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明确我市引黄灌区农业用水终端价格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文件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决策部署,推进黄河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依据成本监审的情况,临清市发展和改革局、临清市水利局和临清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明确我市引黄灌区农业用水终端价格的通知》。
二、文件制定依据
1、《山东省农业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鲁价格一发〔2017〕148号)
2、《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聊政办发〔2016〕19号)
三、适用范围
由政府、村集体等投资建设的泵灌、井灌等农田水利灌溉工程项目农业用水价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价格。
四、文件主要内容
1、本次制定的农业用水(含卫运河、马颊河)终端价格为最高限价。
(一)粮食作物用水价格标准:提灌区0.28元/m3;井灌区0.33元/m3。
(二)经济作物以及养殖等用水价格标准:提灌区0.30元/m3;井灌区0.35元/m3。
(三)对不能实现灌溉水量按方计量的,可采取“以电折水”、“以时折水”等计价方式,终端到户价格由供用水双方协商确定。
2、农业灌溉按照“多用水多付费”原则,实行分类分档水价。根据用水总量控制目标、农业水权分配和农业生产用水实际情况,粮食作物年度农业灌溉定额水量240m3/亩;经济作物按不同栽培方式分别制定年度农业灌溉定额水量,其中露地栽培280m3/亩、设施栽培500m3/亩;畜牧业按类别分别制定,其中大牲畜40m3/头(只)·年、小牲畜7m3/头(只)·年、家禽0.5m3/头(只)·年,水产养殖定额水量最高700m3/亩·年。用水户超量用水时,超定额50%(含)以内部分,按照终端执行水价1.5倍征收;超定额50%以上部分,按照终端执行水价2倍征收。
3、本通知自2023年3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3月5日。
解读机构:临清市发改局
联系人:彭晓然
联系电话: 0635-7212196
地址:山东省临清市三和路中段沙窝屯4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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