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清市商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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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事项 |
抽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 |
抽查方式 |
抽查比例和频次 |
备注 |
| 1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督检查 |
辖区内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并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企业法人 |
1、规模、其他发卡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2、发卡企业是否违反发行和服务相关规定;3、已备案发卡企业是否违反资金管理相关规定;4、已备案发卡企业是否对隶属的售卡企业疏于管理。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第9号令 2012.09.21)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 |
自查 现场检查 |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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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对外劳务合作行为监督检查 |
辖区内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与劳务人员 |
1、是否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2、是否有以外派劳务为名进行欺诈、诈骗活动、乱收费等不法行为; 3、是否有虽经批准成立的外派劳务公司但未经商务主管部门、工商部门同意注册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20号令 2012.6.4) 第4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 |
现场检查 |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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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监督检查 |
零售商与供应商 |
零售商和供应商是否违反《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 第17号令 2006.10.12) 第21条 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实行动态监测,进行风险预警,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
现场检查 |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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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家电维修服务业行为监督检查 |
家电维修经营者及从业人员 |
1、检查本区域内各家电维修经营单位收费标准及投诉电话是否上墙明示,是否超范围经营,维修服务凭证是否保存完好。 2、是否存在违反《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四条禁止性规定的行为(虚列、夸大、伪造维修服务项目或内容;隐瞒、掩饰因维修服务导致用户产品损毁的事实;虚报故障部件,故意替换性能正常的部件;冒用家电生产者商标或特约维修标识),督促各经营单位规范经营,诚信经营。 |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 第7号令 2012.6.9) 第3条 商务部负责家电维修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家电维修服务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
现场检查 |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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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家庭服务业行为 监督检查 |
家庭服务机构和家庭服务人员 |
是否落实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建立家庭服务员工作档案和服务质量跟踪管理制度以及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家庭服务合同等制度。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 第11号令 2012.12.18) 第4条 商务部承担全国家庭服务业行业管理职责,负责监督管理家庭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指导协调合同文本规范和服务矛盾纠纷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服务业的监督管理。 |
现场检查 |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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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餐饮业经营行为 监督检查 |
辖区内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体 |
1、检查餐饮经营者是否建立节俭消费提醒提示制度,并在醒目位置张贴节约标识,贯彻节约用餐、文明用餐标准。2、餐饮经营者是否随意处置餐厨废弃物,是否按规定由具备条件的企业进行资源化利用。 3、餐饮经营者是否设置最低消费。 |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4号令2014.9.22) 第3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餐饮行业管理工作,制定行业规划、政策和标准,开展行业统计,规范行业秩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业行业管理工作。 |
现场检查 |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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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零售商促销行为 监督检查 |
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商品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 |
1、监督检查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是否具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和管理措施,并制定安全应急预案。 2、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其内容是否真实、合法、清晰、易懂,是否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 3、零售商是否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促销内容应当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 4、对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是否明示;明示例外商品、含有限制性条件、附加条件的促销规则时,其文字、图片是否醒目明确。 5、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是否明码标价,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是否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识醒目。是否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收取任何未予明示的费用。 6、零售商是否利用虚构原价打折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7、零售商是否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将质量不合格物品作为奖品、赠品。 |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18号令 2006.09.12)第21条 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促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
现场检查 |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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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洗染经营行为 监督检查 |
辖区内从事衣物洗涤、熨烫、染色、织补以及皮革制品和裘皮服装的清洗、保养等服务的经营单位 |
1、经营者是否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向商务部门办理备案。 2、洗染店是否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干洗溶剂。干洗溶剂储存、使用、回收场所是否具备防渗漏条件,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是否符合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有关规定。 3、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是否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消费者提出或询问的有关问题,做出真实明确的答复,是否存在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现象。 |
《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国家环保总局 第5号令2007.5.11) 第3条 商务部对全国洗染行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洗染行业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
现场检查 |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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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行为监督检查 |
辖区内从事旧电器电子产品收购或销售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
1、经营者收购旧电器电子产品时是否对收购产品进行登记,登记信息是否完整。 2、经营者是否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资料。包含产品的收购登记信息,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的维修、翻新情况和后配件的商标、生产者信息等情况。 3、待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是否在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 4、经营者是否设立销售台账,并对销售情况进行如实、准确记录。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 第1号令2013.3.15) 第5条 商务部负责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 |
现场检查 |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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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报废汽车回收 监督检查 |
辖区内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企业 |
1、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是否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 2、是否存在违反《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行为。 3、是否存在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现象。 |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 第307号令2001.6.16) 第3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公布) 第三条 商务、公安、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执行有关工作。 |
现场检查 |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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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美容美发业 监督检查 |
行政区域内从事美容美发活动的经营者 |
1、从事美容美发服务的美容师、美发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其他从业人员是否经过有关专业组织或机构进行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2、美容美发经营者是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上明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 3、美容美发服务所使用和销售的各种洗发、护发、染发、烫发和洁肤、护肤、彩妆等用品以及相应器械,是否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和安全卫生的规定和标准,有无假冒伪劣产品。 |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 第19号令2004.11.8) 第3条 商务部主管全国美容美发业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美容美发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
现场检查 |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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