针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优惠套餐,套餐价格应低于当地现行最低收视维护费价格,并包含中央省市县主要频道在内、不少于70套的电视节目;建档立卡贫困户收视维护费采企业让利一部分、政府补贴一部分、贫困户免费或少量缴费方式解决。

十三、妇联扶贫政策

农村妇女“两癌”免费检查实现县市区全覆盖。农村妇女“两癌”免费检查指对全市3564周岁农村户籍妇女进行宫颈癌、乳腺癌“两癌”免费检查。“两癌”检查经费标准128/人,结合我市实际,在医疗机构承担部分检查费用的基础上,财政补贴不高于100元,所需费用市级财政按每人次20元补助县级;县级财政结合上级补助,在补助限额内据实核拨。在自愿填写《知情同意书》的基础上,开展检查工作,检查采取入村检查和到医疗保健机构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十四、相关扶贫指标解释

1、“两不愁三保障”

义务教育有保障,主要是指除身体原因不具备学习条件外,贫困家庭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不失学辍学,按规定和标准享受各学段教育资助政策,保障有学上、上得起学,不是上什么学都免费。基本医疗有保障,主要是指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保障范围,落实医疗机构见面、医疗商业补充保险等相关政策,常见病、慢性病能够在县乡村三级医疗机构获得及时诊治,得了大病、重病基本生活有保障,不是看什么病都不花钱。住房安全有保障,主要是根据《农村危险房屋坚定技术导则(试行)》进行鉴定,对居住在C级和D级的脱贫享受政策人口,通过进行危房改造或其他有效措施,保障其不住危房,不是拆旧房盖大房好房。饮水安全有保障,主要是让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喝上放心水,饮水安全达到《农村饮用水安全评价准则》标准。

2四个切实

切实落实领导责任、切实做到精准扶贫、切实强化社会合力、切实加强基层组织。

3五个一批

发展生产脱贫一批、易地搬迁脱贫一批、生态补偿脱贫一批、发展教育脱贫一批、社会保障兜底一批。

4六个精准

扶贫对象精准、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措施到户精准、因村派人精准、脱贫成效精准。

5、新增和返贫人口确定程序

贫困人口以户为单位进行认定,以户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本依据,统筹考虑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饮水等实际情况。国标贫困人口以现行国家扶贫标准(2019年现价2952元,2010年不变价2300元)为认定标准,省标贫困人口以现行省定扶贫标准(2018年现价3527元,2019年现价3609元,2010年不变价3000元)为认定标准。

贫困人口认定实行两评议两公示一比对一公告,具体程序如下:

1)农户申请。在广泛宣传政策要求、群众了解基础上,按照认定标准,组织农户自愿申请。

2)入户调查。农户提出申请后,由镇街道干部会同村(居)两委、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包村干部开展入户调查,采集、核实相关信息。

3)民主评议。由村(居)两委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根据入户采集信息对申请农户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要有详细的会议记录,包括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发言记录、评议结果等内容。根据评议结果,村(居)两委、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包村干部集体研究,确定贫困户初选名单。

对经过民主评议没能纳入的确实贫困的家庭,街道)、村党组织应当做好群众工作,及时纳入,做到真贫就真帮。

4)公示、比对、评议、公告。将初选名单在村内进行第一次公示(公示期7天);无异议后,报镇(街)(工)政府审核,确定全街道)贫困户名单,在各村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期7天);无异议后,各街道)汇总报扶贫办复审,以为单位与公安、住建、财政、人社、市场监管、农机等部门(单位)信息进行比对,把疑似问题反馈村、户进行民主评议,确认无异议后进行公告(公告期5天)。

5)建档立卡。镇(街)(工)政府组织乡村干部、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包村干部等人员,建立贫困户纸质档案,将采集信息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实现对贫困人口的实时监测、动态管理

6十类对象不得列入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

农户及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纳入建档立卡范围:

1)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低保标准2倍的;

2)拥有并经常使用乘用车辆、船舶和大型农机具的(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

3)非因拆迁原因,拥有2套及以上产权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2倍或购买商品房的;

4)注册公司、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5)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平均水平的;

6)有财政供养人员的;

7)通过分户、赠与、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者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8)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家庭成员未获得赡养、抚养、扶养权益的;

9)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劳务输出的;

10)县级以上扶贫部门规定不得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的其他情形。

7、贫困人口脱贫标准和程序

贫困人口脱贫退出以户为单位,主要衡量标准是户年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现行省定扶贫标准,且吃穿不愁,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和饮水安全有保障。

贫困户退出实行一评议一公示一公告,由村(居)两委依据采集的贫困户信息,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提出拟退出贫困户名单,经村(居)两委和驻村工作队核实、拟退出贫困户认可,在村内进行公示(公示期7),无异议后,报镇(街)(工)政府。镇(街)(工)政府抽查审核,在村内公告退出(公告期5天),并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销号。对已脱贫享受政策的贫困人口,脱贫攻坚期内继续给予帮扶,促进稳定脱贫。

8八类对象不能退出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

贫困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能退出:

1)相对固定收入不能稳定超过省定扶贫标准的(高于当年省定扶贫标准增幅两倍以上);

2)义务教育阶段因贫辍学的;

3)基本医疗没有保障的;

4)住危房或属于易地扶贫搬迁户仍未搬迁入住的;

5)未实现安全饮水或饮水困难的;

6)低保标准未达到省定扶贫标准,需要兜底保障的;

7)因大病大灾等原因造成支出型贫困的;

8)县级以上扶贫部门规定不得退出的其他情形。

9、贫困村退出标准和程序

1)退出标准。扶贫工作重点村退出以贫困发生率为主要衡量标准,统筹考虑村内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产业发展、集体经济收入等综合因素。原则上扶贫工作重点村省定扶贫标准贫困发生率降至2%以下。

2)退出程序。镇(街)(工)委、政府根据退出标准提出拟退出村名单,在村内进行公示(公示期7)公示无异议的,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或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认,在内公告退出(公告期5)

10、贫困户家庭年人均纯收入计算起止时间

贫困户家庭年人均纯收入计算起止时间为上年101日至当年930日。

11、不计入脱贫户年人均收入的类别

生产型支出

12、干部帮扶两个全覆盖

村级扶贫专干全覆盖、帮扶责任人全覆盖。即每个有扶贫任务的村都有一个村级扶贫专干 每个贫困户都一个帮扶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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