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信息
  • 行政复议部门名称:聊城市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联系地址: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行政复议部门电话:0635-2351614 行政诉讼部门名称:聊城市临清市人民法院行政诉讼部门地址: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行政诉讼联系电话:0635-2418801 发文时间:2024-04-23
  • 为保障全省生猪及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依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危害肉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现公告如下: 一、严格执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0倍以上 20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和个人对生猪、 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0 倍以上 20 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注入其他物质的,还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 日以上 15 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对生猪、生猪产品注入“瘦肉精” “肾上腺素”“阿托品”等国家禁止使用的物质,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生猪产品,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依法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相关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鼓励、保护广大群众积极举报私屠滥宰等危害肉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提供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特此公告。 临清市农业农村局举报电话: 0635-6052621临清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4月3日 发文时间:2024-04-03
  • 发文时间:2024-03-28
  • 临清市统计局 2024年度行政检查计划,,临清市统计局 2024年度行政检查计划.doc 发文时间:2024-03-14
  • 关于印发《山东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印发20231228),,关于印发《山东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印发20231228).pdf 发文时间:2024-01-17
  • 公示内容-统计局.xls 发文时间:2024-01-15
  • 发文时间:2024-01-12
  • 【执法职责、执法权限、权力事项】临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权力事项信息表,,序号权力事项名称种类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承办机构执法权限对应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及依据办理程序和时限救济渠道1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未按规定公示有关信息或终止信息,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违反规定的平台内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通过)第七十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二)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信息的;(三)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违反前款规定的平台内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以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通过)第八十七条:“依法负有电子商务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职责中所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581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801 2对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规定提供搜索结果,或者违反规定搭售商品、服务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通过)第七十七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搜索结果,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搭售商品、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第十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以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通过)第八十七条:“依法负有电子商务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职责中所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582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802 3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不及时退还押金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通过)第七十八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不及时退还押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一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以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通过)第八十七条:“依法负有电子商务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职责中所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583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803 4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按规定履行核验、登记义务,未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或协助提供有关信息,未按规定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未按规定履行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通过)第八十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核验、登记义务的;(二)不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三)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非经营用户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节有关规定。”;第二十八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为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办理登记提供便利。……”;第二十九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存在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三十一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以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通过)第八十七条:“依法负有电子商务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职责中所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584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804 5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建立平台交易规则等管理制度并按规定公示,修改交易规则未按规定公开征求意见或提前公示、或者阻止平台内经营者退出,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未为消费者提供评价途径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评价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通过)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二)修改交易规则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提前公示修改内容,或者阻止平台内经营者退出的;(三)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的;(四)未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的评价的。”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以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通过)第八十七条:“依法负有电子商务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职责中所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585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805 6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交易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通过)第八十二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或者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以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通过)第八十七条:“依法负有电子商务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职责中所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586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806 7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通过)第八十三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以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通过)第八十七条:“依法负有电子商务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职责中所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587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807 8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通过)第八十四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由有关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二条:“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五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专利纠纷处理和调解办法》(2016年3月山东省政府令第296号)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电子商务平台提供方拒不对专利侵权产品相关网页采取删除、屏蔽或者断开链接等措施的,由专利行政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以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通过)第八十七条:“依法负有电子商务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职责中所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588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808 9对行政事业性收费乱收费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1990年12月通过,2016年3月修正)第五条:“省及其以下各级物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第十九条:“下列行为属于乱收费行为:(一)超越管理权限设立收费项目或制定收费标准的;(二)违反收费审批程序的;(三)超出规定的收费范围,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四)不实施管理行为或不提供服务而收费的;(五)不使用规定的票据收费或擅自扩大票据适用范围的;(六)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继续收费的;(七)不按规定要求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收费行为。”第二十条:“有前条行为之一的,由物价检查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一)通报批评;(二)责令停止或纠正乱收费行为;(三)责令将全部非法收费款退还给交费单位或个人。无法退还的,由物价部门予以没收。当年无力退还的,由财政部门扣减其翌年的行政事业经费;(四)对有乱收费行为的单位和直接责任者处以罚款;(五)建议监察或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以上处罚,可以并处。罚没款,由物价部门缴同级财政。”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4年1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7号,2016年4月修正)第十五条:“对乱收费行为的处罚,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凡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而擅自收费的,由物价检查机构责令其将全部非法收费款退还给交费单位或个人,无法退还的,由物价检查机构予以没收,并处以收费总额5%至30%的罚款。对继续擅自收费的,除按上述规定给予处罚外,对直接责任者由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临清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1990年12月通过)第二十二条:“各级物价、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必须加强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秉公办事,严格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589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809 10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价格紧急措施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价格法》(1997年12月通过)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2.【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2月国务院令第585号,2010年11月修订)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第十条:“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二)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三)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四)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五)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六)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第十一条:“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按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价格法》(1997年12月通过)第四十六条:“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2.【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2月国务院令第585号,2010年11月修订)第二十四条:“价格执法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590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810 11对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价格法》(1997年12月通过)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2.【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2月国务院令第585号,2010年11月修订)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3.【行政法规】《退耕还林条例》(2002年12月国务院令第367号公布,2016年2月修订)第五十九条。4.【部委规章】《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1995年1月国家计委令第4号,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5.【部委规章】《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2022年4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6号)第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三条。6.【部委规章】《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1999年8月国家计委令第2号)第十八条。临清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价格法》(1997年12月通过)第四十六条:“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2.【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2月国务院令第585号,2010年11月修订)第二十四条:“价格执法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591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811 12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价格法》(1997年12月通过)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2.【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2月国务院令第585号,2010年11月修订)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3.【部委规章】《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2022年4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6号)第五条至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临清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价格法》(1997年12月通过)第四十六条:“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2.【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2月国务院令第585号,2010年11月修订)第二十四条:“价格执法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592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812 13对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价格法》(1997年12月通过)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第四十四条:“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2.【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2月国务院令第585号,2010年11月修订)第十四条:“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临清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价格法》(1997年12月通过)第四十六条:“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2.【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2月国务院令第585号,2010年11月修订)第二十四条:“价格执法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593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813 14对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价格法》(1997年12月通过)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第四十三条:“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价格法》(1997年12月通过)第四十六条:“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594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814 15对经营者依托国家机关或者以国家机关的名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服务价格管理办法》(2011年9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2018年1月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者依托国家机关或者以国家机关的名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服务价格管理办法》(2011年9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第二十五条:“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服务价格管理工作中,泄露国家秘密、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595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815 16对物业服务企业未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调整后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报送备案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8年5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调整后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报送备案,或者未按规定公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收益资金和车位场地使用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价格法》(1997年12月通过)第四十六条:“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596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816 17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公示、使用、管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收益资金和车位场地使用费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8年5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调整后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报送备案,或者未按规定公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收益资金和车位场地使用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程序调整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管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收益资金和车位场地使用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临清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价格法》(1997年12月通过)第四十六条:“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597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817 18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程序调整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8年5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程序调整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管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收益资金和车位场地使用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临清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价格法》(1997年12月通过)第四十六条:“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598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818 19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物业公共服务费减免差额部分补偿给物业服务企业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8年5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因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等原因造成配套设施设备、道路通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标准,致使物业公共服务费减免,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差额部分补偿给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价格法》(1997年12月通过)第四十六条:“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599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819 20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免费配备出入证件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8年5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免费配备出入证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价格法》(1997年12月通过)第四十六条:“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600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820 21对混淆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通过,2019年4月修正)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二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临清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通过,2019年4月修正)第三十条:“监督检查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601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821 22对商业贿赂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通过,2019年4月修正)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第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二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临清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通过,2019年4月修正)第三十条:“监督检查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602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822 23对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通过,2019年4月修正)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2.【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通过,2013年10月修正)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临清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通过,2019年4月修正)第三十条:“监督检查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2.【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通过,2013年10月修正)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603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823 24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通过,2019年4月修正)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一条:“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临清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通过,2019年4月修正)第三十条:“监督检查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604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824 25对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通过,2019年4月修正)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临清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通过,2019年4月修正)第三十条:“监督检查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605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825 26对商业诋毁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通过,2019年4月修正)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临清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通过,2019年4月修正)第三十条:“监督检查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606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826 27对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通过,2019年4月修正)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四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临清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通过,2019年4月修正)第三十条:“监督检查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607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827 28对拒绝、阻碍反不正当竞争调查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通过,2019年4月修正)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八条:“妨害监督检查部门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拒绝、阻碍调查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临清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通过,2019年4月修正)第三十条:“监督检查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608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828 29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直销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3号,2017年3月17日国务院令676号修订)第三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临清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违法直销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3号,2017年3月17日国务院令676号修订)第三十八条:“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许可或者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的许可,由作出许可决定的有关部门撤销。”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609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829 30对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直销经营许可或者直销业务分支机构许可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3号,2017年3月17日国务院令676号修订)第三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第四十条:“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设定的许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撤销其相应的许可,申请人不得再提出申请;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临清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违法直销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3号,2017年3月17日国务院令676号修订)第三十八条:“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许可或者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的许可,由作出许可决定的有关部门撤销。”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610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830 31对直销企业有关申请事项发生重大变更,未报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3号,2017年3月17日国务院令676号修订)第三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第十一条:“直销企业有关本条例第八条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第四十一条“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不再符合直销经营许可条件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临清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违法直销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3号,2017年3月17日国务院令676号修订)第三十八条:“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许可或者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的许可,由作出许可决定的有关部门撤销。”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611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831 32对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3号,2017年3月17日国务院令676号修订)第三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第四十二条:“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临清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违法直销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3号,2017年3月17日国务院令676号修订)第三十八条:“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许可或者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的许可,由作出许可决定的有关部门撤销。”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612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832 33对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3号,2017年3月17日国务院令676号修订)第三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第四十三条:“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对直销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对直销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临清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违法直销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3号,2017年3月17日国务院令676号修订)第三十八条:“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许可或者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的许可,由作出许可决定的有关部门撤销。”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613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833 34对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规招募直销员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3号,2017年3月17日国务院令676号修订)第三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第四十四条“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招募直销员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临清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违法直销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3号,2017年3月17日国务院令676号修订)第三十八条:“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许可或者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的许可,由作出许可决定的有关部门撤销。”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614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834 35对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3号,2017年3月17日国务院令676号修订)第三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违法直销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3号,2017年3月17日国务院令676号修订)第三十八条:“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许可或者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的许可,由作出许可决定的有关部门撤销。”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615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835 36对直销企业违规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或者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3号,2017年3月17日国务院令676号修订)第三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第四十六条:“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对授课人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是直销培训员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培训员资格。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2.【部委规章】《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2005年11月1日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3号)第十三条:“商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直销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负责对直销培训进行监管……”;第十五条:“直销企业、直销培训员进行直销培训,违反《直销管理条例》或本办法的,以及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培训的,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予以查处。”临清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违法直销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3号,2017年3月17日国务院令676号修订)第三十八条:“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许可或者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的许可,由作出许可决定的有关部门撤销。”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616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836 37对直销员违规推销产品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3号,2017年3月17日国务院令676号修订)第三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第二十二条:“直销员向消费者推销产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出示直销员证和推销合同;(二)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进入消费者住所强行推销产品,消费者要求其停止推销活动的,应当立即停止,并离开消费者住所;(三)成交前,向消费者详细介绍本企业的退货制度;(四)成交后,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和由直销企业出具的含有退货制度、直销企业当地服务网点地址和电话号码等内容的售货凭证。”;第四十七条:“直销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并对直销企业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违法直销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3号,2017年3月17日国务院令676号修订)第三十八条:“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许可或者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的许可,由作出许可决定的有关部门撤销。”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617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837 38对直销企业违规支付直销员报酬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3号,2017年3月17日国务院令676号修订)第三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第二十四条:“直销企业至少应当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第四十九条:“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临清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违法直销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3号,2017年3月17日国务院令676号修订)第三十八条:“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许可或者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的许可,由作出许可决定的有关部门撤销。”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618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838 39对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未实行完善的换货、退货制度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3号,2017年3月17日国务院令676号修订)第三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第二十五条:“直销企业应当建立并实行完善的换货和退货制度。消费者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或者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自消费者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员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应当自直销员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不属于前两款规定情形,消费者、直销员要求换货和退货的,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办理换货和退货。”;第四十九条:“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临清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违法直销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3号,2017年3月17日国务院令676号修订)第三十八条:“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许可或者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的许可,由作出许可决定的有关部门撤销。”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619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839 40对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3号,2017年3月17日国务院令676号修订)第三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第二十八条:“直销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直销企业信息报备和披露的内容、方式及相关要求,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第五十条:“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临清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违法直销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3号,2017年3月17日国务院令676号修订)第三十八条:“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许可或者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的许可,由作出许可决定的有关部门撤销。”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620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840 41对直销企业违规存缴、使用保证金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3号,2017年3月17日国务院令676号修订)第三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第五章“保证金……”;第五十一条:“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五章有关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临清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违法直销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3号,2017年3月17日国务院令676号修订)第三十八条:“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许可或者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的许可,由作出许可决定的有关部门撤销。”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621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841 42对组织、策划传销,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和个人参加传销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4号)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第二十四条:“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临清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传销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行政法规】《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4号)第二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传销行为,或者发现传销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传销行为,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622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842 43对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或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4号)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第二十六条:“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通知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予以处罚。”临清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传销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行政法规】《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4号)第二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传销行为,或者发现传销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传销行为,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623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843 44对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查处传销中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4号)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传销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行政法规】《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4号)第二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传销行为,或者发现传销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传销行为,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624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844 45对拒绝、阻碍反垄断调查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反垄断法》(2007年8月通过,2022年6月修正)第十三条第二款:“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第六十二条:“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nbsp;对单位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或者销售额难以计算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规范性文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反垄断执法授权的通知》(2018年12月国市监反垄断〔2018〕265号)“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反垄断执法工作,以本机关名义依法作出处理。”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反垄断统一执法直接实施责任: 1.根据省市场监管局委托或在市级市场监管局组织下,开展反垄断执法调查。1.【法律】《反垄断法》(2007年8月通过,2022年6月修正)第六十六条:“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625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845 46对垄断协议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反垄断法》(2007年8月通过,2022年6月修正)第十三条第二款:“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第五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可以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的,适用前款规定。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nbsp;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2.【规范性文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反垄断执法授权的通知》(2018年12月国市监反垄断〔2018〕265号)“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反垄断执法工作,以本机关名义依法作出处理。”临清市市场监管局根据需要,协助开展反垄断调查直接实施责任: 1.根据省市场监管局委托或在市级市场监管局组织下,开展反垄断执法调查。1.【法律】《反垄断法》(2007年8月通过,2022年6月修正)第六十六条:“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626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846 47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反垄断法》(2007年8月通过,2022年6月修正)第十三条第二款:“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第五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2.【规范性文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反垄断执法授权的通知》(2018年12月国市监反垄断〔2018〕265号)“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反垄断执法工作,以本机关名义依法作出处理。”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反垄断统一执法直接实施责任: 1.根据省市场监管局委托或在市级市场监管局组织下,开展反垄断执法调查。1.【法律】《反垄断法》(2007年8月通过,2022年6月修正)第六十六条:“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627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847 48对非法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买卖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销售军服仿制品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军服管理条例》(2009年1月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第547号令)第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数额巨大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二)买卖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三)生产、销售军服仿制品的。”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行政法规】《军服管理条例》(2009年1月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第547号令)第十七条:“公务员和现役军人在军服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628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848 49对转让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或者生产技术规范,或者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未经改制、染色等处理的军服、军服专用材料残次品,未将军服生产中剩余的军服专用材料妥善保管、移交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军服管理条例》(2009年1月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第547号令)第十三条第一款:“军服承制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转让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或者生产技术规范,或者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二)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未经改制、染色等处理的军服、军服专用材料残次品的。(三)未将军服生产中剩余的军服专用材料妥善保管、移交的。”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行政法规】《军服管理条例》(2009年1月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第547号令)第十七条:“公务员和现役军人在军服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629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849 50对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军服管理条例》(2009年1月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第547号令)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行政法规】《军服管理条例》(2009年1月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第547号令)第十七条:“公务员和现役军人在军服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630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850 51对未经批准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国务院令第129号,2018年9月第二次修订)第十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以相当于销售额二倍以下的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631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851 52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年12月修订)第七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临清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632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852 5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10月通过,2017年12月修订)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临清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行政法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年5月国务院令第498号,2014年2月修订)第二十九条:“登记机关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633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853 54对个体工商户因经营范围涉及的登记前置许可被撤销不得再从事某项业务,但其名称又表明仍在开展该项业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名称变更登记的;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市场主体名称权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2008年12月31日国家工商总局令38号,据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公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四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条:“个体工商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一)因经营范围涉及的登记前置许可被撤销不得再从事某项业务,但其名称又表明仍在开展该项业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名称变更登记的;(二)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市场主体名称权行为的。”临清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行政法规】《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4月国务院令第596号, 2016年2月修订)第二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或者侵害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634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854 55对个人独资企业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通过)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临清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通过)第四十一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635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855 56对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通过)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通过)第四十一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636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856 57对个人独资企业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伪造营业执照和承租、受让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通过)第三十五条:“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伪造营业执照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通过)第四十一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637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857 58对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通过)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临清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通过)第四十一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638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858 59对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通过)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通过)第四十一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639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859 60对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通过,2006年8月修订)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通过,2006年8月修订)第一百零四条:“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合伙企业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640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860 61对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通过,2018年10月修订)第六十九条: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2.【法律】《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订)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通过,2018年10月修订)第八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2.【法律】《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订)第六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641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861 62对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通过,2006年8月修订)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临清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通过,2006年8月修订)第一百零四条:“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合伙企业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642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862 63对无照经营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2017年8月国务院令第684号)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方面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行政法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2017年8月国务院令第684号)第十七条:“查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643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863 64对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2017年8月国务院令第684号)第十四条:“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方面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行政法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2017年8月国务院令第684号)第十七条:“查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644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864 65对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国务院令第315号,2017年3月修正,2020年11月第3次修订)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未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办理手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临清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方面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国务院令第315号,2017年3月修正)第四十七条:“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645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865 66对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进口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1号,2016年2月修正,2020年11月第4次修订)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进口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方面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行政法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1号,2016年2月修正)第三十八条:“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646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866 67对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1997年1月国务院令第210号,2016年2月修正,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临清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方面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647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867 68对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逾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2号)第六十三条:“单位违反本条例,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临清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方面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行政法规】《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五十四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电影片的制片、发行和放映单位,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648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868 69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8月通过,2009年8月修正,2019年8月第3次修订)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2.【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国务院令第248号,2018年3月修订,2020年11月第5次修订)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方面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国务院令第248号,2018年3月修订)第三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649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869 70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8月通过,2009年8月修正,2019年8月第3次修订)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负责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方面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国务院令第248号,2018年3月修订)第三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650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870 71对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国务院令第248号,2018年3月修订,2020年11月第5次修订)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方面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国务院令第248号,2018年3月修订)第三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651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871 72违法发布虚假广告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2021年4月修改,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652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872 73广告内容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歌、国徽;……”;第十条:“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2021年4月修正,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653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873 74违法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二)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2021年4月修正,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654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874 75广告内容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身心健康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三)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五)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六)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2021年4月修正,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655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875 76违法发布母乳代用品广告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广告法》(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三)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2021年4月修正)第七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656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876 77违法发布烟草广告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二条:“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2021年4月修正,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657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877 78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2021年4月修正,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五)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2021年4月修正,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658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878 79违法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2021年4月修正,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 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2021年4月修正,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659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879 80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使用医药用语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2021年4月修正,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2021年4月修正,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660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880 81违法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或者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2.【法律】《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3.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4.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2021年4月修正,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3.【法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661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881 82违法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662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882 83违法发布酒类广告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三条:“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二)出现饮酒的动作;(三)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四)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663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883 84违法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四条:“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664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884 85违法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665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885 86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2.【部委规章】《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2015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0号)第二十一条“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2005年3月通过,2021年修订)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布、经营商品房销售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处罚。”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666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886 87违法发布种子、种植养植广告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667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887 88利用不具备资格的广告代言人发布广告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668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888 89在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教材等发布广告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669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889 90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条第二款:“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二)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670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890 91未经审查发布特殊商品和服务广告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671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891 92广告内容不准确、不清楚、不明白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八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672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892 93发布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673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893 94发布不具有可识别性广告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四条:“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674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894 95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675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895 96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未履行广告审查义务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四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676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896 97广告代言人违法代言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二条:“广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二)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三)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四)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677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897 98擅自向特定对象发送广告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678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898 99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679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899 100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履行制止违法广告义务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五条:“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停止相关业务。”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680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900 101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681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901 102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发布广告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卫生部令第26号公布)第五条:“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第六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五)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六)淫秽、迷信、荒诞的;(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八)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第七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没有具体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第七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682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902 103违反《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发布广告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公布)第七条:“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第十一条:“农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2021年4月修正)第七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683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903 104违反《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发布广告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公布)第三条:“下列兽药不得发布广告:(一)兽医医疗单位配制的兽药制剂;(二)所含成份的种类、含量、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的兽药;(三)临床应用发现超出规定毒副作用的兽药;(四)国务院农牧行政管理部门明令禁止使用的,未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药。”;第五条:“兽药广告不得与其他兽药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第七条:“兽药广告中不得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第九条:“兽药广告中兽药的使用范围不得超出国家兽药标准的规定。”;第十条:“兽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2021年4月修正)第七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684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904 105擅自发布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广告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2002年5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对未经批准发布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第七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685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905 106广告语言文字不符合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公布, 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公布, 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 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员用语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有关单位作出处理。 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第七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686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906 107对经营者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通过,2013年10月修正)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临清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通过,2013年10月修正)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687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907 108对经营者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通过,2013年10月修正)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临清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通过,2013年10月修正)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688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908 109对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通过,2013年10月修正)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临清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通过,2013年10月修正)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689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909 110对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通过,2013年10月修正)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临清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通过,2013年10月修正)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690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910 111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含有相关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2015年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2020年修订)第十二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二)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提起诉讼的权利;(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五)规定经营者有权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权利;(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七)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第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2015年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2020年修订)第二十条:“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691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911 112对从事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的经营者谎报用工用料,故意损坏、偷换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2015年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2020年修订)第十三条:“从事服务业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从事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的经营者谎报用工用料,故意损坏、偷换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第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2015年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2020年修订)第二十条:“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692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912 113对从事房屋租赁、家政服务等中介服务的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2015年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2020年修订)第十三条:“从事服务业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二)从事房屋租赁、家政服务等中介服务的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第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2015年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2020年修订)第二十条:“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693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913 114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未在其平台显著位置明示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及配套的有关制度,或者未在技术上保证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2017年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0号)第二十二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依法建立、完善其平台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以及配套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制度,在其平台上显著位置明示,并从技术上保证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第三十二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在其平台显著位置明示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及配套的有关制度,或者未在技术上保证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694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914 115对网络商品销售者销售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且未通过显著的方式明确标注商品实际情况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2017年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0号,2020年10月修订)第二十五条:“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完善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商品检验和处理程序。对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销售状态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商品,可以作为全新商品再次销售;对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销售状态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商品而再次销售的,应当通过显著的方式将商品的实际情况明确标注。”第三十三条:“网络商品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销售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且未通过显著的方式明确标注商品实际情况的,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695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915 116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拒绝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采取措施、开展调查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2017年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0号,2020年10月修订)第三十四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拒绝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采取措施、开展调查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696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916 117对经营者发现或者有事实证明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可能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未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和告知消费者的处罚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17年3月通过)第十七条:“经营者发现或者有事实证明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可能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和告知消费者,并依法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此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第七十九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和告知消费者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17年3月通过)第八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当受理消费者投诉未依法受理的;(二)受理消费者投诉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的;(三)处理消费者投诉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未依法处理的;(四)在调解消费争议时,向消费者或者经营者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的;(五)未履行法定抽查检验职责的;(六)发现并认定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可能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未及时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等措施的;(七)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八)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697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917 118对经营者未标明租赁期限、特许经营期限、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事项的处罚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17年3月通过)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除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标明租赁期限。商业特许经营的经营者,应当标明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名称和标记、特许经营期限、经营项目等事项。采用网络、广播、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明示其真实名称、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第七十九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标明租赁期限、特许经营期限、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事项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17年3月通过)第八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当受理消费者投诉未依法受理的;(二)受理消费者投诉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的;(三)处理消费者投诉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未依法处理的;(四)在调解消费争议时,向消费者或者经营者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的;(五)未履行法定抽查检验职责的;(六)发现并认定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可能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未及时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等措施的;(七)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八)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698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918 119对未核验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件等资料的处罚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17年3月通过)第十九条:“商品交易市场的经营管理者、柜台出租者、场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商业特许经营者,应当核验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件等资料,并监督其履行标明真实身份信息的义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广播电视购物平台提供者应当核验进入平台的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件、身份证明等资料,并监督其履行标明真实身份信息的义务。”;第七十九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核验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件等资料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17年3月通过)第八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当受理消费者投诉未依法受理的;(二)受理消费者投诉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的;(三)处理消费者投诉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未依法处理的;(四)在调解消费争议时,向消费者或者经营者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的;(五)未履行法定抽查检验职责的;(六)发现并认定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可能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未及时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等措施的;(七)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八)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699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919 120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广播电视购物平台提供者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未设置告知程序提示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的处罚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17年3月通过)第二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提供发票等购货凭证、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服务单据或者费用明细的,经营者应当及时出具。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广播电视购物平台提供者,应当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告知程序,主动提示消费者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第七十九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设置告知程序提示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17年3月通过)第八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当受理消费者投诉未依法受理的;(二)受理消费者投诉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的;(三)处理消费者投诉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未依法处理的;(四)在调解消费争议时,向消费者或者经营者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的;(五)未履行法定抽查检验职责的;(六)发现并认定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可能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未及时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等措施的;(七)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八)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700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920 121对经营者销售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时未设置显著的提示程序的处罚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17年3月通过)第二十九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的其他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前款经营者应当进行明确标注,并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提示程序,供消费者进行确认。未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的,经营者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第七十九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销售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时未设置显著的提示程序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17年3月通过)第八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当受理消费者投诉未依法受理的;(二)受理消费者投诉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的;(三)处理消费者投诉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未依法处理的;(四)在调解消费争议时,向消费者或者经营者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的;(五)未履行法定抽查检验职责的;(六)发现并认定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可能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未及时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等措施的;(七)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八)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701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921 122对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违反规定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服务,未按照规定退款的或者停业、歇业、变更经营场所未按规定提前通知消费者的处罚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17年3月通过)第三十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经营者违反规定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服务,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继续履行或者退回预付款及其利息,并承担消费者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对退款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未消费的,应当全额退还预付款及其利息;(二)已消费的,应当退还剩余的预付款及其利息;经营者给予折扣、让利的,应当按比例折抵消费,并退还剩余的预付款及其利息。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停业、歇业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并提前三十日以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消费者。”;第七十九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按照规定退款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停业、歇业或者变更经营场所未按规定提前通知消费者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17年3月通过)第八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当受理消费者投诉未依法受理的;(二)受理消费者投诉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的;(三)处理消费者投诉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未依法处理的;(四)在调解消费争议时,向消费者或者经营者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的;(五)未履行法定抽查检验职责的;(六)发现并认定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可能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未及时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等措施的;(七)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八)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702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922 123对汽车经营者在向消费者交付汽车的同时未交付车辆合格证等资料的处罚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17年3月通过)第四十四条:“汽车经营者应当在向消费者交付汽车的同时交付车辆合格证等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严格履行退货、更换、修理义务。”;第七十九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七)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未交付车辆合格证等资料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17年3月通过)第八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当受理消费者投诉未依法受理的;(二)受理消费者投诉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的;(三)处理消费者投诉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未依法处理的;(四)在调解消费争议时,向消费者或者经营者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的;(五)未履行法定抽查检验职责的;(六)发现并认定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可能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未及时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等措施的;(七)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八)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703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923 124对餐饮业经营者设定最低收费,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开瓶费、餐具消毒费等没有合法依据费用的处罚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17年3月通过)第五十三条:“餐饮业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卫生的就餐条件,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使用添加剂。餐饮业经营者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应当明示商品、服务价格和消费金额,不得设定最低消费,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开瓶费、餐具消毒费等没有合法依据的费用。”;第七十九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十)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设定最低收费,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开瓶费、餐具消毒费等没有合法依据费用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17年3月通过)第八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当受理消费者投诉未依法受理的;(二)受理消费者投诉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的;(三)处理消费者投诉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未依法处理的;(四)在调解消费争议时,向消费者或者经营者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的;(五)未履行法定抽查检验职责的;(六)发现并认定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可能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未及时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等措施的;(七)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八)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704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924 125对专利代理机构及专利代理师违规从业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专利代理条例》(2018年11月国务院令第706号)第二十五条:“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一)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手续;(二)就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事务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其他当事人的委托;(三)指派专利代理师承办与其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专利代理业务;(四)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或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五)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第二十六条:“专利代理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办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备案;(二)自行接受委托办理专利代理业务;(三)同时在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四)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其审查、审理或者处理过的专利申请或专利案件进行代理;(五)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或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专利条例》(2013年8月通过)第五十三条。3.【部委规章】《专利代理管理办法》(2019年4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第四十八条。临清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对专利代理从业行为的监督直接实施责任: 1.根据委托,依法依规实施相关行政处罚事项。1.【行政法规】《专利代理条例》(2018年11月6日国务院令第706号)第二十八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705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925 126对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专利代理条例》(2018年11月国务院令第706号)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2.【部委规章】《专利代理管理办法》(2019年4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第四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依据本地实际,要求下一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协助处理专利代理违法违规行为。”临清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对违规代理行为的监督直接实施责任: 1.根据委托,依法依规实施相关行政处罚事项。1.【行政法规】《专利代理条例》(2018年11月国务院令第706号)第二十八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706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926 127对假冒专利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专利法》(根据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六十三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年6月国务院令第306号,2010年1月修订)第八十四条:“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五)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专利条例》(2013年8月通过)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的假冒专利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专利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强化执法人员培训,提高执法水平。第二十八条:“在展览会、展示会、推广会、交易会等展会上,当地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专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难以确定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以产品销售价格乘以所销售产品的数量作为其违法所得。订立假冒专利合同的,以收取的费用作为其违法所得。”临清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对专利权的保护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专利法》(1984年3月通过,2008年12月修订,根据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七十四条:“ 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专利条例》(2013年8月通过)第四十九条:“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707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927 128为假冒专利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处罚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专利条例》(2013年8月通过)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假冒专利,不得为明知是假冒专利提供制造、销售、运输、仓储、隐匿、广告、展示等便利条件。”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为明知是假冒专利提供制造、销售、运输、仓储、隐匿、展示等便利条件的,由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为假冒专利制作、发布广告的,由专利行政部门书面告知,限期改正,并进行公告;逾期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临清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对专利权的保护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专利法》(1984年3月通过,2008年12月修订)第七十四条:“ 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专利条例》(2013年8月通过)第四十九条:“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708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928 129对有关当事人隐瞒、伪造、转移、毁灭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不配合专利行政部门调查取证的处罚行政处罚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专利纠纷处理和调解办法》(2016年3月山东省政府令第296号)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当事人隐瞒、伪造、转移、毁灭与案件有关的证据的,由专利行政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对专利权的保护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专利纠纷处理和调解办法》(2016年3月山东省政府令第296号)第三十七条:“专利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职责的,由上级专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专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709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929 130对展会期间被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的当事人,拒不从展会上撤出认定侵权的展品,销毁或者封存相关宣传材料的处罚行政处罚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专利纠纷处理和调解办法》(2016年3月山东省政府令第296号)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展会期间被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的当事人,拒不从展会上撤出认定侵权的展品,销毁或者封存相关宣传材料的,由专利行政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对专利权的保护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专利纠纷处理和调解办法》(2016年3月山东省政府令第296号)第三十七条:“专利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职责的,由上级专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专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710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930 131违反强制使用注册商标义务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商标法》(1982年8月通过,2013年8月修正,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2.【法律】《烟草专卖法》(1991年6月通过,2015年4月修正)第三十三条:“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注册商标强制使用制度的监管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商标法》(1982年8月通过,2013年8月修正,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七十一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商标管理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711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931 132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商标法》(1982年8月通过,2013年8月修正,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第六十一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2.【行政法规】《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国务院令第358号,2014年4月修订)第八十条:“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将案件情况通报侵权商品提供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第八十二条:“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要求权利人对涉案商品是否为权利人生产或者其许可生产的产品进行辨认。”    3.【部委规章】《商标印制管理办法》(1996年9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7号,2004年8月修订,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次修订)第十三条:“商标印制单位违反第七条规定承接印制业务,且印制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所述的商标侵权行为,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依《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临清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商标法》(1982年8月通过,2013年8月修正,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七十一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商标管理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712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932 133注册商标被许可人违反标明被许可人名称和商品产地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商标法》(1982年8月通过,2013年8月修正,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四十三条:“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行政法规】《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国务院令第358号,2014年4月修订)第七十一条:“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注册商标使用监管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商标法》(1982年8月通过,2013年8月修正,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七十一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商标管理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713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933 134冒充注册商标或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禁止使用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商标法》(1982年8月通过,2013年8月修正,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未注册商标使用监督管理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商标法》(1982年8月通过,2013年8月修正,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七十一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商标管理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714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934 135商标印制单位违反承印验证、印制登记、存档、商标标识出入库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国务院令第315号,2017年修订,2020年11月第3次修订)第四十一条:“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二)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三)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四)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违反国家有关注册商标、广告印刷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2.【部委规章】《商标印制管理办法》(1996年9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7号,2004年8月修订,2020年10月第3次修订)第十一条:“商标印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商标印制监督管理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商标法》(1982年8月通过,2013年8月修正)第七十一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商标管理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715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935 136商标代理组织从业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商标法》(1982年8月通过,2013年8月修正,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六十八条:“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二)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三)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并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商标代理机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商标代理行业组织按照章程规定予以惩戒。”    2.【行政法规】《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国务院令第358号,2014年4月修订)第八十八条:“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行为:(一)以欺诈、虚假宣传、引人误解或者商业贿赂等方式招徕业务的;(二)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诱导他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的;(三)在同一商标案件中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委托的。第八十九条 商标代理机构有商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行为的,由行为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处并将查处情况通报商标局。”    临清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商标代理组织监督管理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商标法》(1982年8月通过,2013年8月修正,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七十一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商标管理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716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936 137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2004年10月国务院令第422号)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行为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工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利用世界博览会标志进行诈骗等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世界博览会标志除依照本条例受到保护外,还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保护。”临清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世界博览会标志专用权保护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商标法》(1982年8月通过,2013年8月修正)第七十一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商标管理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717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937 138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02年2月国务院令第345号,2018年6月修订)第十二条:“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误认的近似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临清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保护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商标法》(1982年8月通过,2013年8月修正)第七十一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商标管理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718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938 139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违反特殊标志许可使用管理义务,超范围使用特殊标志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7月国务院令第202号)第十五条:“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使用人停止使用该特殊标志,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登记:(一)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的;(二)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未签订使用合同,或者使用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的;(三)超出核准登记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使用的。”临清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特殊标志使用监督管理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商标法》(1982年8月通过,2013年8月修正)第七十一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商标管理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719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939 140侵犯特殊标志专有权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7月国务院令第202号)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二)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其特殊标志或者将其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三)有给特殊标志所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其他行为的。”临清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特殊标志专用权保护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商标法》(1982年8月通过,2013年8月修正)第七十一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商标管理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720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940 141将驰名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通过,2013年8月修正,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十四条第五款:“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驰名商标使用监督管理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商标法》(1982年8月通过,2013年8月修正,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七十一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商标管理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721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941 142集体、证明商标注册人对商标的使用怠于管理或控制致使使用商标商品达不到使用管理规则要求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4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号)第二十一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监督管理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商标法》(1982年8月通过,2013年8月修正)第七十一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商标管理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722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942 143集体、证明商标注册人违反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4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号)第十四条:“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成员发生变化的,注册人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变更注册事项,由商标局公告。”;第十五条:“证明商标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的,注册人应当在一年内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第十七条:“集体商标注册人的集体成员,在履行该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集体商标。集体商标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第十八条:“凡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在履行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办理手续。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中的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是指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中的地名。”;第二十条:“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第二十二条:“违反实施条例第四条、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监督管理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商标法》(1982年8月通过,2013年8月修正)第七十一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商标管理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723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943 144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烟草专卖法》(1991年6月通过,2015年4月修正)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销毁印制的商标标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烟草制品商标标识印制监督管理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商标法》(1982年8月通过,2013年8月修正)第七十一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商标管理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724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944 145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公司法》(1993年12月通过,2018年10月第四次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临清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725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945 146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公司法》(1993年12月通过,2018年10月第四次修正)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726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946 147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公司法》(1993年12月通过,2018年10月第四次修正)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727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947 148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履行通知或者公告义务,在清算时隐匿财产、作虚假财务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公司法》(1993年12月通过,2018年10月第四次修正)第二百零四条:“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728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948 149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公司法》(1993年12月通过,2018年10月第四次修正)第二百零六条:“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729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949 150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或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公司法》(1993年12月通过,2018年10月第四次修正)第二百零七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临清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730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950 151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名义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公司法》(1993年12月通过,2018年10月第四次修正)第二百一十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731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951 152公司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和备案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公司法》(1993年12月通过,2018年10月第四次修正)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732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952 153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公司法》(1993年12月通过,2018年10月第四次修正)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临清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733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953 154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公司法》(1993年12月通过,2018年10月第四次修正)第二百零五条:“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临清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734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954 155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公司法》(1993年12月通过,2018年10月第四次修正)第二百一十三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2.【法律】《公司法》(1993年12月通过,2018年10月第四次修正)第二百一十三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临清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735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955 156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向登记机关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年4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五十七条:“企业向登记机关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临清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736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956 157外国公司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公司法》(1993年12月通过,2018年10月第四次修正)第二百一十二条:“外国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737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957 158外商投资企业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未按期出资,中外合作者未如期履行缴足投资、提供合作条件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公司法》(1993年12月通过,2018年10月修订)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738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958 159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通过,2006年8月修订)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2.【行政法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国务院令第236号,2014年2月修改,2019年3第三次修订)第四十条:“ 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行政法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国务院令第236号,2014年2月修改,2019年3第三次修订)第四十五条:“企业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合伙企业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739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959 160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依法吊销相关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行政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第二次修正,2021年4月第三次修正)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2.【行政法规】《煤矿安全监察条例》(2000年11月国务院令第296号,2013年7月修正)第四十七条:“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相应吊销营业执照。”3.【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3月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二条:“依照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单位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4.【其他】临清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740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960 161对非法经营、出口野生药材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1987年10月国务院发布)第十三条:“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属于自然淘汰的,其药用部分由各经药材公司负责经营管理,但不得出口。”;第十四条:“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属于国家计划管理的品各,由中国药材公司统一经营管理;其余品种由产地县药材公司或其委托单位按照计划收购。”;第十五条“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药用部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实行限量出口。实行限量出口和出口许可证制度的品种,由国家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没收其野生药材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行政法规】《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1987年10月国务院发布)第二十一条:“保护野生药材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野生药材资源损失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741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961 162对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国务院令第204号公布,2017年10月修改)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742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962 163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国务院令第204号,2017年10月修改)第二十六条:“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行政法规】《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06年4月国务院令第465号,2019年3月修改)第二十七条:“伪造、倒卖或者转让进出口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743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963 164对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纳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通过,2022年12月修改)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行政法规】《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国务院批准,2016年2月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七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3.【行政法规】《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9月国务院批准,2013年12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通过,2022年12月修改)第四十五条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依法处理,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744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964 165对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通过,2022年12月修改)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或者专用标识出售、利用、运输、携带、寄递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通过,2022年12月修改)第四十五条:“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依法处理,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745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965 166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改)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改)第四十二条:“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机关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不依法查处,或者有滥用职权等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746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966 167对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通过,2022年12月修改)【法律】《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通过,2022年12月修改)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为违法出售、购买、食用及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展示、交易、消费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通过,2022年12月修改)第四十五条:“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依法处理,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747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967 168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旅游法》(2013年4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改)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旅游法》(2013年4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改)第一百零九条:“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748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968 169对未经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国务院令第550号,2017年3月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二)分社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国务院令第550号,2017年3月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二)未及时公告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情况的;(三)未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的;(四)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五)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六)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749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969 170对旅行社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国务院令第550号,2017年3月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一)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国务院令第550号,2017年3月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二)未及时公告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情况的;(三)未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的;(四)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五)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六)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750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970 171对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国务院令第550号,2017年3月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一条:“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国务院令第550号,2017年3月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二)未及时公告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情况的;(三)未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的;(四)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五)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六)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751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971 172对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旅游法》(2013年4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改)第九十七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2.【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国务院令第550号,2017年3月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含有虚假内容或者作虚假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旅游法》(2013年4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改)第一百零九条:“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2.【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国务院令第550号,2017年3月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752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972 173对销售不合格的车用乙醇汽油、变性燃料乙醇、组分汽油,或者违法销售添加甲醇等其他的车用汽油燃料的处罚行政处罚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办法》(2006年1月山东省政府令第184号,2016年6月修改)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生产、储运、销售不合格的车用乙醇汽油、变性燃料乙醇、组分汽油,或者违法销售添加甲醇等其他的车用汽油燃料的,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办法》(2006年1月省政府令第184号,2016年6月修订)第十七条:“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753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973 174对违法加工、销售粮食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2021年2月修订)第十五条 从事粮食的食品生产,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对其生产食品的安全负责。国家鼓励粮食经营者提高成品粮出品率和副产物综合利用率。第十六条 销售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等有关标准,不得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不得囤积居奇、垄断或者操纵粮食价格、欺行霸市。第四十八条 从事粮食的食品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五十条 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扰乱市场秩序、违法交易等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国务院令第407号,2016年2月修改)第五十条:“监督检查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754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974 175对在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期间,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05年11月国务院令第450号,2017年10月修改)第四十八条:“在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期间,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的,由价格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行政法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05年11月国务院令第450号,2017年10月修改)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阻碍报告重大动物疫情,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不按照规定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预防、控制、扑灭措施,或者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疫情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阻碍、拒绝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立即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政府主要领导人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755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975 176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畜牧法》(2005年12月通过,2015年4月修改)第六十九条:“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吊销营业执照。”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756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976 177对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销售无种畜禽合格证、家畜系谱、检疫合格证的种畜禽,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销售带病的种畜禽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畜牧法》(2005年12月通过,2015年4月修改)第三十条:“销售种畜禽,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二)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三)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四)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第六十五条:“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2010年3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2016年2月修改)第三十八条:“销售种畜禽,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二)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三)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四)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五)销售无种畜禽合格证、家畜系谱、检疫合格证的种畜禽;(六)销售带病的种畜禽。”;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种畜禽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 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 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种畜禽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第六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千元以下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2010年3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2016年2月修改)第四十七条:“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757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977 178对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研制、仿制、引进、销售、购买和使用印制人民币所特有的防伪材料、防伪技术、防伪工艺和专用设备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人民币管理条例》(2000年2月国务院令第280号,2018年3月修改)第十三条:“除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研制、仿制、引进、销售、购买和使用印制人民币所特有的防伪材料、防伪技术、防伪工艺和专用设备。有关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行政法规】《人民币管理条例》(2000年2月国务院令第280号,2018年3月修改)第四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758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978 179对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经营纪念币或者损害人民币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人民币管理条例》(2000年2月国务院令第280号,2018年3月修改)第二十五条:“禁止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纪念币的买卖,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六条:“禁止下列损害人民币的行为:(二)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行政法规】《人民币管理条例》(2000年2月国务院令第280号,2018年3月修改)第四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759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979 180对擅自收购、销售、交换和留用金银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金银管理条例》(1983年6月国务院发布,2011年1月修改)第八条:“金银的收购,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除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委托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金银”;第九条“从事金银生产(包括矿藏生产和冶炼副产)的厂矿企业、农村社队、部队和个人所采炼的金银,必须全部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行销售、交换和留用。前款所列生产单位,对生产过程中的金银成品和半成品,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管理,不得私自销售和处理”;第十条:“国家鼓励经营单位和使用金银的单位,从伴生金银的矿种和含金银的废渣、废液、废料中回收金银。前款所列单位必须将回收的金银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行销售、交换和留用。但是,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使用金银的单位将回收的金银重新利用的除外”;第十一条“境内机构从国外进口的金银和矿产品中采炼的副产金银,除经中国人民银行允许留用的或者按照规定用于进料加工复出口的金银以外,一律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行销售、交换和留用”;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海关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给予以下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八、九、十、十一条规定,擅自收购、销售、交换和留用金银的,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并处以罚款,或者单处以没收。违反本条例第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另处以吊销营业执照。”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760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980 181对私自熔化、销毁、占有出土无主金银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金银管理条例》(1983年6月国务院发布,2011年1月修改)第十三条:“一切出土无主金银,均为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熔化、销毁或占有。单位和个人发现的出土无主金银,经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鉴定,除有历史文物价值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的规定办理外,必须交给中国人民银行收兑,价款上缴国库”;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海关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给予以下处罚:(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私自熔化、销毁、占有出土无主金银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追回实物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761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981 182对未经批准私自经营金银制品等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金银管理条例》(1983年6月国务院发布,2011年1月修改)第十九条:“申请经营(包括加工、销售)金银制品、含金银化工商品以及从含金银的废渣、废液、废料中回收金银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经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第二十条:“经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金银业务范围从事经营,不得擅自改变经营范围,不得在经营中克扣、挪用和套购金银。”;第二十一条:“金银质地纪念币的铸造、发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其他任何单位不得铸造、仿造和发行。金银质地纪念章(牌)的出口经营,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分别办理。”;第二十二条:“委托、寄售商店,不得收购或者寄售金银制品、金银器材。珠宝商店可以收购供出口销售的带有金银镶嵌的珠宝饰品,但是不得收购、销售金银制品和金银器材。金银制品由中国人民银行收购并负责供应外贸出口。”;第二十三条:“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和沿海侨眷比较集中地区的个体银匠,经县或者县级以上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可以从事代客加工和修理金银制品的业务,但不得收购和销售金银制品。”;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海关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给予以下处罚:(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私自经营的,或者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的,或者套购、挪用、克扣金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或者没收。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以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762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982 183对私相买卖金银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金银管理条例》(1983年6月国务院发布,2011年1月修改)第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计价使用金银,禁止私相买卖和借贷抵押金银。”;第三十一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海关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给予以下处罚:(五)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将金银计价使用、私相买卖、借贷抵押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强制收购或者贬值收购。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或者没收。”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763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983 184对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拍卖法》(1996年7月通过,2015年4月修正)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十一条:“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设立拍卖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组织实施拍卖行为监督管理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764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984 185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拍卖法》(1996年7月通过,2015年4月修正)第六十二条:“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拍卖人给予警告,可以处以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二十二条:“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组织实施拍卖行为监督管理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765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985 186对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拍卖法》(1996年7月通过,2015年4月修正)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拍卖所得”;第二十三条:“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组织实施拍卖行为监督管理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766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986 187对委托人违反规定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拍卖法》(1996年7月通过,2015年4月修正)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委托人处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组织实施拍卖行为监督管理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767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987 188对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拍卖法》(1996年7月通过,2015年4月修正)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组织实施拍卖行为监督管理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768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988 189对拍卖人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9号,2017年9月修改.2020年10月第三次修订)第十三条:拍卖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五条:“拍卖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七)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组织实施拍卖行为监督管理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769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989 190对文物商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文物收藏单位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一)文物商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的;(三)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的;(四)文物收藏单位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组织实施拍卖行为监督管理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770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990 191对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订)第七十二条:“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制止,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771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991 192对生产、销售和进口依法必须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农业机械产品,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农业机械产品,利用残次零配件和报废机具的部件拼装农业机械产品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04年6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改)第十五条:“列入依法必须经过认证的产品目录的农业机械产品,未经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禁止出厂、销售和进口。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业机械产品。禁止利用残次零配件和报废机具的部件拼装农业机械产品。”;第三十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依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国务院令第563号,2019年3月修订)第四十六条:“生产、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并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2019年3月修订)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施安全检验、登记,或者不依法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的;(二)对未经考试合格者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或者对经考试合格者拒不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的;(三)不依法处理农业机械事故,或者不依法出具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和其他证明材料的;(四)在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等过程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五)其他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772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992 193对农业机械销售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销售记录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国务院令第563号,2019年3月修订)第四十七条:“农业机械销售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建立、保存销售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2019年3月修订)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施安全检验、登记,或者不依法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的;(二)对未经考试合格者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或者对经考试合格者拒不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的;(三)不依法处理农业机械事故,或者不依法出具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和其他证明材料的;(四)在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等过程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五)其他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773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993 194对合法制糖企业外的企业、个人收购糖料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糖料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6月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3号)第三十一条:“除合法制糖企业外,其他任何企业和个人均不得收购糖料”;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收购,并视情节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2.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774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994 195对商品零售场所未向依法设立的塑料购物袋生产厂家、批发商或进口商采购塑料购物袋,并索取相关证照,建立塑料购物袋购销台账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2008年5月商务部、发改委、工商总局令第8号)第八条:“商品零售场所应向依法设立的塑料购物袋生产厂家、批发商或进口商采购塑料购物袋,并索取相关证照,建立塑料购物袋购销台账,以备查验。”;第十六条:“商品零售场所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775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995 196对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有关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2008年5月商务部、发改委、工商总局令第8号)第六条:“商品零售场所可自主制定塑料购物袋价格,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低于经营成本销售塑料购物袋;(二)不标明价格或不按规定的内容方式标明价格销售塑料购物袋;(三)采取打折或其他方式不按标示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塑料购物袋;(四)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第七条:“商品零售场所应当在销售凭证上单独列示消费者购买塑料购物袋的数量、单价和款项。以出租摊位形式经营的集贸市场对消费者开具销售凭证确有困难的除外。”;第十四条:“ 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有关价格行为和明码标价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五条:“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有关竞争行为和第七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776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996 197对擅自销售商用密码产品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商用密码管理条例》(1999年10月国务院令第273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海关等部门没收密码产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一) 未经指定,擅自生产商用密码产品的,或者商用密码产品指定生产单位超过批准范围生产商用密码产品的;(二) 未经许可,擅自销售商用密码产品的;(三) 未经批准,擅自进口密码产品以及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出口商用密码产品或者销售境外的密码产品的。经许可销售商用密码产品的单位未按照规定销售商用密码产品的,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777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997 198对销售没有再利用产品标识的再利用电器电子产品、没有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标识的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等损害循环经济发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年8月通过,2018年10月修订)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粘土砖的期限或者区域内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继续生产、销售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销售没有再利用产品标识的再利用电器电子产品的;(二)销售没有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标识的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的。”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年8月通过,2018年10月修订)第四十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发现违反本法的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778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998 199对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买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0年9月国务院令第580号,2019年3月修改)第四十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买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行政法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0年9月国务院令第580号,2019年3月修改)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国有的博物馆、科学研究单位、高等院校、其他收藏单位以及发掘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国有古生物化石非法占为己有的,依法给予处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追回非法占有的古生物化石;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779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8999 200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和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国务院令第225号,2012年11月修改)第二十二条:“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780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000 201对违反食盐质量安全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第一次修正,2021年4月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五十一条:“转基因食品和食盐的食品安全管理,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2.【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1996年5月国务院令197号,2017年12月26日国务院令第696号修订)第三十条:“经营者的行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行处罚。”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1996年5月国务院令197号,2017年12月26日国务院令第696号修订)第三十三条:“盐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781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001 202对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或者明知从事上述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第一次修正,2021年4月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2017年1月通过)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有关组织和个人明知食品小作坊未取得登记证,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3.【部委规章】《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1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公布)第四十九条“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不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食品类别的,视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4.【部委规章】《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2017年11月修正)第四十五条:“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782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002 203对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或者明知从事上述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第一次修正,2021年4月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2.【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五十四条:“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乳品,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第五十五条:“……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乳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2017年1月通过)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783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003 204对违法生产经营或者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第一次修正,2021年4月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2.【法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通过,2018年10修正)第五十二条。3.【部委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12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五十条、第二十五条。4.【部委规章】《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2016年3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第四十六条。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2.【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国务院令第536号)第六十二条。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784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004 205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法定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生产经营食品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第一次修正,2021年4月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九)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2.【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国务院令第503号)第五条。3.【部委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4.【部委规章】《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2016年2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第六十九条。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2.【部委规章】《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第三十四条。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785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005 206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或者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第一次修正,2021年4月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2.【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五十九条:“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由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786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006 207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相关义务或不具备相关技术条件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第一次修正,2021年4月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2.【部委规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7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  根据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修改)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3.【部委规章】《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1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 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787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007 208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7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  根据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修改)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788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008 209对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第一次修正,2021年4月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2017年1月通过)第四十八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注销信息公示卡。”3.【部委规章】《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21年12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第四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拒绝、阻挠、干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理:(一)拒绝、拖延、限制检查人员进入被检查场所或者区域的,或者限制检查时间的;(二)拒绝或者限制抽取样品、录像、拍照和复印等调查取证工作的;(三)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延迟提供与检查相关的合同、记录、票据、账簿、电子数据等材料的;(四)以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或者相关工作人员不在岗为由,或者故意以停止生产经营等方式欺骗、误导、逃避检查的;(五)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六)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检查人员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的;(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八)其他妨碍检查人员履行职责的。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2017年1月通过)第五十一条。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789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009 210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第一次修正,2021年4月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三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一百三十五条:“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790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010 211对食品生产经营相关人员从业资格限制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2年9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第七条:因食品安全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企业,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终身不得担任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2.【法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第一次修正,2021年4月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三十五条:“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791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011 212因食品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被责令暂停销售仍然销售该食品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第一次修正,2021年4月第二次修正)一百四十条第五款:“ 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792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012 213对违法取得、使用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1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公布)第五十条:“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第五十一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由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2.【部委规章】《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四十六条:“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第四十七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3.【部委规章】《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2016年2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 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31号令修订)第七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转让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的;(二)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的。”4.【部委规章】《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2016年3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第四十五条:“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5.【部委规章】《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2016年3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第四十五条:“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793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013 214对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或不影响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以及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进行变更、报告,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撤回、撤销、吊销,未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1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公布)第五十三条&nbsp;&nbsp;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食品生产者名称、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由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生产者的生产场所迁址后未重新申请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的,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2.【部委规章】《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2017年11月修正)第五十六条。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794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014 215对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第一次修正,2021年4月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795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015 216对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国务院令第503号)第四条:“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违反前款规定,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796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016 217对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发现产品存在安全隐患,不履行通知、报告、主动召回义务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五十六条:“乳制品生产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生产、不召回的,由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召回;拒不停止生产、拒不召回的,没收其违法所得、违法乳制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制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第五十七条:“乳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销售、不追回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追回;拒不停止销售、拒不追回的,没收其违法所得、违法乳制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制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2.【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国务院令第503号)第九条:“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3.【部委规章】《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15年3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发布 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三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主动召回、不按规定时限启动召回、不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置不安全食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食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不配合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797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017 218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1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 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制定实施原料控制要求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等原料加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定期维护食品贮存、加工、清洗消毒等设施、设备,或者未定期清洗和校验保温、冷藏和冷冻等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或者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未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保持一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相应的包装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配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要求食品,未采取能保证食品安全的保存、配送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2.【规章】《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1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798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018 219对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以及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第一次修正,2021年4月23日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检验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对食品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开除处分。”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799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019 220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未履行审查义务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第一次修正,2021年4月23日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2.【部委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四十七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建立或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二)未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未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三)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四)未按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的;(五)环境、设施、设备等不符合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六)未按要求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或者未按要求保存和更新销售者档案的;(七)未如实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场基本信息的;(八)未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九)未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允许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销售者入场销售的;(十)发现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未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销售者签订的协议处理的;(十一)未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的。”第四十八条:“批发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规定,未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或者未印制统一格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2.【部委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800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020 221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相应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7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修改)第三十七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相关义务,导致发生下列严重后果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业,并将相关情况移送通信主管部门处理:(一)致人死亡或者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的;(二)发生较大级别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三)发生较为严重的食源性疾病的;(四)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五)引发其他的严重后果的。”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801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021 222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处罚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2017年1月通过)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2017年1月通过)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二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照本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职责的;(二)违反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抽查的;(三)违法收取费用或者获取其他非法利益的;(四)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802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022 223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未公示相关信息的处罚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2017年1月通过)第四十六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未按照规定张贴或者悬挂登记证、信息公示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未按照规定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和食品安全承诺等信息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2017年1月通过)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二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照本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职责的;(二)违反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抽查的;(三)违法收取费用或者获取其他非法利益的;(四)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803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023 224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未履行食品生产经营相关义务的处罚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2017年1月通过)第四十四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点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注销信息公示卡:(一)未按照规定实施进货查验、生产加工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的;(二)无有效健康证明的;(三)未按照规定对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标识的;(四)发现食品或者食品原料存在安全隐患,未按照规定整改的;(五)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按照规定处置、报告的。”第四十五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九项、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点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注销信息公示卡。”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2017年1月通过)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二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照本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职责的;(二)违反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抽查的;(三)违法收取费用或者获取其他非法利益的;(四)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804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024 225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召回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第一次修正,2021年4月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2.【部委规章】《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15年3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发布 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三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主动召回、不按规定时限启动召回、不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置不安全食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不配合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2000年10月公布,2013年11月修改)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805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025 226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公布)第四十七条&nbsp;&nbsp;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或者干涉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风险监测和调查处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公示相关不合格产品信息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806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026 227对学校食堂和供餐单位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45号令,2019年4月1日施行)第五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以及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餐饮服务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查验或者留存食用农产品生产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或者经营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采购、贮存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中小学、幼儿园食堂(或者供餐单位)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或者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按要求留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七条 有食品安全法以及本规定的违法情形,学校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管理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对学校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由学校主管教育部门视情节对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食品安全监管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部委规章】《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45号令,2019年4月1日施行)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未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要求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所辖区域内学校集中用餐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和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807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027 228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订)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条:“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所列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应当予以没收。”2.【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通过,2013年10月修正)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订)第六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通过,2013年10月修正)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808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028 229对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订)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通过,2013年10月修正)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订)第六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通过,2013年10月修正)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809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029 230对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订)第五十一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六十条:“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所列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应当予以没收。”;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通过,2013年10月修正)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订)第六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通过,2013年10月修正)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810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030 231对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订)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2.【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通过,2013年10月修正)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订)第六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通过,2013年10月修正)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811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031 232对限期使用的产品,没有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和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害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没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订)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订)第六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812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032 233对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订)第五十六条:“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2001年8月通过,2015年7月修订)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拒绝、干扰依法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订)第六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813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033 234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订)第五十七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认证资格。”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订)第六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814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034 235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产品质量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订)第六十一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产品质量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订)第六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815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035 236对服务业的经营者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产品质量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订)第六十二条:“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订)第六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816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036 237对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订)第六十三条:“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订)第六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817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037 238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订)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收入一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质量检验资格。”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订)第六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818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038 239对企业未依照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国务院令第440号)第四十五条:“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国务院令第344号通过,2013年12月修订)第七十七条:“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行政法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国务院令第440号)第六十一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819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039 240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或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国务院令第440号)第四十六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行政法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国务院令第440号)第六十一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820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040 241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国务院令第440号)第四十七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行政法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国务院令第440号)第六十一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821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041 242对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国务院令第440号)第四十八条:“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行政法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国务院令第440号)第六十一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822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042 243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国务院令第440号)第四十九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行政法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国务院令第440号)第六十一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823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043 244对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坏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五十条:“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坏被查封、扣押财物的,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坏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坏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行政法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国务院令第440号)第六十一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824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044 245对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五十一条:“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行政法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国务院令第440号)第六十一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825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045 246对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五十二条:“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行政法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国务院令第440号)第六十一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826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046 247对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五十六条:“承担发证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消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行政法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国务院令第440号)第六十一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827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047 248对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五十七条:“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行政法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国务院令第440号)第六十一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828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048 249对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国务院令第344号通过,2013年12月修订)第七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国务院令第344号通过,2013年12月修订)第九十六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829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049 250对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国务院令第344号通过,2013年12月修订)第九十三条:“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2.【行政法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7月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五十一条:“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国务院令第344号通过,2013年12月修订)第九十六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2.【行政法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国务院令第440号)第六十一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830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050 251对生产者伪造、篡改或者冒用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结论以及其他质量证明用以推销产品的处罚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2001年8月通过,2015年7月修订)第三十一条:“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伪造、篡改或者冒用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结论以及其他质量证明用以推销产品。”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2001年8月通过,2015年7月修订)第三十五条:“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831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051 252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提供票据、帐号、虚假证明或者代签合同的处罚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2001年8月通过,2015年7月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一)、(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一)、(二)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为其提供便利条件:“(二)提供票据、帐号、虚假证明或者代签合同的。”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2001年8月通过,2015年7月修订)第三十五条:“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832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052 253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制作、销售或者提供标识、包装物的处罚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2001年8月通过,2015年7月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标识、包装物及专门用于制作违法标识、包装物的生产工具、原辅材料及半成品,处以违法标识、包装物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的生产、销售者提供便利条件。”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2001年8月通过,2015年7月修订)第三十五条:“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833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053 254对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4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6号)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并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行政法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国务院令第440号)第六十一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834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054 255对企业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4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6号)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七条:“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被委托企业应当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行政法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国务院令第440号)第六十一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835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055 256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标准化法》(1998年12月通过,2017年11月修订)第三十七条:“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处,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行政法规】《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年4月国务院第53号令)第三十三条:“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封存并没收该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进口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标准化法》(1998年12月通过,2017年11月修订)第四十三条:“标准化工作的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836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056 257对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年4月国务院第53号令)第三十五条:“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认证部门撤销其认证证书。”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标准化法》(1998年12月通过,2017年11月修订)第四十三条:“标准化工作的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837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057 258对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年4月国务院第53号令)第三十六条:“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标准化法》(1998年12月通过,2017年11月修订)第四十三条:“标准化工作的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838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058 259对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通过,2018年10月修订)第六十九条:“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2.【法律】《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订)第五十一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通过,2018年10月修订)第八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2.【法律】《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订)第六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839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059 260对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通过,2018年10月修订)第七十条:“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用能产品、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通过,2018年10月修订)第八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840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060 261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通过,2018年10月修订)第七十四条:“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通过,2018年10月修订)第八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841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061 262对应当标注能效标识而未标注的,未办理能效标识备案的,使用的能效标识不符合有关样式、规格等标注规定的(包括不符合网络交易产品能效标识展示要求的),伪造、冒用能效标识或者利用能效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通过,2018年10月修订)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2.【部委规章】《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2016年2月发改委 质检总局联合令第35号)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标注能效标识而未标注的,未办理能效标识备案的,使用的能效标识不符合有关样式、规格等标注规定的(包括不符合网络交易产品能效标识展示要求的),伪造、冒用能效标识或者利用能效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予以处罚。”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通过,2018年10月修订)第八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842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062 263对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定上报的;(十一)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十二)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十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843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063 264对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定上报的;(十一)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十二)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十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844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064 265对特种设备未进行型式试验,逾期未改正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未进行型式试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定上报的;(十一)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十二)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十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845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065 266对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逾期未改正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定上报的;(十一)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十二)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十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846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066 267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逾期未改正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定上报的;(十一)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十二)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十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847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067 268对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逾期未改正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定上报的;(十一)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十二)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十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848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068 269对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或者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二)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定上报的;(十一)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十二)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十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849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069 270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违法生产、销售特种设备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一)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二)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交付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定上报的;(十一)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十二)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十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850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070 271对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销售单位违法经营、销售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二)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定上报的;(十一)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十二)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十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851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071 272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违法使用特种设备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五)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六)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定上报的;(十一)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十二)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十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852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072 273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依法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或者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定上报的;(十一)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十二)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十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853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073 274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三)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定上报的;(十一)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十二)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十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854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074 275对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三)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定上报的;(十一)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十二)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十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855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075 276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或者未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定上报的;(十一)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十二)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十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856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076 277对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第八十九条:“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主要负责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一)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二)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定上报的;(十一)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十二)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十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857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077 278对发生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第九十条:“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定上报的;(十一)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十二)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十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858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078 279对发生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第九十一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定上报的;(十一)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十二)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十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859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079 280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违规执业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一)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的;(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三)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四)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五)泄露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六)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七)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八)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相关单位的。”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格。”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定上报的;(十一)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十二)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十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860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080 281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注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定上报的;(十一)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十二)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十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861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081 282对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等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国务院令第373号,2009年1月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第八十二条:“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二)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条件,继续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四)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书或者监督检验报告的。”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定上报的;(十一)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十二)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十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862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082 283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的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国务院令第373号,2009年1月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第八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一)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三)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五)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六)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七)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八)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的;(九)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十)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的。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予以没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定上报的;(十一)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十二)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十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863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083 284对在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发现能耗严重超标,未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国务院令第373号,2009年1月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第九十二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一)聘用未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并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的;(二)在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未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定上报的;(十一)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十二)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十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864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084 285对用人单位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的、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1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0号,2011年5月修订)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的;(二)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定上报的;(十一)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十二)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十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865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085 286对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1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0号,2011年5月修订)第三十二条:“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定上报的;(十一)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十二)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十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866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086 287对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2013年8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4号,2021年4月修改)第三十八条:“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对设计进行安全评价,提出安全风险防控措施的;(二)未对设计中首次使用的新技术进行安全性能验证的;(三)未明确整机、主要受力部件的设计使用期限的;(四)未在大型游乐设施明显部位装设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铭牌的;(五)使用维护说明书等出厂文件内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六)对因设计、制造、安装原因,存在质量安全问题隐患的,未按照本规定要求进行排查处理的。”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定上报的;(十一)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十二)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十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867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087 288对大型游乐设施改造单位违反规定,未进行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2013年8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4号,2021年4月修改)第三十九条:“大型游乐设施改造单位违反本规定,未进行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的,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定上报的;(十一)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十二)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十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868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088 289对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2013年8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4号,2021年4月修改)第四十条:“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使用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大型游乐设施的;(二)设备运营期间,无安全管理人员在岗的;(三)配备的持证操作人员未能满足安全运营要求的;(四)未及时更换超过设计使用期限要求的主要受力部件的;(五)租借场地开展大型游乐设施经营的,未与场地提供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的;(六)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使用维护说明书等要求进行重大修理的。”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定上报的;(十一)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十二)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十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869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089 290对违反规定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数量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或具有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的人数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2013年8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4号,2021年4月修改)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数量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或具有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的人数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予以警告,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定上报的;(十一)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十二)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十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870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090 291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国务院令第390号,2016年2月修正 2020年11月第二次修订)第五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予以取缔,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行政法规】《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国务院令第390号,2016年2月修正)第七十条:“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批准和指定的;(二)发现认证机构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批准或者指定条件,不撤销批准文件或者指定的;(三)发现指定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指定条件,不撤销指定的;(四)发现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出具虚假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结论严重失实,不予查处的;(五)发现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认证认可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871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091 292对境外认证机构未经登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经登记设立的境外认证机构代表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国务院令第390号,2016年2月修正 2020年11月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七条 境外认证机构未经登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登记设立的境外认证机构代表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行政法规】《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国务院令第390号,2016年2月修正)第七十条:“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批准和指定的;(二)发现认证机构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批准或者指定条件,不撤销批准文件或者指定的;(三)发现指定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指定条件,不撤销指定的;(四)发现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出具虚假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结论严重失实,不予查处的;(五)发现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认证认可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872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092 293对认证机构接受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或者从事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或者与认证委托人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国务院令第390号,2016年2月修正 2020年11月第二次修订)第五十八条 认证机构接受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或者从事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或者与认证委托人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行政法规】《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国务院令第390号,2016年2月修正)第七十条:“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批准和指定的;(二)发现认证机构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批准或者指定条件,不撤销批准文件或者指定的;(三)发现指定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指定条件,不撤销指定的;(四)发现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出具虚假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结论严重失实,不予查处的;(五)发现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认证认可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873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093 294对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的,或者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国务院令第390号,2016年2月修正 2020年11月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九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n(一)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的;\n(二)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n(三)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n(四)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n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行政法规】《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国务院令第390号,2016年2月修正)第七十条:“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批准和指定的;(二)发现认证机构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批准或者指定条件,不撤销批准文件或者指定的;(三)发现指定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指定条件,不撤销指定的;(四)发现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出具虚假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结论严重失实,不予查处的;(五)发现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认证认可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874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094 295对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国务院令第390号,2016年2月修正 2020年11月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九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n(一)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的;\n(二)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n(三)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n(四)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n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2.【部委规章】《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二十九条:“认证机构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或者不及时撤销认证证书或者停止其使用认证标志的,依照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处罚。”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行政法规】《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国务院令第390号,2016年2月修正)第七十条:“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批准和指定的;(二)发现认证机构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批准或者指定条件,不撤销批准文件或者指定的;(三)发现指定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指定条件,不撤销指定的;(四)发现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出具虚假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结论严重失实,不予查处的;(五)发现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认证认可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875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095 296对未对认证机构违规拒绝提供认证服务、自制认证标志不符合规定、未按规定公开相关信息或者认证归档不规范、不及时出具认证书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国务院令第390号,2016年2月修正  2020年11月第二次修订)"第六十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n(一)以委托人未参加认证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为理由,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或者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的;\n(二)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妨碍社会管理,或者有损社会道德风尚的;\n(三)未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的;\n(四)未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n(五)未及时向其认证的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n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对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2.【部委规章】《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二十八条:“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依照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处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处罚。”;第三十条:“认证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第十五条:“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包括使用的符号)、文字和名称,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与强制性认证标志、国家统一的自愿性认证标志或者已经国家认监委备案的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二)不得妨碍社会管理秩序;(三)不得将公众熟知的社会公共资源或者具有特定含义的认证名称的文字、符号、图案作为认证标志的组成部分(如使用表明安全、健康、环保、绿色、无污染等的文字、符号、图案);(四) 不得将容易误导公众或者造成社会歧视、有损社会道德风尚以及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符号、图案作为认证标志的组成部分;(五)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制定的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行政法规】《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国务院令第390号,2016年2月修正)第七十条:“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批准和指定的;(二)发现认证机构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批准或者指定条件,不撤销批准文件或者指定的;(三)发现指定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指定条件,不撤销指定的;(四)发现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出具虚假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结论严重失实,不予查处的;(五)发现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认证认可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876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096 297对认证机构或指定的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认证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结论严重失实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订)第一百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由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认证费用,并处认证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认证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直至撤销认证机构批准文件,并向社会公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认证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2.【行政法规】《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国务院令第390号,2016年2月修正 2020年11月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一条 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认证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结论严重失实的,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认证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害的,认证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n指定的认证机构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同时撤销指定。"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行政法规】《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国务院令第390号,2016年2月修正)第七十条:“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批准和指定的;(二)发现认证机构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批准或者指定条件,不撤销批准文件或者指定的;(三)发现指定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指定条件,不撤销指定的;(四)发现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出具虚假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结论严重失实,不予查处的;(五)发现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认证认可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877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097 298对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不在认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国务院令第390号,2016年2月修正 2020年11月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二条 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不在认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的,责令改正,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处罚,仍不改正的,撤销其执业资格。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行政法规】《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国务院令第390号,2016年2月修正)第七十条:“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批准和指定的;(二)发现认证机构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批准或者指定条件,不撤销批准文件或者指定的;(三)发现指定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指定条件,不撤销指定的;(四)发现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出具虚假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结论严重失实,不予查处的;(五)发现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认证认可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878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098 299对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国务院令第390号,2016年2月修正 2020年11月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三条 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实验室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行政法规】《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国务院令第390号,2016年2月修正)第七十条:“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批准和指定的;(二)发现认证机构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批准或者指定条件,不撤销批准文件或者指定的;(三)发现指定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指定条件,不撤销指定的;(四)发现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出具虚假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结论严重失实,不予查处的;(五)发现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认证认可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879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099 300对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或者转让指定的认证业务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国务院令第390号,2016年2月修正 2020年11月第二次修订)"第六十四条 指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指定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n指定的认证机构转让指定的认证业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行政法规】《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国务院令第390号,2016年2月修正)第七十条:“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批准和指定的;(二)发现认证机构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批准或者指定条件,不撤销批准文件或者指定的;(三)发现指定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指定条件,不撤销指定的;(四)发现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出具虚假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结论严重失实,不予查处的;(五)发现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认证认可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880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100 301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未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国务院令第390号,2016年2月修正 2020年11月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五条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未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给予警告,并予公布。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行政法规】《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国务院令第390号,2016年2月修正)第七十条:“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批准和指定的;(二)发现认证机构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批准或者指定条件,不撤销批准文件或者指定的;(三)发现指定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指定条件,不撤销指定的;(四)发现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出具虚假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结论严重失实,不予查处的;(五)发现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认证认可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881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101 302对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国务院令第390号,2016年2月修正 2020年11月第二次修订)第六十六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2.【部委规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四十九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条规定予以处罚。”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行政法规】《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国务院令第390号,2016年2月修正)第七十条:“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批准和指定的;(二)发现认证机构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批准或者指定条件,不撤销批准文件或者指定的;(三)发现指定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指定条件,不撤销指定的;(四)发现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出具虚假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结论严重失实,不予查处的;(五)发现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认证认可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882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102 303对伪造、冒用、买卖认证标志或者认证证书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订)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2.【行政法规】《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国务院令第390号,2016年2月修正 2020年11月第二次修订)第七十条 伪造、冒用、买卖认证标志或者认证证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的规定查处。3.【部委规章】《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3年11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5号,2015年8月修正)第四十八条:“ 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转让、涂改认证证书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认证机构在其出具的认证证书上自行编制认证证书编号的,视为伪造认证证书。”4.【部委规章】《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04年6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63号,2015年3月修订)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行政法规】《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国务院令第390号,2016年2月修正)第七十条:“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批准和指定的;(二)发现认证机构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批准或者指定条件,不撤销批准文件或者指定的;(三)发现指定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指定条件,不撤销指定的;(四)发现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出具虚假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结论严重失实,不予查处的;(五)发现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认证认可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883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103 304对列入目录的产品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国务院令第503号)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产品除食品外,还包括食用农产品、药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对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第二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部委规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7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7号)第五十条:“列入目录的产品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理。”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行政法规】《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国务院令第390号,2016年2月修正)第七十条:“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批准和指定的;(二)发现认证机构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批准或者指定条件,不撤销批准文件或者指定的;(三)发现指定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指定条件,不撤销指定的;(四)发现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出具虚假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结论严重失实,不予查处的;(五)发现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认证认可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884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104 305对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国务院令第390号,2016年2月修正 2020年11月第二次修订)第六十六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2.【部委规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7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7号)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行政法规】《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国务院令第390号,2016年2月修正)第七十条:“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批准和指定的;(二)发现认证机构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批准或者指定条件,不撤销批准文件或者指定的;(三)发现指定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指定条件,不撤销指定的;(四)发现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出具虚假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结论严重失实,不予查处的;(五)发现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认证认可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885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105 306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者转让或者倒卖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7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7号)第五十三条:“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罚款。 转让或者倒卖认证标志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2.【部委规章】《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5年9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8号)第三十四条:“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节能、低碳产品认证证书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第三十五条:“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转让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标志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行政法规】《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国务院令第390号,2016年2月修正)第七十条:“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批准和指定的;(二)发现认证机构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批准或者指定条件,不撤销批准文件或者指定的;(三)发现指定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指定条件,不撤销指定的;(四)发现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出具虚假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结论严重失实,不予查处的;(五)发现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认证认可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886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106 307对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的;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7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7号)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的;(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变更,由认证机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一)获证产品命名方式改变导致产品名称、型号变化或者获证产品的生产者、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名称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核实后,变更认证证书(二)获证产品型号变更,但不涉及安全性能和电磁兼容内部结构变化;或者获证产品减少同种产品型号的,经认证机构确认后,变更认证证书;(三)获证产品的关键元器件、规格和型号,以及涉及整机安全或者电磁兼容的设计、结构、工艺和材料或者原材料生产企业等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重新检测合格后,变更认证证书;(四)获证产品生产企业地点或者其质量保证体系、生产条件等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重新工厂检查合格后,变更认证证书;(五)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第二十五条:“认证委托人需要扩展其获证产品覆盖范围的,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扩展,认证机构应当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获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经确认合格后,可以根据认证委托人的要求单独出具认证证书或者重新出具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可以按照认证规则的要求,针对差异性补充进行产品型式试验或者工厂检查。”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行政法规】《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国务院令第390号,2016年2月修正)第七十条:“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批准和指定的;(二)发现认证机构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批准或者指定条件,不撤销批准文件或者指定的;(三)发现指定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指定条件,不撤销指定的;(四)发现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出具虚假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结论严重失实,不予查处的;(五)发现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认证认可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887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107 308对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或者未按照认证规则规定在产品及其包装、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使用和标注认证标志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7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7号)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 第三十二条:“认证委托人应当建立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制度,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按照认证规则规定在产品及其包装、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使用和标注认证标志。” 第二十三条:“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认证证书所含内容的,应当与认证证书的内容相一致,并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行政法规】《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国务院令第390号,2016年2月修正)第七十条:“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批准和指定的;(二)发现认证机构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批准或者指定条件,不撤销批准文件或者指定的;(三)发现指定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指定条件,不撤销指定的;(四)发现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出具虚假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结论严重失实,不予查处的;(五)发现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认证认可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888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108 309对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未通过认证,但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广告等其他宣传中,使用虚假文字表明其通过认证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订)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2.【行政法规】《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国务院令第390号,2016年2月修正  2020年11月第二次修订)第七十条 伪造、冒用、买卖认证标志或者认证证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的规定查处。3.【部委规章】《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04年6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63号,2015年3月修订)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未通过认证,但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广告等其他宣传中,使用虚假文字表明其通过认证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伪造、冒用认证标志、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不得利用产品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不得利用服务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管理体系通过认证;不得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服务通过认证。”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冒用认证证书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行政法规】《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国务院令第390号,2016年2月修正)第七十条:“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批准和指定的;(二)发现认证机构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批准或者指定条件,不撤销批准文件或者指定的;(三)发现指定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指定条件,不撤销指定的;(四)发现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出具虚假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结论严重失实,不予查处的;(五)发现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认证认可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889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109 310对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3年11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5号,2015年8月修正)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行政法规】《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国务院令第390号,2016年2月修正)第七十条:“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批准和指定的;(二)发现认证机构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批准或者指定条件,不撤销批准文件或者指定的;(三)发现指定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指定条件,不撤销指定的;(四)发现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出具虚假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结论严重失实,不予查处的;(五)发现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认证认可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890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110 311对认证机构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3年11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5号,2015年8月修正)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认证机构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行政法规】《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国务院令第390号,2016年2月修正)第七十条:“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批准和指定的;(二)发现认证机构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批准或者指定条件,不撤销批准文件或者指定的;(三)发现指定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指定条件,不撤销指定的;(四)发现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出具虚假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结论严重失实,不予查处的;(五)发现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认证认可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891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111 312对认证机构违反规定,未及时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认证认可条例》(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公布 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n(一)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的;\\n(二)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n(三)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n(四)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n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2.【部委规章】《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公布 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 认证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未及时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罚”。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行政法规】《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2016年2月6日第一次修订 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九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n(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批准和指定的;\n(二)发现认证机构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批准或者指定条件,不撤销批准文件或者指定的;\n(三)发现指定的实验室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指定条件,不撤销指定的;\n(四)发现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出具虚假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结论严重失实,不予查处的;\n(五)发现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认证认可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892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112 313对认证机构、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绝接受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3年11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5号,2015年8月修正)第五十六条:“认证机构、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绝接受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行政法规】《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国务院令第390号,2016年2月修正)第七十条:“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批准和指定的;(二)发现认证机构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批准或者指定条件,不撤销批准文件或者指定的;(三)发现指定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指定条件,不撤销指定的;(四)发现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出具虚假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结论严重失实,不予查处的;(五)发现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认证认可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893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113 314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2年4月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号,2007年11月修正)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部委规章】《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2年4月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号,2007年11月修正)第三十九条:“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894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114 315对棉花经营者收购棉花不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后确定所收购棉花的类别、等级、数量,或者对所收购的超出国家规定水分标准的棉花不进行技术处理,或者对所收购的棉花不分类别、等级置放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1年8月国务院令第314号,2017年10月修正)第二十四条:“棉花经营者收购棉花,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不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后确定所收购棉花的类别、等级、数量,或者对所收购的超出国家规定水分标准的棉花不进行技术处理,或者对所收购的棉花不分类别、等级置放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行政法规】《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1年8月国务院令第314号,2017年10月修正)第三十五条:“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庇、纵容本地区的棉花质量违法行为,或者阻挠、干预棉花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895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115 316对棉花经营者加工棉花不按照国家标准分拣、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不按照国家标准对棉花分等级加工、进行包装并标注标识,或者不按照国家标准成包组批放置的,或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棉花加工设备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1年8月国务院令第314号,2017年10月修正)第二十五条:“棉花经营者加工棉花,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不按照国家标准分拣、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不按照国家标准对棉花分等级加工、进行包装并标注标识,或者不按照国家标准成包组批放置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资格认定机关取消其棉花加工资格。棉花经营者加工棉花,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棉花加工设备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没收并监督销毁禁止的棉花加工设备,并处非法设备实际价值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行政法规】《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1年8月国务院令第314号,2017年10月修正)第三十五条:“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庇、纵容本地区的棉花质量违法行为,或者阻挠、干预棉花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896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116 317对棉花经营者销售的棉花没有质量凭证,或者其包装、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质量凭证、标识与实物不符,或者经公证检验的棉花没有公证检验证书、国家储备棉没有粘贴公证检验标志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1年8月国务院令第314号,2017年10月修正)第二十六条:“棉花经营者销售棉花,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销售的棉花没有质量凭证,或者其包装、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质量凭证、标识与实物不符,或者经公证检验的棉花没有公证检验证书、国家储备棉没有粘贴公证检验标志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行政法规】《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1年8月国务院令第314号,2017年10月修正)第三十五条:“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庇、纵容本地区的棉花质量违法行为,或者阻挠、干预棉花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897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117 318对棉花经营者承储国家储备棉未建立棉花入库、出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或者入库、出库的国家储备棉实物与公证检验证书、标志不符,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维护、保养承储设施致使国家储备棉质量变异,或者将未经公证检验的棉花作为国家储备棉入库、出库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1年8月国务院令第314号,2017年10月修正)第二十七条:“棉花经营者承储国家储备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未建立棉花入库、出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或者入库、出库的国家储备棉实物与公证检验证书、标志不符,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维护、保养承储设施致使国家储备棉质量变异,或者将未经公证检验的棉花作为国家储备棉入库、出库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以上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行政法规】《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1年8月国务院令第314号,2017年10月修正)第三十五条:“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庇、纵容本地区的棉花质量违法行为,或者阻挠、干预棉花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898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118 319对棉花经营者隐匿、转移、损毁被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1年8月国务院令第314号,2017年10月修正)第二十八条:“棉花经营者隐匿、转移、损毁被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的物品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处被隐匿、转移、损毁物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行政法规】《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1年8月国务院令第314号,2017年10月修正)第三十五条:“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庇、纵容本地区的棉花质量违法行为,或者阻挠、干预棉花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899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119 320对棉花经营者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1年8月国务院令第314号,2017年10月修正)第二十九条:“棉花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行政法规】《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1年8月国务院令第314号,2017年10月修正)第三十五条:“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庇、纵容本地区的棉花质量违法行为,或者阻挠、干预棉花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900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120 321对棉花经营者在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1年8月国务院令第314号,2017年10月修正)第三十条:“棉花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在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没收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和违法所得,处违法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行政法规】《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1年8月国务院令第314号,2017年10月修正)第三十五条:“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庇、纵容本地区的棉花质量违法行为,或者阻挠、干预棉花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901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121 322对茧丝经营者违规收购蚕茧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中任何一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九条 茧丝经营者收购蚕茧,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以及技术规范,保证收购蚕茧的质量;(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以及技术规范,对收购的桑蚕鲜茧进行仪评;(三)根据仪评的结果真实确定所收购桑蚕鲜茧的类别、等级、数量,并在与交售者结算前以书面形式将仪评结果告知交售者;(四)不得收购毛脚茧、过潮茧、统茧等有严重质量问题的蚕茧;(五)不得伪造、变造仪评的数据或结论;(六)分类别、分等级置放所收购的蚕茧。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部委规章】《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二十七条 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在茧丝质量监督行政执法活动中,由于主观故意或者过失,违反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导致行政处罚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有关行政执法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902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122 323对茧丝经营者加工茧丝不符合基本要求,使用国家规定应当淘汰、报废的生产设备生产生丝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0修正))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没收并监督销毁按国家规定应当淘汰、报废的生产设备,并处非法设备实际价值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n第十条 茧丝经营者加工茧丝,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以及技术规范,对茧丝进行加工,不得使用土灶加工等可能导致茧丝资源被破坏的方法加工茧丝;(二)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对加工的茧丝进行包装;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部委规章】《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在茧丝质量监督行政执法活动中,由于主观故意或者过失,违反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导致行政处罚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有关行政执法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903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123 324对茧丝经营者违规销售茧丝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10月23日第二次修正)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中任何一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三条 茧丝经营者销售茧丝,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二)每批茧丝附有有效的质量凭证,质量凭证有效期为6个月;在质量凭证有效期内,发生茧丝受潮、霉变、被污染、虫蛀鼠咬等非正常质量变异的,质量凭证自行失效;(三)茧丝包装、标识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四)茧丝的质量、数量与质量凭证、标识相符;(五)经公证检验的茧丝,必须附有公证检验证书。有公证检验标记粘贴规定的,应当附有公证检验标记。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部委规章】《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1月1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3号公布  2018年第一次修正   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在茧丝质量监督行政执法活动中,由于主观故意或者过失,违反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导致行政处罚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有关行政执法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904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124 325对经营者违规承储国家储备茧丝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1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3号,2018年3月修正)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中任何一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建议主管部门对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第十八条:“茧丝经营者承储国家储备茧丝,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建立健全茧丝入库、出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保证入库、出库的国家储备茧丝的质量、数量与标识、质量凭证相符。”(二)按照国家规定维护、保养承储设施,保证国家储备茧丝质量免受人为因素造成的质量变异;(三)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关质量义务。”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部委规章】《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1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3号,2018年3月修正)第三十一条:“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在茧丝质量监督行政执法活动中,由于主观故意或者过失,违反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导致行政处罚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有关行政执法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905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125 326对茧丝经营者伪造、变造议评的数据或结论,伪造、变造、冒用质量保证条件审核意见书、茧丝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1月1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3号公布   2018年3月6日第一次修正   2020年1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茧丝经营者收购、加工、销售、承储茧丝,不得伪造、变造、冒用茧丝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部委规章】《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1月1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3号公布   2018年3月6日第一次修正   2020年1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在茧丝质量监督行政执法活动中,由于主观故意或者过失,违反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导致行政处罚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有关行政执法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906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126 327对茧丝经营者掺杂掺假、以此充好、以假充真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1月1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3号公布   2018年3月6日第一次修正   2020年10月23日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没收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茧丝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茧丝经营者经营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茧丝的,依照上款处理。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部委规章】《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1月1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3号公布   2018年3月6日第一次修正   2020年10月23日》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在茧丝质量监督行政执法活动中,由于主观故意或者过失,违反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导致行政处罚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有关行政执法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907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127 328对茧丝经营者隐匿、转移、毁损被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1月1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3号公布   2018年3月6日第一次修正   2020年10月23日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三条 茧丝经营者隐匿、转移、毁损被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的物品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处被隐匿、转移、毁损物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部委规章】《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1月1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3号公布   2018年3月6日第一次修正   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在茧丝质量监督行政执法活动中,由于主观故意或者过失,违反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导致行政处罚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有关行政执法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908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128 329对毛绒纤维经营者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6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9号,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十九条:“毛绒纤维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在毛绒纤维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没收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毛绒纤维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部委规章】《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6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9号,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二十八条:“纤维质量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包庇违法行为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909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129 330对毛绒纤维经营者违规收购毛绒纤维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6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9号,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二十条:“毛绒纤维经营者在收购毛绒纤维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毛绒纤维经营者收购毛绒纤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真实确定所收购毛绒纤维的类别、等级、重量;(二)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挑拣、排除导致质量下降的异性纤维及其他非毛绒纤维物质;(三)对所收购毛绒纤维的水分含量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进行晾晒、烘干等技术处理;(四)对所收购的毛绒纤维按类别、等级、型号分别置放,并妥善保管;(五)对所收购的毛绒纤维按净毛绒计算公量。”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部委规章】《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6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9号,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二十八条:“纤维质量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包庇违法行为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910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130 331对毛绒纤维经营者违规加工毛绒纤维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6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9号,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二十一条:“毛绒纤维经营者在加工毛绒纤维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没收并监督销毁禁用的毛绒纤维加工设备,并处非法加工设备实际价值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第十五条:“毛绒纤维经营者从事毛绒纤维加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具备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检验设备和环境、检验人员、加工机械和加工场所、质量保证制度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二)挑拣、排除毛绒纤维中导致质量下降的异性纤维及其他非毛绒纤维物质;(三)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对毛绒纤维分类别、分等级加工,对加工后的毛绒纤维成包组批;(四)按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对加工后的毛绒纤维进行包装并标注标识,且标识有中文标明的品种、等级、批次、包号、重量、生产日期、厂名、厂址;标识与毛绒纤维的质量、数量相符;(五)经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的毛绒纤维,应附有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证书和标志;未经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的毛绒纤维,应附有质量凭证,质量凭证与实物质量相符。从事毛绒纤维加工活动,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用的加工设备。” 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部委规章】《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6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9号,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二十八条:“纤维质量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包庇违法行为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911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131 332对毛绒纤维经营者违规销售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6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9号,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二十二条:“毛绒纤维经营者在销售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以及第二款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补办检验,对拒不补办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毛绒纤维经营者批量销售未经过加工的毛绒纤维(以下统称原毛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进行包装要防止异性纤维及其他非毛绒纤维物质混入包装;(二)类别、型号、等级、标识与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相一致;(三)经过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或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检验的毛绒纤维,须附有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证书、标志或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检验的证书;既未经过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也未经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检验的毛绒纤维,附有质量凭证,质量凭证与实物质量相符;(四)对所销售的毛绒纤维按净毛绒计算公量。毛绒纤维经营者销售经过加工的毛绒纤维,除应当保证所销售毛绒纤维符合前款要求外,还应当保证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要求。山羊绒纤维经营者批量销售山羊绒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部委规章】《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6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9号,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二十八条:“纤维质量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包庇违法行为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912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132 333对毛绒纤维经营者违规承储国家储备毛绒纤维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6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9号,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二十三条:“毛绒纤维经营者在承储国家储备毛绒纤维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毛绒纤维经营者承储国家储备毛绒纤维,应当建立健全毛绒纤维入库质量验收、出库质量检查制度,保证入库、出库的国家储备毛绒纤维的类别、型号、等级、数量、包装、标识等与质量凭证相符。”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部委规章】《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6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9号,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二十八条:“纤维质量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包庇违法行为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913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133 334对毛绒纤维经营者在收购、加工、销售、承储活动中有关质量凭证、标识、证书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6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9号,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二十四条:“毛绒纤维经营者在收购、加工、销售、承储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毛绒纤维质量凭证、标识、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证书和标志、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检验的证书。”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部委规章】《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6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9号,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二十八条:“纤维质量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包庇违法行为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914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134 335对毛绒纤维经营者隐匿、转移、损毁被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物品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6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9号,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二十五条:“隐匿、转移、损毁被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物品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处被隐匿、转移、损毁物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部委规章】《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6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9号,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二十八条:“纤维质量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包庇违法行为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915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135 336对麻类纤维经营者在麻类纤维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1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3号,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十九条:“麻类纤维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在麻类纤维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没收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麻类纤维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货值金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部委规章】《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1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3号,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二十七条:“纤维质量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包庇、放纵麻类纤维质量违法行为,由其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916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136 337对麻类纤维经营者违规收购麻类纤维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1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3号,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二十条:“麻类纤维经营者在收购麻类纤维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四)项任何一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五条:“麻类纤维经营者收购麻类纤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具备麻类纤维收购质量验收制度、相应的文字标准和实物标准样品等质量保证基本条件;(二)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确定所收购麻类纤维的品种、类别、季别、等级、重量,并分别置放;(三)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挑拣、排除麻类纤维中的异性纤维及其他非麻类纤维物质;(四)对所收购麻类纤维的水分含量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进行晾晒等技术处理。” 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部委规章】《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1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3号,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二十七条:“纤维质量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包庇、放纵麻类纤维质量违法行为,由其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917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137 338对麻类纤维经营者违规加工麻类纤维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1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3号,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二十一条:“麻类纤维经营者在加工麻类纤维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至第(六)项任何一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麻类纤维经营者从事麻类纤维加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具备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检验设备和环境、检验人员、加工机械和加工场所、质量保证制度等质量保证基本条件;(二)挑拣、排除麻类纤维中的异性纤维及其他非麻类纤维物质;(三)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对麻类纤维分品种、分类别、分季别、分等级加工,对加工后的麻类纤维组批置放;(四)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对加工后的麻类纤维进行包装;(五)对加工后的麻类纤维标注标识,并且所标注标识应当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等级(规格型号)、重量、批号、执行标准编号、加工者名称、地址、生产日期,国家有关麻类纤维标准对标识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六)标识和质量凭证与麻类纤维的质量、数量相符。” 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部委规章】《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1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3号,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二十七条:“纤维质量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包庇、放纵麻类纤维质量违法行为,由其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918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138 339对麻类纤维经营者违规销售麻类纤维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1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3号,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二十二条:“麻类纤维经营者在销售麻类纤维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任何一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七条:“麻类纤维经营者销售麻类纤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每批麻类纤维应附有质量凭证;(二)麻类纤维包装、标识应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三)麻类纤维品种、等级、重量与质量凭证、标识相符;(四)经公证检验的麻类纤维,应附有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部委规章】《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1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3号,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二十七条:“纤维质量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包庇、放纵麻类纤维质量违法行为,由其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919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139 340对麻类纤维经营者伪造变造冒用麻类纤维质量凭证等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1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3号,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二十三条:“麻类纤维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部委规章】《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1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3号,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二十七条:“纤维质量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包庇、放纵麻类纤维质量违法行为,由其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920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140 341对隐匿、转移、损毁被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物品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1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3号,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二十四条:“隐匿、转移、损毁被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物品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处被隐匿、转移、损毁物品货值金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部委规章】《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1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3号,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二十七条:“纤维质量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包庇、放纵麻类纤维质量违法行为,由其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921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141 342对在生产、销售以及在经营性服务或者公益活动中使用劣质纤维制品的,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伪造、冒用质量标志或者其他质量证明文件的,伪造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3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8号)第三十条:“在生产、销售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进行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进行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进行处罚;在经营性服务中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在公益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或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部委规章】《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3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8号)第三十五条:“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检验检测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922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142 343对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原辅材料生产纤维制品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3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8号)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原辅材料生产纤维制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部委规章】《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3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8号)第三十五条:“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检验检测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923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143 344对未对原辅材料进行进货检查验收记录,或者未验明原辅材料符合相关质量要求以及包装、标识要求进行生产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3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8号)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未对原辅材料进行进货检查验收记录,或者未验明原辅材料符合相关质量要求以及包装、标识要求进行生产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部委规章】《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3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8号)第三十五条:“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检验检测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924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144 345对未按照有关规定对纤维制品标注标识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3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8号)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未按有关规定标注标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进行处罚。”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部委规章】《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3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8号)第三十五条:“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检验检测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925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145 346对学生服使用单位未履行检查验收和记录义务或未按规定委托送检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3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8号)第三十四条:“学生服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未履行检查验收和记录义务或未按规定委托送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部委规章】《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3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8号)第三十五条:“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检验检测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926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146 347对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未配置使用监控系统的处罚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5年12月3日通过)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未配置使用监控系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5年12月3日通过)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发现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查处的;(三)未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监督检查的;(四)接到报告或者投诉、举报未按照规定及时处理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927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147 348对电梯运营使用单位不能保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使用的;不能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与值班人员通讯畅通的;在电梯轿厢、机房、井道内安装、放置与电梯运行无关的设施和物品的处罚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5年12月3日通过)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梯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不能保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使用的;(二)不能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与值班人员通讯畅通的;(三)在电梯轿厢、机房、井道内安装、放置与电梯运行无关的设施和物品的。”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5年12月3日通过)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发现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查处的;(三)未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监督检查的;(四)接到报告或者投诉、举报未按照规定及时处理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928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148 349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转包、分包维护保养业务的处罚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5年12月3日通过)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转包、分包维护保养业务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5年12月3日通过)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发现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查处的;(三)未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监督检查的;(四)接到报告或者投诉、举报未按照规定及时处理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929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149 350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检验、检测人员,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核准资质和资格的处罚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5年12月3日通过)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检验、检测人员,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核准资质和资格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5年12月3日通过)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发现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查处的;(三)未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监督检查的;(四)接到报告或者投诉、举报未按照规定及时处理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930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150 351对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3号,根据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三十四条&nbsp;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部委规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3号)第四十七条:“从事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的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931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151 352对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以及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3号,根据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三十六条&nbsp;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一)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 (二)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部委规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3号)第四十七条:“从事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的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932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152 353对检验检测机构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伪造、变造、冒用、租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使用已失效、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3号,根据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三十七条&nbsp;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伪造、变造、冒用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使用已经过期或者被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部委规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3号)第四十七条:“从事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的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933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153 354对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生产、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一)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二)生产、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三)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四)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2.【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8月30日聊城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一)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  (二)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以及煤制品的。3.【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8月30日聊城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本省、本市有关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以及燃料清洁剂、添加剂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8月30日聊城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九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法律】《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934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154 355对生产销售或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935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155 356对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根据委托进行调查取证。1.【法律】《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936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156 357对生产大型机电设备、机动运输工具及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其他产品的企业,没有按照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制定的技术规范,在产品的主题构件上著名材料成分的标准牌号,未标注产品材料的成分或者不如实标注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6月通过,2012年2月修订)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标注产品材料的成分或者不如实标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937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157 358对生产、销售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和装修材料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6月通过,2012年2月修订)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和装修材料的,依照产品质量法和有关民事、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行政、民事、刑事法律责任。”2.【法律】《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订)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订)第六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938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158 359对违反规定,对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年8月通过,2018年10月修订)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对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939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159 360对生产不合格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消防法》(1998年4月通过,2008年10月修订,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2.【法律】《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订)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消防法》(1998年4月通过,2008年10月修订,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建设、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2.【法律】《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订)第六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940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160 361对机动车生产企业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订,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2.【法律】《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订)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订)第六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941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161 362对生产不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的防伪技术产品;生产假冒他人的防伪技术产品,为第三方生产相同或者近似的防伪技术产品,以及未订立合同或者违背合同非法生产、买卖防伪技术产品或者含有防伪技术产品的包装物、标签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订)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部委规章】《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10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7号,2018年3月修订)第二十七条:“防伪技术产品的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分别予以处罚:(一)生产不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的防伪技术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处罚。(二)生产假冒他人的防伪技术产品,为第三方生产相同或者近似的防伪技术产品,以及未订立合同或者违背合同非法生产、买卖防伪技术产品或者含有防伪技术产品的包装物、标签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做必要技术处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订)第六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部委规章】《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10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7号,2018年3月修订)第三十一条:“从事产品防伪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泄露防伪技术机密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942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162 363对产品防伪技术评审机构、检验机构出具与事实不符的结论与数据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订)第五十七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认证资格。”2.【部委规章】《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10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7号,2018年3月修订)第三十条:“产品防伪技术评审机构、检验机构出具与事实不符的结论与数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订)第六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部委规章】《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10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7号,2018年3月修订)第三十一条:“从事产品防伪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泄露防伪技术机密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943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163 364对生产者未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关信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备案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2年6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0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九条:“生产者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生产者基本信息、车型信息、约定的销售和修理网点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和退换车信息等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关信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备案。”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944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164 365对家用汽车产品未具有中文的产品合格证或相关证明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2年6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0号)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家用汽车产品应当具有中文的产品合格证或相关证明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当符合消费品使用说明等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家用汽车产品所具有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在相关标准中没有规定的,其性能指标、工作条件、工作环境等要求应当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品牌、型号、车辆类型规格、车辆识别代号(VIN)、生产日期;生产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客服电话;销售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等销售网点资料、销售日期;修理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等修理网点资料或者相关查询方式;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条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以及按照规定要求应当明示的其他内容;维修保养手册应当格式规范、内容实用;随车提供工具、备件等物品的,应附有随车物品清单。”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945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165 366对销售者未按要求销售家用汽车产品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2年6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0号)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二条:“销售者销售家用汽车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向消费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以及发票;(二)按照随车物品清单等随车文件向消费者交付随车工具、备件等物品;(三)当面查验家用汽车产品的外观、内饰等现场可查验的质量状况;(四)明示并交付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五)明示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条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六)明示由生产者约定的修理者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修理网点资料,但不得限制消费者在上述修理网点中自主选择修理者;(七)在三包凭证上填写有关销售信息;(八)提醒消费者阅读安全注意事项、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使用和维护保养;对于进口家用汽车产品,销售者还应当明示并交付海关出具的货物进口证明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明等资料。”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946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166 367对汽车产品修理者未按要求开展修理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2年6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0号)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或第十六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三条:“修理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修理记录存档制度。”书面修理记录应当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提供给消费者;修理记录内容应当包括送修时间、行驶里程、送修问题、检查结果、修理项目、更换的零部件名称和编号、材料费、工时和工时费、拖运费、提供备用车的信息或者交通费用补偿金额、交车时间、修理者和消费者签名或盖章等;修理记录应当便于消费者查阅或复制。” 第十四条:“修理者应当保持修理所需要的零部件的合理储备,确保修理工作的正常进行,避免因缺少零部件而延误修理时间。” 第十五条:“用于家用汽车产品修理的零部件应当是生产者提供或者认可的合格零部件,且其质量不低于家用汽车产品生产装配线上的产品。” 第十六条:“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或严重安全性能故障而不能安全行驶或者无法行驶的,应当提供电话咨询修理服务;电话咨询服务无法解决的,应当开展现场修理服务,并承担合理的车辆拖运费。” 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947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167 368对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年5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6号)第三十四条:“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部委规章】《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年5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6号)第四十一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948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168 369对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它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年5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6号)第三十五条:“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部委规章】《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年5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6号)第四十一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949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169 370对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年5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6号)第三十六条:“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部委规章】《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年5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6号)第四十一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950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170 371对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国家计量局发布,2018年3月修订)第四十条:“违反本细则第二条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改正;属出版物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条:“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按照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行政法规】《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国家计量局发布,2018年3月修订)第五十二条:“计量监督管理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951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171 372对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国家计量局发布,2018年3月修订)第四十一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四条规定,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和进口,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10%至50%的罚款。”;第十四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须在固定的场所从事经营,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设施、检验条件、技术人员等,并满足安全要求。”2.【部委规章】《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96年3月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4号,2018年3月修订,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次修订)第三十条:“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进口或者销售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或者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它计量器具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罚。”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行政法规】《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国家计量局发布,2018年3月修订)第五十二条:“计量监督管理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952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172 373对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或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满,未经原发证机关复查合格而继续开展检定,或考核合格投入使用的计量标准,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国家计量局发布,2018年3月修订)第四十二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2.【部委规章】《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八条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证书。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行政法规】《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国家计量局发布,2018年3月修订)第五十二条:“计量监督管理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953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173 374对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或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国家计量局发布,2018年3月修订)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行政法规】《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国家计量局发布,2018年3月修订)第五十二条:“计量监督管理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954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174 375对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国家计量局发布,2018年3月修订)第四十四条:“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行政法规】《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国家计量局发布,2018年3月修订)第五十二条:“计量监督管理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955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175 376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而出厂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国家计量局发布,2018年3月修订)第四十五条:“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而出厂的,责令其停止出厂,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行政法规】《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国家计量局发布,2018年3月修订)第五十二条:“计量监督管理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956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176 377对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国家计量局发布,2018年3月修订)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行政法规】《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国家计量局发布,2018年3月修订)第五十二条:“计量监督管理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957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177 378对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国家计量局发布,2018年3月修订)第四十七条:“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责令其停止经营销售,没收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行政法规】《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国家计量局发布,2018年3月修订)第五十二条:“计量监督管理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958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178 379对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计量法》(1985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修订)第二十七条:“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行政法规】《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国家计量局发布,2018年3月修订)第四十八条:“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没收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部委规章】《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1990年8月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2015年8月25日修订)第十二条:“使用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六)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计量器具或者……,给国家或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制造、修理、销售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对个人或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行政法规】《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国家计量局发布,2018年3月修订)第五十二条:“计量监督管理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959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179 380对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国家计量局发布,2018年3月修订)第四十九条:“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其停止制造、修理,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行政法规】《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国家计量局发布,2018年3月修订)第五十二条:“计量监督管理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960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180 381对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国家计量局发布,2018年3月修订)第五十条:“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责令其停止检验,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行政法规】《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国家计量局发布,2018年3月修订)第五十二条:“计量监督管理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961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181 382对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国家计量局发布,2018年3月修订)第五十一条:“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行政法规】《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国家计量局发布,2018年3月修订)第五十二条:“计量监督管理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962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182 383对进口或者销售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96年3月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4号,2018年3月修订,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次修订)第三十一条:“进口或者销售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2.【部委规章】《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1989年11月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2016年2月修订)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进口或销售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封存其计量器具,责令其补办型式批准手续,并可处以相当于进口或销售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第四条:“凡进口或外商在中国境内销售列入本办法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内的计量器具的,应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型式批准。属进口的,由外商申请型式批准。属外商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由外商或其代理人申请型式批准。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可根据情况变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作个别调整。”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计量法》(1985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修订)第二十九条:“计量监督人员违法失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963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183 384对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其计量性能不符合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计量条例》(2004年5月通过,2020年7月修订)《山东省计量条例》(2020年7月修订)第三十三条&nbsp;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其计量性能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或者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计量条例》(2004年5月通过,2016年3月修订)第五十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办理考核、批准事项的;(二)对举报的计量违法行为不按规定及时处理的;(三)在监督检查中超过规定数量抽取样品或者不按规定退还样品的;(四)对经检验合格的同一企业的同一产品进行重复检查的;(五)不按照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六)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964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184 385对制造、修理、安装、改装计量器具过程中为计量器具增加作弊装置或者功能的处罚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计量条例》(2004年5月通过,2020年7月修订)《山东省计量条例》(2020年7月修订)第三十四条&nbsp;制造、修理、安装、改装计量器具过程中为计量器具增加作弊装置或者功能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制造、修理、安装、改装的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计量条例》(2004年5月通过,2016年3月修订)第五十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办理考核、批准事项的;(二)对举报的计量违法行为不按规定及时处理的;(三)在监督检查中超过规定数量抽取样品或者不按规定退还样品的;(四)对经检验合格的同一企业的同一产品进行重复检查的;(五)不按照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六)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965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185 386对使用计量器具过程中为计量器具增加作弊装置或者功能的处罚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计量条例》(2004年5月通过,2020年7月修订)《山东省计量条例》(2020年7月修订)第三十五条&nbsp;使用计量器具过程中为计量器具增加作弊装置或者功能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计量条例》(2004年5月通过,2016年3月修订)第五十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办理考核、批准事项的;(二)对举报的计量违法行为不按规定及时处理的;(三)在监督检查中超过规定数量抽取样品或者不按规定退还样品的;(四)对经检验合格的同一企业的同一产品进行重复检查的;(五)不按照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六)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966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186 387对私自开启计量器具检定封印、破坏检定封缄或者防作弊装置的处罚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计量条例》(2004年5月通过,2020年7月修订)《山东省计量条例》(2020年7月修订)第三十六条 私自开启计量器具检定封印、破坏检定封缄或者防作弊装置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计量条例》(2004年5月通过,2016年3月修订)第五十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办理考核、批准事项的;(二)对举报的计量违法行为不按规定及时处理的;(三)在监督检查中超过规定数量抽取样品或者不按规定退还样品的;(四)对经检验合格的同一企业的同一产品进行重复检查的;(五)不按照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六)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967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187 388对商品交易市场主办者未按规定设置便于公众校验的计量器具,或者经营者配备和使用的计量器具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处罚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计量条例》(2004年5月通过,2020年7月修订)《山东省计量条例》(2020年7月修订)第三十七条&nbsp;商品交易市场主办者未按规定设置便于公众校验的计量器具,或者经营者配备和使用的计量器具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计量条例》(2004年5月通过,2016年3月修订)第五十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办理考核、批准事项的;(二)对举报的计量违法行为不按规定及时处理的;(三)在监督检查中超过规定数量抽取样品或者不按规定退还样品的;(四)对经检验合格的同一企业的同一产品进行重复检查的;(五)不按照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六)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968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188 389对相关计量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计量条例》(2004年5月通过,2020年7月修订)《山东省计量条例》(2020年7月修订)第三十八条&nbsp;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相应的资格证:(一)商品或者服务计量的结算量值与实际量值的计量偏差超出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二)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其净含量偏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三)供水、供电、供气和供热的经营者未按照计量器具显示的实际量值结算,或者违法转嫁户外管线或者其他设施所造成的损耗的;(四)农副产品收购者和农业生产资料销售者利用计量器具压低等级或者伪造数据的;(五)伪造计量器具检定合格证明的。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计量条例》(2004年5月通过,2016年3月修订)第五十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办理考核、批准事项的;(二)对举报的计量违法行为不按规定及时处理的;(三)在监督检查中超过规定数量抽取样品或者不按规定退还样品的;(四)对经检验合格的同一企业的同一产品进行重复检查的;(五)不按照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六)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969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189 390对经计量认证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失去公正地位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1990年8月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2015年8月修订)第十八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三)经计量认证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失去公正地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停止其使用计量认证标志。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计量法》(1986年7月通过,2017年12月修订)第二十九条:计量监督人员违法失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970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190 391对被授权单位被授权项目,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或者超出授权项目擅自对外进行检定、测试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九条 被授权单位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n  (一)被授权项目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责令其停止检定、测试,限期整改。\n  (二)超过授权项目擅自对外进行检定、测试的,责令其改正,停止开展超出授权范围的相关检定、测试活动。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部委规章】《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1990年8月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2015年8月25日修订)第二十条:“计量监督管理人员违法失职,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或由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撤销其计量监督员职务;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971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191 392对未经授权擅自对外进行检定、测试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1990年8月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2015年8月25日修订)第十一条:“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擅自对外进行检定、测试的,没收全部违法所得。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部委规章】《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1990年8月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2015年8月25日修订)第二十条:“计量监督管理人员违法失职,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或由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撤销其计量监督员职务;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972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192 393对在经销活动中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计量器具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1990年8月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2015年8月25日修订)第十二条第(四)项:“使用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四)在经销活动中,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计量器具的,没收该计量器具。”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部委规章】《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1990年8月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2015年8月25日修订)第二十条:“计量监督管理人员违法失职,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或由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撤销其计量监督员职务;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973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193 394对销售超过有效期的标准物质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 第十五条 销售超过有效期的标准物质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部委规章】《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1990年8月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2015年8月25日修订)第二十条:“计量监督管理人员违法失职,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或由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撤销其计量监督员职务;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974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194 395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未对进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未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报告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六十四条: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2.【部委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975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195 396对社会公正行(站)用于计量检测的计量器具,未按规定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国家计量局发布,2018年3月修订)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行政法规】《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国家计量局发布,2018年3月修订)第五十二条:“计量监督管理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976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196 397对社会公正计量行(站)伪造计量检测数据,给客户造成损失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国家计量局发布,2018年3月修订)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行政法规】《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国家计量局发布,2018年3月修订)第五十二条:“计量监督管理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977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197 398对加油站经营者违规从事计量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国家计量局发布,2018年3月修订)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2.【部委规章】《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35号发布,2018年3月修订)第九条:“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使用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和出厂产品合格证不齐全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未报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可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和停止使用,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可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责令其改正和停止使用,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0%至50%的罚款。(四)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以及弄虚作假、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八)项规定,未使用计量器具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之差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误差的,责令改正,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行政法规】《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国家计量局发布,2018年3月修订)第五十二条:“计量监督管理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部委规章】《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35号发布,2018年3月修订)第十一条:“从事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978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198 399对加油站经营者违反规定,拒不提供成品油零售账目或者提供不真实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35号发布,2018年3月修订,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二次修订)第十条:“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提供成品油零售账目或者提供不真实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处以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部委规章】《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35号发布,2018年3月修订,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二次修订)第十一条:“从事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979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199 400对眼镜制配者违反计量管理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九条:(一)“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二)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改正。第四条:“眼镜制配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眼镜制配的计量管理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完善计量保证体系,依法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监督。(二)遵守职业人员市场准入制度规定,配备经计量业务知识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专(兼)职计量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眼镜制配的计量工作。(三)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必须按照规定登记造册,报当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四)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五)不得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不得使用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六)申请计量器具检定,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和收费标准交纳费用。”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980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200 401对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生产者未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顶焦度、透过率和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或者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不准确可靠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10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54号,2018年3月修订,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二次修订)第十条:“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生产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工商主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责令改正,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第五条:“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和成品眼镜生产者除遵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顶焦度、透过率和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二)保证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准确可靠。”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981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201 402对眼镜经营者未配备与销售、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验光、瞳距、顶焦度、透过率、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的;未配备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眼科计量检测设备的;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不准确可靠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10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54号,2018年3月修订,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二次修订)第十一条:“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工商主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第六条:“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者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的经营者除遵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建立完善的进出货物计量检测验收制度。(二)配备与销售、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验光、瞳距、顶焦度、透过率、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三)从事角膜接触镜配戴的经营者还应当配备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眼科计量检测设备。(四)保证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准确可靠。”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982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202 403对眼镜制配者拒不提供眼镜制配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10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54号,2018年3月修订,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二次修订)第十二条:“眼镜制配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提供眼镜制配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处以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983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203 404对集贸市场主办者违反计量管理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4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7号,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十一条:“集市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集市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没收淘汰的计量器具,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集市主办者营业执照。集市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五条:“集市主办者应当做到:(一) 积极宣传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集市计量管理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并组织实施。(二) 在与经营者签订的入场经营协议中,明确有关计量活动的权利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三) 根据集市经营情况配备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负责集市内的计量管理工作,集市的计量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计量业务知识的培训。(四)对集市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五) 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禁止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未申请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六) 集市应当设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并负责保管、维护和监督检查,定期送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属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公平秤是指对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因商品量称量结果发生的纠纷具有裁决作用的衡器。(七) 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集市定量包装商品、零售商品等商品量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八) 集市主办者可以统一配置经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提供给经营者使用; 也可以要求经营者配备和使用符合国家规定,与其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器具,并督促检查。”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部委规章】《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4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7号,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十三条:“从事集市计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984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204 405对集贸市场经营者未定期接受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强制检定;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及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伪造数据、破坏铅签封,或者应当使用计量器具而未使用计量器具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4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7号,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没收计量器具,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应当使用计量器具测量量值而未使用计量器具的,给予现场处罚,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经营者销售商品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不相符的,按照《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处罚。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予现场处罚。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六)项规定的,按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罚。”第六条:“经营者应当做到:(一) 遵守计量法律、法规及集市主办者关于计量活动的有关规定。(二) 对配置和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维护和管理,定期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三) 不得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不得破坏铅签封。(四) 凡以商品量的量值作为结算依据的,应当使用计量器具测量量值;计量偏差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结算值与实际值相符。不得估量计费。”不具备计量条件并经交易当事人同意的除外。(五) 现场交易时,应当明示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如有异议的,经营者应当重新操作计量过程和显示量值。(六) 销售定量包装商品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规定。”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部委规章】《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4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7号,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十三条:“从事集市计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985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205 406对生产者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1993年3月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四条:“生产者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986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206 407对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对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1993年3月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五条:“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987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207 408对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1993年3月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六条:“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20000元的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988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208 409对收购者收购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1993年3月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七条:“收购者收购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被收购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20000元的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989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209 410对未取得社会公正行(站)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以社会公正行(站)名义为社会提供计量检测数据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国家计量局发布,2018年3月修订)第五十条:“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责令其停止检验,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行政法规】《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国家计量局发布,2018年3月修订)第五十二条:“计量监督管理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990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210 411对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对产品进行过度包装的处罚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循环经济条例》(2016年7月通过)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对产品进行过度包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或者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循环经济条例》(2016年7月通过)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发展循环经济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装修完成十年内能够正常使用的国家机关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组织的办公用房进行再次装修或者超过十年未按照规定程序报批进行再次装修的;(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991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211 412对超市、商场等商品零售场所免费提供塑料袋的处罚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循环经济条例》(2016年7月通过)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超市、商场等商品零售场所免费提供塑料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循环经济条例》(2016年7月通过)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发展循环经济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装修完成十年内能够正常使用的国家机关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组织的办公用房进行再次装修或者超过十年未按照规定程序报批进行再次装修的;(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992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212 413对生产者或者进口商未办理水效标识备案,或者应当办理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水效标识管理办法》(2017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号发布)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者或者进口商未办理水效标识备案,或者应当办理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的,予以通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应当标注水效标识而未标注的;(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水效标识的;(三)伪造、冒用水效标识的。”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部委规章】《水效标识管理办法》(2017年9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号发布)第三十条:“从事水效标识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及授权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包庇放纵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993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213 414对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水效标识产品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水效标识管理办法》(2017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号发布)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应当标注但未标注水效标识的产品的;(二)销售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水效标识的产品的;(三)在网络交易产品信息主页面展示的水效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四)伪造、冒用水效标识的。”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部委规章】《水效标识管理办法》(2017年9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号发布)第三十条:“从事水效标识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及授权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包庇放纵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994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214 415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未经质监部门授权开展须经授权方可开展的工作的,或超过授权期限继续开展被授权项目工作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2001年1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5号)第十七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一)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开展须经授权方可开展的工作的;(二)超过授权期限继续开展被授权项目工作的。”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部委规章】《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2001年1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5号)第二十一条:“从事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995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215 416对已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经检查不符合原考核条件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1990年8月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2015年8月修订)第十八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二)已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经检查不符合原考核条件的,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停止其使用计量认证标志;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计量法》(1986年7月通过,2017年12月修订)第二十九条:计量监督人员违法失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996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216 417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2001年1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5号)第十八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计量授权证书:(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或者批准,擅自变更授权项目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之一的。”;第十二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需要新增授权项目,应当向授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新增授权项目申请,经考核合格并获得授权证书后,方可开展新增授权项目的工作。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需要终止所承担的授权项目的工作,应当提前六个月向授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未经批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不得擅自终止工作。”;第十四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伪造数据; (二)?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 (三)使用未经考核合格或者超过有效期的计量基、标准开展计量检定工作; (四)指派未取得计量检定证件的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部委规章】《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2001年1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5号)第二十一条:“从事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997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217 418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2001年1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5号)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反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五)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部委规章】《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2001年1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5号)第二十一条:“从事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998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218 419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或者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未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培训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9月1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2号,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或者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未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培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部委规章】《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9月1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2号,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二十一条:“从事能源计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1999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219 420对拒绝、阻碍能源计量监督检查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9月1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2号,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阻碍能源计量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本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部委规章】《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9月1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2号,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二十一条:“从事能源计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000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220 421对认证机构受到告诫或者警告后仍未改正的;违规向认证对象出具认证证书的;发现认证对象未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未采取有效措施纠正的;在监督检查工作中不予配合和协助,拒绝、隐瞒或者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17年11月1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3号,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17年11月1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3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三十八条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一)受到告诫或者警告后仍未改正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向认证对象出具认证证书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发现认证对象未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未采取有效措施纠正的;(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监督检查工作中不予配合和协助,拒绝、隐瞒或者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的。第十七条认证机构在从事认证活动时,应当对认证对象的下列情况进行核实:(一)具备相关法定资质、资格;(二)委托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三)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认证对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认证机构不得向其出具认证证书。第二十条 认证机构应当要求认证对象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对未按照规定使用的,认证机构应当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第二十五条 认证机构和认证对象应当对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予以配合,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3.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4.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部委规章】《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17年11月1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3号,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四十二条: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001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221 422对客运索道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救援演练,逾期未改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6年2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79号,2020年10月修订)第三十六条:“客运索道使用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的;(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定上报的;(十一)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十二)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十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002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222 423对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生产、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上或者产品说明书中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回收处理提示性说明等信息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09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1号公布 2019年3月2日修正)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生产、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上或者产品说明书中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回收处理提示性说明等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行政法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09年2月25日公布 2019年修正)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003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223 424对生产、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通过,2016年2月修正,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六条:“生产、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并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认证认可管理、安全技术标准管理以及产品质量管理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罚。”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004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224 425对违法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通过,2009年8月修正)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决定。给予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处罚的,须由原发证机关决定。”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国务院令第152号) 第四十二条:“ 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四)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规定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005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225 426对违法制造、销售仿真枪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通过,2015年4月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二)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三)不上缴报废枪支的;(四)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的;(五)制造、销售仿真枪的。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006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226 427对未经工商登记以评估机构名义从事评估业务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通过)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工商登记以评估机构名义从事评估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通过)第五十四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评估行业协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007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227 428对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2016年12月通过)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开展与公共文化设施功能、用途不符的服务活动的;(二)对应当免费开放的公共文化设施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三)收取费用未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挪作他用的。”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008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228 429对公共图书馆及其工作人员对应当免费提供的服务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公共图书馆法》(2017年11月通过,2018年10月修订)第五十条第二款:“公共图书馆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公共图书馆及其工作人员对应当免费提供的服务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公共图书馆法》(2017年11月通过,2018年10月修订)第五十二条:“文化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图书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009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229 430特许人利用广告实施欺骗、误导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2月国务院令第485号)第十七条第二款:“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第二十七条:“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许人利用广告实施欺骗、误导行为的,依照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2018年10月修订)第七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010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230 431对播出因吸毒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未满三年或者尚未戒除毒瘾的人员代言的商业广告的处罚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禁毒条例》(2017年12月1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2号公布)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广播影视、文艺表演团体以及相关单位,邀请因吸毒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未满三年或者尚未戒除毒瘾的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参与文艺演出,或者播出其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广播电视节目的,由文化综合执法机构依法责令改正,并对邀请方、播出方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播出上述人员代言的商业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言人属于上述人员仍然播出商业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2018年10月修订)第七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011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231 432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04年12月国务院令第429号公布,2013年12月修订)第四十二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012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232 433对农产品市场开办单位和农产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履行管理责任或者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事农产品批发、配送等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的处罚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11年5月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3号公布)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农产品市场开办单位和农产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履行管理责任或者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农产品批发、配送等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11年5月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3号公布)第六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本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013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233 434对建筑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销售的市场举办者未提供放射性检测仪器或者未提供免费检测服务的处罚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1月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公布)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筑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销售的市场举办者未提供放射性检测仪器或者未提供免费检测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1月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公布)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辐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014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234 435对在疫区、受威胁区内未关闭畜禽交易市场,或者现宰现卖活畜禽的处罚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办法》(2005年11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3号公布,2014年10月修正)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疫区、受威胁区内未关闭畜禽交易市场,或者现宰现卖活畜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015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235 436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国务院令第344号通过,2013年12月修订)第八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国务院令第344号通过,2013年12月修订)第九十六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016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236 437对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第一百一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海关按照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017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237 438对变更不影响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2016年3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第四十四条:“申请人变更不影响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018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238 439对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烟草专卖法》(1991年6月通过,2015年4月修正)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行政法规】《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1997年7月国务院令第223号公布,2016年2月修正)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019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239 440对注册人变更不影响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以及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2016年3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注册人变更不影响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以及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020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240 441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7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修改)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021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241 442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7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修改)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022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242 443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公示特殊食品相关信息,或通过网络交易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7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修改)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公示特殊食品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3万元罚款。”;第十九条:“入网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除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公示相关信息外,还应当依法公示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持有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还应当公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并链接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保健食品还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得进行网络交易。”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023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243 444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7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修改)第三十九条:“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禁止性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024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244 445对食品生产者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21年12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第四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相关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撕毁、涂改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025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245 446违反《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广告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12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第十一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不得包含下列情形:......(六)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药品、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内容。(七)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咨询电话、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含有的其他内容。”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罚,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第七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部委规章】《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12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第三十二条:“广告审查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026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246 447对经营者未履行优惠承诺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2020年10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2号)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027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247 448对交易场所提供者未对促销违法行为依法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保存记录、协助查处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2020年10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2号)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028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248 449对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提供的奖品或者赠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2020年10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2号)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029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249 450对交易场所提供者未公示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以及对消费者不利的限制性条件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2020年10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2号)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未公示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以及对消费者不利的限制性条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030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250 451在经营者现场即时开奖的有奖销售活动中未随时公示超过五百元奖项的兑奖情况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2020年10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2号)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031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251 452对经营者未依法建立促销档案,妥善保存两年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2020年10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2号)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032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252 453网络交易经营者违规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第四十一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五日,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由消费者自主选择;在服务期间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的随时取消或者变更的选项,并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网络交易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监察法》《行政处罚法》等》《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033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253 454网络交易经营者未履行法定信息公示义务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第四十二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未履行法定信息公示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对其中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第十二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经营者主体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鼓励网络交易经营者链接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电子营业执照亮照系统,公示其营业执照信息。已经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如实公示下列营业执照信息以及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等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一)企业应当公示其营业执照登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注册资本(出资额)等信息;(二)个体工商户应当公示其营业执照登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经营者姓名、经营场所、组成形式等信息;(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当公示其营业执照登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成员出资总额等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不需要进行登记的经营者应当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活动类型,如实公示以下自我声明以及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一)“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二)“个人销售家庭手工业产品,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三)“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四)“个人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网络交易经营者公示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公示。第二十三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网络交易活动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网络交易活动公告等有关信息,并采取合理、必要、及时的措施保障消费者和相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网络交易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2.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1.【法律】《《监察法》《行政处罚法》等》《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034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254 455通过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未按规定展示商品或者服务及其实际经营主体、售后服务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对直播视频保存时间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第四十五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处罚。                                                    第二十条 通过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务及其实际经营主体、售后服务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对网络交易活动的直播视频保存时间自直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三年。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网络交易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监察法》《行政处罚法》等》《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035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255 456网络交易经营者未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授权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数据信息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第四十六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授权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特定时段、特定品类、特定区域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销售额等数据信息。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网络交易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2.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1.【法律】《《监察法》《行政处罚法》等》《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036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256 457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是否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第四十八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和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辨认。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网络交易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2.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1.【法律】《《监察法》《行政处罚法》等》《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037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257 458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未按规定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第四十八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n第二十八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应当完整保存修改后的版本生效之日前三年的全部历史版本,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网络交易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监察法》《行政处罚法》等》《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038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258 459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未按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违法行为采取处理措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第四十八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违法行为采取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处理措施的,应当自决定作出处理措施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载明平台内经营者的网店名称、违法行为、处理措施等信息。警示、暂停服务等短期处理措施的相关信息应当持续公示至处理措施实施期满之日止。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网络交易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2.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1.【法律】《《监察法》《行政处罚法》等》《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039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259 460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未按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第四十九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平台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网络交易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监察法》《行政处罚法》等》《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040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260 461拒绝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管执法活动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第五十三条 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管执法活动,拒绝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监管执法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其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章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其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章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网络交易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监察法》《行政处罚法》等》《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041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261 462对检验检测机构未按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样品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数据传输与保存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第二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进行检验检测的。第八条第一款: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样品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数据传输与保存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行政处罚法等》《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042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262 463对检验检测机构未按规定分包检验检测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第二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或者应当注明而未注明的。                              第十条 需要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分包给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并事先取得委托人对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拟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同意。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注明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 2.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3.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监察法》《行政处罚法》等》《行政处罚法》第76-83条等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043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263 464对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报告上的盖章和授权签字人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第二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在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未经授权签字人签发或者授权签字人超出其技术能力范围签发的。                                       第十一条第一款: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由授权签字人在其技术能力范围内签发。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监察法》《行政处罚法》等》《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044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264 465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第二十六条: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                                                第十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一)样品的采集、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处置不符合标准等规定,存在样品污染、混淆、损毁、性状异常改变等情形的;(二)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的;(三)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四)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的。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监察法》《行政处罚法》等》《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045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265 466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第二十六条: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                                                    第十四条: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一)未经检验检测的;(二)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三)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的;(四)调换检验检测样品或者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检验检测的;(五)伪造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的。2.【部委规章】《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第二十六条: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                                                    第十四条: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n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一)未经检验检测的;(二)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三)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的;(四)调换检验检测样品或者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检验检测的;(五)伪造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的。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4.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监察法》《行政处罚法》等》《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2.【法律】《《监察法》《行政处罚法》等》《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046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266 467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拒不为入驻的平台内经营者出具网络经营场所相关材料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第四十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拒不为入驻的平台内经营者出具网络经营场所相关材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平台内经营者申请将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的,由其入驻的网络交易平台为其出具符合登记机关要求的网络经营场所相关材料。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网络交易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监察法》《行政处罚法》等》《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047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267 468对网络交易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环境保护要求和禁止交易要求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第四十一条: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一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商品或者服务。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网络交易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监察法》《行政处罚法》等》《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048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268 469网络交易经营者违规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第四十一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采用一次概括授权、默认授权、与其他授权捆绑、停止安装使用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信息。收集、使用个人生物特征、医疗健康、金融账户、个人行踪等敏感信息的,应当逐项取得消费者同意。网络交易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收集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除依法配合监管执法活动外,未经被收集者授权同意,不得向包括关联方在内的任何第三方提供。\n第十三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网络交易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网络交易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监察法》《行政处罚法》等》《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049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269 470网络交易经营者违规向消费者发送商业性信息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第四十一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n第十六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n网络交易经营者发送商业性信息时,应当明示其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免费的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应当立即停止发送,不得更换名义后再次发送。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网络交易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监察法》《行政处罚法》等》《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050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270 471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2022年3月1日施行)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行政法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2022年3月1日施行)第五十条 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当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051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271 472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2年3月1日施行)》(2021年7月国务院第746号)第四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临清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行政法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2年3月1日施行)》(2021年7月国务院第746号)第五十条 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当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052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272 473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2022年3月1日施行)第四十五条“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临清市市场监管局部门(单位)职责 组织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行政法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2022年3月1日施行)第五十条 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当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053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273 474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或者在市场主体成立后抽逃出资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2022年3月1日施行)第四十五条“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或者在市场主体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行政法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2022年3月1日施行)第五十条 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当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054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274 475市场主体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2022年3月1日施行)第四十六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临清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行政法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2022年3月1日施行)第五十条 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当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055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275 476市场主体未依照规定办理备案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2022年3月1日施行)第四十七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行政法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2022年3月1日施行)第五十条 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当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056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276 477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市场主体未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或者相关链接标识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2022年3月1日施行)第四十八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市场主体未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或者相关链接标识的,由登记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处罚。”临清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行政法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2022年3月1日施行)第五十条 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当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057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277 478市场主体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2022年3月1日施行)第四十八条“市场主体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临清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行政法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2022年3月1日施行)第五十条 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当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058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278 479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2022年3月1日施行)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行政法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2022年3月1日施行)第五十条 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当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059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279 480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进行市场主体登记,仍接受委托代为办理,或者协助其进行虚假登记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2022年3月1日施行)第七十一条“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进行市场主体登记,仍接受委托代为办理,或者协助其进行虚假登记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行政法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2022年3月1日施行)第五十条 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当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060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280 481市场主体未按照规定公示终止歇业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2022年3月1日施行)第七十四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示终止歇业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行政法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2022年3月1日施行)第五十条 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当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061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281 482利用市场主体登记,牟取非法利益,扰乱市场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2022年3月1日施行)第七十六条“利用市场主体登记,牟取非法利益,扰乱市场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登记机关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行政法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2022年3月1日施行)第五十条 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当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062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282 483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2.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n(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n(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n(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n(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n(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063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283 484对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2.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n(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n(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n(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n(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n(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064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284 485对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2.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n(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n(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n(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n(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n(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065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285 486对交易场所提供者未对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不明码标价和价格欺诈行为依法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2022年4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6号)第二十四条“交易场所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价格法》(1997年12月通过)第四十六条:“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2.【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2月国务院令第585号,2010年11月修订)第二十四条:“价格执法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066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286 487对交易场所提供者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参与价格促销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2022年4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6号)第二十四条“交易场所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价格法》(1997年12月通过)第四十六条:“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2.【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2月国务院令第585号,2010年11月修订)第二十四条:“价格执法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067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287 488对交易场所提供者为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提供标价模板的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2022年4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6号)第二十五条:“交易场所提供者提供的标价模板不符合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2.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1.【法律】《价格法》(1997年12月通过)第四十六条:“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2.【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2月国务院令第585号,2010年11月修订)第二十四条:“价格执法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068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288 489被检查单位未按要求进行自查自纠且逾期未改正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2022年7月1日施行)》(2022年国家市监总局令第57号)第三十五条“被检查单位未按要求进行自查自纠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定上报的;(十一)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十二)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十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069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289 490被检查单位在检查中隐匿证据、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未在通知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且逾期未改正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2022年7月1日施行)》(2022年国家市监总局令第57号)第三十五条“被检查单位在检查中隐匿证据、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未在通知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定上报的;(十一)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十二)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十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070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290 491被检查单位未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改正,消除事故隐患,并提交整改报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2022年7月1日施行)》(2022年国家市监总局令第57号)第三十六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拒不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的,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定上报的;(十一)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十二)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十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071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291 492违反《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发布广告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2023年2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2号)第二十九条:“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部委规章】《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2023年2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2号)第三十条:”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n”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或者互联网即时通讯信息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3.【部委规章】《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2023年2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2号)第二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1.【法律】《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通过,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法律】《《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072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292 493对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违反自我声明,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等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3月16日,总局70号令公布《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6月1日起实施。)《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nbsp;&nbsp;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按要求进行自我声明,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达不到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未按要求进行自我声明,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省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nbsp;&nbsp;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按要求进行自我声明,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达不到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未按要求进行自我声明,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073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293 494对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不符合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等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3月16日,总局70号令公布《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6月1日起实施。)第十八条&nbsp;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九条&nbsp;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用抽样的方法评定一个检验批的定量包装商品,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等系列计量技术规范。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省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第十八条&nbsp;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九条&nbsp;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用抽样的方法评定一个检验批的定量包装商品,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等系列计量技术规范。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074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294 495对利用合同从事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额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5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公布,202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合同从事下列违法行为,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一)虚构合同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二)没有实际履行能力,诱骗对方订立合同;(三)故意隐瞒与实现合同目的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与对方订立合同;(四)以恶意串通、贿赂、胁迫等手段订立合同;(五)其他利用合同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第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组织实施合同监督管理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法》《监察法》等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075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295 496对经营者未以单独告知、字体加粗、弹窗等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5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公布,2023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经营者采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合同,应当以单独告知、字体加粗、弹窗等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第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组织实施合同监督管理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076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296 497对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5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公布,202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的规定。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一)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二)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三)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等责任;(四)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五)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根据合同的性质和目的应当履行的协助、通知、保密等义务;(六)其他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自身责任的内容。”第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组织实施合同监督管理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077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297 498对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5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公布,2023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一)要求消费者承担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二)要求消费者承担依法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经营风险;(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n(四)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五)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的权利;(六)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七)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八)其他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内容。”第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组织实施合同监督管理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078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298 499对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5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公布,202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经营者采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合同的,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第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组织实施合同监督管理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079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299 500对为他人合同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5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公布,2023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为本办法禁止的违法行为提供证明、印章、账户等便利条件。”第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组织实施合同监督管理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080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300 501对倒卖烟草专卖品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1年6月通过,2015年4月修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1年6月通过,2015年4月修改)第三十五条:“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烟草专卖违法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081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301 502对食品未按规定标注净含量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8月公布,2009年10月修订)《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未按规定标注净含量的,依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罚。第十条: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规格。对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当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净含量应当与食品名称排在食品包装的同一展示版面。净含量的标注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2.【部委规章】《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部委规章】《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部委规章】《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法律】《《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082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302 503对以食用为目的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通过,2022年12月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前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第五十条第三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监察法  国家赔偿法  公务员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法律】《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通过,2022年12月修改)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083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303 504对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相关公告的原辅料和添加剂,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作为原辅料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或者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生产食品相关产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10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相关公告的原辅料和添加剂,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作为原辅料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或者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生产食品相关产品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六条第一项:禁止生产、销售下列食品相关产品:(一)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相关公告的原辅料和添加剂,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或者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部委规章】《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法律】《《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084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304 505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建立并实施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逾期不改或者改正后仍然不符合要求等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10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者改正后仍然不符合要求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n(一)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建立并实施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n(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制定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n(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实施原辅料控制以及开展相关安全评估验证的;\n(四)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立并实施不合格产品管理制度、对检验结果不合格的产品进行相应处置的;\n(五)食品相关产品销售者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建立并实施进货查验制度的。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部委规章】《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法律】《《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085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305 506对以虚假的信息欺骗、误导用户点击、浏览广告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2023年2月25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第72号令《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2023年5月1日起实施)《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不得以下列方式欺骗、误导用户点击、浏览广告:(一)虚假的系统或者软件更新、报错、清理、通知等提示;(二)虚假的播放、开始、暂停、停止、返回等标志;(三)虚假的奖励承诺;(四)其他欺骗、误导用户点击、浏览广告的方式。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欺骗、误导用户点击、浏览广告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省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不得以下列方式欺骗、误导用户点击、浏览广告:(一)虚假的系统或者软件更新、报错、清理、通知等提示;(二)虚假的播放、开始、暂停、停止、返回等标志;(三)虚假的奖励承诺;(四)其他欺骗、误导用户点击、浏览广告的方式。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欺骗、误导用户点击、浏览广告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086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306 507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在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过程中未采取措施防范、制止违法广告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2023年2月25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第72号令《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2023年5月1日起实施。)第十六条 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在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制止违法广告,并遵守下列规定:(一)记录、保存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广告的用户真实身份信息,信息记录保存时间自信息服务提供行为终了之日起不少于三年;(二)对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的广告内容进行监测、排查,发现违法广告的,应当采取通知改正、删除、屏蔽、断开发布链接等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保留相关记录;(三)建立有效的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置机制,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或者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受理和处理投诉举报;(四)不得以技术手段或者其他手段阻挠、妨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广告监测;(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采取技术手段保存涉嫌违法广告的证据材料,如实提供相关广告发布者的真实身份信息、广告修改记录以及相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交易信息等;(六)依据服务协议和平台规则对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违法广告的用户采取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第二十九条 互联网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互联网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明知或者应知互联网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省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第十六条 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在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制止违法广告,并遵守下列规定:(一)记录、保存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广告的用户真实身份信息,信息记录保存时间自信息服务提供行为终了之日起不少于三年;(二)对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的广告内容进行监测、排查,发现违法广告的,应当采取通知改正、删除、屏蔽、断开发布链接等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保留相关记录;(三)建立有效的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置机制,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或者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受理和处理投诉举报;(四)不得以技术手段或者其他手段阻挠、妨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广告监测;(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采取技术手段保存涉嫌违法广告的证据材料,如实提供相关广告发布者的真实身份信息、广告修改记录以及相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交易信息等;(六)依据服务协议和平台规则对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违法广告的用户采取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第二十九条 互联网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互联网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明知或者应知互联网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087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307 508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国务院令第503号)第三条第二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条第三款: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被吊销许可证照的生产经营者名单;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职责组织查处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部委规章】《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国务院令第503号)第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领导、协调职责,本行政区域内一年多次出现产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第十三条第二、三款:“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前款规定职责、造成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渎职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或者有其他渎职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渎职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属于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因不立即处理或者推诿造成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法》《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088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308 509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销售者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建立产品进货台账,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未建立产品销售台账,销售者未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国务院令第503号)第五条:“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在产品集中交易场所销售自制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比照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的规定,履行建立产品销售台账的义务。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职责组织查处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部委规章】《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国务院令第503号)第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领导、协调职责,本行政区域内一年多次出现产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第十三条第二、三款:“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前款规定职责、造成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渎职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或者有其他渎职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渎职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属于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因不立即处理或者推诿造成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法》《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089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309 510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发现产品存在安全隐患,不履行通知、报告、主动召回义务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国务院令第503号)第九条:“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职责组织查处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部委规章】《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国务院令第503号)第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领导、协调职责,本行政区域内一年多次出现产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第十三条第二、三款:“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前款规定职责、造成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渎职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或者有其他渎职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渎职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属于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因不立即处理或者推诿造成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法》《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090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310 511伪造《中药品种保护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生产、销售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中药品种保护条例》(1992年10月国务院令第106号通过,2018年9月国务院令第703号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伪造《中药品种保护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生产、销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其全部有关药品及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有关药品正品价格三倍以下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职责组织查处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行政法规】《中药品种保护条例》(1992年10月国务院令第106号通过,2018年9月国务院令第703号修正)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造成泄密的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法》《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091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311 512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违反购销人员培训、销售凭证管理、采购索证索票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二)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未按照规定留存有关资料、销售凭证的。”第六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其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档案中应当记录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及接受培训的人员。”第十一条第一款:“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第十二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药品时,应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索取、留存销售凭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照本条前款规定留存的资料和销售凭证,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职责组织查处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部委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第四十九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行本办法时,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药品监督人员有上述行为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法》《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092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312 51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疫苗管理法》(2019年6月29日通过))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有关冷链储存、运输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违法储存、运输的疫苗予以销毁,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处违法储存、运输疫苗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责令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等,对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第八十二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其他单位违反药品相关质量管理规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等,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有本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外的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处违法储存、运输疫苗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职责组织查处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疫苗管理法》(2019年6月29日通过)第九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等部门在疫苗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一)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二)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n(三)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疫苗安全事件;(四)干扰、阻碍对疫苗违法行为或者疫苗安全事件的调查;(五)泄露举报人的信息;(六)接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相关报告,未按照规定组织调查、处理;(七)其他未履行疫苗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法》《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093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313 514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擅自生产、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者未按规定渠道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反兴奋剂条例》(2004年1月通过国务院令第398号通过,2018年9月国务院令第703号修正)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企业擅自生产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渠道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 (二)药品批发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渠道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三)药品零售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职责组织查处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8月26日修订)第一百五十条:“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2.【法律】《反兴奋剂条例》(2004年1月通过国务院令第398号通过,2018年9月国务院令第703号修正)第三十七条:“ 体育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包庇、纵容非法使用、提供兴奋剂,或者有其他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法》《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094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314 515体育健身活动经营单位向体育健身活动参加者提供含有禁用物质的药品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反兴奋剂条例》(2004年1月通过国务院令第398号通过,2018年9月国务院令第703号修正)第四十五条:“体育健身活动经营单位向体育健身活动参加者提供含有禁用物质的药品、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临清市市场监管局 依职责组织查处化妆品经营、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8月26日修订)第一百五十条:“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2.【行政法规】《反兴奋剂条例》(2004年1月通过国务院令第398号通过,2018年9月国务院令第703号修正)第三十七条:“ 体育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包庇、纵容非法使用、提供兴奋剂,或者有其他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法》《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095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315 516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5号通过,2018年9月国务院令第703号修正)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部委规章】《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2010年3月卫生部令第72号)第四十四条:“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和教学科研单位,拒不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职责组织查处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8月26日修订)第一百五十条:“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2.【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5号通过,2018年9月国务院令第703号修正)第四十三条:“易制毒化学品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部委规章】《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2010年3月卫生部令第72号)第四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法》《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096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316 517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5号通过,2018年9月国务院令第703号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四)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五)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六)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七)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企业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被依法吊销后,未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的,依照前款规定,对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并处罚款。”                              2.【部委规章】《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2010年3月卫生部令第72号)第四十一条:“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生产企业、教学科研单位,未按规定执行安全管理制度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四十二条:“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自营出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未按规定在专用账册中载明或者未按规定留存出口许可、相应证明材料备查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连续停产1年以上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未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即恢复生产的;(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未按规定渠道购销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三)麻醉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因特殊情况调剂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后未按规定备案的;(四)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发生退货,购用单位、供货单位未按规定备案、报告的。”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职责组织查处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8月26日修订)第一百五十条:“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2.【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5号通过,2018年9月国务院令第703号修正)第四十三条:“易制毒化学品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部委规章】《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2010年3月卫生部令第72号)第四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法》《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097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317 518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药品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12月国务院令第23号)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药品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没收其全部毒性药品,并处以警告或按非法所得的5至10倍罚款。情节严重、致人伤残或死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2.【省政府文件】《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00]116号):“一、职能调整:(一)将卫生厅承担的药政、药检职能移交给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职责组织查处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8月26日修订)第一百五十条:“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法》《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098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318 519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开展或者报告疑似不良反应报告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8月26日修订)第一百三十四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未按照规定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或者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药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2006年11月30日通过,2021年12月3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用药人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职责组织查处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8月26日修订)第一百五十条:“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2.【部委规章】《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11年5月卫生部令第81号)第六十一条:“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法》《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099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319 520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727号发布)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2.【部委规章】《牙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71号令)第二十二条:牙膏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经营者和境内责任人,有下列违法行为的,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二)未经许可从事牙膏生产活动,......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职责组织查处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行政法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727号发布)第七十五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法》《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100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320 521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727号发布)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职责组织查处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行政法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727号发布)第七十五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法》《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101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321 522生产经营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化妆品,违反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生产化妆品,责令召回和停止生产、经营拒不召回和停止生产、经营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727号发布)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第六十八条 化妆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化妆品是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收缴其经营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可以免除行政处罚。2.【部委规章】《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46号令)第五十九条:监督检查中发现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违反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监督检查中发现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违反国家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中一般项目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3.【省政府规章】《牙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71号令)第二十一条:牙膏及其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或者本办法规定的,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牙膏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经营者和境内责任人,有下列违法行为的,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二)......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六)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监测、报告牙膏不良反应;(七)拒不实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的责令召回、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的决定。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职责组织查处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行政法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727号发布)第七十五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法》《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102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322 523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过期化妆品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牙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71号令)第二十二条:牙膏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经营者和境内责任人,有下列违法行为的,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四)更改牙膏使用期限;2.【行政法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727号发布)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职责组织查处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行政法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727号发布)第七十五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法》《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103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323 524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或产品备案,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化妆品许可证件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727号发布)第六十四条:“在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不予行政许可,已经取得行政许可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撤销行政许可,5年内不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相关许可申请,没收违法所得和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化妆品许可证件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原发证部门予以收缴或者吊销,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3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该项备案,没收违法所得和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已经备案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由备案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中,与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安全性有关的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备案部门可以同时责令暂停销售、使用;逾期不改正的,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2.【部委规章】《牙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71号令)第二十二条&ensp;牙膏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经营者和境内责任人,有下列违法行为的,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一)申请牙膏行政许可或者办理备案提供虚假资料,或者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牙膏许可证件;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职责组织查处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行政法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727号发布)第七十五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法》《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104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324 525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8月26日修订)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2.【行政法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国务院令第360号通过,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第六十条:“未经批准,擅自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药品或者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的药品超出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围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修正为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六十二条:“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药品超出规定的范围和品种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修正为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六十九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变更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事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由原发证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办变更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宣布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效;仍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修正为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3.【部委规章】《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给予处罚:(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药品生产企业变更生产地址、生产范围应当经批准而未经批准的;(二)药品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进行生产的。4.【部委规章】《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4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配制制剂的,按《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修正为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5.【部委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修正为第七十二条)规定,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现货销售药品的;(二)药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四)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 第三十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6年2月修正为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收购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修正为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职责组织查处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8月26日修订)第一百五十条:“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2.【部委规章】《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第七十二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一)瞒报、谎报、缓报、漏报药品安全事件;(二)对发现的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三)未及时发现药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或者未及时消除监督管理区域内药品安全隐患,造成严重影响;(四)其他不履行药品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法》《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105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325 526生产(配制)、销售假药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8月26日修订)第一百一十六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第一百一十八条:“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2.【法律】《中医药法》(2016年12月25日公布)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或者未按照备案材料载明的要求配制中药制剂的,按生产假药给予处罚。”3.【行政法规】《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12月国务院令第208号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三十八条:“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生产假药、劣药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中医药条例》(2020年11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加工和生产中药饮片、中成药过程中,使用霉烂变质的中药材,或者掺杂使假、染色增重,以及违反规定采取硫熏等加工方式,构成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5.【行政法规】《中药品种保护条例》(1992年10月国务院令第106号通过,2018年9月国务院令第703号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擅自仿制中药保护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以生产假药依法论处。”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职责组织查处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8月26日修订)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2.【行政法规】《中药品种保护条例》(1992年10月国务院令第106号)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造成泄密的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法》《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106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326 527生产(配制)、销售劣药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8月26日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第一百一十八条:“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2.【行政法规】《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12月国务院令第208号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三十八条:“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生产假药、劣药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部委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第三十九条:“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在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冷藏条件下运输药品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药品经依法确认属于假劣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在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冷藏条件下储存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有关药品经依法确认属于假劣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4.【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中医药条例》(2020年11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加工和生产中药饮片、中成药过程中,使用霉烂变质的中药材,或者掺杂使假、染色增重,以及违反规定采取硫熏等加工方式,构成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5.【部委规章】《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6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第四十条:医疗机构配制制剂,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分别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修正为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职责组织查处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8月26日修订)第一百五十条:“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法》《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107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327 528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处罚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2006年11月30日通过,2021年12月3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其他用药人使用假药、劣药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对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法律】《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8月26日修订)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3.【行政法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国务院令第360号通过,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第六十三条:“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修正为第七十三条、七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2006年11月通过,2012年1月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7号修改)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其他用药人使用假药、劣药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对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职责组织查处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8月26日修订)第一百五十条:“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2006年11月30日通过,2021年12月3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二条 &nbsp;违反本条例规定,药品监督管理、卫生健康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n(一)利用职权向用药人推荐使用药品牟取私利的;\n(二)违反法律规定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的;\n(三)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n(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法》《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108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328 529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8月26日修订)第一百二十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药、劣药或者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药品,而为其提供储存、运输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储存、运输收入,并处违法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收入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收入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职责组织查处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8月26日修订)第一百五十条:“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法》《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109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329 530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8月26日修订)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职责组织查处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8月26日修订)第一百五十条:“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法》《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110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330 531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8月26日修订)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2.【部委规章】《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第六十九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药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生产,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的,依法予以处罚:(一)未配备专门质量负责人独立负责药品质量管理、监督质量管理规范执行;(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未配备专门质量受权人履行药品上市放行责任;(三)药品生产企业未配备专门质量受权人履行药品出厂放行责任;(四)质量管理体系不能正常运行,药品生产过程控制、质量控制的记录和数据不真实;(五)对已识别的风险未及时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无法保证产品质量;(六)其他严重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情形。”\n第七十条:“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生产企业及供应商未遵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要求,不能确保质量保证体系持续合规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3.【部委规章】《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20年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一百一十三条:“在药品注册过程中,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按照规定遵守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处理。”4.【部委规章】《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第十四条: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应当对药品配送的质量与安全负责。配送药品,应当根据药品数量、运输距离、运输时间、温湿度要求等情况,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和设施设备,配送的药品应当放置在独立空间并明显标识,确保符合要求、全程可追溯。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委托配送的,应当对受托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审核,与受托企业签订质量协议,约定药品质量责任、操作规程等内容,并对受托方进行监督。药品网络零售的具体配送要求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第十五条:向个人销售药品的,应当按照规定出具销售凭证。销售凭证可以以电子形式出具,药品最小销售单元的销售记录应当清晰留存,确保可追溯。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应当完整保存供货企业资质文件、电子交易等记录。销售处方药的药品网络零售企业还应当保存处方、在线药学服务等记录。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且不少于药品有效期满后1年。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职责组织查处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8月26日修订)第一百五十条:“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2.【部委规章】《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第七十二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一)瞒报、谎报、缓报、漏报药品安全事件;(二)对发现的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三)未及时发现药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或者未及时消除监督管理区域内药品安全隐患,造成严重影响;(四)其他不履行药品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法》《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111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331 532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对其药品销售人员的销售行为作出具体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第三十一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第七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药品销售人员的管理,并对其销售行为作出具体规定。”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职责组织查处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部委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第四十九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行本办法时,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药品监督人员有上述行为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法》《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112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332 533药品零售企业违反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第三十八条:“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职责组织查处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部委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第四十九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行本办法时,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药品监督人员有上述行为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法》《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113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333 534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第四十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赠送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第二十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职责组织查处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部委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第四十九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行本办法时,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药品监督人员有上述行为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法》《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114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334 535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以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第四十二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以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三万元。”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职责组织查处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部委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第四十九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行本办法时,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药品监督人员有上述行为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法》《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115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335 536对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普通化妆品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727号发布)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备案部门取消备案后,仍然使用该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仍然上市销售、进口该普通化妆品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职责组织查处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行政法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727号发布)第七十五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法》《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116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336 537对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727号发布)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职责组织查处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行政法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727号发布)第七十五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法》《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117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337 538医疗机构未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2006年11月30日通过,2021年12月3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用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职责组织查处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2006年11月30日通过,2021年12月3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二条 &nbsp;违反本条例规定,药品监督管理、卫生健康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n(一)利用职权向用药人推荐使用药品牟取私利的;\n(二)违反法律规定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的;\n(三)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n(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法》《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118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338 539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中医药法》(2016年12月通过)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由中医药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或者责令停止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活动,其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职责组织查处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中医药法》(2016年12月通过)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未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法》《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119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339 540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一)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n第八十七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为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医疗器械,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收缴其经营、使用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可以免除行政处罚。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职责组织查处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百零一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法》《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120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340 541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或者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二)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2.【部委规章】《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3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一)超出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生产范围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二)在未经许可的生产场地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手续,仍继续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四)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增加生产产品品种,应当依法办理许可变更而未办理的。3.【部委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3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第六十六条第三款: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罚。4.【部委规章】《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1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从事网络第三类医疗器械销售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职责组织查处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百零一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法》《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121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341 542申请医疗器械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八十五条: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向社会公告备案单位和产品名称,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2.【部委规章】《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1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第三十八条:“未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从事网络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职责组织查处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百零一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法》《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122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342 543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标准、技术要求或者其他规定医疗器械的处罚,责令召回和停止生产、进口、经营拒不召回和停止生产、进口、经营,委托不具备条件的企业生产或未对生产行为进行管理,进口已使用医疗器械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二)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影响产品安全、有效;(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四)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召回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进口、经营后,仍拒不停止生产、进口、经营医疗器械;(五)委托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或者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进行管理;(六)进口过期、失效、淘汰等已使用过的医疗器械。第八十七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为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医疗器械,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收缴其经营、使用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可以免除行政处罚。2.【部委规章】《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3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第七十六条:违反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未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影响医疗器械产品安全、有效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罚。3.【部委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3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第六十七条:违反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要求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影响医疗器械产品安全、有效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罚。4.【部委规章】《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10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第二十七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二)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5.【部委规章】《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2017年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第二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过调查评估,认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召回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产品而未主动召回的,应当责令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召回医疗器械。   责令召回的决定可以由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也可以由批准该医疗器械注册或者办理备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作出该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其网站向社会公布责令召回信息。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召回,并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向社会公布产品召回信息。  必要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立即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并告知使用者立即暂停使用该缺陷产品。”  第二十九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拒绝召回医疗器械的,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职责组织查处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百零一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法》《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123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343 544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八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一)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二)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三)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四)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2.【部委规章】《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3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第七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生产条件变化,可能影响产品安全、有效,未按照规定报告即生产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罚。第十五条第二款:车间或者生产线进行改造,导致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报告。属于许可事项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许可变更手续。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增加生产产品涉及生产条件变化,可能影响产品安全、有效的,应当在增加生产产品30个工作日前向原生产许可部门报告,原生产许可部门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核查。属于许可事项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许可变更。3.【部委规章】《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2014年6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第十八条:“说明书和标签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4.【部委规章】《医疗器械使用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9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第二十八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未按照医疗器械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贮存医疗器械的;(二)转让或者捐赠过期、失效、淘汰、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的”。5.【部委规章】《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1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第四十五条:“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职责组织查处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百零一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法》《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124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344 545对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八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二)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医疗器械;(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四)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五)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六)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未按照规定制定上市后研究和风险管控计划并保证有效实施;(七)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产品追溯制度;(八)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经营企业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未按照规定告知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九)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进行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十)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2.【部委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3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第六十八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年度自查报告,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专门提供贮存、运输服务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3.【部委规章】《医疗器械使用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9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第二十九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制度,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或者未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进货查验情况的;(二)未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记录的;(三)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的;(四)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的;(五)未按规定建立和保存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使用记录的。”;第三十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规定建立覆盖质量管理全过程的使用质量管理制度的;(二)未按规定由指定的部门或者人员统一采购医疗器械的;(三)购进、使用未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或者从未备案的经营企业购进第二类医疗器械的;(四)贮存医疗器械的场所、设施及条件与医疗器械品种、数量不相适应的,或者未按照贮存条件、医疗器械有效期限等要求对贮存的医疗器械进行定期检查并记录的;(五)未按规定建立、执行医疗器械使用前质量检查制度的;(六)未按规定索取、保存医疗器械维护维修相关记录的;(七)未按规定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器械维护维修的相关技术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建立培训档案的;(八)未按规定对其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的”。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职责组织查处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百零一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法》《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125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345 546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1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第三十九条:“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向社会公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二条:“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向社会公告,处3万元以下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职责组织查处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百零一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法》《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126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346 547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企业或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照要求展示相关凭证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1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展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凭证、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的;(二)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展示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凭证编号的”。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职责组织查处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百零一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法》《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127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347 548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未按规定变更备案信息或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质量管理制度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1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变更的;(二)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质量管理制度的;(三)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备案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的;(四)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规定要求设置与其规模相适应的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的;(五)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质量管理制度的”。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职责组织查处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百零一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法》《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128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348 549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条件发生变化不满足规定要求或不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或拒绝、隐瞒、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数据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1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条件发生变化,不再满足规定要求的;(二)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拒绝、隐瞒、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数据的”。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职责组织查处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百零一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法》《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129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349 550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超范围销售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销售给不具有资质单位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1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超出经营范围销售的;(二)医疗器械批发企业销售给不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使用单位的。医疗器械零售企业将非消费者自行使用的医疗器械销售给消费者个人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职责组织查处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百零一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法》《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130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350 551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要求提供维护维修服务,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维护维修所必需的材料和信息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9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第三十一条:“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按要求提供维护维修服务,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维护维修所必需的材料和信息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七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要求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医疗器械维护维修服务,也可以委托有条件和能力的维修服务机构进行医疗器械维护维修,或者自行对在用医疗器械进行维护维修。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委托维修服务机构或者自行对在用医疗器械进行维护维修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维护手册、维修手册、软件备份、故障代码表、备件清单、零部件、维修密码等维护维修必需的材料和信息。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职责组织查处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百零一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法》《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131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351 552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生产经营企业和维修服务机构等不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拒绝、隐瞒、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9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第三十二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生产经营企业和维修服务机构等不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拒绝、隐瞒、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职责组织查处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百零一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法》《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132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352 553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缺陷未立即暂停销售、使用、通知、报告等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2017年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第三十二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销售、使用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可能为缺陷产品的,应当立即暂停销售或者使用该医疗器械,及时通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使用单位为医疗机构的,还应当同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职责组织查处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百零一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法》《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133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353 554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有关医疗器械缺陷调查、拒绝协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2017年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第三十三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有关医疗器械缺陷调查、拒绝协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召回医疗器械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职责组织查处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百零一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法》《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134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354 555医疗器械上市持有人、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违反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2018年8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第七十条:“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发证部门吊销相关证明文件:(一)未主动收集并按照时限要求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二)瞒报、漏报、虚假报告的;(三)未按照时限要求报告评价结果或者提交群体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调查报告的;(四)不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监测机构开展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和采取的控制措施的。”;第七十一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发证部门吊销相关证明文件:(一)未主动收集并按照时限要求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二)瞒报、漏报、虚假报告的;(三)不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监测机构开展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和采取的控制措施的”;?第七十二条:“持有人未按照要求开展再评价、隐匿再评价结果、应当提出注销申请而未提出的,由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三条:“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制度的;(二)未按照要求配备与其产品相适应的机构和人员从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相关工作的;(三)未保存不良事件监测记录或者保存年限不足的;(四)应当注册而未注册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系统用户的;(五)未主动维护用户信息,或者未持续跟踪和处理监测信息的;(六)未根据不良事件情况采取相应控制措施并向社会公布的;(七)未按照要求撰写、提交或者留存上市后定期风险评价报告的;(八)未按照要求报告境外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境外控制措施的;(九)未按照要求提交创新医疗器械产品分析评价汇总报告的;(十)未公布联系方式、主动收集不良事件信息的;(十一)未按照要求开展医疗器械重点监测的;(十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要求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制度的;(二)未按照要求配备与其经营或者使用规模相适应的机构或者人员从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相关工作的;(三)未保存不良事件监测记录或者保存年限不足的;(四)应当注册而未注册为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系统用户的;(五)未及时向持有人报告所收集或者获知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六)未配合持有人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调查和评价的;(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职责组织查处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百零一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法》《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135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355 556未经批准或备案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九十三条: 未进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开展临床试验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临床试验并改正;拒不改正的,该临床试验数据不得用于产品注册、备案,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造成严重后果的,5年内禁止其开展相关专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n临床试验申办者开展临床试验未经备案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临床试验,对临床试验申办者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该临床试验数据不得用于产品注册、备案,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注册申请。\n临床试验申办者未经批准开展对人体具有较高风险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临床试验,对临床试验申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该临床试验数据不得用于产品注册,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和注册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职责组织查处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百零一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136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356 557伪造、变造、出租、出借、非法买卖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8月26日修订)第一百二十二条:“伪造、变造、出租、出借、非法买卖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2.【行政法规】《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12月国务院令第208号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三十九条:“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向其他单位出让、出租、出借以及与他人共用《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或者供应原料血浆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3.【行政法规】《中药品种保护条例》(1992年10月国务院令第106号通过,2018年9月国务院令第703号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伪造《中药品种保护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生产、销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其全部有关药品及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有关药品正品价格三倍以下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职责组织查处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8月26日修订)第一百五十条:“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2.【行政法规】《中药品种保护条例》(1992年10月国务院令第106号通过,2018年9月国务院令第703号修正)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造成泄密的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法》《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137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357 558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8月26日修订)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上销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制剂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制剂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职责组织查处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8月26日修订)第一百五十条:“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法》《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138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358 559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8月26日修订)第一百三十八条:“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部委规章】《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20年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一百一十七条 :“药品检验机构在承担药品注册所需要的检验工作时,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八条处理。”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职责组织查处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8月26日修订)第一百五十条:“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2.【部委规章】《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20年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一百一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药品注册管理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法》《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139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359 560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8月26日修订)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2.【部委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第三十四条:“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一条第二款:“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职责组织查处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8月26日修订)第一百五十条:“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法》《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140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360 561药品标识不符合规定(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论处的除外)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8月26日修订)第一百二十八条:“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处罚的外,药品包装未按照规定印有、贴有标签或者附有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未按照规定注明相关信息或者印有规定标志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注册证书。”临清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经营环节的违法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8月26日修订)第一百五十条:“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法》《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141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361 56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批发企业和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违反管理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7月国务院令第442号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六十七条:“定点生产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生产资格:(一)未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年度生产计划安排生产的;(二)未依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情况的;(三)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的;(四)未依照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五)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第六十八条:“定点批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营麻醉药品原料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批发资格。”第六十九条:“定点批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批发资格:(一)未依照规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二)未保证供药责任区域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供应的;(三)未对医疗机构履行送货义务的;(四)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销售、库存数量以及流向的;(五)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的;(六)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七)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或者因特殊情况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依照规定备案的。”第七十条:“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储存、销售或者销毁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资格。”第七十八条:“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生产、销售假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定点生产资格、定点批发资格或者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资格,并依照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七十九条:“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其他单位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交易的药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职责组织查处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通过,2015年4月修正)第九十八条:“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7月国务院令第442号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六十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法》《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142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362 563违反规定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7月国务院令第442号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七十一条:“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购买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或者停止相关活动,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职责组织查处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8月26日修订)第一百五十条:“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2.【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7月国务院令第442号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六十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法》《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143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363 564违反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7月国务院令第442号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运输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职责组织查处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8月26日修订)第一百五十条:“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2.【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7月国务院令第442号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六十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法》《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144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364 565药品研究单位产生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未按规定报告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7月国务院令第442号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七十六条:“药品研究单位在普通药品的实验研究和研制过程中,产生本条例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药品;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实验研究和研制活动”。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职责组织查处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8月26日修订)第一百五十条:“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2.【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7月国务院令第442号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六十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法》《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145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365 566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按规定报告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7月国务院令第442号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六十四条:“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的,案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同时报告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医疗机构发生上述情形的,还应当报告其主管部门。”第八十条:“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职责组织查处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8月26日修订)第一百五十条:“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2.【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7月国务院令第442号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六十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法》《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146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366 567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拒不召回或拒不配合召回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8月26日修订)第一百三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后,拒不召回的,处应召回药品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拒不配合召回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职责组织查处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8月26日修订)第一百五十条:“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法》《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147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367 568药品使用单位违反药品使用管理规范的处罚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2006年11月通过,2012年1月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7号修改)第三十七条&nbsp;&nbsp;违反本条例规定,用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n(一)购进药品,没有真实、完整购进验收记录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n(二)未按照规定保存购进验收记录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n(三)裸手直接接触片剂、胶囊或者直接口服的中药饮片等无包装药品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n第四十一条&nbsp;&nbsp;除本条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用药人违反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的,由药品监督管理、卫生健康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职责组织查处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2006年11月30日通过,2021年12月3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二条 &nbsp;违反本条例规定,药品监督管理、卫生健康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n(一)利用职权向用药人推荐使用药品牟取私利的;\n(二)违反法律规定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的;\n(三)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n(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法》《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148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368 569违反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管理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国务院令第360号通过,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第十九条:“通过互联网进行药品交易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及其交易的药品,必须符合《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2.【部委文件】《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2005年9月国食药监市[2005]480号)第二十八条:“未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擅自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或者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超出有效期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移交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九条:“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并注销其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三)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之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提供服务的企业与行政机关、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存在隶属关系、产权关系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关系的;第三十条:“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为未经许可的企业或者机构交易未经审批的药品提供服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撤销其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并注销其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同时移交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一条:“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之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提供服务的企业直接参与药品经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修正为第七十二条)进行处罚,撤销其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并注销其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同时移交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二条:“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药品连锁零售企业在网上销售处方药或者向其他企业或者医疗机构销售药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撤销其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并注销其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同时移交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三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通过未经审批同意或者超出审批同意范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进行互联网药品交易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职责组织查处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8月26日修订)第一百五十条:“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法》《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149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369 570违反规定销售、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处罚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1998年11月通过,2005年9月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修订)第十三条:“终止妊娠的药品,仅限于在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购买终止妊娠药品应当向供药单位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并应当有真实、完整的购买、使用记录。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和个人。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终止妊娠药品。”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销售或者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部门没收非法销售或者使用的终止妊娠药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职责组织查处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1998年11月通过,2005年9月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修订)第二十四条:“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法》《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150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370 571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8月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职责组织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经营环节的违法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8月26日修订)第一百五十条:“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法》《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151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371 572对未经批准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等《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8月修订)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包装材料、容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一)未经批准开展药物临床试验;(二)使用未经审评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生产药品,或者销售该类药品;(三)使用未经核准的标签、说明书。2.【部委规章】《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20年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一百一十四条:“未经批准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处理;”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职责组织查处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8月26日修订)第一百五十条:“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2.【部委规章】《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20年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一百一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药品注册管理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法》《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152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372 573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聘用人员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8月修订)第一百四十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聘用人员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解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职责组织查处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8月26日修订)第一百五十条:“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法》《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153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373 574对开展生物等效性试验未备案等《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8月修订)第一百二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开展生物等效性试验未备案;(二)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发现存在安全性问题或者其他风险,临床试验申办者未及时调整临床试验方案、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或者未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四)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五)未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变更进行备案或者报告;(六)未制定药品上市后风险管理计划;(七)未按照规定开展药品上市后研究或者上市后评价。2.【部委规章】《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20年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一百一十四条:“开展生物等效性试验未备案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处理;”第一百一十五条:“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发现存在安全性问题或者其他风险,临床试验申办者未及时调整临床试验方案、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或者未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处理。”临清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经营环节的违法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部委规章】《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20年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一百一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药品注册管理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2.【法律】《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8月26日修订)第一百五十条:“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法》《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154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374 575对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等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8月修订)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一)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二)使用采取欺骗手段取得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三)使用未经审评审批的原料药生产药品;(四)应当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药品;(五)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六)编造生产、检验记录;(七)未经批准在药品生产过程中进行重大变更。 销售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药品,或者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药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药品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  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职责组织查处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8月26日修订)第一百五十条:“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法》《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155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375 576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其他单位违反药品相关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 行政处罚1.【法律】《疫苗管理法》(2019年6月29日通过)第八十二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其他单位违反药品相关质量管理规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等,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职责组织查处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法律】《疫苗管理法》(2019年6月29日通过)第九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等部门在疫苗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一)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二)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法》《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156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376 577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未按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未按规定监测、报告不良反应或不予配合调查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727号发布)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的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不予配合。”临清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经营环节的违法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行政法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727号发布)第七十五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法》《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157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377 578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管理义务或展销会举报者未按要求报告基本信息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727号发布)第六十六条:“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审查、检查、制止、报告等管理义务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2.【法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46号令)第六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展销会举办者未按要求向所在地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展销会基本信息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化妆品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在展销会举办前向所在地县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展销会的时间、地点等基本信息。临清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经营环节的违法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行政法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727号发布)第七十五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法》《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158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378 579对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727号发布)第七十三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检验机构招用、聘用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或者不得从事化妆品检验工作的人员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或者检验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检验机构资质证书。”临清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经营环节的违法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行政法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727号发布)第七十五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法》《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159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379 580违反规定使用禁止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检验工作的人员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九十九条: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单位和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禁止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件。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职责组织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环节的违法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百零一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160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380 581生产经营未经备案的一类医疗器械或未经备案从事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二类医疗经营等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八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向社会公告单位和产品名称,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一)生产、经营未经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二)未经备案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三)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应当备案但未备案;(四)已经备案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第八十七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为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医疗器械,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收缴其经营、使用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可以免除行政处罚。2.【部委规章】《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3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第七十五条: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变更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处理。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职责组织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环节的违法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百零一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161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381 582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变更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3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第六十九条: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变更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经营环节的违法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部委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3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第七十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法》《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162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382 583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库房地址或有效期满后未依法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延续手续仍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3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一)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库房地址;(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手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临清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经营环节的违法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部委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2022年3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第七十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法》《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163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383 584未按照规定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或未按照国家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有关要求组织开展赋码、数据上传和维护更新工作的处罚(新增)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3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第七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的;(二)未按照国家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的有关要求,组织开展赋码、数据上传和维护更新等工作的。临清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经营环节的违法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法》《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2.【部委规章】《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3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第八十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164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384 585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报告生产产品品种或重新生产时未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验证和确认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3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所生产的产品品种情况及相关信息的;(二)连续停产一年以上且无同类产品在产,重新生产时未进行必要的验证和确认并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临清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经营环节的违法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部委规章】《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3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第八十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法》《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行政处罚法》《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165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385 586通过网络销售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通过网络销售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第八条第二款: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具体目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临清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经营环节的违法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法》《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行政处罚法》《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2.【部委规章】《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第四十一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166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386 587药品网络零售企业、第三方平台违反《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四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九条:通过网络向个人销售处方药的,应当确保处方来源真实、可靠,并实行实名制。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应当与电子处方提供单位签订协议,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方审核调配,对已经使用的电子处方进行标记,避免处方重复使用。第三方平台承接电子处方的,应当对电子处方提供单位的情况进行核实,并签订协议。药品网络零售企业接收的处方为纸质处方影印版本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处方重复使用。临清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经营环节的违法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部委规章】《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第四十一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法》《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行政处罚法》《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167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387 588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未按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报告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一条: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应当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企业名称、网站名称、应用程序名称、IP地址、域名、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等信息。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报告。药品网络销售企业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药品批发企业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网络销售企业为药品零售企业的,应当向所在地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临清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经营环节的违法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部委规章】《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第四十一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168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388 589药品网络零售企业、第三方平台未按规定展示药品信息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三条: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展示的药品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合法。从事处方药销售的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应当在每个药品展示页面下突出显示“处方药须凭处方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等风险警示信息。处方药销售前,应当向消费者充分告知相关风险警示信息,并经消费者确认知情。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应当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区分展示,并在相关网页上显著标示处方药、非处方药。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在处方药销售主页面、首页面不得直接公开展示处方药包装、标签等信息。通过处方审核前,不得展示说明书等信息,不得提供处方药购买的相关服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方平台展示药品信息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临清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经营环节的违法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法》《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行政处罚法》《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2.【部委规章】《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第四十一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169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389 590企业登记注册行政许可1.【法律】《公司法》(1993年12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第一百九十二条:“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2.【法律】《公司法》(1993年12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第一百九十二条:“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3.【法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年4月通过,2009年8月修正)第十六条:“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报请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企业取得法人资格。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4.【法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年4月通过,2009年8月修正)第十六条:“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报请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企业取得法人资格。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5.【法律】《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通过)第九条:“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6.【法律】《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通过)第九条:“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7.【法律】《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通过,2006年8月修订)第九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8.【法律】《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通过,2006年8月修订)第九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9.【行政法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国务院令第1号,2019年3月修正)第二条。10.【行政法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国务院令第1号,2019年3月修正)第二条。11.【行政法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国务院令第156号,2016年2月修正)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12.【行政法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国务院令第156号,2016年2月修正)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13.【行政法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国务院令第236号,2019年3月修正)第二条。14.【行政法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国务院令第236号,2019年3月修正)第二条。15.【部委规章】《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 2014年2月修订)第四条。16.【部委规章】《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 2014年2月修订)第四条。17.【部委规章】《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2002年12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号,2016年4月修订)第三条。18.【部委规章】《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2002年12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号,2016年4月修订)第三条。19.【部委规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1992年8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号公布  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次修订”)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1992年8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号,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次修订)第二条。20.【部委规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1992年8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号公布  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次修订”)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1992年8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号,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次修订)第二条。21.【法律】《外商投资法》(2019年3月15日国家主席令第二十六号)第二条第三款: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22.【法律】《外商投资法》(2019年3月15日国家主席令第二十六号)第二条第三款: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23.【行政法规】《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2019年12月国务院令第723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其授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名单。24.【行政法规】《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2019年12月国务院令第723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其授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名单。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相关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直接实施责任: 1.监督责任。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2.监督责任。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1.【法律】《公司法》(1993年12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第二百零八条:“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百零九条:“公司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强令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或者对违法登记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法律】《公司法》(1993年12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第二百零八条:“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百零九条:“公司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强令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或者对违法登记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法律】《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通过,2006年8月修订)第一百零四条:“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合伙企业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4.【法律】《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通过,2006年8月修订)第一百零四条:“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合伙企业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5.【法律】《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通过)第四十一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第四十四条:“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的有关主管人员强令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不予登记的,或者对登记机关的违法登记行为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法律】《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通过)第四十一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第四十四条:“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的有关主管人员强令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不予登记的,或者对登记机关的违法登记行为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行政法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国务院令第236号,2014年3月修正)第四十五条:“企业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合伙企业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处分。”8.【行政法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国务院令第236号,2014年3月修正)第四十五条:“企业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合伙企业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处分。”9.【部委规章】《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 2014年2月修订)第四十五条:“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有关主管人员强令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不予登记,或者对登记机关的违法登记行为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部委规章】《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 2014年2月修订)第四十五条:“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有关主管人员强令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不予登记,或者对登记机关的违法登记行为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1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170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390 59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行政许可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10月通过,2017年12月修订)第十二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成员;(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第十六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第五十六条:“三个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以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由联合社全体成员制定并承认的章程,以及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第五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领取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7月国务院令第746号公布,2022年3月1日实施)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3.【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公布)4.【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相关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管理直接实施责任: 1.监督责任。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1.【行政法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7月国务院令第746号公布,2022年3月1日实施)第五十条:“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当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171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391 592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行政许可1.【行政法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7月国务院令第746号公布,2022年3月1日实施)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2.【行政法规】《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2022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5号)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商业经营,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适用本条例。\n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登记服务。\n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自愿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变更经营者的,可以直接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涉及有关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部门应当简化手续,依法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利。\n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个体工商户收费或者变相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者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向个体工商户集资、摊派,不得强行要求个体工商户提供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n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诱导、强迫劳动者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n第三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台湾地区居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相关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直接实施责任: 1.监督责任。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1.【行政法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7月国务院令第746号公布,2022年3月1日实施)第五十条:“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当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2.【行政法规】《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2022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5号)第三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教育和惩戒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依法予以处理。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172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392 593食品生产许可行政许可1.【法律】《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021年4月29日修订))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2.【部委规章】《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等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直接实施责任: 1.监督责任。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1.【法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2.【部委规章】《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2017年11月修正)第五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分。”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173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393 594食品经营许可行政许可1.【省委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二、主要任务\n  (一)相对统一市县划转行政许可事项。按照市县两级划转事项基本统一、重点事项审批链条完整闭合、集中办理联动优势有效发挥、审批服务效能显著提升的原则,在评估论证的基础上,省政府编制了《山东省市县两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指导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各市负责组织本级和县(市、区),对照《指导目录》分别编制市、县级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经市政府审核后,于7月底前分别以市、县(市、区)政府名义向社会公布,并由市政府统一报省政府备案,同时抄送省委编办、省司法厅、省大数据局和涉及划转事项的省有关部门。2.【法律】《食品安全法》(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3.【省委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64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要求,省政府决定,取消行政审批事项63项,下放行政审批事项56项。4.【部委规章】《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2017年11月修正)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从事食品流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直接实施责任: 1.监督责任。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1.【法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通过,2018年12月修正,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2.【部委规章】《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2017年11月修正)第五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分。”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174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394 595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行政许可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一条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2.【部委规章】《《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33号)已经2020年6月23日省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3.【行政法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六十八条:“根据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可以负责部分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4.【部委规章】《《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51号)2022年12月2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1号公布 自2022年12月26日起施行)5.【其他文件】《《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mdash;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2020年6月12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6.【其他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mdash;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鲁政发〔2020〕11号)7.【部委规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4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6号公布,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修订)第六条:“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部分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第十条:“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与拟从事的生产活动相适应的营业执照;(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受理和办理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监督责任。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1.【法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通过,2018年12月修正,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2.【行政法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764号修改)第六十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的理由的。”;第六十一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第六十三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违法实施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175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395 596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行政许可1.【其他文件】《《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mdash;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2020年6月12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33号)已经2020年6月23日省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3.【法律】《计量法》(1985年9月通过。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4.【其他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mdash;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鲁政发〔2020〕11号)5.【省政府规章】《《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51号)2022年12月2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1号公布 自2022年12月26日起施行)6.【行政法规】《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八条:“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建立的本行政区域内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须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其他等级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批颁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后,方可使用。”;第九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建立的本部门各项最高计量标准,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乡镇企业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7.【部委规章】《计量标准考核办法》(2005年1月14日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2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监总局令第31号第3次修改。)第八条 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申请计量标准考核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考核单位)应当向主持考核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递交以下申请资料:(一)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和计量标准技术报告;(二)计量标准器及配套的主要计量设备有效检定或者校准证书,以及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复印件各1份。\n第九条 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申请考核单位应当向主持考核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递交以下申请资料:(一)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和计量标准技术报告;(二)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配套的主要计量设备的有效检定或者校准证书,以及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复印件各1份。(三)计量标准封存、注销、更换等相关申请材料(如果适用)复印件1份。临清市市场监管局承担全市计量标准的管理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监督责任。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五十二条 计量监督管理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176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396 597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行政许可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51号)2022年12月2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1号公布 自2022年12月26日起施行)2.【省委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mdash;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鲁政发〔2020〕11号)3.【法律】《计量法》(1985年9月通过。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十三条 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样品的计量性能考核合格,方可投入生产。4.【其他文件】《《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mdash;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2020年6月12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5.【部委规章】《《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2023年3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8号公布 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承担型式评价机构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该机构递交以下技术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真实有效性负责: (一)样机照片; (二)产品标准(含检验方法); (三)总装图、电路图和关键零部件图(含关键零部件清单); (四)使用说明书 ;(五)制造单位或技术机构所做的试验报告。”6.【行政法规】《计量法实施细则》(经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国家计量局发布,2018年3月修正) 第十五条:“凡制造在全国范围内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过定型鉴定。定型鉴定合格后,应当履行型式批准手续,颁发证书。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定型,而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应当进行样机试验。样机试验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凡未经型式批准或者未取得样机试验合格证书的计量器具,不准生产。” 第十六条:“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样机试验由所在地方的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受理和办理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监督责任。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177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397 598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行政许可1.【法律】《计量法》(1985年9月通过,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33号)已经2020年6月23日省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3.【省委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mdash;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鲁政发〔2020〕11号)4.【省政府规章】《《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51号)2022年12月2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1号公布 自2022年12月26日起施行)5.【省委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mdash;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2020年6月12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6.【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22年国务院令第752号)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形式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和技术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一)授权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二)授权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三)授权某一部门或某一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四)授权有关技术机构,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内被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直接实施责任: 1.监督责任。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178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398 599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1.【法律】《计量法》(1985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第五次修正)第二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2.【法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通过,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八十四条:“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3.【行政法规】《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8月通过,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订,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764号修改)第十六条:“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 4.【行政法规】《计量法实施细则》(经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国家计量局发布,2018年3月19日修正)第二十九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5.【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一批省级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鲁政发〔2018〕35号)6.【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017〕220号)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受理和办理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监督责任。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1.【行政法规】《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8月通过,2016年2月修改,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764号修改)第七十条:“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批准和指定的;(二)发现认证机构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批准或者指定条件,不撤销批准文件或者指定的;(三)发现指定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指定条件,不撤销指定的;(四)发现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出具虚假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结论严重失实,不予查处的;(五)发现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认证认可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179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399 600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行政许可1.【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第二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第十八条:“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2.【省委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mdash;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3.【省委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51号)4.【省委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mdash;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鲁政发〔2020〕11号)5.【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国务院令第373号,2009年1月修改)第十一条:“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第十六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第十七条 :“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第一百零一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特种设备生产许可受理和办理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监督责任。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1.【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可的;(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的;(九)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2.【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国务院令第373号,2009年1月修订)第九十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的;(五)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进行许可,或者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检测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检测的。”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5年12月通过)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180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400 601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行政许可1.【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第四十九条:“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2.【省委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51号)3.【省委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mdash;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鲁政发〔2020〕11号)4.【省委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mdash;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5.【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国务院令第373号,2009年1月修改)第二十二条:“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充装许可受理和办理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监督责任。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1.【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可的;(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的;(九)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2.【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国务院令第373号,2009年1月修改)第九十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的;(五)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进行许可,或者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检测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检测的。”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5年12月通过)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181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401 60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行政许可1.【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第五十条:“从事本法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及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提供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2.【省委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51号)3.【省委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mdash;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鲁政发〔2020〕11号)4.【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国务院令第373号,2009年1月修改)第四十一条:“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专门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提供无损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第一百零一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5.【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5年12月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3号)第三十六条:“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和安全阀校验工作,应当由依法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承担。”6.【省委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mdash;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受理和办理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监督责任。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1.【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可的;(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的;(九)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2.【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国务院令第373号,2009年1月修订)第九十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的;(五)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进行许可,或者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检测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检测的。”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5年12月通过)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182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402 60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资格认定行政许可1.【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2.【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国务院令第373号,2009年1月修改)第三十九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3.【部委规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1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0号,2011年5月修改)第二条:“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第六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具体的发证分级范围,负责对考核发证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申请人经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持考试合格凭证向考试场所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直接实施责任: 1.监督责任。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1.【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可的;(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的;(九)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2.【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国务院令第373号,2009年1月修订)第九十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的;(五)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进行许可,或者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检测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检测的。”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5年12月通过)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183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403 604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行政许可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2017年1月通过)第十条:“本省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制度,对食品摊点实行备案制度。” 第十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发放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并将登记信息告知食品小作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临清市市场监管局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直接实施责任: 1.监督责任。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2017年1月通过)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二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照本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职责的;(二)违反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抽查的;(三)违法收取费用或者获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四)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184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404 605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行政许可1.【法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等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2.【法律】《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021年4月29日修订))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3.【省委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二、主要任务\n  (一)相对统一市县划转行政许可事项。按照市县两级划转事项基本统一、重点事项审批链条完整闭合、集中办理联动优势有效发挥、审批服务效能显著提升的原则,在评估论证的基础上,省政府编制了《山东省市县两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指导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各市负责组织本级和县(市、区),对照《指导目录》分别编制市、县级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经市政府审核后,于7月底前分别以市、县(市、区)政府名义向社会公布,并由市政府统一报省政府备案,同时抄送省委编办、省司法厅、省大数据局和涉及划转事项的省有关部门。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直接实施责任: 1.监督责任。按照&ldquo;双随机一公开&rdquo;原则,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1.【部委规章】《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nbsp;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分。2.【法律】《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021年4月29日修订))第一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185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405 606科研和教学用毒性药品购买审批行政许可1.【行政法规】《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 第23号)第十条: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必须持本单位的证明信,经单位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供应部门方能发售......临清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经营许可以及备案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1.依据国家审批标准,规范完善审批程序等;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3.监督责任。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1.【法律】《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8月修订)第一百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撤销相关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符合条件而批准进行药物临床试验;(二)对不符合条件的药品颁发药品注册证书;(三)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第一百五十条: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186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406 607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行政许可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通过,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十二条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结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机构申请验收。原审批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8月修订)第五十一条 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临清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经营许可以及备案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1..监督责任。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8月修订)第一百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撤销相关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符合条件而批准进行药物临床试验;(二)对不符合条件的药品颁发药品注册证书;(三)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第一百五十条: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187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407 608加处罚款行政强制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法律】《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通过)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3.【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7月国务院批准,2010年12月修订):“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入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加处罚款措施。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2月国务院令第585号,2010年11月修订)第二十四条:“价格执法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188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408 609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行政强制1.【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通过,2019年4月修正)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第十三条:“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三)查询、复制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簿、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四)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五)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采取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措施,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应当将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临清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决定、告知、保管等责任。1.【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通过,2019年4月修正)第三十条:“监督检查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189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409 610查封、扣押直销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行政强制1.【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3号,2017年3月17日国务院令676号修订)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一)进入相关企业进行检查;(二)要求相关企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三)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五)检查有关人员的直销培训员证、直销员证等证件。”临清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违法直销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决定、告知、保管等责任。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3号,2017年3月17日国务院令676号修订)第三十八条:“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许可或者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的许可,由作出许可决定的有关部门撤销。”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190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410 611查封、扣押与传销有关的资料、财物、场所行政强制1.【行政法规】《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4号)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停止相关活动;(二)向涉嫌传销的组织者、经营者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进入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和培训、集会等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六)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七)查询涉嫌传销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的账户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八)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并经批准。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当场采取前款规定措施的,应当在事后立即报告并补办相关手续;其中,实施前款规定的查封、扣押,以及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措施,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临清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传销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决定、告知、保管等责任。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行政法规】《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4号)第二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传销行为,或者发现传销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传销行为,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191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411 612查封、扣押非法生产、销售的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行政强制1.【行政法规】《军服管理条例》(2009年1月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第547号令)第十二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的行为时,可以查封、扣押涉嫌物品。”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决定、告知、保管等责任。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行政法规】《军服管理条例》(2009年1月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第547号令)第十七条:“公务员和现役军人在军服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192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412 613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行政强制1.【法律】《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正)第四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询问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其他有关资料;(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六)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决定、告知、保管等责任。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法律】《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正,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193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413 614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行政强制1.【法律】《专利法》(1984年3月通过,2020年10月修订)第六十九条 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二)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三)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五)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专利条例》(2013年8月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一条:“专利行政部门在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时,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依法查封或者扣押。”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专利权保护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决定、告知、保管等责任。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正)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2.【法律】《专利法》(1984年3月通过,2020年10月修订,根据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八十条 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专利条例》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194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414 615查封、扣押侵权物品行政强制1.【法律】《商标法》(1982年8月通过,2019年4月修正,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2.【行政法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02年2月国务院令第345号,2018年6月修订)第十一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有关的情况;(二)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当事人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3.【行政法规】《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2004年10月国务院令第422号)第十条第一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查处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有关的情况;(二)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当事人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查封、扣押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物品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决定、告知、保管等责任。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正)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2.【法律】《商标法》(1982年8月通过,2019年4月修正,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七十一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商标管理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195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415 616查封、扣押违法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及场所等行政强制1.【法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零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同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一)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二)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三)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四)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2017年1月通过)第三十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时,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3.【部委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三十八条:“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要求,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遵守本办法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一)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贮存和运输等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向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食用农产品销售活动和质量安全有关的情况;(四)检查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落实情况,查阅、复制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协议、发票以及其他资料;(五)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用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监督销毁;(六)查封违法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活动的场所。”4.【部委规章】《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16年3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第二十六条:“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被检查单位不得拒绝、阻挠、干涉:(一)进入食品生产经营等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被检查单位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工具和设备;(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决定、告知、保管等责任。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法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第一百四十六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2017年1月通过)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二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照本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职责的;(二)违反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抽查的;(三)违法收取费用或者获取其他非法利益的;(四)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4.【部委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5.【部委规章】《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16年3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第三十四条:“监督检查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196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416 617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的查封或扣押行政强制1.【法律】《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决定、告知、保管等责任。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法律】《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六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197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417 618对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以及进口或销售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封存行政强制1.【行政法规】《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国家计量局发布,2018年3月修正)第四十四条:“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三千以下的罚款。”2.【行政法规】《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1989年国务院批准,国家技术监督局令1989年第3号发布,2016年2月修订)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进口或销售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封存其计量器具,责令其补办型式批准手续,并可处以相当于进口或销售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统一管理全市计量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决定、告知、保管等责任。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法律】《计量法》(1985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第二十九条:“计量监督人员违法失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3.【行政法规】《计量法实施细则》(经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国家计量局发布,2018年3月修订)第五十二条:“计量监督管理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198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418 619对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销售、使用、运输产品、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场所等的查封、扣押行政强制1.【行政法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7月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2.【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修正)第七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3.【部委规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4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6号)第四十四条:“根据举报或者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管理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决定、告知、保管等责任。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行政法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国务院令第440号)第六十一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四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199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419 620对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设备的查封、扣押行政强制1.【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第六十一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四)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2.【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国务院令第373号,2009年1月修订)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予以查封或者扣押。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决定、告知、保管等责任。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的;(十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3.【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国务院令第373号,2009年1月修订)第九十七条。4.【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5年12月通过)第六十一条。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200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420 621对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棉花、茧丝、麻类、毛绒纤维以及专门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茧丝、麻类、毛绒纤维的设备、工具的查封或者扣押行政强制1.【行政法规】《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6年7月国务院令第470号,2017年10月修正)第二十条:“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在实施棉花质量监督检查过程中,根据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对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棉花以及专门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三十八条:“毛、绒、茧丝、麻类纤维的质量监督管理,比照本条例执行。” 2.【部委规章】《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二次修订)第十条:“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茧丝质量监督检查,以及根据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对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茧丝以及直接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茧丝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3.【部委规章】《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二次修订)第十一条:“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进行麻类纤维质量监督检查,以及根据涉嫌违法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对涉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麻类纤维,以及直接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麻类纤维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4.【部委规章】《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二次修订)第十条:“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以及根据涉嫌质量违法的证据或者举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对涉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毛绒纤维,以及直接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决定、告知、保管等责任。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行政法规】《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6年7月国务院令第470号,2017年10月修正)第三十五条:“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庇、纵容本地区的棉花质量违法行为,或者阻挠、干预棉花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部委规章】《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1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3号,2018年3月修正,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二十八条:“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庇、纵容茧丝质量违法行为,或者阻挠、干预纤维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茧丝收购、加工、销售、承储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的,建议其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部委规章】《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4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3号,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二十七条:“纤维质量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包庇、放纵麻类纤维质量违法行为,由其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部委规章】《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6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9号,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二十八条:“纤维质量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包庇违法行为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201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421 622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食品、认证产品等查封、扣押及对场所进行封存行政强制1.【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国务院令第503号)第十五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决定、告知、保管等责任。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国务院令第503号)第十三条第三款:“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或者有其他渎职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渎职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202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422 623对涉嫌无照经营的场所、物品等查封、扣押行政强制1.【行政法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2017年8月国务院令第685号)第十一条第二款:“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临清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方面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决定、告知、保管等责任。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行政法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2017年8月国务院令第685号)第十七条:“查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203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423 624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行政强制1.【法律】《价格法》(1997年12月通过)第三十四条第(三)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2.【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2月国务院令第585号,2010年11月修订)第十五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发现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下列三种情形的,可以依照价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暂停相关营业:(一)违法行为情节复杂或者情节严重,经查明后可能给予较重处罚的;(二)不暂停相关营业,违法行为将继续的;(三)不暂停相关营业,可能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采取其他措施又不足以保证查明的。”3.【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第三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发现有关企业有涉嫌违反本条例行为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其暂时停止有关的经营活动。”临清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查处价格收费、直销违法违规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决定、告知、保管等责任。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2月国务院令第585号,2010年11月修订)第二十四条:“价格执法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3.【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3号,2017年3月17日国务院令676号修订)第三十八条:“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许可或者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的许可,由作出许可决定的有关部门撤销。”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204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424 625加处罚款行政强制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2.【法律】《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通过)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职责组织查处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加处罚款措施。1.【法律】《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通过,2015年4月修正)第九十八条: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百零一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行政法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727号发布)第七十五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205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425 626先行登记保存行政强制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2.【部委规章】《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年9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修改)第三十三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采取或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当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办案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经营环节的违法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措施。1.【法律】《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通过,2015年4月修正)第九十八条: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百零一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行政法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727号发布)第七十五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206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426 627对问题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及有关物品、场所的查封、扣押行政强制1.【法律】《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8月26日修订)第一百条第二款: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查封、扣押,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2.【行政法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通过,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五十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证据材料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暂停销售和使用的,应当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决定。 3.【法律】《疫苗管理法》(2019年6月29日通过)第七十三条:疫苗存在或者疑似存在质量问题的,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配送、使用,必要时立即停止生产,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4.【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通过国务院令第445号,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5.【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7月通过国务院令第442号,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六十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发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其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在7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6.【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七十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职权:(一)进入现场实施检查、抽取样品;(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四)查封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7.【行政法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727号发布)第四十六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及其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以及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8.【地方性法规】《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2006年11月30日通过,2021年12月3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三条 &nbsp;对药品使用引发的突发事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进行调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对相关的药品先行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待事态得到控制后,由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9.【部委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12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第十九条第二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应当立即查封、扣押所涉药品,并依法进行处理。 10.【部委规章】《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1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第二十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日常监督管理,或者对涉嫌违法违规的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行为进行查处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六)依法查封扣押数据存储介质等;。11.【部委规章】《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21年7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修正)第三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采取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经营环节的违法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查封、扣押等。1.【法律】《药品管理法》(2019年6月29日通过)第一百五十条:“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2.【法律】《疫苗管理法》(1984年通过,2019年8月第二次修订)第九十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等部门在疫苗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3.【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百零一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4.【行政法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727号发布) 第三十二条:“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滥用职权,营私舞弊以及泄露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的,由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207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427 628对专利侵权纠纷的裁决行政裁决1.【法律】《专利法》(1984年3月通过,2020年10月第三次修正)第六十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2022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知识产权纠纷申请行政裁决的,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行政裁决。\n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部门在作出行政裁决前,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依法作出行政裁决。3.【行政法规】《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年6月国务院令第306号,2010年1月修订)第七十九条:“专利法和本细则所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第八十一条:“当事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或者调解专利纠纷的,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4.【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专利条例》(2013年8月通过)第十七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纠纷。”第二十八条:“在展览会、展示会、推广会、交易会等展会上,当地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5.【省政府规章】《山东省专利纠纷处理和调解办法》(2016年3月山东省政府令第296号)第三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处理和调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纠纷。县(市、区)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受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委托,可以处理和调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纠纷。”第五条: “专利纠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处理和调解:(一)当事人一方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二)被请求人所在地不在本省同一个设区的市的;(三)重大、复杂或者有较大影响的。对前款第二项的专利纠纷,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指定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管辖。”临清市市场监管局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布专利纠纷裁决的受理电话、受理渠道等。 2.依法依规实施裁决活动,必要时采取临时处置措施,及时公开裁决结果。 3.监督裁决结果实施。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2022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八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中,出现偏差失误或者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是符合国家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未牟取私利或者未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责。经确定免予追责的单位和个人,在绩效考核、评先评优、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和表彰奖励等方面不受影响。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2022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2022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法律】《专利法》(1984年3月通过,2020年10月修订)第七十四条:“ 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5.【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专利条例》(2013年8月通过)6.【省政府规章】《山东省专利纠纷处理和调解办法》(2016年3月山东省政府令第296号)第三十七条:“专利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职责的,由上级专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专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208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428 629计量纠纷仲裁检定行政裁决1.【行政法规】《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3月国务院令第698号)1.【行政法规】《计量法实施细则》(经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国家计量局发布,2018年3月修订)第二十三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监督和贯彻实施计量法律、法规的职责是:(四)进行计量认证,组织仲裁检定,调解计量纠纷”;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并可根据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2.【其他文件】《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1987年10月国家计量局〔1987〕量局法字第373号)【规范性文件】《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1987年10月12日国家计量局发布)第十九条:“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认为需要上级办理的计量纠纷案件,可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或争议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当事人可直接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临清市市场监管局监督管理计量仲裁检定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计量仲裁检定工作。1.【法律】《计量法实施细》(2018年3月国务院令第698号)【行政法规】《计量法实施细则》(经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国家计量局发布,2018年3月修订)第五十四条:“计量检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209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429 630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性、事业性收费乱收费行为、传销举报的奖励行政奖励1.【法律】《价格法》(1997年12月通过)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2.【行政法规】《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4号)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传销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属实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1990年12月通过,2016年3月修正)第十八条:“对贯彻执行本条例成绩显著,以及检举揭发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有功单位和个人,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收费管理监督机关应给予表扬和奖励。”4.【部委文件】《市场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市监稽规〔2021〕4号)第二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社会公众(以下统称举报人,应当为自然人)举报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适用本办法。\n本办法所称重大违法行为是指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对重大违法行为有具体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较大数额罚没款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结合实际确定。临清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2.按照规定程序执行奖励决定。1.【法律】《价格法》(1997年12月通过)第四十六条:“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2.【行政法规】《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4号)第二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传销行为,或者发现传销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传销行为,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1990年12月通过,2016年3月修正)第二十二条:“各级物价、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必须加强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秉公办事,严格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210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430 631对举报假冒伪劣经营行为的奖励行政奖励1.【法律】《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2001年8月通过,2015年7月修正)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直接实施责任: 1.根据案件情况,依法依规实施奖励。1.【法律】《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六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2001年8月通过,2015年7月修订)第三十五条:“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211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431 632对举报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的奖励行政奖励1.【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1月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直接实施责任: 1.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 2.根据案件情况,依法依规实施奖励。1.【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十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212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432 633对举报假冒专利行为的奖励行政奖励1.【地方性法规】(2013年8月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专利违法行为举报制度,......专利行政部门对于查证属实的举报,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并为其保密。”2.【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举报假冒专利行为奖励办法》(鲁知法字〔2018〕23号)第五条:“举报人举报假冒专利行为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获得奖励:(一)举报对象明确、具体,有违法事实、线索或初步证据;(二)举报案件属于各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各级专利执法部门管辖范围;(三)提供的证据或线索事先未被各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各级专利执法部门掌握;(四)举报的行为未经其他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五)提供了申报奖励的必要证明材料(有效的送达地址、联系方式、收款账户、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按要求,组织开展假冒专利举报奖励相关工作。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213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433 634对食品安全举报的奖励行政奖励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通过,2015年4月修订,2018年12月修正,2021年4月29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2.《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国务院令第503号)第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2017年1月通过,6月1日施行)第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直接实施责任: 1.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并公开奖励办法,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2.依法依规实施奖励。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214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434 635对优秀专利项目以及对发明创造和专利运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行政奖励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专利条例》(2013年8月通过)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具有重大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优秀专利项目,以及对发明创造和专利运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省人民政府设立山东优秀发明家奖。”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知识产权促进条例》(2010年5月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知识产权奖励制度,对具有重大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优秀自主知识产权项目,以及对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3.【省委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专利奖励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100号)第五条 山东省专利奖设山东省专利特别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山东优秀发明家奖。山东省专利特别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中评选产生;山东优秀发明家奖从专利发明人(设计人)中评选产生。山东省专利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届授予特别奖不超过2项、一等奖不超过20项、二等奖不超过30项、三等奖不超过60项,其中授予发明专利的奖项数量不少于授奖总数的70%;山东优秀发明家奖按照中央批复数量评选。第八条 省政府设立山东省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山东省专利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成员由相关领域的专家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各专业评审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负责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各专业评审组由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负责各自技术领域的专业评审工作。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知识产权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等内容。 2.依法依规实施奖励评审相关工作。1.【省委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专利奖励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100号)第二十条 以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山东省专利奖的,省政府专利行政部门报请省政府撤销其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五年内不得申报政府专利奖励,记入社会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构成违法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有关主管部门取消其因奖励获得的职称(岗位、职务)和考核结果等。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215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435 636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行政奖励1.【法律】《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8月26日修订)第一百零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并依法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2.【法律】《疫苗管理法》(2019年6月29日通过)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举报疫苗违法行为,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有权向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察机关举报。有关部门、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按照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严重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的,给予重奖。3.【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七十九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等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联系方式,接受咨询、投诉、举报。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等部门接到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有关的咨询,应当及时答复;接到投诉、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答复。对咨询、投诉、举报情况及其答复、核实、处理情况,应当予以记录、保存。 有关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等部门对举报人应当给予奖励。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4.【行政法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727号发布)第五十八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网站地址、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并及时答复或者处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5.【部委文件】《市场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市监稽规〔2021〕4号)第三条:举报下列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 (一)违反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二)具有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重大违法行为;(三)市场监管领域具有较大社会影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四)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认定,需要给予举报奖励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直接实施责任: 1.公开奖励条件、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 2.依法依规做好投诉举报奖励工作。1.【法律】《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8月修订)第一百五十条: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依法给予处分。”2.【法律】《疫苗管理法》(2019年6月29日通过)第九十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等部门在疫苗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一)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二)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三)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疫苗安全事件;(四)干扰、阻碍对疫苗违法行为或者疫苗安全事件的调查;(五)泄露举报人的信息;(六)接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相关报告,未按照规定组织调查、处理;(七)其他未履行疫苗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3.【行政法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727号发布)第七十五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部委文件】《市场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市监稽规〔2021〕4号)第三条:举报下列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 (一)违反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二)具有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重大违法行为;(三)市场监管领域具有较大社会影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四)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认定,需要给予举报奖励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5.【部委文件】《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2017年8月食药监稽〔2017〕67号)第二十三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二)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三)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奖励资金的;(四)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2.【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2017年12月鲁食药监发〔2017〕67号)第二十三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二)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三)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奖励资金的;(四)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216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436 637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行政检查1.【法律】《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通过)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监督管理等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的部门职责划分。”2.【部委规章】《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3月15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公布)《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3月15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公布)第五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国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工作。3.【“三定”规定】《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无)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以及有关服务的行为。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以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县网络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217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437 638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1990年12月通过,2016年3月修正)第五条第一款:“省及其以下各级物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临清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进行监督检查。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1990年12月通过,2016年3月修正)第二十二条:“各级物价、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必须加强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秉公办事,严格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218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438 639对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1.【法律】《价格法》(1997年12月通过)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2.【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2月国务院令第585号,2010年11月修订)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3.【部委规章】《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明码标价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4.【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服务价格管理办法》(2011年9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修订)第二十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受理举报、投诉并及时查处价格违法案件。”5.【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8年5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建立物业服务收费成本调查和价格监测制度,及时查处物业服务收费违法行为。”临清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1.【法律】《价格法》(1997年12月通过)第四十六条:“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2.【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2月国务院令第585号,2010年11月修订)第二十四条:“价格执法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3.【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服务价格管理办法》(2011年9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第二十五条:“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服务价格管理工作中,泄露国家秘密、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4.【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8年5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按照规定建立物业服务收费纠纷调处机制、信用管理体系和投诉举报处理机制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219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439 640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信息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1.【行政法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7月通过国务院令第654号)第十二条:“政府部门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政府部门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政府部门予以更正。”第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第十四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2.【部委规章】《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2014年8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7号)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或者开展本辖区的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第四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3%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第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确定的检查名单,对其登记企业进行检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或者根据举报发现企业公示信息可能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也可以对企业进行检查。”3.【部委规章】《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2014年8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9号)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组织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内容进行随机抽查。”4.【部委规章】《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2014年8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0号)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组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进行随机抽查。抽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和抽查结果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临清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指导对市场主体登记公示信息的监督检查,承担本局登记企业的公示信息的监督检查直接实施责任: 1.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依法实施规范范围内企业公示信息的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1.【行政法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7月通过国务院令第654号)第十九条:“政府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政府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220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440 641对直销活动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1.【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3号,2017年3月国务院令676号修订)第三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一)进入相关企业进行检查;(二)要求相关企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三)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五)检查有关人员的直销培训员证、直销员证等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实施查封、扣押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直接实施责任: 1.1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组织开展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的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1.【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3号,2017年3月修订)第三十八条:“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许可或者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的许可,由作出许可决定的有关部门撤销。”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221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441 642商标使用行为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1.【法律】《商标法》(1982年8月通过,2019年4月修正)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2.【行政法规】《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国务院令第358号,2014年4月修订)第八十二条:“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要求权利人对涉案商品是否为权利人生产或者其许可生产的产品进行辨认。”   3.【行政法规】《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2004年10月国务院令第422号)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查处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有关的情况;(二)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当事人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4.【行政法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02年2月国务院令第345号,2018年6月修订)第十一条:“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有关的情况;(二)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当事人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5.【行政法规】《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7月国务院令第202号)第十八条。6.【部委规章】《商标印制管理办法》(1996年9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7号,2004年8月修订,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次修订)第十二条。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商标监管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加强辖区商标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1.【法律】《商标法》(1982年8月通过,2019年4月修正)第七十一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商标管理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222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442 643对市场主体名称等登记事项的检查行政检查1.【法律】《公司法》(1993年12月通过,2018年10月第四次修正)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2.【法律】《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通过)第十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3.【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7月国务院令第746号)第三十八条:“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登记机关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对市场主体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结果。”4.【行政法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20年12月国务院令第734号)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企业登记机关)负责中国境内设立企业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统一的企业名称申报系统和企业名称数据库,并向社会开放。”5.【部委规章】《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6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号)第四十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在本机关管辖地域内从事活动的企业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依法进行监督管理。6.【部委规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次修订)第十五条:“登记主管机关对外国企业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一)监督外国企业是否按本办法办理营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二)监督外国企业是否按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三)督促外国企业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四)监督外国企业是否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直接实施责任: 1.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依法依规开展对辖区内市场主体名称等登记事项的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223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443 644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违法交易行为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检查1.【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国务院令第407号,2021年2月修订)第三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违法交易行为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直接实施责任: 1.直接实施责任: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3.依法依规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1.【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国务院令第407号,2016年2月修改)第五十条:“监督检查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224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444 645对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监督行政检查1.【法律】《农业法》(1993年7月通过,2012年12月修订)第二十七条:“国家逐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农产品市场体系,制定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规划。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产品集贸市场,国家给予扶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管理农产品批发市场,规范交易秩序,防止地方保护与不正当竞争。”                      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直接实施责任: 1.直接实施责任:                 2.依法依规对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监督管理。 3.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225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445 646对二手车市场的监督行政检查1.【部委规章】《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05年8月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十五条:“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直接实施责任: 1.直接实施责任:                 2.依法依规,实施对本行政区域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 3.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226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446 647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1.【法律】《旅游法》(2013年4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改)第八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直接实施责任: 1.直接实施责任:                2.依法依规,实施对本行政区域相关旅游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3.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1.【法律】《旅游法》(2013年4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改)第一百零九条:“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227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447 648对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过程中的经营行为的监督行政检查1.【部委规章】《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令2008年第8号)第四条:“商务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过程中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直接实施责任: 1.直接实施责任:                2.依法依规,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过程中的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3.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228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448 649对拍卖活动的监督行政检查1.【部委规章】《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1号,2020年10月修改)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一)依法对拍卖人进行登记注册;(二)依法对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进行监督管理;(三)依法查处违法拍卖行为;(四)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组织实施拍卖行为监督管理直接实施责任: 1.直接实施责任:                 2.依法依规,实施对本行政区域拍卖活动的监督管理。 3.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229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449 650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五条 第三款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反食品浪费情况的监督,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反食品浪费措施。\n第十七条 第二款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严重浪费食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等部门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n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n  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n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2.【法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通过,2015年4月修订,2018年12月修正,2021年4月修正)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3.【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国务院令第536号)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部门之间,监督检查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监督抽查,并记录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需要对乳品进行抽样检查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第四十七条:”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检验报告等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4.【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2017年1月通过,6月1日施行)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5.【部委规章】《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6.【部委规章】《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45号令,2019年4月1日施行)第八条、第十一条。7.【部委规章】《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第八条: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重点组织和协调对产品风险高、影响区域广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8.【部委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9.【部委规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7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二十四条。10.【部委规章】《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9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三条。11.【部委规章】《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9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三条。临清市市场监管局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按照“双随机、一公开”与重点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通过,2015年4月修订,2018年12月修正,2021年4月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2.【部委规章】《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第五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和有关纪律要求的,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和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2017年1月通过,6月1日施行)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二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照本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职责的;(二)违反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抽查的;(三)违法收取费用或者获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四)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230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450 651食品、食用农产品监督销毁行政检查1.【法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通过,2015年4月修订,2018年12月修正,2021年4月修正)第六十三条第四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施现场监督。”2.【部委规章】《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3.【部委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三十八条:“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要求,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遵守本办法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五)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用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监督销毁;……”临清市市场监管局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对食品、食用农产品销毁及处置情况进行监督。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通过,2015年4月修订,2018年12月修正,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2.【部委规章】《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15年3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3.《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231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451 652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行政检查1.【法律】《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八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第十五条:“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2.【部委规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实施监督抽查,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统筹管理、指导协调全国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汇总、分析全国监督抽查信息。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地方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本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配合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抽样工作,承担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2001年8月通过,2015年7月修订)第九条:“产品质量实施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临清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直接实施责任: 1.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监督抽查计划,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开展本行政区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 2.根据上级要求,负责监督抽查相关工作。1.【法律】《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六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或者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的,由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2001年8月通过,2015年7月修订)第三十四条:“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或者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的,由上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五条:“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部委规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10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3号) 第五十四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重复进行监督抽查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五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违反第十五条至二十五条规定,违规抽样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六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十七条规定,向被抽查企业收取费用或者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处理。”;第五十七条:“参与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纪律要求的情形,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违反第十条规定,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二)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查企业;(三)接受被抽查企业的馈赠;(四)在实施监督抽查期间,与企业签订同类产品的有偿服务协议或者接受企业同种产品的委托检验;(五)利用监督抽查结果参与有偿活动,开展产品推荐、评比活动,向被监督抽查企业发放监督抽查合格证书或牌匾;(六)利用抽查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第五十八条。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232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452 653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1.【法律】《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八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2.【行政法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以及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九条:“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3.【部委规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4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6号)第四十三条:“市场监管总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管理条例》和本办法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以、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进行监督检查。”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直接实施责任: 1.按照“双随机、一公开”与重点监管相结合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1.【法律】《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六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行政法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国务院令第440号)第六十一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三)发现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不及时依法查处的;(四)发现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严重失实,不及时依法查处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条例的规定,乱收费的。”;第六十四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233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453 654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修正)第二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2.【部委规章】《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4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负责、综合协调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地(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十九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修正)第八十四条:“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5.【行政法规】《计量法实施细则》(经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国家计量局发布,2022年3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对计量认证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按照本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的内容进行监督检查。6.【部委规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4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2021年4月修订)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并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统一管理认证认可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 2.按照上级要求,结合本辖区检验检测机构实际,负责开展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3.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1.【部委规章】《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4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第二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234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454 655对认证活动监督检查行政检查1.【部委规章】《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5年9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8号)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节能低碳产品认证工作;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开展节能低碳产品认证工作。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所辖区域内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2.【部委规章】《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17年11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3号)第四条:“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主管认证机构的资质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所辖区域内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3.【部委规章】《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3年11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2022年9月修订)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4.【部委规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7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2022年9月修订)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主管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5.【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国务院令第390号,2023年7月修订)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统一管理认证认可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 2.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授权和统一安排,按照“双随机、一公开”与重点监管现结合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3.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国务院令第390号,2023年7月修订)第七十条:“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批准和指定的;(二)发现认证机构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批准或者指定条件,不撤销批准文件或者指定的;(三)发现指定的实验室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指定条件,不撤销指定的;(四)发现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出具虚假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结论严重失实,不予查处的;(五)发现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认证认可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235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455 656对电梯维护保养质量的监督抽查行政检查1.【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第四十五条:“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5年12月通过)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特种设备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和维护保养质量以及检验、检测结论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可以吸收有关专家参加,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 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直接实施责任: 1.结合本地实际,对电梯维护保养质量进行监督抽查。1.【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定上报的;(十一)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十二)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十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236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456 657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1.【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第五十三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但应当防止重复抽查。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五十七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2.【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2月通过,2009年1月修订)第五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5年12月通过)第四十二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对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特种设备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和维护保养质量以及检验、检测结论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可以吸收有关专家参加,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 4.【部委规章】《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57号令)第八条 常规监督检查应当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随机抽取被检查单位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简称检查人员),并定期公布监督检查结果。第九条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确定常规监督检查重点单位名录,并对重点单位加大抽取比例。第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特种设备生产、充装质量安全状况或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质量状况,确定证后监督检查重点单位名录,并对重点单位加大抽取比例。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直接实施责任: 1.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按照&ldquo;双随机一公开&rdquo;和重点单位加大抽查比例原则,组织实施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2.结合本地实际,对检验检测结论进行监督抽查。 3.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1.【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定上报的;(十一)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十二)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十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237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457 658对计量技术机构的监督管理行政检查1.【法律】《计量法》(1985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计量条例》(2004年5月通过,2020年7月修订)第四条:“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省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计量监督管理,及时查处计量违法行为,并组织对计量器具质量、定量包装商品和消费者反映的其他突出问题实施重点检查。”3.【部委规章】《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1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5号)第三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全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监督管理。”4.【部委规章】《计量授权管理办法》(1989年11月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号,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实施计量法的需要,充分发挥社会技术力量的作用,按照统筹规划、经济合理、就地就近、方便生产、利于管理的原则,实行计量授权。”5.【部委规章】《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1991年9月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24号)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需要,按照统筹规划、经济合理、方便生产、利于管理、择优选定的原则,授权建立专业计量站。”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统一管理本市计量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计量技术机构的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1.【法律】《计量法》(1985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第二十九条:“计量监督人员违法失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计量条例》(2004年5月通过,2020年7月修订)第五十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办理考核、批准事项的;(二)对举报的计量违法行为不按规定及时处理的;(三)在监督检查中超过规定数量抽取样品或者不按规定退还样品的;(四)对经检验合格的同一企业的同一产品进行重复检查的;(五)不按照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六)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3.【部委规章】《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1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5号)第二十一条:“从事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部委规章】《计量授权管理办法》(1989年11月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号,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二十一条:“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计量授权应进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授权,应予以纠正。”5.【部委规章】《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1991年9月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24号)第十四条:“专业计量站应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专业计量站执行授权任务的监督。”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238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458 659对商品量计量和市场计量行为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1.【部委规章】《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3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0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2.【部委规章】《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九条:“零售商品经销者不得拒绝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销售商品的计量监督检查。”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统一管理本市计量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 2.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通过多种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商品量计量和市场计量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3.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239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459 660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监督管理行政检查1.【法律】《计量法》(1985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第四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统一管理本市计量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组织对本行政区域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1.【法律】《计量法》(1985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第二十九条:“计量监督人员违法失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240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460 661对能源计量进行监督管理行政检查1.【部委规章】《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能源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情况、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能源效率实施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依法开展的能源计量监督检查。”2.【部委规章】《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2016年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5号)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所辖区域内能效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统一管理本市计量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对能源计量的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1.【部委规章】《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9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2号,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二十一条:“从事能源计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部委规章】《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2016年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5号)第二十九条:“从事能效标识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及授权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241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461 662对水效标识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检查1.【部委规章】《水效标识管理办法》(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水效标识制度的实施开展监督检查。”第十七条:“质检部门对列入《目录》的产品依法进行水效标识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验证管理。地方质检部门将检查结果通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并通知授权机构。” 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统一管理全市计量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依法依规组织对本行政区域水效标识的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1.【部委规章】《水效标识管理办法》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242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462 663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1.【法律】《计量法》(1985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 2.【行政法规】《计量法实施细则》(经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国家计量局发布,2018年3月修订)第十一条:“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3.【行政法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1987年4月国发[1987]31号)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强制检定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并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指定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任务。”4.【行政法规】《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1989年10月国务院批准,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2016年2月修正)第三条:"进口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主管,具体实施由国务院和地方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5.【部委规章】《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加油站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6.【部委规章】《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集市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7.【部委规章】《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眼镜制配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统一管理本市计量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依法依规组织实施制造、修理、销售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的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1.【法律】《计量法》(1985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第二十九条:“计量监督人员违法失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2.【行政法规】《计量法实施细则》(经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国家计量局发布,2018年3月修订)第五十二条:“计量监督管理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计量检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检定数据的;(二)出具错误数据,给送检一方造成损失的;(三)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的;(四)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检定的;(五)未经考核合格执行计量检定的。”3.【部委规章】《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10月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4号)第十三条:“从事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从事眼镜制配计量器具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和计量检定人员有违反计量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计量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4.【部委规章】《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35号,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十一条:“从事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从事加油站计量器具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和计量检定人员有违反计量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有关规定予以处罚。”5.【部委规章】《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4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号,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十三条:“6.7.【部委规章】《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1987年4月国发[1987]31号)第十四条:“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计量监督、管理人员和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的计量检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4月国发[1987]31号)第十四条:“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计量监督、管理人员和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的计量检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243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463 664对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监督检查行政检查1.【行政法规】《计量法实施细则》(经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国家计量局发布,2018年3月修订)第二十三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监督和贯彻实施计量法律、法规的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计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2.【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1984年2月国务院颁布)。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统一管理本市计量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 2.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通过多种方式对本行政区域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实施监督检查。 3.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1.【行政法规】《计量法实施细则》(经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国家计量局发布,2018年3月修订)第五十二条:“计量监督管理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计量检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检定数据的;(二)出具错误数据,给送检一方造成损失的;(三)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的;(四)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检定的;(五)未经考核合格执行计量检定的。”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244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464 665对棉花、茧丝、毛绒、麻类纤维及纤维制品实施监督检查行政检查1.【部委规章】《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3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8号)第二十一条:“ 纤维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纤维制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对生产企业生产学生服、用于经营性服务或者公益活动的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的原辅材料、设备、加工过程等加强监督检查。对公益活动中使用纤维制品,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向有关主管部门进行通报。”;第二十二条:“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在纤维制品生产销售相对集中地区,根据业户数量、产品种类、生产规模和质量状况,确定重点区域场所名单,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和检查项目,加强重点区域产品的质量监督。”2.【行政法规】《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1年8月国务院令第314号,2017年10月修正)第十八条:“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对经棉花质量公证检验的棉花组织实施监督抽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经棉花质量公证检验的棉花组织实施监督抽验。监督抽验的内容是:棉花等纤维质量公证检验证书和公证检验标志是否与实物相符;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实施的棉花等纤维质量公证检验是否客观、公正、及时。”;第十九条:“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对棉花质量公证检验以外的棉花,可以在棉花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的现场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是:棉花质量、数量和包装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棉花标识以及质量凭证是否与实物相符。” 3.【部委规章】《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1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3号)第五条"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可以在茧丝收购、加工、销售、承储活动所涉及的场所实施茧丝质量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茧丝经营者收购桑蚕鲜茧是否按要求进行仪评;未经质量公证检验的茧丝质量、数量和包装、标识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国家的有关规定;茧丝的标识以及质量凭证是否与实物相符等。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设置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积极受理有关茧丝质量违法行为的举报。"4.【部委规章】《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二次修订)第八条:“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对公证检验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检验以外的毛绒纤维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是:毛绒纤维质量、数量和包装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毛绒纤维标识以及质量凭证是否与实物相符等。” 5.【部委规章】《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二次修订)第八条:“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对公证检验以外的麻类纤维质量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麻类纤维质量、数量和包装、标识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规定;麻类纤维标识以及质量凭证是否与实物相符等。”;第十二条:“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公证检验、监督检查以及核查后的举报投诉情况等,建立相关企业的质量档案;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根据质量档案等资料提供的情况,按规定对相关企业质量信用进行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实行分类监督管理。” 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本行政区域工业纤维生产企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1.【行政法规】《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1年8月国务院令第314号,2017年10月修正)第三十五条:“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庇、纵容本地区的棉花质量违法行为,或者阻挠、干预棉花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部委规章】《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1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3号,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八条:“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庇、纵容茧丝质量违法行为,或者阻挠、干预纤维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茧丝收购、加工、销售、承储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的,建议其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部委规章】《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6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9号,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八条:“纤维质量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包庇违法行为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部委规章】《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4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3号,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七条:“纤维质量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包庇、放纵麻类纤维质量违法行为,由其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245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465 666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和评估行政检查1.【法律】《标准化法》(2017年11月通过)第二十九条:“国家建立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根据反馈和评估情况对其制定的标准进行复审。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经过复审,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技术进步的应当及时修订或者废止。”;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2.【部委规章】《《地方标准管理办法》》(2020年1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定职责,对地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3.【部委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2019年12月1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公布)第九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4.【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标准化条例》》(2020年6月12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标准的实施。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临清市市场监管局标准监督管理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标准实施监督评估计划,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县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标准化条例》》((2020年6月12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标准化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法律】《标准化法》(2017年11月通过)第四十三条:“标准化工作的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246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466 667对团体标准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1.【法律】《标准化法》(2017年11月通过)第十八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团体标准的制定进行规范、引导和监督。”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临清市市场监管局标准监督管理直接实施责任: 1.对全县团体标准的制定,组织开展&ldquo;双随机、一公开&rdquo;监督检查。1.【法律】《标准化法》(2017年11月修订)第四十三条:“标准化工作的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247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467 668对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1.【法律】《标准化法》(2017年11月通过)第二十七条:“国家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国家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企业执行标准自我公开的标准依法实施监督直接实施责任: 1.对全县(市、区)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组织开展&ldquo;双随机、一公开&rdquo;监督检查。1.【法律】《标准化法》(2017年11月通过)第四十三条:“标准化工作的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248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468 669食品的抽样检验行政检查1.【法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通过,2015年4月修订,2018年12月修正,2021年4月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2.【部委规章】《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22年9月总局令第61号修正)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临清市市场监管局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按照“双随机、一公开”与重点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通过,2015年4月修订,2018年12月修正,2021年4月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249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469 670对合同行为的监督行政检查1.【法律】《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第五百三十四条:“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2.【部委规章】《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5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监管与指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组织实施合同监督管理直接实施责任: 1.直接实施责任:                 2.依法依规,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合同行为的监督管理。 3.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250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470 671对经营者提供的服务的抽查检验行政检查1.【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通过,2013年10月修正)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第三十三条:“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2号,2017年3月通过)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或者市场监督管理以及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价格、商务、农业、卫生和计划生育、住房城乡建设、旅游发展、金融监管、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通信、邮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强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查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对涉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消费者投诉集中的商品、服务,应当进行重点抽查检验。”临清市市场监管局开展产品和服务质量监督管理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抽检实施方案,按照&ldquo;双随机一公开&rdquo;原则,依法组织对服务的抽查检验。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2.【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通过,2013年10月修正)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2号,2017年3月通过)第八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未履行法定抽查检验职责的......”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251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471 672组织重大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行政检查1.【法律】《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8月26日修订)第八十一条:“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并应当在五日内组织鉴定,自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等应当制定本单位的药品安全事件处置方案,并组织开展培训和应急演练。发生药品安全事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立即组织开展应对工作;有关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防止危害扩大。2.【法律】《疫苗管理法》(2019年6月29日通过)第七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疫苗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对疫苗安全事件分级、处置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预防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等作出规定。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制定疫苗安全事件处置方案,定期检查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发生疫苗安全事件,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立即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成立疫苗安全事件处置指挥机构,开展医疗救治、风险控制、调查处理、信息发布、解释说明等工作,做好补种等善后处置工作。因质量问题造成的疫苗安全事件的补种费用由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3.【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六十四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组织对引起突发、群发的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并组织对同类医疗器械加强监测。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卫生主管部门通报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的不良事件监测有关情况。4.【部委规章】《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11年5月卫生部令81号)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二)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联合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影响较大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并发布相关信息;(三)对已确认发生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药品依法采取紧急控制措施,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向社会公布……”5.【部委规章】《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2018年8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第三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获知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群体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后,应当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开展现场调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第三十七条:“持有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群体不良事件涉及的持有人开展现场检查。必要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对群体不良事件涉及的境外持有人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应当包括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产品质量状况、生产过程、同型号同批次产品追踪等。”6.【行政法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第六十五条:“发生与药品质量有关的重大安全事件,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立即对有关药品及其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相关生产线等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立即报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省级人民政府,同时报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7.【部委文件】《关于印发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2011年8月国食药监办﹝2011﹞370号)第2.1条: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8.【部委文件】《关于印发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防范应对规程(试行)的通知》(2013年食药监应急﹝2013﹞128号)第三十条:重大药品安全事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挥处置。事发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接到重大药品安全事件报告后,要迅速采取先期处置措施,赴事发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对相关药品进行封存,根据情况可在行政辖区内对相关药品采取暂停销售、使用等紧急控制措施,并对相关药品进行抽检,对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现场调查9.【省直部门文件】《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2014年7月鲁食药监宣急﹝2014﹞130号)第2.1条:省局负责组织、协调Ⅱ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对Ⅲ级、Ⅳ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第3.3.4条:市、县(市、区)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参照二级预警措施制定三级、四级预警措施。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参照Ⅱ级响应应急处置措施,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制定Ⅳ级响应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协调Ⅳ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1.【法律】《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8月26日修订)第一百五十条: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依法给予处分。”2.【法律】《疫苗管理法》(2019年6月29日通过)第九十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等部门在疫苗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n(一)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    \n(二)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    \n(三)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疫苗安全事件;    \n(四)干扰、阻碍对疫苗违法行为或者疫苗安全事件的调查;    \n(五)泄露举报人的信息;    \n(六)接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相关报告,未按照规定组织调查、处理;\n(七)其他未履行疫苗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3.【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百零一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4.【行政法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727号发布)第七十五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行政法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第七十二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一)瞒报、谎报、缓报、漏报药品安全事件。”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252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472 673化妆品监督检查行政检查1.【行政法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727号发布)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七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被检查单位对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隐瞒有关情况。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的,应当予以注明。2.【部委规章】《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第四十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注册人、备案人的注册、备案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注册、备案活动涉及的单位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检查和隐瞒有关情况。3.【部委规章】《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6号)第五十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品种、重点环节、检查方式和检查频次等,加强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必要时,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对化妆品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的供应商、生产企业开展延伸检查。4.【“三定”规定】《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鲁厅字〔2019〕56号)省药监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环节的许可、检查和处罚,药品批发许可、零售连锁总部许可、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备案以及检查和处罚。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日常检查、有因检查和随机抽查,生产企业的跟踪检查以及整改复查。1.【行政法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727号发布)第七十五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的,依法给与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与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253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473 674药品监督检查行政检查1.【部委规章】《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8月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第三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以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批发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的活动。设区的市级、县级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药品零售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的活动。2.【法律】《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8月26日修订)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九十九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第一百零三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其持续符合法定要求。3.【部委规章】《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8月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第二十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第三方平台和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实施监督检查。4.【法律】《疫苗管理法》(2019年6月29日通过)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疫苗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疫苗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预防接种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疫苗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十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疫苗研制、生产、流通和预防接种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等依法履行义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疫苗研制、生产、储存、运输以及预防接种中的疫苗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现场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疫苗研制、生产、流通等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第七十一条:国家建设中央和省级两级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加强对疫苗的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选派检查员入驻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检查员负责监督检查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情况,收集疫苗质量风险和违法违规线索,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情况并提出建议,对派驻期间的行为负责。5.【行政法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9月国务院令第360号,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五十一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含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立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下同)依法对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6.【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7月国务院令第442号,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五十七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规定的职责权限,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7.【部委规章】《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第四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剂、化学原料药、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n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原料、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等供应商、生产企业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必要时开展延伸检查。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对疫苗、血液制品、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无菌药品等高风险药品生产企业,每年不少于一次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 ”8.【法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2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2017年11月修正)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开展《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应加强对《药品经营许可证》持证企业的监督检查,持证企业应当按本办法规定接受监督检查。9.【部委规章】《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20年1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公布)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以下药品注册相关管理工作:......(三)组织对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日常监管及违法行为的查处。第一百零七条&nbsp;&nbsp;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辖区内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遵守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监督其持续符合法定要求。10.【部委规章】《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4年5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9号,2017年11月修正)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网站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告。11.【部委规章】《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2003年8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号)第四十二条:“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申请药品注册而进行的非临床研究,都应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1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2006年11月30日通过,2021年12月3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二条&nbsp;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用药人使用药品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根据需要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用药人不得拒绝和隐瞒。1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中医药条例》(2020年11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炮制中药饮片、配制中药制剂以及中药饮片、中药制剂、中药配方颗粒质量的监督管理。14.【“三定”规定】《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鲁厅字〔2019〕56号)省药监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环节的许可、检查和处罚,药品批发许可、零售连锁总部许可、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备案以及检查和处罚。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职责组织查处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使用环节的日常检查、整改复查和市市场监管局开展的有因检查。1.【法律】《疫苗管理法》(2019年6月29日通过)第九十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等部门在疫苗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n(一)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    \n(二)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    \n(三)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疫苗安全事件;    \n(四)干扰、阻碍对疫苗违法行为或者疫苗安全事件的调查;    \n(五)泄露举报人的信息;    \n(六)接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相关报告,未按照规定组织调查、处理;\n(七)其他未履行疫苗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2.【法律】《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8月26日修订)第一百五十条: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254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474 675医疗器械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六十九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加强监督检查,并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一)是否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二)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保持有效运行;(三)生产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2.【部委规章】《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六条&nbsp;&nbsp;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以下医疗器械注册相关管理工作:(一)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审评审批;(二)境内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核查;(三)依法组织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以及临床试验的监督管理;(四)对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的监督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医疗器械专业技术机构,承担实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所需的技术审评、检验、核查、监测与评价等工作。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管理工作。3.【部委规章】《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医疗器械专业技术机构,承担实施体外诊断试剂监督管理所需的技术审评、检验、核查、监测与评价等工作。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境内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备案管理工作。4.【部委规章】《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第四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重点,明确检查频次和覆盖范围,综合运用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跟踪检查、有因检查和专项检查等多种形式强化监督管理。对生产重点监管产品目录品种的企业每年至少检查一次。5.【部委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县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设区的市级、县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第四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管理和所经营医疗器械产品的风险程度,实施分类分级管理并动态调整。第四十八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明确监管重点、检查频次和覆盖范围并组织实施。第四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监督检查,检查方式原则上应当采取突击性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如实记录现场检查情况。检查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风险或者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被检查企业。需要整改的,应当明确整改内容以及整改期限,并进行跟踪检查。第五十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规范经营活动。第五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结合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提交的年度自查报告反映的情况加强监督检查。第五十二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有下列情形的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一)上一年度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二)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三)风险会商确定的重点检查企业;(四)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五)新开办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医疗器械批发企业和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企业;(六)为其他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生产经营企业专门提供贮存、运输服务的;(七)其他需要重点监督检查的情形。6.【部委规章】《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1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第十七条第三款:“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备案后3个月内,对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开展现场检查。”第二十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职权对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和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实施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                                             7.【部委规章】《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10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18号令) 第二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建立、执行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结果,并纳入监督管理档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对相关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维修服务机构等进行延伸检查”。8.【部委规章】《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4年5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9号,2017年11月修正)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网站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告。”9.【法律】《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鲁厅字〔2019〕56号)省药监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环节的许可、检查和处罚,药品批发许可、零售连锁总部许可、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备案以及检查和处罚。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10.【部委文件】《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药监综械管〔2022〕78号)二、开展医疗器械生产分级监管\n  (一)落实生产分级监管职责。......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器械生产重点监管品种目录,组织实施医疗器械生产分级监管工作;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按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分级监管的具体工作。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辖区内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进行检查。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百零一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255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475 676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检查行政检查1.【法律】《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8月26日修订)第八十一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经常考察本单位所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疗效和不良反应。发现疑似不良反应的,应当及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等紧急控制措施,并应当在五日内组织鉴定,自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2.【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六十一条:国家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制度,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及时进行收集、分析、评价、控制。 第六十四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组织对引起突发、群发的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并组织对同类医疗器械加强监测。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卫生主管部门通报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的不良事件监测有关情况。3.【行政法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727号发布)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化妆品不良反应信息的收集、分析和评价,并向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出处理建议。4.【部委规章】《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11年5月卫生部令81号)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五)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并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联合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第八条:“设区的市级、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工作;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联合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并采取必要控制措施;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工作。 ”   5.【部委规章】《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第五十七条  监督检查时,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检查需要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材料:(四)药物警戒机构、人员、制度制定情况以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识别、评估、控制情况;第五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药品品种、剂型、管制类别等特点,结合国家药品安全总体情况、药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药品安全事件及其调查处理信息等,以及既往检查、检验、不良反应监测、投诉举报等情况确定检查频次 。6.【部委规章】《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2018年8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完善相关制度,配备相应监测机构和人员,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和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相关工作。”第四十九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持有人采取的控制措施不足以有效防范风险的,可以采取发布警示信息、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责令召回、要求其修改说明书和标签、组织开展再评价等措施,并组织对持有人开展监督检查。”第六十三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持有人和经营企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六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监督检查计划,确定检查重点,并监督实施。”第六十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规、规章、规范的要求,对持有人不良事件监测制度建设和工作开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受持有人委托开展相关工作的企业开展延伸检查。7.【部委规章】《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使用了化妆品新原料的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安全问题报告后,应当组织开展研判分析,认为化妆品新原料可能存在造成人体伤害或者危害人体健康等安全风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措施控制风险,并立即反馈技术审评机构。8.【其他文件】《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的公告》(2022年第16号)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药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n(一)建立并完善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体系,配备与监测工作相适应的机构和人员,完善工作制度并监督实施;\n(二)组织调查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严重和可能引发较大社会影响的化妆品不良反应,依法采取控制措施; \n(三)组织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开展情况。临清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零售使用环节药品不良反应、经营使用环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及经营环节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组织开展质量抽查检验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不良事件监测和检查工作。1.【法律】《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8月26日修订)第一百五十条: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n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2.【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百零一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行政法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727号发布)第七十五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的,依法给与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与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256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476 677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抽样检验行政检查1.【法律】《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8月26日修订)第一百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抽查检验应当按照规定抽样,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抽样应当购买样品。所需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查封、扣押,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第一百零一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告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结果;公告不当的,应当在原公告范围内予以更正。2.【法律】《疫苗管理法》(2019年6月29日通过)第二十九条:疫苗批签发应当逐批进行资料审核和抽样检验。疫苗批签发检验项目和检验频次应当根据疫苗质量风险评估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对疫苗批签发申请资料或者样品的真实性有疑问,或者存在其他需要进一步核实的情况的,批签发机构应当予以核实,必要时应当采用现场抽样检验等方式组织开展现场核实。3.【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七十三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的抽查检验。抽查检验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纳入本级政府预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抽查检验结论及时发布医疗器械质量公告。4.【行政法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727号发布)第四十八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化妆品进行抽样检验;对举报反映或者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化妆品,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进行专项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支付抽取样品的费用,所需费用纳入本级政府预算。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公布化妆品抽样检验结果。5.【地方性法规】《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2006年11月30日通过,2021年12月3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二条&nbsp;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用药人使用药品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根据需要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用药人不得拒绝和隐瞒。6.【部委规章】《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1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第二十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职权对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和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实施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 7.【部委规章】《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6号)第五十二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国家化妆品抽样检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化妆品抽样检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化妆品抽样检验。8.【部委文件】《关于印发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2019年8月国药监药管[2019]34号)第四条...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环节以及批发、零售连锁总部和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的药品质量开展抽查检验,组织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行政区域内零售和使用环节的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承担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部署的药品质量抽查检验任务。第七条:药品质量抽查检验根据监管目的一般可分为监督抽检和评价抽检。临清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零售使用环节药品不良反应、经营使用环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及经营环节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组织开展质量抽查检验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1.【法律】《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8月26日修订)第一百五十条: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n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2.【法律】《疫苗管理法》(2019年6月29日通过)第九十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等部门在疫苗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一)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二)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三)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疫苗安全事件;(四)干扰、阻碍对疫苗违法行为或者疫苗安全事件的调查;(五)泄露举报人的信息;(六)接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相关报告,未按照规定组织调查、处理;(七)其他未履行疫苗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3.【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百零一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4.【行政法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727号发布)第七十五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的,依法给与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与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257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477 678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监督销毁行政检查1.【法律】《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8月26日修订)第八十三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已上市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定期开展上市后评价。必要时,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开展上市后评价或者直接组织开展上市后评价。经评价,对疗效不确切、不良反应大或者因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应当注销药品注册证书。已被注销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不得生产或者进口、销售和使用。已被注销药品注册证书、超过有效期等的药品,应当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或者依法采取其他无害化处理等措施。           2.【法律】《疫苗管理法》(2019年6月29日通过)第二十六条:国家实行疫苗批签发制度。每批疫苗销售前或者进口时,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批签发机构按照相关技术要求进行审核、检验。符合要求的,发给批签发证明;不符合要求的,发给不予批签发通知书。 不予批签发的疫苗不得销售,并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不予批签发的进口疫苗应当由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或者依法进行其他处理。第八十五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有关冷链储存、运输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违法储存、运输的疫苗予以销毁,3.【部委规章】《药品召回管理办法》(2007年12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29号))第二十二条:药品生产企业对召回药品的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并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必须销毁的药品,应当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4.【部委规章】《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2005年3月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第三十四条 已被注销批准文号的医疗机构制剂,不得配制和使用;已经配制的,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或者处理;第三十六条 已被撤销批准文号的医疗机构制剂,不得配制和使用;已经配制的,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或者处理。5.【部委规章】《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2017年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第二十一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并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对通过警示、检查、修理、重新标签、修改并完善说明书、软件升级、替换、销毁等方式能够消除产品缺陷的,可以在产品所在地完成上述行为。需要销毁的,应当在销毁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 6.【部委规章】《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2004年7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1号)第三十三条:属于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情形的,已上市销售的生物制品,应当责令药品生产企业收回,并按照有关规定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予以销毁。7.【部委文件】《关于印发《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5年10月国食药监安[2005]528号)第二十三条:企业对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登记、造册,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销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接到申请后5日内到现场监督销毁。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问题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销毁。1.【法律】《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8月26日修订)第一百五十条: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2.【法律】《疫苗管理法》(2019年6月29日通过)第九十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等部门在疫苗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n(一)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二)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三)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疫苗安全事件;(四)干扰、阻碍对疫苗违法行为或者疫苗安全事件的调查;(五)泄露举报人的信息;(六)接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相关报告,未按照规定组织调查、处理;(七)其他未履行疫苗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3.【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百零一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4.【行政法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727号发布)第七十五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的,依法给与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与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258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478 679对犬只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行政检查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养犬管理条例》(2020年4月29日聊城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0年6月12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第五条第五款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犬只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2.【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养犬管理条例》(2020年4月29日聊城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0年6月12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第三十四条  从事犬只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和经营条件,依法办理相关许可、登记、证明,并接受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组织对本行政区域犬只交易活动的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养犬管理条例》(2020年4月29日聊城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0年6月12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第四十三条  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259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479 680对多收价款行为的处理其他权力1.【法律】《价格法》(1997年12月通过)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2月国务院令第585号,2010年11月修订)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1990年12月通过,2016年3月修正)第二十条:“有前条行为之一的,由物价检查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三)责令将全部非法收费款退还给交费单位或个人。无法退还的,由物价部门予以没收。当年无力退还的,由财政部门扣减其翌年的行政事业经费。”临清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责令退还多收价款程序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依法依规实施责令退还程序。1.【法律】《价格法》(1997年12月通过)第四十六条:“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2.【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2月国务院令第585号,2010年11月修订)第二十四条:“价格执法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1990年12月通过,2016年3月修正)第二十二条:“各级物价、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必须加强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秉公办事,严格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260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480 681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其他权力1.【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工作提醒告诫办法的通知》(鲁市监竞争字〔2023〕152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提醒告诫,是指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价格违法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风险隐患,依法对辖区内相关经营者作出法定义务履行提醒、给予法律责任教育告诫、督促违法违规行为整改的工作措施。”临清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措施。1.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261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481 682价格违法行为公告其他权力1.【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2月国务院令第585号,2010年11月修订)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本规定所列价格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除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公告其价格违法行为,直至其改正。”;临清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进行价格违法行为处罚案件公告。1.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262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482 683采取企业信用约束措施或提出相关建议其他权力1.【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通过,2019年4月修正)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应当将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第十八条第二款:“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第二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受到行政处罚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2.【行政法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20年12月国务院令第734号)第二十三条“使用企业名称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或者企业登记机关依法认定企业名称应当停止使用的,企业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企业登记机关的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企业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完成变更登记后,企业登记机关将其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临清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负责县局登记企业的信用约束。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信用联合惩戒。1.【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通过,2019年4月修正)第三十条:“监督检查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263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483 684对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依法提出处理建议其他权力1.【法律】《反垄断法》(2007年8月通过,2022年6月修正)第十三条第二款:“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将有关改正情况书面报告上级机关和反垄断执法机构。”2.【规范性文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反垄断执法授权的通知》(2018年12月国市监反垄断〔2018〕265号)“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反垄断执法工作,以本机关名义依法作出处理。”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反垄断统一执法直接实施责任: 1.根据省市场监管局委托或在市级市场监管局组织下,开展反垄断执法调查。1.【法律】《反垄断法》(2007年8月通过,2022年6月修正)第六十六条:“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264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484 685经营异常名录(状态)的列入、移出其他权力1.【行政法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7月通过国务院令第654号)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2.【部委规章】《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8月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8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一)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第六条:“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第七条:“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企业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信息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责令的期限届满之日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查实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第十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3.【部委规章】《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2014年8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9号)第十三条:“个体工商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结束之日期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于本年度7月1日至下一年度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4.【部委规章】《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2014年8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0号)第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期限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当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临清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指导市场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并承担规定范围内经营异常名录(状态)管理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规定范围内市场主体的列入和移出工作。1.【法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7月通过国务院令第654号)第十九条:“政府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第二十条:“非法修改公示的企业信息,或者非法获取企业信息的。”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265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485 686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列入、移出其他权力1.【行政法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7月通过国务院令第654号)第十七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2.【部委规章】《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2021年9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国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临清市市场监管局承担规定范围内企业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规定范围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列入和移出工作。1.【行政法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7月通过国务院令第654号)第十九条:“政府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政府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266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486 687专利纠纷调解其他权力1.【法律】《专利法》(1984年3月通过,2020年10月第四次修正)第六十条:“……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年6月国务院令第306号,2010年1月第二次修订)第七十九条:“专利法和本细则所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第八十五条:“除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请求,可以对下列专利纠纷进行调解:(一)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二)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三)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四)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五)其他专利纠纷。对于前款第(四)项所列的纠纷,当事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的,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3.【部委规章】《山东省专利纠纷处理和调解办法》(2016年3月山东省政府令第296号)第三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处理和调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纠纷。县(市、区)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受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委托,可以处理和调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纠纷。”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专利纠纷调解工作。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267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487 688应请求对注册商标、世界博览会标志、奥林匹克标志、特殊标志侵权赔偿数额进行调解其他权力1.【法律】《商标法》(1982年8月通过,2019年4月修正)第六十条第三款:“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2.【行政法规】《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2004年10月国务院令第422号)第九条第二款:“应当事人的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就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行政法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02年2月国务院令第345号,2018年6月修订)第十条第一款:“……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奥林 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行政法规】《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7月国务院令第202号)第十七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特殊标志侵权案件投诉的,应当依特殊标志所有人的请求,就侵权的民事赔偿主持调解;调解不成的,特殊标志所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对注册商标、世界博览会标志、奥林匹克标志及特殊标志侵权纠纷的调解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调解事项。1.【法律】《商标法》(1982年8月通过,2019年4月修正)第七十一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商标管理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268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488 689制定和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其他权力1.【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工商局关于在全国逐步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请示的通知》(1990年3月国办发〔1990〕13号)    2.【规范性文件】《工商总局关于制定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工作的指导意见》(2015年10月30日工商市字〔2015〕178号)“二、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三)制定主体。合同示范文本由省级或省级以上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单独或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市级及市级以下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制定合同范本,在本辖区内推行,供当事人参照使用。省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上述合同范本审定后,可以以合同示范文本的形式向社会发布。”;“三、合同示范文本的推行和使用(九)推行工作主体。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自身职责,推荐相关行业或领域内合同当事人参照使用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联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自律组织,开展合同示范文本的推行工作。"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组织实施合同监督管理直接实施责任: 1.单独或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合同范本,在本辖区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合同范本。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269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489 690国产保健食品备案其他权力1.【法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通过,2021年4月修正)第七十六条 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但是,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应当报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保健食品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n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是出口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上市销售的产品。2.【部委规章】《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2016年2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22号令,2020年10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五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保健食品注册管理,以及首次进口的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备案管理,并指导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的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相关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健食品备案管理,并配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开展保健食品注册现场核查等工作。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和备案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承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第六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接收相关保健食品备案材料。”临清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直接实施责任: 1.承担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相关工作。1.【法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通过,2018年12月修正,2021年4月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2.【部委规章】《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2016年2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22号令)第七十三条。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270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490 691食品、食用农产品责令召回和停止经营其他权力1.【法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通过,2018年12月修正,2021年4月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五款:“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第一百零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同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二)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2.【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国务院令第536号)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险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责令并监督生产企业召回、销售者停止销售。”3.【部委规章】《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4.【部委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三十六条第五款:“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未依照本办法停止销售或者召回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销售或者召回。”5.【部委规章】《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第十三条第二款:“食盐生产经营者未主动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临清市市场监管局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直接实施责任: 1.根据法律规范要求,责令相关生产经营者采取召回、停止经营等相关措施。1.【法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通过,2018年12月修正,2021年4月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2.【部委规章】《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四十四条。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271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491 692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责任约谈其他权力1.【法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通过,2018年12月修正,2021年4月修正)第一百一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2.【部委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四十条:“食用农产品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3.【行政法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7月公布,2019年3月修订)第六十二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多次出现入网食品经营者违法经营或者入网食品经营者的违法经营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直接实施责任: 1.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1.【法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通过,2018年12月修正,2021年4月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2.【部委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272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492 693组织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其他权力1.【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第七十二条:“特种设备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发生重大事故,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发生较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发生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开展调查,提出事故调查报告。”2.【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1月通过 国务院令第549号)第六十七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第六十八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复,并报上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有关机关应当按照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第六十九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5年12月通过)第五十二条:“发生特种设备较大事故,由省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发生较大事故死亡人数少于三人或者重伤人数少于十人,并且事故原因清晰、无重大社会影响的,省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发生一般事故无人员死亡,并且事故原因清晰、无重大社会影响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4.【部委规章】《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09年7月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5号令)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较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直接实施责任: 1.根据委托,组织特种设备一般事故调查。1.【法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1月通过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十)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定上报的;(十一)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十二)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十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273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493 694组织制定地方标准其他权力1.【法律】《标准化法》(2017年11月修订)第十三条:“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标准化条例》(2020年6月12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方标准的制定;经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方标准的立项、审查、编号和发布工作。”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拟立项地方标准的申报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负责本县行政区域拟立项地方标准的申报工作。1.【法律】《标准化法》(2017年11月修订)第四十三条:“标准化工作的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274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494 695组织开展各级各类标准化试点建设其他权力1.【法律】《标准化法》(2017年11月修订)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和宣传工作,传播标准化理念,推广标准化经验,推动全社会运用标准化方式组织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发挥标准对促进转型升级、引领创新驱动的支撑作用。”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标准化条例》(2020年6月12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和宣传工作,加强标准化人才的培养和教育培训,传播标准化理念,推广标准化经验,提高全社会的标准化意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培育品牌标准,推动全社会运用标准化方式组织生产、经营和管理,以标准引领创新驱动,促进转型升级,提升标准经济发展水平。”临清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标准化试点建设直接实施责任: 1.负责本县(市、区)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初审、推荐、指导、监督、宣传。1.【法律】《标准化法》(2017年11月修订)第四十三条:“标准化工作的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275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495 696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认定其他权力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2022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区域知识产权协调发展,支持开展知识产权试点工作,培育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2.【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20号)第四部分第十条:“提升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效益。分级分类开展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知识产权优势培育和建设工作。 ”3.【省委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78号)主要任务(三)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质量。2.促进创新主体知识产权管理。\n“推进创新主体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体系建设,提升创新主体知识产权综合管理能力。完善产业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加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力度,实施知识产权强企、强校、强所工程。”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直接实施责任: 1.开展本行政区域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的相关工作。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276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496 697责令召回、停止销售存在缺陷的农业机械其他权力1.【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2019年3月修订)第十六条:“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及时报告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知农业机械使用者停止使用。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及时召回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的农业机械。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不履行本条第一款义务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生产者召回农业机械,责令销售者停止销售农业机械。”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1.【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2019年3月修订)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施安全检验、登记,或者不依法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的;(二)对未经考试合格者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或者对经考试合格者拒不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的;(三)不依法处理农业机械事故,或者不依法出具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和其他证明材料的;(四)在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等过程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五)其他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277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497 698受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以及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其他权力1.【部委规章】《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78号,2005年7月)第十一条:“出口企业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向本辖区内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提出;按地域提出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和其他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向当地(县级或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第十二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照分工,分别负责对拟申报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相关文件、资料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第二十条:“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二)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三)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上述申请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审核,并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相关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受理产品产地在县域范围内的申请人进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申请。1.【部委规章】《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278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498 699对食品检验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理其他权力1.【部委规章】《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22年9月总局令第61号修正)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并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调换样品、伪造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二)利用抽样检验工作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三)违反规定事先通知被抽检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四)擅自发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的;(五)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报告不合格检验结论,造成严重后果的;(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情形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终身不得委托其承担抽样检验任务;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以外其他情形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五年内不得委托其承担抽样检验任务。复检机构有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复检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无正当理由1年内2次拒绝承担复检任务的,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有关部门撤销其复检机构资质并向社会公布。”临清市市场监管局食品检验机构的管理直接实施责任: 1.按照本级抽检任务,依法对违规食品检验机构向社会公布,并在五年内不得委托其承担抽样检验任务。1.【法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通过,2018年12月修正,2021年4月29日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279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499 700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事故责任调查其他权力1.【法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通过,2015年4月修订,2018年12月修正,2021年4月第二次修正)第一百零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同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一)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二)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三)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四)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第一百零六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2.【行政法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7月公布,2019年3月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食品安全事故按照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行分级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负责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3.【部委规章】《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45号令,2019年4月1日施行)第五十二条第一款:“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第五十二条第三款:“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后果及其调查处理情况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依法发布和解释。”4.【行政法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7月公布,2019年3月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同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进行调查处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事故单位封存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设施等予以保护,需要封存而事故单位尚未封存的应当直接封存或者责令事故单位立即封存,并通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5.【部委规章】《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1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第十七条第二款:“发生食盐质量安全事故,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报告,并立即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采取应急救援等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依规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直接实施责任: 1.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采取相应措施。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通过,2015年4月修订,2018年12月修正,2021年4月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280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500 701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其他权力1.【行政法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7月公布,2019年3月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三款:“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临清市市场监管局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直接实施责任: 1.对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备案。1.【法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281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501 702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其他权力1.【法律】《疫苗管理法》(2019年6月29日通过)第七十三条:“疫苗存在或者疑似存在质量问题的,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配送、使用,必要时立即停止生产,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 。   未依照前款规定停止生产、销售、配送、使用或者召回疫苗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生产、销售、配送、使用或者召回疫苗。2.【法律】《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8月26日修订)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等紧急控制措施,并应当在五日内组织鉴定,自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3.【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六十条第三款: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暂停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的医疗器械,在暂停期间不得发布涉及该医疗器械的广告。第六十四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根据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评估结果及时采取发布警示信息以及责令暂停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等控制措施。第七十二条第二款:对人体造成伤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器械,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采取责令暂停生产、进口、经营、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并发布安全警示信息。4.【行政法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通过,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四十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已批准生产、销售的药品进行再评价,根据药品再评价结果,可以采取责令修改药品说明书,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措施。第五十五条:“ 需要暂停销售和使用的,应当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决定。”  5.【行政法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727号发布)第五十四条:对造成人体伤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采取责令暂停生产、经营的紧急控制措施,并发布安全警示信息;6.【部委规章】《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第五十九条第二项:(二)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应当发出告诫信,并依据风险相应采取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控制措施。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依法召回药品而未召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召回。风险消除后,采取控制措施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解除控制措施。7.【部委规章】《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2009年4月卫生部、工商总局、食药总局令第65号,2018年12月修订)第十八条:“向个人推荐使用的医疗器械广告中含有任意扩大医疗器械适用范围、绝对化夸大医疗器械疗效等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内容的,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经发现,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在违法发布广告的企业消除不良影响前,暂停该医疗器械产品在辖区内的销售。 ”8.【部委规章】《药品广告审查办法》(2007年3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7号发布,2018年12月修订)第二十一条:对任意扩大产品适应症(功能主治)范围、绝对化夸大药品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广告,省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经发现,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停该药品在辖区内的销售...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按要求发布更正启事后,省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9.【部委规章】《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10年12月卫生部令第81号)第三十二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暂停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召回药品等控制措施... 10.【部委规章】《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2015年6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第二十五条:“根据飞行检查结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限期整改、发告诫信、约谈被检查单位、监督召回产品、收回或者撤销相关资格认证认定证书,以及暂停研制、生产、销售、使用等风险控制措施。风险因素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相关风险控制措施。 ”11.【部委规章】《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2017年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第二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过调查评估,认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召回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产品而未主动召回的,应当责令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召回医疗器械。……必要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立即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并告知使用者立即暂停使用该缺陷产品。”12.【部委规章】《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2018年9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第四十九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持有人采取的控制措施不足以有效防范风险的,可以采取发布警示信息、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责令召回、要求其修改说明书和标签、组织开展再评价等措施,并组织对持有人开展监督检查。”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紧急控制措施。1.【法律】《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通过,2015年4月修正)第九十八条: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法律】《疫苗管理法》(2019年6月29日通过)第九十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等部门在疫苗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一)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 (二)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3.【行政法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727号发布)第七十五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的,依法给与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与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百零一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282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502 703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责令召回其他权力1.【法律】《药品管理法》(1984年通过,2019年8月第二次修订)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依法应当召回药品而未召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召回。2.【法律】《疫苗管理法》(2019年6月29日通过)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未依照前款规定停止生产、销售、配送、使用或者召回疫苗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生产、销售、配送、使用或者召回疫苗。3.【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六十七条: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发现生产的医疗器械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或者存在其他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相关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和消费者停止经营和使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医疗器械,采取补救、销毁等措施,记录相关情况,发布相关信息,并将医疗器械召回和处理情况向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医疗器械受托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发现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通知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并记录停止生产、经营和通知情况。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认为属于依照前款规定需要召回的医疗器械,应当立即召回。\n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规定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生产、经营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生产、经营。4.【行政法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727号发布)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化妆品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通知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实施召回,通知受托生产企业、化妆品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第五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生产、经营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生产、经营。5.【部委规章】《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第五十九条第二项:(二)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应当发出告诫信,并依据风险相应采取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控制措施。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依法召回药品而未召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召回。风险消除后,采取控制措施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解除控制措施。6.【部委规章】《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2017年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9号)第二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过调查评估,认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召回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产品而未主动召回的,应当责令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召回医疗器械。责令召回的决定可以由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也可以由批准该医疗器械注册或者办理备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作出该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其网站向社会公布责令召回信息。”第二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提交的医疗器械召回总结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并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必要时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经过审查和评价,认为召回不彻底、尚未有效消除产品缺陷或者控制产品风险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书面要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重新召回。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重新召回。”7.【部委规章】《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2015年6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第二十五条:“根据飞行检查结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限期整改、发告诫信、约谈被检查单位、监督召回产品、收回或者撤销相关资格认证认定证书,以及暂停研制、生产、销售、使用等风险控制措施。风险因素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相关风险控制措施。”8.【部委文件】《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的公告》(2022年第92号)第二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持有人召回药品:(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过调查评估,认为持有人应当召回药品而未召回的;(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对持有人主动召回结果审查,认为持有人召回药品不彻底的。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责令召回或责令停止销售。1.【法律】《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8月26日修订)第一百五十条: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2.【法律】《疫苗管理法》(2019年6月29日通过)第九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等部门在疫苗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一)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 (二)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三)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疫苗安全事件;(四)干扰、阻碍对疫苗违法行为或者疫苗安全事件的调查;(五)泄露举报人的信息;(六)接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相关报告,未按照规定组织调查、处理;(七)其他未履行疫苗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3.【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百零一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4.【行政法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727号发布)第七十五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的,依法给与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与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行政法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727号发布)第五十三条: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有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出具伪证、索贿受贿、泄露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等违纪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没收受贿所得财物,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撤销其化妆品卫生监督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283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503 704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者的约谈其他权力1.【法律】《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8月26日修订)第九十九条第三款: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应当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以及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措施,并及时公布检查处理结果。2.【法律】《疫苗管理法》(2019年6月29日通过)第七十二条:疫苗质量管理存在安全隐患,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等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责任约谈、限期整改等措施。3.【行政法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727号发布)第五十七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4.【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七十四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未及时发现医疗器械安全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督管理区域内医疗器械安全隐患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医疗器械安全职责,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医疗器械安全隐患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被约谈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整改。5.【部委规章】《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2015年6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 第二十五条:“根据飞行检查结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限期整改、发告诫信、约谈被检查单位、监督召回产品、收回或者撤销相关资格认证认定证书,以及暂停研制、生产、销售、使用等风险控制措施。风险因素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相关风险控制措施”。6.【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约谈制度》(鲁食药监保化〔2014〕204号)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保健食品化妆品企业系指取得合法资质的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实施约谈:(一)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二)存在可能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三)发生安全事件且影响较大;(四)有关情况涉及到质量安全问题,监管部门认为需要约谈的。”7.【部委规章】《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第五十九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过监督检查发现药品生产管理或者疫苗储存、运输管理存在缺陷,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一)基本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需要整改的,应当发出告诫信并依据风险相应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等措施;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对县级法定职责范围内的企业(经营者)进行约谈1.【法律】《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8月26日修订)第一百五十条: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2.【法律】《疫苗管理法》(2019年6月29日通过)第九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等部门在疫苗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一)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 (二)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三)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疫苗安全事件;(四)干扰、阻碍对疫苗违法行为或者疫苗安全事件的调查;(五)泄露举报人的信息;(六)接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相关报告,未按照规定组织调查、处理;(七)其他未履行疫苗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3.【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百零一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4.【行政法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727号发布)第七十五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的,依法给与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与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284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504 705投诉举报处理公共服务1.【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通过,2013年10月修正)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第四十六条:“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2.【法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通过,2018年12月29日修正,2021年4月29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3.【法律】《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二十二条:“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4.【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第五十六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权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5.【法律】《价格法》(1998年5月1日施行)第三十八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6.【部委规章】《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2014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反价格和收费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价格主管部门处理价格举报,适用本规定。”第十二条:“因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可以单独或者在进行价格举报时一并对涉及自身价格权益的民事争议提出投诉……”。7.【部委规章】《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0号)第三十二条。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处理投诉举报。1.【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通过,2013年10月修正)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285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505 706企业信息公示公共服务1.【行政法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8月7日国务院令第654号公布)第五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四)行政处罚信息;(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临清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指导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息公示。1.【行政法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8月7日国务院令第654号公布)第十一条 政府部门和企业分别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第十二条 政府部门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政府部门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政府部门予以更正。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286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506 707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公共服务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专利条例》(2013年8月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专利维权援助工作,省、设区的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设立公益性维权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维权援助申请,免费提供相关事务咨询、纠纷解决方案等公共服务”。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2022年3月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制度,完善维权援助工作体系,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维权事务咨询、纠纷解决方案等公共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部门应当完善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提供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支持行业、企业建立知识产权海外维权联盟。”临清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指导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1.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287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507 708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公共服务1.【省委省政府文件】《《山东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纲要(2021-2035年)》》六、建设便捷开放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16.提升知识产权信息利用能力。......发挥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作用,综合运用线上线下方式,提高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质量和效率。......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专利条例》(2013年8月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四十条:“省、设区的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建立健全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立重点行业专利专题信息数据库,进行专利信息加工和战略分析,开展专利预警分析,为专利运用提供政策指导、技术咨询……等公共服务。”临清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的管理政策和措施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1.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288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508 709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公共服务1.【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第十一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5年12月3日通过)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3.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直接实施责任: 1.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1.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289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509 710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公布公共服务1.【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第六十八条:“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总体状况”。2.【安全技术规范】《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1.4.4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总体状况,省级以下(不含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状况。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理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信息。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290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510 711标准化信息服务公共服务1.【法律】《标准化法》(2017年11月修订)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标准化条例》(2020年6月12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运用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手段,加强标准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供便利的信息查询功能,提升标准化公共服务水平。”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统一管理全市标准化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提供标准化信息服务。1.【法律】《标准化法》(2017年11月修订)第四十三条:“标准化工作的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291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511 712接受特种设备施工前告知公共服务1.【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5年12月通过)第十二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理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根据委托,依法依规实施本辖区特种设备施工前告知工作。1.【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十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292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512 713特种设备信息查询公共服务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5年12月通过)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特种设备信息动态监督管理系统,并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公开特种设备信息直接实施责任: 1.按照规定,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293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513 714质量月活动公共服务1.【部委文件】《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18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国市监质发〔2022〕95号)七、(二十二)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广泛开展群众性质量活动,营造人人关心、参与、推动质量提升的良好氛围。2.【其他文件】《《山东省质量强省及品牌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山东省“十四五”质量发展规划的通知》》(鲁质强发〔2021〕3号)二、(三)发展目标&mdash;&mdash;强化质量共治体系,提高治理效率。广泛开展“质量月”活动,强化质量主体社会责任,推动全社会树立“质量第一”意识。临清市市场监管局拟订全市推进质量强市战略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直接实施责任: 1.按照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开展质量月活动。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294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514 715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公共服务1.【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第(十七)规定:建立健全信用公示机制。推动政务信用信息公开,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上网公开制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将各类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并及时归集至“信用中国”网站,为社会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公开市场监管相关信息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信息公开。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295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515 716政府信息公开公共服务1.【行政法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1月国务院令第492号,2019年4月修订)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第二十一条:“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公开市场监管相关信息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公开市场监管信息。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296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516 717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指导公共服务1.【法律】《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通过,2015年4月修正)第二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指导,提供政策咨询、就业培训和开业指导等服务。”临清市市场监管局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直接实施责任: 1.按职责分工对失业人员提供服务指导1.【法律】《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297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517 718计量纠纷调解公共服务1.【行政法规】《计量法实施细则》(经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国家计量局发布,2018年3月修订)第二十三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监督和贯彻实施计量法律、法规的职责是:(四)进行计量认证,组织仲裁检定,调解计量纠纷”;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并可根据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 2.【规范性文件】《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1987年10月12日国家计量局发布)第十九条:“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认为需要上级办理的计量纠纷案件,可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或争议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当事人可直接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计量纠纷调解工作。1.【行政法规】《计量法实施细则》(经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国家计量局发布,2018年3月修订)第五十四条:“计量检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http://lclqzwfw.sd.gov.cn/l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372298scjgj行政复议:机构: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148号临清市司法局院内  电话:0635-2351614行政诉讼机构: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电话:0635-2419518  发文时间:2024-01-08
  • 【执法职责、执法权限、权力事项】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局行政执法权力事项信息表,,序号权力事项名称种类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承办机构执法权限执法职责追责情形及依据办理程序和时限救济渠道1对不履行军人优待义务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2019年3月修订)第四十八条:“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临清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科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行为的处罚直接实施责任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行政复议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临清市司法局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临清市后关街148号司法局二楼2080635-2351614行政诉讼临清市人民法院2对不履行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7月国务院令第601号,2019年3月修订)第三十五条:“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临清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科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行为的处罚直接实施责任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行政复议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临清市司法局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临清市后关街148号司法局二楼2080635-2351614行政诉讼临清市人民法院3对不履行安置义务单位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10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第五十条:“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临清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移交安置就业创业科负责对辖区内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不履行安置义务的单位处罚直接实施责任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行政复议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临清市司法局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临清市后关街148号司法局二楼2080635-2351614行政诉讼临清市人民法院4对冒领、骗取烈士褒扬金、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及骗取医药费行为的处罚行政检查1.【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2019年3月修订)第四十九条:“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三)出具虚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2.【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7月,国务院令601号,2019年3月修订)第三十六条:“冒领烈士褒扬金、抚恤金,出具假证明或者伪造证件、印章骗取烈士褒扬金或者抚恤金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退回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2016年7月,山东省政府令第299号)第三十八条:“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冒领烈士褒扬金、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三)出具虚假证明或者伪造证件、印章,骗取烈士褒扬金、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4.【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鲁政发〔2019〕5号)“现行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山东省机构改革方案和实施意见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省政府规章尚未修改或废止之前,调整适用有关省政府规章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临清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科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冒领、骗取烈士褒扬金、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及骗取医药费行为的处罚直接实施责任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行政复议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临清市司法局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临清市后关街148号司法局二楼2080635-2351614行政诉讼 发文时间:2024-01-07
  • 【执法职责、执法权限、权力事项】临清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行政执法权力事项信息表,,临清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行政执法事前公示内容(行政执法职责、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途径等)一、执法主体 执法主体名称:临清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执法机构设置:市场准入审批科、投资项目审批科、工程建设审批科、城市管理审批科、食药卫健审批科、涉农事务审批科、交通运输审批科、社会事务审批科办公地址:青年街道济津街999号(临清市政务服务中心) 二、执法职责  办理涉及市场准入、投资建设、工程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涉农事务、食药卫健、社会事务等相关领域的行政许可事项、关联事项和收费事项。 三、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四、执法程序及执法流程图详见聊城市政务服务网办事服务:山东政务服务网 聊城市•临清市 (sd.gov.cn)五、监督途径  窗口投诉:山东省临清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吐槽找茬窗口  网络投诉:lqsxzspfwj@lc.shandong.cn  电话投诉:0635-2351000  信件投诉:临清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办公室(三楼013办公室) 发文时间:2024-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