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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清市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公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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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5810034/2018-4279605
2018-09-30
临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临清市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公租房)
发文单位:临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时间:2018-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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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清市城区政府建设公租房保障标准意见和分配管理方案

 

为了确保我市政府建设公租房分配和管理工作科学有序进行,做到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合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通知》(鲁政发〔2007〕74号)、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第11号令)及《聊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聊政发2010〕268号)文件精神,借鉴、参考青岛、济南、聊城等地先进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和方案。

一、供应对象和申报条件

临清市城区公租房、廉租房实行并轨管理,合称公租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城区规模企业住房困难职工及进城务工人员。

(一)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至少1人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两年以上且实际居住;单身(含离异)申请的,年龄需满25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含)当地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现执行基数为2014年17000元;

3、申请家庭在本市城区无私有住房或虽有私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含)15平方米。

(二)新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在本市城区实际居住,全日制大学专科(含专科)以上学历且毕业不满八年;单身申请的,年龄需满20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被市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或和市城区用工单位依法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满一年;

3、申请人在本市城区无私有住房或虽有私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含)15平方米;单身申请的,父母在本市城区无住房资助能力。

(三)城区规模企业住房困难职工及进城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在本市从业且在本地实际居住的;单身申请的,年龄需满20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与本市城区用工单位依法签订满一年的劳动或聘用合同,并由市城区用工单位统一上缴养老保险金满一年或累计上缴养老保险金满两年;

3、申请家庭在本市城区无私有住房或虽有私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含)15平方米;单身申请的,父母在本市城区无住房资助能力。

特别说明:

1、符合申报条件,家庭成员中有 1、2级重度残疾、65周岁以上老人、重大疾病患者、见义勇为、伤残军人住房困难家庭优先分配;

2、保障家庭成员均患有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的家庭不参与此次配租;保障家庭成员因疾病造成生活不能自理,又无共同生活监护人的不参与此次配租;保障家庭成员只有一名70岁以上老人,无自理能力又无共同生活赡养人的不参与此次配租。

3、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不能申请公租房分配。

4、 公租房住房申请中一户家庭的认定:夫妇双方(或离异、丧偶)带未成年子女的家庭;离异或丧偶单身、年满25周岁的未婚单身人员,且单独居住的,按一户认定;对因无住房无法单独立户的夫妻(含未婚子女),户口落在父母的户口簿内与父母共同居住的,按其实际住房面积计算,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的,可单独认定为一户家庭。

5、有房但不超标准的申请家庭,自有面积部分按照市场租金收取。

6、三年内,拆迁住房面积人均超过(不含)25平方米的拆迁户,视为有房。

二、申请分配程序

(一)申请程序

1、无工作单位的中低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由户口所在地办事处统一办理相关手续,具体申报程序同廉租住房;新就业人员持单位证明信到临清市住房办办理相关申报手续;规模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由用工单位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2.提交证明材料。

1)、中低收入家庭申请人填写《临清市公租房申请审核表》后,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家庭户口簿和身份证明;婚姻证明;家庭收入证明(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状况,由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核准,民政局认定);住房情况证明(家庭现住房状况,由申请人居住地社区初审,街道办事处复审,市房地产管理处核定);申请人属于优先安排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新就业人员填表后提供如下材料:

单位证明信;劳动和聘用合同;家庭户口簿和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婚姻证明;住房证明。

3)、规模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人员填表后提供如下材料:家庭户口簿和身份证明;婚姻证明;劳动和聘用合同;上缴养老保险金证明;住房证明。

(二)审查、公示程序

1、初审。社区、企业为申报材料的初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审查后,社区报街道办事处进行复审;企业报临清市经信局进行复审;新就业人员由住房办进行审核。

2、复审(一次公示)。街道办事处、经信局、住房办接到初审报送的材料后,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复审结束后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复审单位进行核实。

3、核准(二次公示)。街道办事处、经信局、住房办将公示无异议的申请家庭材料,报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住房办、民政局、房管处等单位进行联合审核,并将核准结果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家庭,取得摇号资格,将名单予以公布。

(三)摇号程序

1、摇号。对于取得分配资格的申请人,由市住房办按照规定的条件公开摇号。摇号前5天向社会预告以下事项:

1)公布摇号的时间和地点。

2)公租房房源的套数、户型、面积、位置等情况。

3)摇号中签的比例和操作规程。

4)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

摇号公开进行,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人员和申请户代表参加,公证人员现场公证,媒体跟踪报道。摇号中签的家庭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核发《公租房分配通知单》。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相关入住手续,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公租房租住管理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人经调查核实属弄虚作假、骗取公租房的,取消其申请资格,以后不得享受住房保障。

(四)分配原则

1、根据符合条件的申报家庭与房源数量的比例确定单位申请户与个人申请户的配租比例。

2、按照“同一项目,先整后零,相对集中”的原则,为单位申请户和个人申请户划分预配租房源。

3、符合照顾条件的家庭优先选房。

4、单位集中分到公租房的,制定本单位分房方案,向获得配租资格的家庭或个人分房,分配结果报市住房办备案并在本单位张榜公示。房源具备入住条件后,住房办与申请单位、申请人签订三方租赁合同,办理交接手续。

5、选房单位或家庭在有房源可选的情况下放弃选房的,三年内取消公租房申请资格。

6、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受房源所限未分到房的,轮候到下期配租。

三、配租管理

已婚或离异带子女家庭可租赁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单身职工多人合租公共租赁住房。住房办将根据房源情况、家庭人口及成员组成等因素再制定具体的分房方案。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期为一年,租赁期满经复核合格可续租。公租房分配采用单位分配和个人分配相结合的方式。单位统一申请的在分配房源时,按照“房源相对集中,预登记优先”的原则,采取摇号方式,确定单位选房顺序。单位选房后,制定本单位分房方案,向获得配租资格的家庭或个人分房,分配结果报市住房办备案在房源具备入住条件后,由住房办与申请单位申请人签订三方租赁合同,办理公租房入住交接手续;家庭或个人申请的,在分配房源时,采取摇号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在房源具备入住条件后,申请家庭或个人与市住房办签订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对同一个轮候期内的申请人,按照先单位后个人的原则进行配租,对前一轮候期的申请人,下一批次优先配租。登记时间与配租时间间隔满1年的,对申请人进行重新复核后再实施配租。

四、监督管理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租房分配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

1.对弄虚作假,骗取住房的个人,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取消其公租房分配资格,收回已分配的公租住房;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提请有关部门追究该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

2.监察机关应当监督各职能部门充分履行监管职责,对因失职渎职造成公租房在分配、管理中出现严重问题、产生不良影响的相关部门及人员,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要畅通公租房投诉渠道,建立投诉、处理工作制度,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或网上投诉信箱,对投诉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并向投诉人反馈结果,相关材料要建档备查。

五、后期管理

(一)租金收取

1.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阶梯式收取并实行动态调整机制,租金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同等地段市场租金的70%。

2.承租后的公租房采取社会化物业管理。承租人应及时足额缴纳物业管理费用。物业公司有责任向市住房办提供承租人居住的相关情况。

(二)退出规定

住房办通过每年度入户调查方式,及时了解保障对象家庭成员变动情况及公租房使用情况。对出现以下情况的,由市住房办及时收回分配的公租房:

1.享受公租房的家庭中,住房条件得到改善,超出公租房保障标准的。

2.经调查核实弄虚作假、骗取公租房的。

3.违反公租房住房管理合同约定,不及时缴纳各种费用的。

4.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公租房居住的,转租、转借公租房的,改变房屋用途的。           

      六、有关问题 

(一)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担保人制度。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担保,工作单位不予担保的需提供有稳定收入的个人为其担保;无工作单位的,申请人需提供有稳定收入的个人作为担保人。

(二)新就业人员实行阶段性帮扶政策。新就业人员经审核符合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初次签订租赁合同期限为一年。租赁期满后,毕业不满八年的,可续签租赁合同;毕业已满八年的,不再续签。

(三)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实行并轨制度。根据国办发【2011】45号文件精神,自本《意见》下发后,我市城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家庭类别和房源供应情况灵活使用,并轨运行,阶梯型管理。

(四)强调执行政策。由政府统一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按照本《意见》执行;其他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报市住房办备案并参照本通知执行,接受住房办的监督和管理。

    (五)住房问题认定

单身申请的,父母无住房资助能力是指家庭(含申请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的,否则,视为有住房资助能力; 家庭成员2年内转移或拆迁过住房的,视为有房。

、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至2017年11月30日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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