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高教学质量,科学地考查学生的学习能力,准确、客观、公正地评定学生的学习成绩,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考试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
学校成立考试管理领导小组,由教学副校长、教务处主任、教务处主任、级部主任、教研组长等人员组成。
第二条
学校考试管理小组负责本校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改进等。
第二章 考试命题
第三条
命题工作的总原则是以提高考试质量为根本,既要坚持客观命题的方向,又要考虑学科特点,体现学科核心素养。
第四条
试题命制原则上由两人负责,教研组长协同备课组长审阅。审核无误后将电子稿交教学部存档。
第三章 考试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考试日程由学校教学部统一安排。上级要求统一组织的期中、期末考试,听力考试,学业水平考试等大型考试由教务处负责,相关处室协同。考场由教学部进行编排,采取单人单座的形式。 严格执行教学计划,不得随意增减课时、改变难度、调整进度。不得超范围考试。不得违规组织考试。考试结果不排名、不公布并以适当方式告知家长和学生。不得按考试结果给学生分班、排座位、“贴标签”。
第六条试卷印制、保管与保密。试卷印制,自始至终要加强保密工作,严防窃卷、泄题现象发生。一旦发现有试卷泄密现象,应及时报教学部作突发事件处理,要追究事故的责任人,并根据情况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四章 监考与巡视
第七条监考人员要认真履行监考职责,维护正常考试秩序,严格执行考试纪律,以高度的责任感做好考场的检查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教学部要根据试场数,每一考场(或教室)要选派一至两名认真负责的教师参加监考工作。监考人员应做到以下几点: 1.提前10分钟到场。 2.发卷前要重申考场纪律,宣读《考场规则》。 3.考试时,认真检查考试情况,不准吸烟,不准干与监考工作无关的事情。 4.发现考试违纪、舞弊情况,应严厉制止,并作好考场情况记录。 5.考试结束,应按规定时间收卷,并清点试卷份数,排好试卷顺序,送试卷到教学部验收。
第九条 监考人员承担以下连带责任:对考生座次不合要求,考场秩序混乱而不整顿,对舞弊和违纪行为视而不见,以监考工作失误论;向学生泄露或暗示试题答案,作违纪论。对失职或违纪情况,学校将据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条 加强考试巡视工作。考试检查人员要深入考场检查,巡视考试情况,及时作好考场巡视记录。 第五章 考试教育和违纪处罚
第 十一条 加强考试纪律教育。向考生、监考教师宣讲考试管理规章制度。一定要落到实处,避免形式主义。 第十二条 将考试不轨行为分为违反考试规则(下称考试违纪)和舞弊两种等级。 第十三条 考试违纪行为的界定及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作考试违纪论: 1.不按规定要求就座。 2.不经监考教师同意互借文具。 3.考试结束,监考老师收卷时不肯交卷。 4.交卷后不立即离开考场,并在考场内及附近喧哗,影响他人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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