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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工作透明度,保障广大群众对市场监管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更好地为临清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各项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我局在市场监管各项工作过程中制作、获得或者拥有的信息。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及时、准确、合法、公平、保密的原则。
第三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向社会公开:
(一)局领导班子成员的工作分工情况;
(二)局机构设置、科室职能和管理权限;
(三)局机关工作动态;
(四)局机关人事信息;
(五)市场监管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六)局机关规范性文件;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被行政执法单位的商业秘密;
(三)个人隐私;
(四)正在研究讨论,尚未作出决定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可采用以下任何一种方式:
(一)政府网站、局微信公众号;
(二)本局公文;
(三)广播、电视、报纸等公众媒体;
(四)召开新闻发布会和全局干部职工大会;
(五)公告栏等。
第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本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可以网络申请、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申请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二)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三)申请时间。
第八条 局属有关单位收到申请书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主要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答复申请人时,应当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法律文书》格式要求。
局属有关单位对申请公开的内容是否适宜现时公开不能确定的,应报分管局领导审查决定,重大事项的公开应报局主要领导审查决定。
局属有关单位对申请公开的内容是否涉密不能确定的,应提交局保密领导小组审查。
第九条 按照“谁审批谁公开、谁检查谁公开、谁抽检谁公开、谁处罚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原则,局主要领导对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对其分管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领导责任,对其分管单位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核;各有关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
第十条 相关单位隐匿或提供虚假的公开信息,或者泄露国家秘密、被行政执法单位的商业秘密,给国家、组织或个人利益造成损失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科室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临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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