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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规范市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建立公开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回应社会关切,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结合局机关和我市卫生健康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是指市卫生健康局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纸质、电磁介质以及其他载体形式予以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市卫生健康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市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工作计划;
(二)组织维护和更新市卫生健康局公开的信息;
(三)指导、督促各科室、单位依据各自职责落实信息公开任务,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四)统一受理和分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向市卫生健康局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并对各相关责任处室的办理和答复工作进行指导、督查;
(五)组织编制市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和年度工作报告;
(六)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七)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局机关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本科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好本科室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指派一名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同志担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具体抓好工作落实。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七条 政府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侵犯个人隐私。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八条 市卫生健康局机关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机构职能,包括局领导班子成员和机构设置、主要职责等;
(二)政策法规,包括卫生健康工作的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重要工作部署;
(三)规划计划,包括全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卫生健康专项规划、年度卫生健康工作要点、重要卫生健康专项工作方案等;
(四)市卫生健康局部门预算、部门决算;
(五)市卫生健康局作为审批主体的行政许可及其他审批事项的具体名称、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示范文本、办理情况,收费项目、依据和标准;
(六)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统计信息;
(七)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以及干部任免、公务员考录、招标采购等其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信息;
(八)工作动态,包括综合管理、人事管理、规划信息、财务管理、法制建设、体制改革、卫生应急、疾病防控、爱国卫生、医政医管、公共卫生、基层妇幼健康、综合监督、基本药物管理、计划生育、家庭发展、流动人口、新闻宣传、健康促进、中医药工作、机关党建、精神文明建设、行风建设等方面政策措施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情况;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公开的事项。
第九条 市卫生健康局拟订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向社会征求意见。
第十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市卫生健康局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对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危害他人生命安全的;
(五)内部管理信息以及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免于公开的其他情形。
市卫生健康局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者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第十一条 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通知》、《卫生工作国家秘密范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政府信息(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进行保密审查。
对拟公开的一般性政府信息,由承办科室进行保密审查,经局分管领导审定后予以公开;对拟公开的重要信息,由承办科室初审、局办公室审核、经局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审定后予以公开。
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或者公开后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重要政府信息,除履行以上程序外,需经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批。
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章 主动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市卫生健康局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市人民政府网站(网址为:http://www.linqing.gov.cn/)发布,也可采取现场查阅、新闻发布会、其他新闻媒体、印刷品等辅助性公开形式。
第十三条 局机关各科室应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确定的主动公开范围,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在主动公开范围内,承办科室认为不宜公开的事项,应提出书面理由,经分管领导核签后,由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机关各科室在应主动公开的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须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特殊情况于15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对于印发的文件,各承办科室应注明 “信息公开形式”,并由分管领导核签。经承办科室校对无误后发布。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当面等形式向市卫生健康局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并按要求填写《临清市卫生健康信息公开申请表》。
市卫生健康局不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业务。
第十七条 局办公室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组织实施;各科室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政策把关和信息提供。
第十八条 办公室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予以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因客观原因,需延期答复的,应经分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对不能当场答复的申请,由办公室按工作职责批转相关科室提供信息内容。承办科室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或批转件要求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并报分管领导审批后,予以答复。
对由政府信息公开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由政策法规股牵头,相关科室必须按照规定时限提供有关材料,并做好配合工作。
第二十条 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或者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重要信息公开事项,除履行以上程序外,须报请局主要领导审批。
第二十一条 各相关科室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二条 各相关科室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一般不得公开;但相关科室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经主要领导批准后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三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按下列情形分别予以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市卫生健康局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属于部分公开范围的,说明理由和依据,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二十四条 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可以不重复答复。
第二十五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六条 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依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统一收取。除此以外,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其他费用。
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分管领导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市卫生健康局年度预算。
第二十八条 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局机关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做到同部署、同考核。
第二十九条 办公室定期对各科室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条 由办公室牵头组织对各科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对成绩优异的年终予以表彰;对工作不力的,按规定予以处理。考核的主要内容是: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是否及时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及时答复;
(三)对申请人依法可以获得的政府信息是否及时提供;
(四)对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进行保密审查;
(五)对群众举报或投诉的问题,是否及时进行整改。
第三十一条 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视情况予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完善社会监督机制,畅通监督渠道,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监督市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民主评议卫生和计划生育行风活动的重要内容,主动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设立监督投诉电话。由纪检组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举报或投诉,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卫生健康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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