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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确保政府信息及时、完整地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主动公开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我局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它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四条 局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以前,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五条 局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部门确定。对于涉密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六条 局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它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要在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上级的要求编制、公布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九条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认真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将视情况追究直接责任者和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由临清市司法局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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