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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QDR-2024-0010001
临清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临清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政字〔2024〕61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临清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临清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4日
临清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工信部等7部委联合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满足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监督管理以及相关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规定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机构,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的企业法人,或者在本市依法设立的企业分支机构。
第三条【基本原则】本市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统筹规范、有序协调发展网约车,实现网约车与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分类管理、协调发展,为市民提供高品质、多样化出行服务,为乘客提供高品质、个性化出行服务。
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动巡游车改革创新,科学化解网约车经营对巡游车经营的冲击和影响,稳定巡游车和网约车从业人员思想,并落实国家、省、市对巡游车方面的优惠政策,防止巡游车传统产业灭失,促进传统产业与新型产业同步发展。
鼓励巡游车企业为网约车经营机构提供服务,网约车经营机构不得排斥、限制巡游车使用网络服务平台。
第四条【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建立网约车发展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制定网约车发展有关政策,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网约车监督管理;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发展改革、市场监管、行政审批、金融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信、通信、公安、商务、税务、工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运力调控】本市网约车运力规模应当符合交通发展规划和交通功能定位,与本市道路交通承载能力相适应,与公共交通和巡游车出行服务相协调。
第二章 网约车经营机构
第六条【申请许可】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网约车经营机构,在本市应具有相应的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应当符合《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并按照《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行政许可。
1、向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部门提供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请的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进行审核。
2、向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部门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经营许可】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20 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提报省级相关部门取得线上认定结果的时间不计入时限。
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颁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网约车经营许可有效期为 4 年。
在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被许可人应当向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延续许可有效期。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八条【经营区域】本市网约车经营区域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上载明经营区域的具体范围。
本市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第九条【暂停或终止运营】网约车经营机构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
第十条【车辆条件要求】拟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登记注册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且车辆从初次登记之日起至申请日的时间不超过2年;
(二)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网络预约出租客运,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三)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如纯电动汽车、氢燃料电池汽车,车辆的轴距不小于2700毫米,综合工况续航里程达到 400千米以上;
非新能源汽车轴距不小于 2700 毫米,车辆购置的价格 10万元以上(含增值税);
以上两款规定2700毫米的轴距要求,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初次登记不满两年的车辆,车辆的轴距要求可降低标准至不小于2550毫米。
(四)安装符合规定要求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内置监控(带同步音频及储存功能)、应急报警装置,必须与临清市数字交通监控中心联网、与网约车经营机构联通;
(五)车辆有明显规范的服务标识,但要区别于巡游车的顶灯、载客灯等标识;
(六)车辆保险标准按照巡游出租车标准执行。
(七)登记在个人名下的,车辆所有人应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名下没有登记的其他网约车;登记在企业名下的,应当不存在权属争议,具有与车辆规模相适应的管理能力。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运输证申请】申请人应当向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本市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车辆购置发票、行驶证、保险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车辆所有者为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五)车辆所有者为个人的,应当提交车辆所有者的身份证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车辆所有者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办理申请的,除前述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双方签订的有效委托协议;
(七)提供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安装证明。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运输证配发】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经营机构申请,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向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审核不通过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依法告知相应救济途径。
已经取得《巡游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在证件有效期内可以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业务。
第十三条【车辆退出要求】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限起始日为发证之日,届满日为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之日起顺延8年,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与网约车相互转化的,按照网约车报废标准报废。其他类型营运载客汽车与网约车相互转化的, 按照该类型营运载客汽车报废标准和网约车报废标准中先行达到的标准报废。
营运期限不满8年,申请退出网约车经营的,由原许可机关核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四章 网约车驾驶员
第十四条【驾驶员条件要求】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五)身心健康,无传染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残疾病史;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驾驶员证办理】由聊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驾驶员或者网约车经营机构的申请,按《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已经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在证件有效期内可以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业务。
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注册后上岗参加继续教育、诚信考核。
第五章 经营服务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网约车经营机构责任】网约车经营机构提供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用交通运输部和省公安厅《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的平台名称依法经营,平台名称是具有法定效力的行政备案,禁止利用获得经营资格的平台名称运行两个以上不同品牌名称对外经营,防止误导监管部门、司机和消费者。
(二)提供服务的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
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运营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三)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提供驾驶员服务企业或驾驶员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四)充分保障乘客权益,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及时向乘客出具合法发票,并应当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
(五)依法经营,诚信纳税,自觉接受税务管理。
(六)鼓励研发适用于老人、小孩的软件入口,方便操作使用,为老人、小孩出行提供最大的便利保证。
(七)不得为非营运小客车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合乘或拼车服务为名义为非营运小客车提供非法运营服务。
(八)具备安全生产法规、交通运输行业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按照山东省交通运输厅《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检查指南》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营运车辆、从业人员安全生产。
(九)《暂行办法》规定的有关经营要求。
第十七条【网约车驾驶员责任】网约车驾驶员提供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文明驾驶,礼貌服务;
(二)按要求保持车辆容貌整洁和车内卫生干净;
(三)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四)按照规定使用相关运营设备开展服务,发现设备功能故障、损坏的,应当在排除故障后运营;
(五)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六)不得违法从事导游活动或者欺骗诱导乘客购买旅游服务、旅游商品;
(七)发现乘客遗留物品的,主动提醒和归还,无法归还的,及时自行送交或者通过网约车经营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八)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不得超出服务约定违规收费;
(九)履行和承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责任。
第十八条【乘客责任】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
(二)不得指使网约车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
(三)不得在车内吸烟和向外抛掷废弃物;
(四)按照合同约定乘车和支付费用;
(五)要求驾驶员送还遗漏在所乘车辆物品的,应当支付必要的保管、运输费用;
(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经营服务质量】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网约车经营服务监督管理,运用乘客评价、政府部门监管等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质量测评,并向社会公布结果。
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建立网约车经营机构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十条【投诉举报】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投诉受理机制,公布受理投诉的联系方式,方便受理乘客和网约车驾驶员的投诉举报。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办理意见,情况复杂的按规定批准后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查处违法行为】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通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税务、市场监管、文化和旅游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据《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经营机构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网约车经营机构长期从事非法经营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转至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该网约车经营机构的经营许可。同时,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该网约车经营机构的非法经营行为向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抄报,依规实施信用惩戒。
第二十二条【信用信息】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通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税务、市场监管、文化和旅游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经营机构和驾驶员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经营机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法律责任,法律、法规、规章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有关术语解释如下:
“在本市有相应服务机构和服务能力”是指在本市行政管辖区内有线下服务能力所需要的场所,并配备相应的服务人员,能够满足线上线下运营服务要求。
“禁止利用获得经营资格的平台名称运行两个以上不同品牌名称对外经营”是指不得采用交通运输部和省公安厅《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备案名称以外的其他品牌名称进行经营,其他品牌名称没有进行备案,不具有合法合规性。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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