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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规范和促进“双招双引”工作,扎实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和聊城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借鉴先进地区工作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鼓励引进新兴产业、推动产业链发展
第一条 围绕打造临清“人工智能+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基地,全力引入新兴产业项目,构筑临清经济发展新引擎。对新引进的新兴产业链主企业,经项目评审会认定,给予厂房租金前3年全额补贴、第4—5年50%补贴的支持;综合考虑其对地方经济贡献,按照项目生产工艺要求,给予厂房装修或装修补贴,一般不超过1500元/平方米;给予企业投产后一定时期内的物流补贴费用。
第二条 支持引进延链补链强链项目。经项目评审会认定,给予厂房租金前3年全额补贴、第4—5年50%补贴的支持;按照项目生产工艺要求和产出效益,综合考虑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给予厂房装修或装修补贴,一般不超过600元/平方米。
二、支持产业园区化、高端化发展
第三条 新招引市外项目,经项目评审会认定,综合考虑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给予厂房租金前3年全额补贴、第4—5年50%补贴的支持;对新上设备投资按3%—5%的比例给予支持。
三、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
第四条 落实上级关于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的有关精神,进一步鼓励现代服务业市场主体来临清市投资兴业。对年度地方经济贡献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奖励不超过经济贡献的三分之一,期限一般为三年;对年度地方经济贡献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奖励不超过经济贡献的二分之一,期限一般为三年。
四、推动对外开放
第五条 企业利用外资,在其投资到位后,按35万元/100万美元进行奖励。日本、韩国等重点利用外资国家,可增加15万元/100万美元。已享受上级财政奖励的,扣除已享受部分。商业项目,探索采用其他支持方式。
第六条 鼓励企业扩大进出口。
1.对新设立的自营进出口企业,年度进出口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按3万元/100万美元进行支持,同一企业年度最高支持200万元。对9610、9710、9810 等跨境电商模式出口和服务贸易进出口,根据上级政策和考核要求,加大50%的比例进行奖励。
2.新设立的自营进出口企业,且年度进出口额达到5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3万元开办费支持。
3.企业较上一年度新增进出口额,按3万元/100万美元进行支持,同一企业年度最高支持100万元。
4.支持外贸创新发展。对我市外贸综合服务平台或企业,开办当年服务企业20家以上,对信息化建设费用按照50%的比例予以支持,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企业进出口额、跨境电商模式出口额和服务贸易进出口额,按照聊城海关、聊城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汇总的进出口数据,每年3月底前由临清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盖章确认。企业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五、鼓励创新创业
第七条 积极引进国际国内科技创新孵化、加速平台,对临清市科技创新、经济发展指标有显著带动作用的,可给予经费支持,一般不超过200万元,资金拨付进度须与效益进行严格约定。期限一般为三年,运营满一年和满三年时,根据效益完成情况,分别决定是否中止和续签。
第八条 为提升主导产业引进的科研院所、高端机构、行业顶尖产品中试项目,可给予经费支持,一般不超过100万元,资金拨付进度须与效益进行严格约定。期限一般为三年,运营满一年和满三年时,根据效益完成情况,分别决定是否中止和续签。
第九条 积极和外地先进园区、创新平台开展合作,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立科创“飞地”。科创“飞地”的工作经费、租金、物业费等要严格按程序操作。期限一般为三年,运营满一年和满三年时,根据效益完成情况,分别决定是否中止和续签。
六、鼓励国有企业招商引资
第十条 委托市属国有公司开展“双招双引”或其他工作,服务费用列招商引资主管部门预算。
第十一条 鼓励国有公司探索采用引入国际资本、发行境外债券、建设国际合作园区、开展国际业务等方式加大对外开放力度,新增进出口和利用外资参照现行政策奖励国有企业。
七、大力发展总部经济
第十二条 经尽职调查、评审会认定的总部经济项目,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在临清市新建、购买自用办公及营业用房2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其他支持政策根据地方经济贡献情况,可参照现代服务业项目予以支持。
第十三条 对投资额大、科技含量高、带动能力强、财税贡献率高、社会效益大的各类新兴产业和高科技企业项目、高端人才,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方式,另行给予更优扶持政策。
九、实施双招双引激励政策
第十四条 对项目引荐单位实行奖励。
1.内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外资项目投资100万美元以上、进出口总额100万美元以上,对其引荐单位按照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进出口额)的5‰给予奖励(三项指标只奖励一项);基金项目到位1000万元以上,按其对临清市企业股权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引进的重大服务业、金融业、总部机构第一年度对地方贡献2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对地方经济贡献的1%给予奖励,只奖励一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本条所指引荐单位是指第一时间将外来投资者、高校院所、各类人才介绍到我市进行考察并促成投资、合作的单位(包括社会组织、企业、园区运营机构、中介机构和自然人)。项目及引荐单位的认定由负责双招双引业务的市属国有公司提报项目评审会研究通过。
十、政策的执行和兑现
第十五条 本政策涉及的厂房或办公场所,由国有公司统筹国有产权物业或租用民营物业。其中,厂房租金控制在15元/平方米/月以下,办公场所控制在1.2元/平方米/日以下。
每1000平方厂房引进高端人才1人以上,专利1件以上;每100平方办公场所引进高端人才1人以上,专利1件以上可申请租金补贴。
本政策涉及的厂房或办公场所租赁、装修、物流或其他为招商引资、招才引智需要进行的配套支持,由项目评审会讨论决定,市属国有公司按会议纪要实施,或按政策兑现流程办理。
第十六条 本政策适用于招商引资、招才引智、重点项目提升或市政府重点涉及的工作安排的项目和企业,项目和企业须符合《临清市产业园区建设和项目准入政策》。签订合同时须根据《临清市项目引入推荐表》进行效益约定。同一年度对同一项目的支持额度,原则上参考其对临清市的地方经济贡献和其他贡献。
第十七条 本政策所指的项目、企业和机构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等须在临清市范围内,原则上十年内不得迁离临清市。在约定期内迁离临清市的,收回支持和奖励所得。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明材料和支持、奖励、激励的,一经发现撤销其相应资格,有关部门有权责令退回相应所得或采取相应法律手段,并记入临清市信用档案。
第十八条 本政策认定的支持、奖励、激励,按照现有程序办理,由负责双招双引业务的市属国有公司负责兑现。
第十九条 本政策支持、奖励、激励的项目、人才、机构和引荐单位,有义务接受临清市有关部门对支持、奖励、激励事项的监督、审计、函询和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管理行为。
第二十条 本政策所涉及的项目、人才、专利、机构、服务业、总部机构,原则上应符合上级考核要求。
第二十一条 已享受上级财政奖励的,扣除已享受部分。
第二十二条 本政策如与相关法律、法规冲突的,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各级各单位要规范招商引资行为,切实加强招商引资领域政务诚信建设,认真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不得以单位调整、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毁约。各级各单位原则上不得自行出台优惠政策。根据培植产业需要,需出台招商优惠政策的,一律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方可执行。各级、各单位以招商引资名义签约的项目,需报市“双招双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按照流程依法依规签约。
第二十三条 招才引智有关政策措施按照《关于实施“人才兴临”行动做好新形势下引才用才工作的若干措施(试行)》(临发〔2020〕16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政策措施自2022年3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3月23日。
第二十五条 本政策由临清市“双招双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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