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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临清市实验中学财务管理制度
发文单位:临清市实验中学
时间:202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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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筹集教育经费,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四条  实行“集中由教育局记账,学校单独核算”,学校负责财务管理。学校设置报账员,在校长领导下,管理学校的财务活动,统一在教育局核算中心报账。

第五条  中小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六条  学校内部餐厅经营等财务活动,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遵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  学校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在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单独核算,定期公开账务。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收入预算,应当考虑学校维持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参考以前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积极稳妥地逐项测算编制。

支出预算,应当根据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等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分轻重缓急,按照政府支出分类科目分项测算编制。

第九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规范办理收支事项,加强预算执行管理。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条  学校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学校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

第十一条  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支出包括:

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学校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不得混用。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等人员支出。项目支出应当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十五条  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十六条  学校各项支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学校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教育部制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及固定资产卡片,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编码、名称、类别、规格、型号、原值、购置日期、使用部门等信息,完整反映固定资产情况。

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照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二十八条  在建工程应当进行单独核算,反映在建工程的实际支出。

学校不得对外投资。

第二十九条  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  学校资产处置是指中小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三十一条  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资产共享、共用。

第七章  负债管理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中小学校应付票据、应付账款以及其他应付款和预收账款等。

应缴款项包括中小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中小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中小学校应当加强代管款项管理,分项核算,按时结清。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严禁学校举借债务。

学校不得提供担保。

第三十五条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六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中小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学校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三十七条  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三十八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财务分析指标、绩效等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进行财务分析,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

财务分析内容包括学校事业发展和预算编制与执行、资产使用、收入支出状况、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生均事业支出、生均公用支出以及资产负债率等。主管部门和中小学校可以根据学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八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条  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决算编制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和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资金以及专用基金管理的合规性;

(四)资产管理的安全性、合规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性;

(六)学生人数、教职工人数等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四十一条  学校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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