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局-人社就业类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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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8
临清市政府
人社局-人社就业类政策
发文单位:临清市政府
时间:2023-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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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临清市人社局就业政策

一、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一)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1.适用对象

聊城市行政区域内工商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

2.主要内容

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免征期间,办理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登记,并由单位代扣代缴职工应缴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金额和时间,给予企业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按照国家要求免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期间,不再对企业给予以上三项社会保险补贴。免征期计入社会保险补贴期。

3.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

4.申领流程及材料要求

依据《关于印发<聊城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聊财社〔201970号)有关规定,按原流程申报。

责任科室:毕业生服务科

联系电话:0635-7121757

(二)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1.适用对象

离校2年内,在我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实现灵活就业的聊城市户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2.主要内容

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3.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

4.申领流程及材料要求

依据《关于印发<聊城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聊财社〔201970号)有关规定,按原流程申报。

责任科室:毕业生服务科

联系电话:0635-7121757

、就业见习补贴

(一)适用对象

就业见习单位。

(二)主要内容

对吸纳择业期内(自毕业之日起3年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24岁未就业或失业的青年参加就业见习支付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就业见习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见习人员参加就业见习满3个月后,第4个月起用人单位可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继续享受就业见习补贴至见习协议规定的就业见习补贴期满。

(三)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

(四)申领流程及材料要求

依据《关于印发<聊城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聊财社〔201970号)有关规定,按原流程申报。

责任科室:毕业生服务科

联系电话:0635-7121757

三、社会保险补贴

(一)适用对象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符合《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二)主要内容

1、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2、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

(三)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

(四)申领流程及材料要求

依据《关于印发<聊城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聊财社〔201970号)有关规定,提供社会保险申请表、符合条件人员名单、银行代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

责任科室:就业创业服务科

联系电话:0635-7121837

、公益性岗位补贴

(一)适用对象

城镇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5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等就业困难群体

乡村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农村低收入人口、农村残疾人、农村大龄人员(45-65周岁)户籍在村委会的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成员等群体。

(二)主要内容

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

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同一人员一般不超过3年,岗位待遇按月发放。

责任科室:就业创业服务科

联系电话:0635-7121837

、失业保险金申领

(一)适用对象

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可向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主要内容

1、失业人员与原工作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向参保地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失业保险金待遇申请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计算。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l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l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应当与前次失业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失业人员、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发放期不超过12个月,实施时间自2019年12起(不需要再提交材料)。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并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失业人员,在办理完失业登记后,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并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停发情形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三)资金来源

失业保险基金。

)发放流程及材料要求

1、申请渠道和材料

1)线上申领

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si.12333.gov.cn)

手机下载人社部官方APP“掌上12333”

③使用电子社保卡申请

2)线下申领

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台人员可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②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

2、发放流程

1)申请:失业人员与原工作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向参保地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失业保险金待遇申请

2)受理: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手续不完备的,一次性告知。

3)审核: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比对就业、社保等信息系统,核算相关失业保险金待遇,需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领取资格完毕。

4)支付:审核通过按规定每月确定失业状态后,将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至失业人员社保卡

责任科室:失业保险科

联系电话:0635-7121836

、失业补助金审核与发放

(一)适用对象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其中,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人员是指参保缴费不足1年或参保缴费满1年但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

(二)主要内容

2021年11日之前申领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的,人员保障范围与2020年执行范围一致。2021年8 月1日(含)之后保障范围调整为2021年1月1日之后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即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发生在2021年。

失业补助金政策执行时间自2020年3月起(2020年7月政策文件下发),按月发放。参保缴费1年(含)以上人员,每人每月发放400元,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每人每月发放200元。失业补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6个月。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不得跨统筹地区重复申领享受。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发放失业补助金期间,原则上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出(转入),遇有异地就业、异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等情形的,申请人承诺同意停发并在转入地不再申领失业补助金的,可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失业补助金发放期满或停发后,失业人员要求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经办机构要记录相关信息并按规定办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

(三)资金来源

失业保险基金。

(四)申领流程及材料要求

1、申领。失业人员可通过电脑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或者在手机应用商店下载人社部官方APP“掌上12333”,进行新用户注册,使用电子社保卡也可申请。

2、受理。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收到部级平台推送过来的失业人员申请信息后,进行受理、核对、审核,对符合申领失业补助金条件的人员,按月发放失业补助金,对不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说明原因。

3、公示。失业补助金发放无公示步骤。

责任科室:失业保险科

联系电话:0635-7121836

七、失业人员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

)适用对象

失业人员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申领

)主要内容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除因违法犯罪死亡的,其配偶和亲属可以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资金来源

失业保险基金。

)申领流程及材料要求

1、申请材料

1)失业人员的死亡证明

2)失业人员的销户证明或火化证明;

2、申领流程

1)申请: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除因违法犯罪死亡的,其配偶和亲属按规定可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失业人员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申请材料

2)受理: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手续不完备的,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和手续。

3)审核: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核算相关失业人员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待遇。

4)支付:审核通过按规定将失业人员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发放至失业人员原领取失业金的社保卡

责任科室:失业保险科

联系电话:0635-7121836

、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适用对象

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创业人员(企业法人)、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对正常经营12月以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新注册个体工商户。

(二)主要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按照1.5万元的标准给与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按照每户2000元的标准给与补贴。

(三)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

(四)申领流程及材料要求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向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需提供材料: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财务报表等,创业者《就业创业证》、社会保险缴费等信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查。

责任科室:创业担保贷款服务科

联系电话:0635-7121827

、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一)适用对象

2013年10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并按规定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

(二)主要内容

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和每个岗位2000元的标准给与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三)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

(四)申领流程及材料要求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向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需提供材料: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招用人员名单、银行代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财务报表等,高校毕业生还应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吸纳就业人员《就业创业证》、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缴费等信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查。

责任科室:创业担保贷款服务科

联系电话:0635-7121827

十、创业场所租赁补贴

(一)适用对象

在人社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外租用经营场地创办小微企业,并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创业者在本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吸纳3人以上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毕业五年内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生。

(二)主要内容

最长3年,每年不超过1万元的创业场所租赁补贴

(三)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

申领流程及材料要求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向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所需资料:人员类别信息、创业者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招用人员名单、银行代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社保核查信息:吸纳就业人员《就业创业证》、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缴费信息。

责任科室:创业担保贷款服务科

联系电话:0635-7121827

、创业担保贷款

(一)适用对象

法定劳动年龄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在校生、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符合条件的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港澳台来鲁创业青年;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其他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人员。

对上述群体中的妇女及残疾人,应纳入重点对象范围。符合《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文件规定。 当年(申请资格审核前12个月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

(二)主要内容

1、贷款额度。个人微利项目最高20元;创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含教育培训机构)或创办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及各类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且合伙人、组织成员均符合借款人条件,按照每个创业企业借款人最多不超过(含)3名合伙人,最高贷款额度60万元;小微企业最高300万元。

2、贷款期限。个人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企业借款人贷款期限一次最长不超过2年,累计额次数不超过3次。

3、贷款利率。不超过LPR+50BP

4、贷款贴息。自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三)贷款基本流程及材料要求

1、申请材料

1)个人借款人:申请人身份证、人员类别证明。

2)企业借款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企业职工花名册、招用符合条件人员的人员类别证明、企业财务报表。

2、贷款基本流程

借款人可通过创业担保贷款外网申请系统申请,外网网址:http://117.73.253.202:8089/czxd/

责任科室:创业担保贷款服务科

联系电话:0635-7121827

十二、职业培训及补贴

(一)适用对象

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贫困家庭子女、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在校学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建档立卡的适龄贫困人口)、登记失业人员,统称“五类人员”。

企业职工岗前培训:企业新录用的五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企业组织的岗位技能培训)

项目制培训:化解钢铁煤炭煤电行业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即将刑满释放人员(刑期不足两年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黄河滩区迁建居民,以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符合参加特别职业技能培训计划条件的人员。

(二)主要内容

对达到补贴标准的职业培训项目按照《聊城市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目录》发放补贴。

(三)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

申领流程及材料要求

1、个人申领补贴

申领流程:五类人员在本市辖区内备案培训机构报名参加培训、个人向培训机构缴纳费用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12个月内,可向培训地人社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材料要求: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身份证(或社保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生还需提供学生证,下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申请补贴人员《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等信息由人社部门核查(下同)。

2、培训机构代领补贴

申领流程:培训报名、培训备案、培训实施、结业考核、申领补贴。

材料要求:职业培训补贴申请、申报补贴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培训人员与培训机构签订的代领职业培训补贴协议书、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3、企业(或职工个人)申请培训补贴

申领流程:培训备案、培训实施、结业考核、申领补贴。

材料要求:职业培训补贴申请、申报补贴人员花名册、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不含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培训费用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可由职工个人在取得证书后按本条款规定程序申请补贴。

责任科室:培训科

联系电话:0635-7121827

十三、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一)适用对象

经培训后参加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初次职业技能鉴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获得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人员。

(二)主要内容

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6〕85号)收费标准给与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通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获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参照鲁价费函〔2016〕85号文件执行。

(三)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

(四)申领流程及材料要求

申领流程:可由本人申请,也可由培训机构代为申请。

材料要求: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

责任科室:培训科

联系电话:0635-7121827

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一)适用对象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以上的职工,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二)主要内容

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应为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或职业技能等级目录内的证书。技能提升补贴标准根据不同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确定。职工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分别为1000元、1500元、2000元。

202111日起,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不同等级可分别申请享受技能提升补贴。不同职业(工种)可按等级分别申请享受技能提升补贴,且一个年度内最多申请三次。技术技能提升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不可同时享受。

(三)资金来源

失业保险基金。

(四)申领流程及材料要求

1、申请。职工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通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厅网站“技能提升补贴”模块,登记提报姓名、身份证号码、证书编号、证书名称、鉴定级别、发证日期、社会保障卡号、手机号码、失业保险参保地等基本信息,进行申请。

2、受理。企业职工网上申请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5个工作日内审核申领人员的条件资格,对审核通过的人员,形成“技能提升补贴人员公示表”,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在系统中注明审核不通过原因,供申请人查询。

3、公示。经审核无异议后,享受技术技能提升补贴人员名单及金额统一在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规定程序发放。

责任科室:失业保险科

联系电话:0635-7121836

十五、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

(一)适用对象

机构范围:聊城市行政区域内,已进行工商注册(含个体工商户)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以家庭为服务对象,向家庭提供各类劳务,经营主业为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或残疾人托养服务等服务事项的机构

人员范围:与符合上述条件的家政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或家政服务中介合同,并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的1660周岁从业人员(不包括管理人员

(二)主要内容

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按年缴费,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制度。根据《关于全力做好稳就业工作的通知》(聊就办字【2022】4号),“将灵活就业人员、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不高于100元,保费为100元及以下的全额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每人每年(以保险起止时间计算)只能享受一次。重复参保缴费的,由本年度最先为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家政服务机构申领补贴。

(三)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

(四)申领流程及材料要求

1、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家政服务机构按当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的人数,通过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申报

家政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中核查。

对未在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中登记备案的家政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经办人员可要求家政服务机构提报营业执照(其他证照)、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或多证合一的,只要求提供一个证件)和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从业人员身份证、劳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资料,进行登记备案。

2、审核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接对申报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查询和核对并对家政服务机构申领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享受意外伤害保险补贴的单位名称和人员名单、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符合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信息和补贴信息

3、资金拨付。根据审核结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拨付资金。补贴资金直接(或授权)拨付到家政服务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个体工商户可拨付至经营者个人账户)。

责任科室:农村劳动力转移服务科

联系电话:0635-7121832

十六、吸纳重点群体税收优惠政策

(一)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的重点群体

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办理流程

1、申请

享受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持下列材料向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申请:

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创业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需提供)。

企业与招用重点群体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依法为重点群体缴纳的社会保险记录。能够通过内部信息共享、数据比对等方式审核的,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2、核实

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实以下情况:

招用人员是否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并向同级税务部门核实招用人员以前是否已享受过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是否与招用人员签订了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3、发放证明材料

核实后,对持有《就业创业证》的重点群体,在其《就业创业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

招用人员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变更申请。

责任科室:农村劳动力转移服务科

联系电话:0635-7121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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