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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临清市实验中学考试管理规定
发文单位:临清市实验中学
时间:202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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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提高教学质量,科学地考查学生的学习能力,准确、客观、公正地评定学生的学习效果,评价教师的教学成果,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 考试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 学校成立考试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学校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改革等,由教务处和教科处具体实施。  

第二条 组织机构  组  长:王国宾  

副组长:孙振军、高庆杰、

成  员:周明霞 许  辉、张  杰、吕  良、王士成、许秀春、杜秀华、沈金燕、杜书刚、乌月超。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王士成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二章 

考试命题  

第三条 命题工作的总原则是以提高考试质量为根本,既要坚持客观命题的方向,又要考虑学科特点。  

第四条 年级部负责选拔教师组成学科命题小组,由学科命题小组负责命题(原则上由两人负责命题),教研组长或备课组长负责审题。组长审核无误后将电子稿交教务处,由教务处安排印制试卷。  

第三章 考试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 期中考试、期末考试等大型考试由教务处负责。  

第六条 考试考务。由年级负责编排考场,实行单人单座并在条件成熟的时候随机编排考生座位。  

第七条 试卷印制、保管与保密。试卷印制、保管,自始至终要有专人负责。加强试卷保密工作,严防窃卷、泄题现象发生,一旦发现有试卷泄密现象,应及时报教务处作突发事件处理,经查后要追究事故的责任人,并根据情况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四章 监考、巡视和阅卷  

第八条 监考人员要认真履行监考职责,维护正常考试秩序,严格执行考试纪律,以高度的责任感做好考场的检查和监督工作。学校加大监考教师违纪处理力度,及时处理违反监考守则的老师。特别对监考不到位、玩手机、读书报、迟到等违反监考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严格按规定处理;管理人员巡考发现舞弊,将公示考生和监考人员等信息。  

第九条 课程教务处要根据试场数,每一考场(或教室)要选派一至两名认真负责的教师参加监考工作。  

第十条 监考要求:  

开考前十五分钟,监考人员应准时到考务办公室领取试卷 ;考前十分钟进入考场,组织考生对号入座,同时进行清理考场,要求考生将除考试必备的文具外的书籍等存放到指定位置,提示考生做好考试准备。

开考前五分钟,监考老师将试卷发放给考生,并提醒考生将班级、考号和姓名等信息准确填写在密封线内。要认真核对考生填写信息,指导考生正确填写答题卡。  

监考人员对试题不做任何解释,不得以任何方式暗示或影响考生答题。对试题印制模糊不清、空白漏印、内容错误等情况,必须及时向巡考或考务组反映。

监考老师既要一丝不苟、严肃认真维护考场纪律,又要热情耐心,关心爱护考生。发现无故缺考或考生有病及出现其他意外事故不能继续考试时,应及时报告巡考或考务组。

监考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集中精力,严肃认真,不与考生随意攀谈,不得在考场内做与监考无关的事(如:不看书、不闲谈、不擅自离开考场、不吸烟、不吃零食、不接打手机等),不得擅自提前或延长考试时间。

收卷时,要逐一检查试卷份数,试卷顺序按小号在前大号在后,不得错收、倒收、漏收、丢失。

监考教师严格执行考试时间,要求学生不提前交卷,正确引导学生复查试卷。

监考教师要负责考场纪律、考场卫生以及公物管理。  

第十一条 加强考试巡视工作。

学校领导组成巡考组,每幢教学楼的领导每场均要巡视不少于三次,并填写巡考记录表,巡视人员负责对监考教师的督查与评价。  

第十二条 阅卷要求  

大型考试原则上实行网上流水阅卷。

阅卷实行阅卷组长负责制,由阅卷组长统一分配阅卷任务,教务处负责扫描试卷。  

要树立责任意识、公平意识。阅卷人员要服从阅卷组长的分工,阅卷前由阅卷组长组织课任老师核对答案,并组织学习评分标准和阅卷要求,若发现自行不能处理的问题,须及时与相关负责人联系。

阅卷必须客观、公正、公平,严格掌握评分标准,认真按评分标准阅卷给分,要做到给分有理,扣分有据,严格把握评分细则,不得随意更改评分标准。   

第五章 考试教育和作弊处罚  

第十三条 加强对学生进行诚信应考教育。让学生充分认识到考试作弊的危害性,增强遵规守纪的意识。每次大型考试前各班要组织学生学习考试制度,学生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  

第十四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在考场或者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其他作弊行为。 

对有上述作弊行为的学生,依据《实验中学学生处分条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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