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依法治校的管理力度,防范采购过程中的廉政风险,经学校研究决定,加强采购业务的内部控制和管理,规范采购业务中的审批、招标、合同、验收、付款、监督等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采购业务,主要是指学校外购的设备、物资、工程、服务等采购行为。
第二条 采购预算是采购业务的起始环节,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学校的各项招标采购均需纳入学校年度预算,未列预算的项目不得进行采购。若遇紧急情况(如自然灾害、水电气暖抢修等),必须报校领导,并与教育、财政等主管部门沟通协商同意后,依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可提前进行采购,但必须写明情况,补办相关手续。
第三条 学校严格规范采购程序。符合额度的采购项目,需经过市教育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在完成审批手续后,按相关部门批准的方式委托招标机构进行采购;额度以下的采购项目,报单位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后,视情况自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或自行组织采购小组进行采购。采购行为应实事求是,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目录的规定,不能化整为零,规避采购。
第四条 学校建立采购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学校建立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副校级干部任副组长,各科室正职干部任成员;小组下设办公室、牵头部门和监督部门。采购事项的开展,实行统一领导,分口实施,分口负责,相互监督的体制。岗位责任如下:
1.采购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采购制度,批准重大采购事项,审批采购预算,监督采购执行,评估采购效果,确保学校采购活动合规合法,使各种采购活动不发生廉洁风险。
2.牵头部门设在校长办公室,负责上传下达,组织召开各种有关学校采购工作人员会议,并做好工作会议记录。
3.监督部门设在校长督导室,负责对学校有关采购招投标事项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纠正采购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向学校采购领导小组提出完善采购活动的意见建议。
4.总务处负责基建类项目和全校性设备设施的采购,并组织采购活动。按照相关法规及采购报批手续,调查市场,制定预算、发布采购文件、主持或委托招标活动、拟定采购合同、品物接受和验收入库、整理存档文件、监督合同履约及付款情况等。
5.其他处室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的物品设备采购事项,并组织采购活动。按照相关法规及采购报批手续,调查市场,制定预算、发布采购文件、主持或委托招标活动、拟定采购合同、品物接受和验收入库、整理存档文件、监督合同履约及付款情况等。
6.固定资产管理员和保管员负责所购货物的验收与入库,并完善相关记录,登记入账。
7.财务科负责审核发票真伪,按照采购合同及财务规定支付款项。
8.招投标组织成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对所招项目的全过程负责。
第五条 学校的所有项目在招标、施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中,必须全部公开进行,始终自觉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防止各种欺诈、舞弊等行为的发生,以避免造成学校利益受损。
第六条学校采购的货物必须经过严格验收,确认合格后,方可入库,并按规定办理付款手续;学校的所有施工项目在施工过程中,需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在施工过程中要聘请监理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搞好质量监督,在施工结束经相关部门严格验收合格后,方可接收工程并按规定付款。可移动的商品货物都应到保管室办理入库验收,属固定资产的要先登记后结算,不可移动的货物或工程都应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专项验收。
第七条学校应确保办理采购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并根据具体情况对办理采购业务的人员定期进行岗位轮换,防范采购人员利用职权和工作便利违规操作,损害单位和集体利益。
第八条加强采购业务的记录控制。由档案室负责妥善保管采购业务的相关文件,包括:采购预算与计划、各类批复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投诉处理决定等,完整记录和反映采购业务的全过程。
第九条对于大宗设备、物资或重大服务采购业务需求,必须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采购活动要建立使各部门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机制,加强对采购业务各个环节的控制。
第十条加强涉密采购项目安全保密管理。涉密采购项目,应当在办公室的监督指导下,严格履行安全保密审查程序,并与相关供应商或采购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设定保密条款。
第十一条学校有权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人员相关规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员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本制度经校党委会议通过后生效,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校党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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