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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清市房地产管理处关于李俊奎等申请撤销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的公告
发文单位:临清市房地产管理处
时间:2018-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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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清市房地产管理处

关于李俊奎等申请撤销商品房合同网签

备案的公告

 

 

近日,李俊奎16及相关开发企业向我处申请撤销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根据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撤销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的有关规定,我处对相关资料进行了审查,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购买人李俊奎,购买观澜国际小区G3号楼1单元602,因  个人家庭原因,要求把此房的归属变更到其儿子李彬名下。其与开发企业共同协商一致同意解除编号为20180827113435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双方共同向我申请撤销商品房合同备案。

购买人王志刚,购买宝宇·翠湖苑小区1号楼1单元1702室,因其本人于20171230日因病死亡,王志刚本人自幼父母双亡、无兄弟姐妹、未结婚、无子女、无近亲属,所有善后事宜均由村委会负责处理,临清市青年街道北关居委会(并经青年路派出所、临清市民政局确认)已出具证明、临清市殡仪馆出具火化证明。其亲属王德峰与开发企业共同协商一致同意解除编号为20161011155547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双方共同向我申请撤销商品房合同备案。

购买人汪玉国,购买星悦城经适房D18号楼1单元201室,因本人为单身,不能按要求提供担保人,不符合银行贷款条件,不予办理此笔贷款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清支行已出具相关情况说明。其与开发企业共同协商一致同意解除编号为20171123173421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双方共同向我申请撤销商品房合同备案。

购买人汪浩,购买星光星悦城D14号楼5单元802室,因本人负债过高,此次房贷申请无法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已出具个人信用报告、华夏银行聊城建设支行已出具相关情况说明。其与开发企业共同协商一致同意解除编号为20180807181016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双方共同向我申请撤销商品房合同备案。

购买人李秀明,购买观澜国际小区C3号楼1单元1802室,依据聊城仲裁委员会出具的(2018)聊仲调字第290号调解书,自愿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与开发企业共同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此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双方共同向我申请撤销商品房合同备案。

购买人沈金菊,购买恒中·清园小区15号楼1单元602室,依据聊城仲裁委员会出具的(2018)聊仲调字第307号调解书,自愿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与开发企业共同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此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双方共同向我申请撤销商品房合同备案。

购买人唐建华,购买恒中·清园小区15号楼1单元601室,依据聊城仲裁委员会出具的(2018)聊仲调字第308号调解书,自愿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与开发企业共同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此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双方共同向我申请撤销商品房合同备案。

购买人王秀英,购买恒中·清园小区16号楼2单元261室,依据聊城仲裁委员会出具的(2018)聊仲调字第309号调解书,自愿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与开发企业共同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此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双方共同向我申请撤销商品房合同备案。

购买人陶传攀,购买致城·御龙湾小区1号楼1单元701室,因个人征信问题,不符合银行办理贷款条件,不予办理此笔贷款,中国人民银行已出具个人信用报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泉支行已出具相关情况说明。其与开发企业共同协商一致同意解除编号为20180731155657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双方共同向我申请撤销商品房合同备案。

购买人朱鹏,购买观澜国际小区A3号楼1单元703室,依据聊城仲裁委员会出具的(2018)聊仲调字第296号调解书,自愿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与开发企业共同协商一致同意解除编号为20171019115511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双方共同向我申请撤销商品房合同备案。

购买人贾继武、张彦双,购买青年未来城小区B9号楼301室,因无还款能力,银行已拒绝办理此笔贷款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清支行已出具相关情况证明。其与开发企业共同协商一致同意解除编号为20181105112001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双方共同向我申请撤销商品房合同备案。

购买人齐观仲、宋秀芳,购买百旺城小区1号楼4-5室,因齐观仲本人死亡,要求把此房的归属变更到其妻子宋秀芳名下,临清市公安局老赵庄派出所已出具死亡注销证明、临清市公证处已出具公证书其妻子与开发企业共同协商一致同意解除编号为20180620092156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双方共同向我申请撤销商品房合同备案。

购买人匙兆霞,购买新华乾城·润府小区15号楼2单元901室,因夫妻已累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三次,不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申请贷款无法办理,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临清市管理部已出具相关情况说明。其与开发企业共同协商一致同意解除编号为20180711171434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双方共同向我申请撤销商品房合同备案。

购买人王云青,购买馨河郦舍小区A13号楼1单元2402室,因本人征信两年内存在6条以上逾期,根据银行信贷政策不符合银行贷款条件,不予办理此笔贷款中国人民银行已出具个人信用报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清支行已出具相关情况说明。其与开发企业共同协商一致同意解除编号为20180629112154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双方共同向我申请撤销商品房合同备案。

购买人崔洁成,购买致城·御龙湾小区7号楼2单元1002室,

个人收入偏低,不符合银行贷款条件,不予办理此笔贷款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泉支行已出具相关情况说明。其与开发企业共同协商一致同意解除编号为20180226162649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双方共同向我申请撤销商品房合同备案。由于崔洁成本人保管不善,不慎将其中壹份盖有临清市房地产管理处合同备案专用章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丢失,现崔洁成本人已出具《商品房买卖合同遗失具结保证书》,并经开发企业确认,声明作废。

购买人师裕宝,购买龙凤城小区2号楼1单元1801室,因本人现已有住房贷款,再次申请住房贷款收入达不到偿还贷款能力,不符合银行办理贷款条件,不予办理此笔贷款中国人民银行已出具个人信用报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清支行已出具相关情况说明。其与开发企业共同协商一致同意解除编号为20161108142351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双方共同向我申请撤销商品房合同备案。 

 

根据有关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内,广大人民群众和利害关系人可通过拨打举报电话、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房管处房政科反映公告内容是否存在不实10日内如无异议,我处将按规定予以撤销相关商品房合同备案。

举报电话:7100367;电子邮箱:lqfgcfzk@163.com

特此公告。

 

 

                              临清市房地产管理处

                                                                                                                                                         2018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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