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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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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9
临清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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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临行审撤字〔2026〕6号

当事人:王惠娟,公民身份证号码为371581199306097169,被临清市利民棉花育种专业合作社于2007年12月16日设立登记时登记为成员。

王惠娟于2026年 1月向临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自己在被登记为临清市利民棉花育种专业合作社时未成年,要求撤销临清市利民棉花育种专业合作社成员登记行为。

根据临清市人民法院发出的临法建〔2026〕8号司法建议,经临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王惠娟在临清市利民棉花育种专业合作社成立时,系未成年人,不符合临清市利民棉花育种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二章第九条载明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棉种繁育、为成员提供所需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规定,该行政登记存在事实瑕疵。有临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合作社设立登记等证据材料为证。临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出具调查报告,认为应予撤销王惠娟临清市利民棉花育种专业合作社成员登记。

2026年6月1日,我局通过临清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拟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利害关系人5日内未向本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本局决定撤销王惠娟临清市利民棉花育种专业合作社成员登记。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清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临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清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6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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