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局-科技创新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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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30
临清市政府
科技局-科技创新政策汇编
发文单位:临清市政府
时间:2022-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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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清市科技创新

政策汇编

临清市科学技术局

202212

为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出台的科技创新政策,加快推动我市高质量发展,市科技局收集整理了现行有效且比较重要的科技创新政策,编辑形成《临清市科技创新政策汇编》。本汇编共分为科技企业、科技平台、科技人才、科技项目、科技转化、科技服务6个部分。

希望本汇编能够成为广大科研人员、企事业单位和科技管理工作者对科技创新政策学习、交流和落实的重要参考,切实用足用好政策红利,激发科技创新动力,在全社会营造参与创新创造的浓厚氛围。

由于科技政策不断推陈出新,凡有新的规定代替本书有关政策依据的,将按新的规定执行。书中疏漏与不足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临清市科学技术局

202212

目    录

科技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1

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3

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5

山东省中小微企业创新竞技行动计划9

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11

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13

科技平台

省、市技术创新中心15

省级重点实验室18

市级重点实验室21

山东省院士工作站23

山东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25

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示范基地29

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31

省级新型研发机构37

市级新型研发机构40

市级创新创业共同体42

聊城市“人才飞地”44

农业科技园区47

科技人才

科技特派员49

人才创新创业支持政策.................................................................50

科技项目

省级以上重点研发计划52

聊城市重点研发计划53

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55

山东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59

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62

聊城市科技助力中小企业攀登计划65

产学研合作引导资金68

科技转化

国家、省科学技术奖励70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72

技术转移服务机构74

创新券76

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79

科技服务

科技查新81

科技文献共享82

支持轴承产业创新发展政策

临清市支持轴承产业科技创新三年(2022-2024年)行动计划

实施意见(试行).............................................................................83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一、政策内容

1.税收政策:国家对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自201911日起按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50%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财政补助政策:山东省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微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聊城市对所有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单位,给予10万元补助,未通过认定的,给予3万元的补助。临清市对凡申报成功通过审核备案,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10万元。

二、申报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三、政策依据

1.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2.《中共聊城市委办公室、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若干财政政策>5个实施意见的通知》(聊办发〔20193号)。

3.《中共临清市委临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临发〔201812号)

四、承办科室

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 电话:2327159

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一、政策内容

省科技厅依托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库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省财政给予入库企业10万元补助,在企业入库和升级高企出库阶段分别补助50%

二、申报条件

1.在山东省注册成立满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企业入库当年应取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入库登记编号,2008年至今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达到下列其中一项数量要求:Ⅰ类知识产权不少于1件;Ⅱ类知识产权不少于4件。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原则上,企业职工总数不低于25人且科技人员总数不低于7人。软件、集成电路等知识密集型企业职工总数要求可适当降低。

5.企业近一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200万元,不超过5000万元。

6.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两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

7.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三、政策依据

1.《山东省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鲁科字〔2019114号);

2.《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工作细则(试行)》(鲁科字〔202053号)。

四、承办科室

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 电话:2327159

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

一、政策内容

1.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政策。企业贷款年度内获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编号是申请备案的条件之一。

2.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入库当年应取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3.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政策。山东省境内(不含青岛市)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和当年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申报。

4.亏损结转弥补年限延长至10年。自20181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5.参加山东省中小微企业创新竞技行动计划的企业必须取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二、申报条件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符合上述第1-4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包括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三类,满分100分。

1.科技人员指标(满分20分)。按科技人员数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分档评价。

A.30%(含)以上(20分)B.25%(含)-30%16分)

C.20%(含)-25%12分)D.15%(含)-20%8分)

E.10%(含)-15%4分)F.10%以下(0分)

2.研发投入指标(满分50分)。企业从(1)、(2)两项指标中选择一个指标进行评分。

1)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

A.6%(含)以上(50分)B.5%(含)-6%40分)

C.4%(含)-5%30分)D.3%(含)-4%20分)

E.2%(含)-3%10分)F.2%以下(0分)

2)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

A.30%(含)以上(50分)B.25%(含)-30%40分)

C.20%(含)-25%30分)D.15%(含)-20%20分)

E.10%(含)-15%10分)F.10%以下(0分)

3.科技成果指标(满分30分)。按企业拥有的在有效期内的与主要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类别和数量(知识产权应没有争议或纠纷)分档评价。

A.1项及以上Ⅰ类知识产权(30分)

B.4项及以上Ⅱ类知识产权(24分)

C.3项Ⅱ类知识产权(18分)

D.2项Ⅱ类知识产权(12分)

E.1项Ⅱ类知识产权(6分)

F.没有知识产权(0分)

三、政策依据

1.《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 ;

2.《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操作指南》(鲁科字〔202119号);

3.《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鲁科字〔20212号)

4.《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工作细则(试行)》(鲁科字〔202053号);

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四、承办科室

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 电话:2327159

山东省中小微企业创新竞技行动计划

一、政策内容

(一)省级政策。

1.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支持。对每个技术领域现场晋级胜出,且符合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要求的企业,新锐类企业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支持,精英类企业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支持。

2.科技金融补助支持。在活动结束一年内,对所有参加现场晋级的新锐类企业首次获得风投基金、产业基金等创业资本支持的,按投资金额的10%给予跟进支持;获得首笔银行贷款的,按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最长两年的贴息支持。

3.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和科技金融补助支持总额度限制。每个企业获得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与科技金融补助支持两项相加的总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4.国赛获奖配套支持。选取参加现场晋级的优秀企业推荐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行业总决赛,对获得中央财政支持奖励资金的企业,按奖励额度1:1比例给予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配套支持。

(二)市级政策。

对入围竞技行动的企业,市财政给予2万元补助;对入围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行业总决赛的,给予5万元补助;对获得国家和省奖励的,市财政按照1:1的比例给予配套支持。

二、申报条件

企业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库入库企业,具有创新能力和高成长潜力,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制造、服务等业务,经营规范,无知识产权纠纷,社会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

新锐类企业年销售额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精英类企业年销售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

三、政策依据

1.《山东省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鲁科字〔2019114号);

2.《聊城市贯彻<山东省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实施方案》(聊发〔201715号)

3.《中共聊城市委办公室、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若干财政政策>5个实施意见的通知》(聊办发〔20193号);

4.每年度山东省中小微企业创新竞技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四、承办科室

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 电话:2327159

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

一、政策内容

1.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结合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确定统一补助比例,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5%

2.集成电路领域企业,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10%给予补助。

3.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500万元,不足1万元的不予补助,补助金额四舍五入保留到万元。

二、申报条件

(一)山东省境内(不含青岛市)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当年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入库企业。

(二)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符合国家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所属范畴,并已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其中规上企业还须如实填报国家统计局研发活动统计报表。

(三)企业当年须开展经营活动并取得销售收入。“当年”是指企业申报前1个会计年度,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四)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较上年度增加且占当年销售收入的4%(含)以上,连续两个纳税年度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占当年销售收入的6%(含)以上。

三、政策依据

1.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鲁科字〔202245号)

2.《聊城市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聊政办发〔20212号)。

四、承办科室

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 电话:2327159

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一、政策内容

1.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

2.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1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1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本条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

二、申报条件

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

(一)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研究。

(二)下列行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三、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四、承办科室

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 电话:2327159

市税务局(税政二股)           电话:2311792

省、市技术创新中心

  1. 政策内容

1.省支持:对企业牵头建设的省技术创新中心,省财政资金给予500万元经费支持;对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牵头建设的,省级财政资金给予1000万元经费支持。省科技厅与省技术创新中心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或省直主管部门签署协议,按责任分工在政策、资金、项目、土地、人才、基础设施等方面为中心建设发展提供支持保障。对升级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的省技术创新中心,省级财政资金给予每个1000万元经费支持。

2.市支持:市技术创新中心牵头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的,市财政给与一定资金支持;对于绩效评估合格市级技术创新中心择优给予最高20万元财政资金支持,优先推荐申报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升级为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的,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

3.临清支持:凡是认定为国家、省级技术创新平台的项目,在聊城市财政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的基础上,临清市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1. 申报条件

(一)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条件。

1.牵头单位为企业的,须是行业龙头企业,近三年销售收入一般平均不低于20亿元(农业企业不低于10亿元),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农业企业不低于3%);

2.牵头单位为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的,销售收入不作要求,但须在前沿、颠覆性技术领域具有优势,已建立高效的研发体系和知识产权管理与运用制度,对外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取得的收入占年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有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或通过自行孵化企业,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成功案例5例以上。

3.依托单位具有承担国家及省级重大科研项目的经验和能力,有丰富的科研成果和足够的知识产权作为技术支撑;近三年一般要承担过6项以上国家或省级科研项目;近三年获得至少1项省级或国家级科技奖励,获得发明专利不少于15件。

4.配置合理稳定的技术创新团队,能吸引海内外优秀人才互动交流,开展合作研究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科研人员数量不少于100人,固定人员不少于80%;国家级和省级高层次人才不少于3人;培养或引进院士专家的优先支持。

5.依托单位须提供必要的基础设施及科研仪器设备,一般科研用房面积不低于4000平方米,建有2个以上的中试基地或产业化基地;实验仪器设备原值总和不低于3000万元;每年度投入技术创新中心的研发经费不少于2000万元。

(二)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条件。

技术创新中心由我市行业龙头企业、平台型公司以及具有优势的科研院所或高等学校等牵头有关企业、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及新型研发组织参与建设。

1.聊城市境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技术创新能力处于行业较高水平,具有较高素质的人才和团队。

2.创新组织强,有产学研合作基础,具备组织承担科技创新项目的能力,具有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经验,能有效整合创新资源。拥有较好的科研基础设施和先进的科研装备,具有为创新研发活动提供资源支持和持续较高科研投入的实力。

3.联合共建技术创新中心的,依托单位与共建单位须签订共建协议,确定联合共建的方式、分工以及各自权利和义务等。地方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承诺给予支持且已有一定规模的前期投入。

三、政策依据

1.《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方案》(鲁科字〔201993号);

2.《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标准》鲁科办发〔202034);

3.《聊城市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聊市科发〔201965号);

  4.《临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临政办发〔20218)。

四、承办科室

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 电话:2327159

省级重点实验室

一、政策内容

(一)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聊城市财政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临清市财政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省重点实验室是全省科技创新平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聚集和培养优秀学术带头人、创新团队,开展基础科学研究的重要载体。省重点实验室依托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及新型研发组织等单独或联合组建,分为学科重点实验室、企业重点实验室、省市共建重点实验室三类。

1.学科重点实验室。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建设,面向学科前沿和重大科技问题,开展战略性、前瞻性、前沿性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高层次人才团队,为提升源头创新能力、实现可持续创新发展提供先进技术理论、人才团队等科技支撑。

2.企业重点实验室。依托研发投入力度大、科研活跃度高、研发条件完善的科技型企业建设,聚焦行业和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现代工程技术、共性关键技术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技术创新人才和团队,引领行业技术进步,为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提供支撑。

3.省市共建重点实验室。面向我省科研基地建设相对薄弱的地市,突出区域发展特色,通过省市共建、以市为主的建设方式,培育创建重点实验室,带动区域源头创新能力提升。

二、申报条件

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及新型研发组织等建设依托单位是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组建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领导机构,对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重大问题进行论证和决策;协调本单位优势资源,保障省重点实验室高质量建设、高效率运转;聘任省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一)申请建设学科重点实验室、企业重点实验室应为已开放运行2年以上的部门或市级重点实验室,并满足下列条件:

1.研究方向符合国家和我省经济、社会与科技发展战略目标要求;

2.具有高水平科研队伍,研究水平在本领域处于省内领先、国内先进,注重科技成果转化,具有较强的引领和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3.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管理机构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在凝聚学科优势、汇集科技资源和对外开放交流等方面能力突出;

4.依托单位、主管部门重视重点实验室建设,提供自主创新研究、科研仪器设备更新维护和开放运行等必须的资源条件。

(二)省市共建重点实验室的申报条件由省科技厅与相关市参照上述条件共同商定。

1.依托单位组织填写《山东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并制定新建省重点实验室3年建设计划,经主管部门论证、审核、遴选后推荐至省科技厅;

2.省科技厅依据申报指南和省重点实验室标准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3.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拟新建省重点实验室申请及3年建设计划进行综合评审评估,进行现场考察论证,研究确定新建省重点实验室的名单。

对于我省产业发展急需或通过省“一事一议”政策引进的顶尖人才牵头申报省重点实验室可适当简化程序。拟新建的学科重点实验室和企业重点实验室实行筹建期制度,筹建期为3年,筹建期内加挂“山东省×××重点实验室(筹)”牌子。筹建期满3个月内,由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三、政策依据

1.《山东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鲁科字〔201872号);

2.《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聊政办发〔20212号);

3.《临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临政办发〔20218号)

四、承办科室

市科技局(科技成果与合作科)   电话:2327159

市级重点实验室

一、政策内容

(一)对认定为聊城市级平台的项目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重点实验室依托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及新型研发组织等单独或联合组建,分为学科重点实验室、企业重点实验室两类。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联合组建重点实验室,充分发挥各自创新资源,实现优势互补共赢。

1.学科重点实验室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建设,面向学科前沿和重大科技问题,开展战略性、前瞻性、前沿性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为提升源头创新能力、实现可持续创新发展提供先进技术理论、人才团队等科技支撑。

2.企业重点实验室依托研发投入力度大、科研活跃度高、研发条件完善、创新实力强的科技型企业建设,聚焦行业和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现代工程技术、共性关键技术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技术创新人才和团队,引领行业技术进步,为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提供支撑。

(三)聊城市科技局根据对重点实验室的绩效评估结果,研究提出优秀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经费奖补建议,会同聊城市财政局确定具体支持标准。聊城市财政局按规定做好奖补经费的资金预算管理和拨付工作。

二、申报条件

申请建设学科重点实验室、企业重点实验室一般应满足下列条件:

1.研究方向符合山东省和我市经济、社会与科技发展战略目标要求;

2.具有高水平科研队伍,研究水平在本领域处于全市领先、省内先进,注重科技成果转化,具有较强的引领和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3.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管理机构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在凝聚学科优势、汇集科技资源和对外开放交流等方面能力突出;

4.依托单位、承办科室重视重点实验室建设,提供自主创新研究、科研仪器设备更新维护和开放运行等必需的资源条件。

三、政策依据

1.《聊城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聊市科发〔201949号);

2.《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聊政办发〔20212号);

3.《临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临政办发〔20218号)

四、承办科室

市科技局(科技成果与合作科)    电话:2327159

山东省院士工作站

一、政策内容

1.院士工作站是指由院士及其带领的科研团队与省内企业、事业或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共同组建,通过柔性引进院士团队,开展联合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提升自身创新能力和平台团队建设水平,实现合作双方共同发展的创新平台。

2.院士工作站实行备案制,备案主体为院士工作站承建单位。聊城市对认定为省级平台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聊城给予奖励的基础上,临清市财政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3.省科技厅对备案满三年的院士工作站组织综合绩效评价,评价优良的给予奖补,评价不合格的取消资格,作摘牌处理

二、申报条件

1.承建单位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拥有固定的技术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具备一定的研发能力;

2.承建单位与院士及其团队通过签订协议,合作协议应明确双方合作目标、院士每年全职在站工作时间以及为院士及其团队开展科研活动所提供的支持条件,双方权利和义务,并有详细的合作计划,合作期限原则上不少于三年;

3.院士及其团队应保证合理的在站工作时间,以确保合作目标顺利实现。

4.在职院士只能备案1院士工作站,退休院士备案数量不超过3家。

5.备案程序:承建单位通过省科技厅“科技云”平台内的山东省院士工作站备案系统进行申请,市科技局对备案材料进行初审,省科技厅进行复审,经公示无异议后公布。

三、政策依据

1.山东省院士工作站管理服务办法》(鲁科字〔202032

2.《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聊政办发〔20212号);

3.《临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临政办发〔20218号)

四、承办科室

市科技局(科技成果与合作科) 电话:2327159

山东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一、政策内容

(一)对新认定的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聊城市财政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临清市财政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山东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国合基地)是指经山东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批准,依托具有良好国际(包括港澳台,下同)科技合作基础的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科技园区等单位建设的科技创新平台。

国合基地包括国际联合实验室、国际创新园、国际示范基地、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等类型。国际联合实验室是面向世界科技前沿的以基础研究合作为主要任务的国合基地。国际创新园是依托大型科技产业园区建立的综合性国合基地。国际示范基地是聚焦重点产业领域,依托企业、科研机构等建设的具有示范意义的国合基地。国际技术转移中心是依托科技服务机构建立的以国际技术转移和相关科技服务为主要任务的国合基地。

二、申报条件

(一)国合基地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省内注册满1年以上的独立法人;

2.有明确的国际科技合作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

3.有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专门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

4.研究方向符合世界科技前沿和我省经济社会与科技优先发展领域;

5.拥有稳定的研发机构、科研团队或科技服务队伍,专职科技人员或技术转移人员不少于30人,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不少于10人;

6.与境外单位建有长期稳定的科技合作关系;

7.在科技创新体系中发挥积极作用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近3年牵头并与境外单位合作承担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1项以上,或者近3年参与并与境外单位合作承担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3项以上;

2)近3年举办国际科技交流活动(单次与会50人以上且外方人员30%以上)5场以上,或者近2年连续举办国际科技交流系列活动(单次与会100人以上且外方人员30%以上)2次以上。

(二)申报国际联合实验室的依托单位,除符合第八条之规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实验室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科研仪器设备总值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2.在境外设有研究中心等实体研究机构。

(三)申报国际创新园的依托单位,除符合第八条之规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托单位为科技园区,总面积不小于1000亩或办公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

2.园区内科技型企业不少于10家,其中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不少于2家或者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不少于5家;

3.园区内外资或合资企业不少于5家;

4.园区内建有省级以上创新平台不少于2个。

(四)申报国际示范基地的依托单位,除符合第八条之规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以企业为依托单位的,近2年企业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重平均在3%以上,其中国际科技合作经费不低于销售收入的1%

2.以事业单位为依托单位的,依托单位应设有国际科技合作专项计划,近2年资助经费总额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五)申报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的依托单位,除符合第八条之规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2年跨境转移技术总计3项(含)以上,且成交到账总额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六)国合基地按照以下程序认定:

1.省科技厅发布申报通知;

2.申报单位申报;

3.主管部门审核推荐;

4.省科技厅组织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

5.省科技厅公示认定结果;

6.省科技厅下达认定文件。

三、政策依据

1.关于印发山东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鲁科字〔2022149

2.《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聊政办发〔20212号);

3.《临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临政办发〔20218号)

四、承办科室

市科技局(科技成果与合作科) 电话:2327159

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示范基地

一、政策内容

(一)对新认定的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聊城市财政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临清市财政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中试示范基地,是指以行业优势科教资源或企业科研平台为依托、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中试设施设备、具备专业人才资源、对小试研发成果进行二次放大和熟化研发,进而为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适用、成套技术的成果转化服务实体,是支撑引领产业创新发展,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重要平台。

中试示范基地具备基础设施完备、管理安全规范、运营模式清晰、服务业绩显著、示范作用突出等基本特征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备案的主体或依托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须在省内注册且正常经营满两年,未发生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以依托单位申报备案的中试示范基地应实行财务收支独立核算。

(二)具有必要的中试验证设备、场地条件。具有工艺验证、放大生产、产品检测必需的固定场所;拥有本行业必要的通用计量检测仪器和常规实验设备,有承担行业综合性中间试验必需的专用设备及配套设施,设备原值应当不低于1000万元。

(三)拥有与核心服务能力相适应的人才队伍。人才队伍结构合理,应有本领域研发能力强、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有具备组织制定科学合理的中试熟化方案、工艺规程以及控制生产质量的能力的固定研发团队。

(四)具备必需的安全、环保设施装备。符合国家和我省安全、环保要求,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生产环境和工艺流程软硬件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要求。

(五)内部管理规范、运营机制高效。有明晰的对外服务承接程序及收费标准,能够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严格规范服务行为;有保护入驻中试示范基地小试产品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相关措施及制度。

(六)成果转化服务业绩显著。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我省“十强”产业开展中试熟化与产业化服务,示范引领作用突出;对各类创新主体提供开放化的中试服务,近两年中试服务收入原则上不低于200万元。

三、政策依据

1.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示范基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鲁科字〔20224

2.《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聊政办发〔20212号);

3.《临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临政办发〔20218号)

四、承办科室

市科技局(科技成果与合作科) 电话:2327159

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一、政策内容

1.税收政策:201911日至202112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财政补助:鼓励省级以上开发区三年内至少建设一家公益性科技企业孵化器。对通过国家、省认定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运营奖补。对备案的省级以上众创空间,择优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资金补助。临清市对通过国家、省认定的,在聊城市财政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运营奖补的基础上,临清市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运营奖补。

3.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奖励:依据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年度绩效进行奖励,每培育1家高新技术企业获得省级、市级奖励各10万元,省级奖励、市级奖励每年最高各100万元。

二、申报条件

(一)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

1.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3年,且至少连续2年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2.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3.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3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4.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5.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5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30%

6.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5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3家。

7.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20家以上。

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化企业:(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毕业企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

1.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具有山东省内注册独立法人资格,明确发展方向,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3年,且至少连续2年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2.孵化场地集中,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3.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且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有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并能提供资金使用案例;

4.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5.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4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20%

6.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3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数原则上不少于3家;已入驻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库备案的企业占在孵企业40%以上;

7.科技企业孵化器累计毕业达到10家以上。

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36个月;(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毕业企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1)经国家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2)有2年以上的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累计获得天使投资、风险投资、银行贷款、股票筹资、债权融资等超过100万元;(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三)国家级众创空间备案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2.应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原则上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运营时间满18个月。

4.拥有不低于5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或提供不少于30个创业工位。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5.年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20家。

6.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10家,或每年有不低于5家获得融资。

7.每年有不少于3个典型孵化案例。

8.具备职业孵化服务队伍,至少3名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聘请至少3名专兼职导师,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9.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10场次。

10.按科技部火炬中心要求上报统计数据,且数据真实完整。

11.众创空间主要服务于大众创新创业者,其中主要包括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公司或从事软件开发、硬件研发、创意设计的创客群体及其他群体。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

(四)省级众创空间备案条件。

1.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具有山东省内注册独立法人资格,成立并实际运营一年以上。

2.拥有不低于3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或提供创业工位不少于20个。同时具有能够为创业者使用的公共接待、项目展示、会议洽谈、专业设备等公共服务场地。提供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

3.入驻创业团队或企业总数不低于15家,且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5家。

4.具有专职运营服务团队,具备一定的创新创业经验和专业服务能力。

5.具有完善的运营工作机制,包括项目遴选、毕业或淘汰机制、财务管理和创业导师工作机制等。

三、政策依据

1.《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

2.《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3.《山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鲁科字〔201970号);

4.《中共聊城市委办公室、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若干财政政策>5个实施意见的通知》(聊办发〔20193号);

5.《聊城市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聊政办发〔20212号)。

6.《临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临政办发〔20218

四、承办科室

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 电话:2327159

省级新型研发机构

一、政策内容

1.新型研发机构在申报省市科技计划、人才引进、创新载体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等方面,可同等享受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的资格待遇和扶持政策;可按规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财政补助等相关政策。

2.新型研发机构凝练提出的重大技术研发项目,经论证可优先纳入省重大创新工程项目指南。对新型研发机构申请的科技资金股权投资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投资。

3.新型研发机构进口科研用仪器设备,未享受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减免优惠的,由省级财政按照未享受减免金额的一定比例,每年给予不超过500万元补助。采用创新券等方式,支持企业向新型研发机构购买研发服务。对企业委托新型研发机构进行技术研发所发生的支出,可按规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4.对经省科技厅备案后并评价为优秀的,在省财政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市财政给予11配套支持。对成为国家重点实验室、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国家重大创新基地的新型研发机构,在省财政给予最高3000万元奖励基础上,市财政一次性给予最多1000万元奖励支持。

5.临清对经省科技厅备案后并评价为优秀的,在聊城市财政给予配套支持的基础上,按50%比例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申报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须在山东省内注册,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山东,注册后运营1年以上。主要业务为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具有现代化的管理体制,内控制度健全完善。具有灵活的人才激励机制、开放的引人和用人机制。制定明确的人事、薪酬和经费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市场化的决策机制和高效率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等。

2.具有结构相对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团队,常驻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且科学研究类、技术创新类、研发服务类占职工总数比例分别不低于70%50%30%。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以上人员不低于研发人员总数30%(常驻研发人员及员工以全年实际工作超过90天计)。

3.具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资方投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收入总额占年收入总额的60%以上。财务状况良好,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30%

   4.具备开展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的科研设施、科研仪器以及固定场地,科研用房500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原值一般在500万元以上;研发服务类应拥有开展研发服务所必需的条件和设施。 举办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出资人)能为新型研发机构管理运行、研发创新提供保障。

5.近两年来,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

三、政策依据

1.《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标准》(鲁科办发〔20213号);

2.《关于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的若干措施》(鲁科字〔2021145号);

3.《聊城市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聊政办发〔20212号);

4.《临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临政办发〔20218)。

四、承办科室

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 电话:2327159

市级新型研发机构

一、政策内容

新型研发机构在承担市县各级财政科技计划、人才引进、创新载体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等方面,可同时享受面向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的资格待遇和扶持政策。

企业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可按规定享受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券等相关政策。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按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新型研发机构引进和培养的高层次人才,按照聊城市人才引进相关政策措施给予支持;符合颁发“水城金卡”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子女入学、父母养老、科研服务、医疗保健、交通文体服务等优惠待遇。

符合条件的推荐备案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享受相关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扶持政策。

临清对认定为聊城市级平台的项目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申报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须在聊城市内注册,可由政府部门、产业园区、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及社会组织等主体自建或联合建设,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聊城。

2.具有明确的发展方向。聚焦省、市产业科技创新需求,以开展产业技术研发为核心功能,兼具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研发、成果转移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培育、产业投融资及高端人才集聚培养等功能。

3.具有现代化管理的体制机制。内控制度健全完善,拥有明确的人事、薪酬和经费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拥有灵活的人才激励机制、开放的引人和用人机制;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市场化的决策机制和高效率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等。

4.具有高层次的研发人员团队。常驻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且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30%,拥有一定数量的高层次人才。(常驻研发人员及员工以全年实际工作超过90天计)。 

5.具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和研发经费投入。主要收入应以投资方投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政府购买服务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收入为主。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20%

6.具有完备的研发条件。具备开展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的科研设施、科研仪器以及固定场地。仪器设备原值一般不低于100万元。

7.近两年来,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

三、政策依据

1.聊城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2.《临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临政办发〔20218

市级创新创业共同体

一、政策内容

经认定的市级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期满后,市科技局组织绩效考核,市财政根据创新创业共同体规模、评审、创新发展等因素,择优给予每个市级创新创业共同体200万元建设资金补助,县级财政给予配套支持。

对于新成功认定聊城市创新创业共同体的,聊城市根据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的目标绩效,给予每个聊城市级创新创业共同体200万元建设资金补助。

临清对认定为聊城市级平台的项目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申报条件

在聊城市内注册的具有引领作用的重点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独立法人机构,满足以下五个方面条件。

1.组织保障有力。能有效调动“政产学研金服用”各类创新资源,协调各方共同支持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列入当地建设发展重点,当地政府给予政策、资金支持。

2.产业方向聚焦。创新创业共同体要聚焦我市新旧动能转换“九大”产业、区域优势特色产业和新兴产业,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围绕优势特色产业开展服务。

3.体制机制创新。鼓励多元主体参与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探索事业单位+公司制、理事会制、会员制等多种新型运行机制。具有灵活的人才激励机制、明确的利益共享机制、市场化的决策机制和高效率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等。

4.功能特色鲜明。集聚“政产学研金服用”各类创新要素,在关键核心技术研究、高端人才集聚、企业孵化培育、创新创业服务、科技成果转化、产业集聚提升等功能方面具有鲜明特色。

5.基础条件坚实。具有较强的投资实力和资金实力。具有满足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发展需要的科研办公场所和科研仪器设备、中试场地等条件。具有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具有结构合理、创新能力强的科技人员团队和专业科技服务人才团队。

三、政策依据

1.聊城市创新创业共同体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聊市科发〔20204号);

2.《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聊政字〔202015号);

3.《临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临政办发〔20218)。

承办科室

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 电话:2327159

聊城市“人才飞地”

一、政策内容

人才飞地”为在聊城市行政区划外设立的创新服务平台。“人才飞地”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进行建设,旨在通过在国内外创新资源聚集程度高、创新活跃度强的重点城市建设以科技企业孵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技研发攻关、人才引进培育等为目标的引才育才平台。

对被认定为“人才飞地”的孵化器、研发机构、人才工作站,分别给予申报单位100万、50万、30万元的奖励资金。

二、申报主体和条件

人才飞地”的申报主体为聊城市行政区划内的各类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企事业单位。

飞地孵化器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对孵化器拥有实际控制权。

(二)具有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的能力和基础,具有一定的孵化器运营经验及相关的人才储备。能够提供不少于800平方米的办公场地及基本办公设施,提供创业工位、办公室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孵化器总面积的80%;为聊城市的或拟入驻聊城市的企业提供的工位不少于30个。

(三)拥有一支经验丰富、熟悉当地情况的专门管理团队,具有健全的场所管理和项目人才孵化保障体系,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完善的服务支持,帮助入驻企业降低科技合作成本。

(四)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

(五)与驻地政府、高校、知名企业、研发机构等建立合作关系。

研发机构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对研发机构拥有实际控制权,研发机构与申报单位在主营业务领域和研发方向上应具有一致性。

(二)应当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年度研发经费不低于100万元。

(三)办公和科研场地不少于100平方米。

(四)具有一定的研发技术力量,拥有一定数量的专业研发人员(年销售亿元以上的企业研发机构内专业研发人员不少于8人,年销售亿元以下的企业专业研发人员不少于3),原则上具有博士学位(或世界大学排名前200位高校的硕士学位)的不少于1人。

(五)每年研究开发自选新产品或课题不少于2个。

人才工作站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须与人才签订3年以上聘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二)聘用的人才应取得博士学位或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

(三)聘用的人才每年为申报单位累计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2个月。

(四)聘用的人才每年能够为申报单位提供1项以上新技术,解决3项以上技术难题。

三、政策依据

《聊城市“人才飞地”管理办法》(聊市科发〔202153号)

四、承办科室

市科技局(引智科) 电话:2322060

农业科技园区

一、政策内容

1.聊城市科技局对新批准建设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科技园区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补助(在批准建设、绩效评价时分两期补助),用于支持开展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和示范推广。

2.根据农业科技园区建设与运行情况,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农业科技园区进行考核验收,通过考核验收的,授予“聊城市农业科技园区”,正式挂牌。

3.市科技局制定农业科技园区绩效评价指标与办法,每年对已建成的各级农业科技园区进行综合评估。对评估优秀的,按照不连续补助的原则,每年选取30%的农业科技园区每处给予30万元资金补助;对评估较差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取消市级农业科技园区资格,对省级以上农业科技园区,向上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建议取消园区资格。

二、申报条件

(一)园区申报单位是在聊城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状况良好。

(二)园区目前具有一定的产业化规模、经济基础和建设基础,有一定的建设规模和明确的地理界线,有科学合理的规划方案、合理的功能分区、明确的主导产业,产业链明晰,能够通过技术传播和产业辐射模式,推动区域现代农业产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三)园区应有明确的依托单位,有较强的科技开发和转化能力,应有比较完善的人才培养、技术培训体系,具有开展农业科技创新创业等科技服务等工作的能力,有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和完善的技术转化服务体系。

(四)园区管理科学,申报园区应建有园区管理服务机构,建设主体一般要具有明确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有完善的项目管理制度;负责人具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的意识。

三、政策依据

《聊城市农业科技园区管理暂行办法》

四、承办科室

临清科技局(农村与社会发展科)    电话:2325169

科技特派员

一、政策内容

1.聊城市对科技特派员创办、领办、参与的各类基层农业经济实体,或与经济实体开展实质性技术合作的项目,按取得成效给予资金奖励。每年评选一批科技特派员工程示范基地(项目)、优秀科技特派员和科技特派员工作先进个人,分别给予10万元、2万元和1万元资金奖励。

2.对科技特派员创办、领办并取得成效的省级以上星创天地,择优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20万元。对省级备案并取得成效的农科驿站,择优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10万元。

3.支持企业科技特派员参与“千人服务千企”活动,按照企业科技特派员与企业产学研合作获得的省级财政后补助奖励额度,按1:1比例给予资金奖励。对于企业科技特派员实施的项目,按照省级财政支持额度,按1:1比例给予资金奖励。

二、申报条件

符合条件的科技特派员及其领办并取得成效的各类平台。

三、政策依据

《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聊政字〔202015号)

四、承办科室

临清科技局(农村与社会发展科)    电话:2325169

人才创新创业支持政策

一、政策内容

1、顶尖人才突破计划。引进拥有关键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对我市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引领作用,能够创造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顶尖人才,在聊开展重大科研或产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最高可给予5000万元综合资助或6000万元直接股权投资支持,按照用人单位实际给付计缴个人所得税年度薪酬总额一定比例给予人才个人补助。个人补助在管理期内分4年拨付到位;项目综合资助按照50%30%20%的比例分3次拨付到位。

2、领军人才引领计划。在我市成功申报入选国家、省部级重大人才工程的领军人才,按照国家、省人才资助经费额度11配套支持,给予50万元—400万元资助,国家、省均进行资助的,按照就高原则,分配办法参照国家、省规定执行。

3、国际人才汇智计划。对列入国家、省外专人才引进计划和国家、省引智项目且获得10万元(含)以上资助,以及获得中国政府“友谊奖”、省政府“齐鲁友谊奖”的外国专家,按照国家和省补贴及奖励额度11予以配套,给予5万元—460万元资助。

每年评选5—10个市级外国专家项目,分别给予10—30万元资金补贴。

二、申报条件

各类人才项目申报条件,请咨询具体承办科室。

三、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关于实施新时代“人才兴聊”战略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聊委人组发〔20224号)

四、承办科室

市科技局(引智科) 电话:2322060

省级以上重点研发计划

一、政策内容

1.聊城市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的单位,给予省财政奖励同等额度配套奖励;对承担省科技重大专项计划项目的单位,给予上年省拨经费30%单个项目最高100万元的配套奖励。

2.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是省级科技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按支持领域分为重大科技创新类项目、公益性科技攻关类项目、创新创业扶持类项目、科技合作类项目和科技人才(团队)创新类项目等,并根据实际需要对项目类别进行适当调整。

3.省重点研发计划综合运用无偿资助、后补助、股权投资、风险补偿、贷款贴息等形式给予支持。具体支持方式在制发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项目指南时予以明确。

二、申报条件

根据每年度各类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和通知要求。

三、政策依据

1.《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鲁科字〔2017185号)。

2.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和进一步 扩内需补短板的实施意见》(聊政发〔20191号);

四、承办科室

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 电话:2327159

聊城市重点研发计划

一、政策内容

1.我市设立年度科技计划,以项目为载体组织实施,每年安排不低于5000万元市级重点研发计划,每个项目市级支持强度不高于500万元。

2.市重点研发计划按支持领域分为重大科技创新类项目、创新平台支持类项目、公益性科技攻关类项目、创新创业扶持类项目、科技合作类项目和科技人才(团队)创新类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类项目等。根据实际需要,市科技局可对项目类别进行适当调整。

3.鼓励企业出题,高校、科研院所解题,横向科研项目单项到位经费超过10万元的,在人才评价、职称评聘等方面视同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4.临清对列入聊城市重点研发资金计划的项目,按照聊城市项目资金的50%给予配套支持,推动科技创新,促进结构优化升级。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以在聊城市范围内注册,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为主。两个及以上单位联合申报的需签订联合申报协议。

2.申报项目须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科研信用记录良好,年龄、工作时间等符合要求。

3.项目负责人承担项目且未完成验收的,原则上不得再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新项目。

4.各类项目申报根据具体通知要求组织申报。

三、政策依据

1.《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聊政字〔202015号);

2.《聊城市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聊政办发〔20212号);

3.《聊城市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聊市科发〔202050号)。

4.《临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临政办发〔20218号)

四、承办科室

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 电话:2327159

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

一、政策内容

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是省级科技计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用于支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实现前沿引领技术、关键共性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为加快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夯实科学技术基础支撑。省自然基金按照青年基金、优秀青年基金、杰出青年基金、面上项目、重大基础研究、创新发展联合基金等分类组织实施。青年基金、优秀青年基金、杰出青年基金、面上项目、创新发展联合基金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重大基础研究项目一般不超过5年。

2.省自然基金项目资助经费一般采取一次核定、分年度拨款方式下达。经费使用按照《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执行。青年基金、优秀青年基金、杰出青年基金、面上项目执行国家和省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有关规定;重大基础研究项目组织实施探索“揭榜挂帅”“组阁”“赛马”等制度。

二、申报条件

(一)省自然科学基金青年基金项目

1.具有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

2.申请当年11日未满35周岁;

3.在站博士后与设站单位签署协议、在站时间满足项目实施时限要求的;

4.在职攻读研究生学位的人员可以通过其受聘依托单位申请;

5.毕业于软科世界大学学术排名前200位高校、自然指数前100位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博士,在《关于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加强“从01”基础研究工作方案>的通知》发布之日后首次来鲁创新创业的,可申报项目并给予直接支持。

(二)省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

1.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

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3.正在攻读全日制研究生学位的人员不得申报面上项目,但在职攻读研究生学位人员符合条件(一)和(二),经过导师同意可以通过其受聘依托单位申报。

(三)省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基金项目

1.申报当年11日未满38周岁;

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3.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

4.保证资助期内每年在依托单位从事研究工作的时间不低于9个月;

5.在《关于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加强“从01”基础研究工作方案>的通知》发布之日后申报国家优青进入最后评审阶段未获立项的,可申报省优青项目并给予直接支持。

(四)省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基金项目

1.申报当年11日未满40周岁;

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

3.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

4.保证资助期内每年在依托单位从事研究工作的时间不低于9个月;

5.在《关于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加强“从01”基础研究工作方案>的通知》发布之日后申报国家杰青进入最后评审阶段未获立项的,可申报省杰青项目并给予直接支持。

(五)省自然科学基金重大基础研究项目

1.须为所申报项目的主要研究人员,具有履行项目负责人责任的能力,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相关的研究经历和创新能力,具有较强组织协调管理能力和工作责任心,是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人;

2.须是山东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从事科学技术研究的正式人员;

3.须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的经历,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4.须具有良好的科研信用记录;

5.符合年度申报通知中的其它限项条件。

(六)省自然科学基金创新发展联合基金项目

1.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

2.申报重点支持项目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

3.年度项目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政策依据

1.《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鲁科字〔202163号);

2.《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鲁科字〔202277号)。

四、承办科室

市科技局(科技成果与合作科)    电话:2327159

山东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

一、政策内容

(一)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结合全省基础研究布局,聚焦探索未知的科学问题,支持开展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支持依托重大基础研究成果开展概念验证等。

(二)科技创新基地建设。结合全省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布局,支持省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包括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支持省内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研发机构。

(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结合我省实际,支持针对区域重点产业等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包括技术转移机构、人才队伍和技术市场建设,以及公益属性明显、引导带动作用突出、有效提升产业创新能力、惠及人民群众广泛的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及科技帮扶项目等。

(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结合创新型省份建设,支持国家批复我省建设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区域科技创新中心、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国家创新型城市、创新型县(市)等区域创新体系,重点支持区域内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研发活动。按照国家、省区域协调发展部署,支持跨区域科技合作、成果转化等活动。

支持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和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资金,可综合采用直接补助、后补助、以奖代补等多种投入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资金,可综合采用直接补助、风险补偿、后补助、创投引导等财政投入方式。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须为山东省内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具有较好的人才、平台等科研条件和较强的科研能力。地方政府、园区管委会不得作为项目申报、实施主体。项目负责人为项目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研人员,须具有较高的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并能在任务期内主持完成项目研究工作。

(二)同一单位、同一项目负责人只能牵头申报1个项目。同一单位相同或相近的研究内容通过其它渠道已申请或已获得省级以上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多头申报。企业承担的直接补助类项目总投入中应有2倍以上于引导资金的自筹资金,优先支持自筹经费投入比例高的项目。

(三)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具体实施周期在项目立项时明确。项目立项后实际资助额度低于申请额度的,差额部分由申请单位自行筹集。

(四)项目实施应有利于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助推产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项目申报书填写时要充分考虑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突出科技成果转化数、技术合同成交额、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培训从事技术创新服务人员(人次)、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人次)、开展创业辅导活动(场次)、带动脱贫人数(人)等指标。

三、政策依据

《山东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鲁科字〔202291

四、承办科室

市科技局(科技成果与合作科)    电话:2327159

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

一、政策内容

1.提升工程项目重点支持集成电路、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新能源、高端装备、生物医药、现代农业、海洋科技等我省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领域和急需补短板的产业领域中,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带动提升能力强的创新项目。

2.申请提升工程项目的企业须在山东省内注册、取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入库登记编号,并围绕重点支持方向,与具有学科优势和特色的重点高校或有实力的科研院所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的产学研合作活动。优先支持以高校、科研院所等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科技成果转化、入股或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3.提升工程项目采用省市联动、竞争择优、直接补助的方式组织实施,省级财政资金支持额原则上不超过市级财政资金支持额。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须围绕重点产业领域方向,通过产学研合作与具有学科优势和特色的重点高校或有实力的科研院所共同申报并组织实施。申报企业须对合作单位的申报资格进行审核并负责,与合作单位签署联合申报协议,联合申报协议须明确约定各自所承担的任务、目标、责任和经费(包括省拨财政资金和自筹经费),明确协议签署时间。

2.申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方向,技术水平高,目标任务应明确具体,预期技术指标应量化可考核,项目完成时能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和产业化指标。

3.省级财政资金对每个项目平均支持强度不高于50万元,项目新增自筹经费与申请省级财政资金资助额度之比应当不低于2:1。若项目省拨财政资金未达到申请资金额度,项目申报单位、合作单位应承诺通过自筹解决差额部分。

4.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为研究思路的主要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研人员,须具有较高的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并能在任务期内主持完成项目研究工作。鼓励青年科研人员、企业科技特派员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项目;鼓励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在孵企业申报项目;鼓励以高校、科研院所等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科技成果转化、入股或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项目;鼓励整体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项目。

5.每个企业、项目负责人本批次只能申报1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工程项目。每个企业、项目负责人牵头的在研省科技计划项目不超过2项。

6.项目执行期一般为两年,项目实施期截至20241231日;对于一类新药研究开发项目执行周期放宽至3年。

7.申报单位须对申报材料中涉及的指标、数据和相关证明、附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材料造成的后果由申报单位自行承担。申报项目受理后,原则上不能更改申报单位和负责人,不能更改申报材料内容。涉密项目脱密处理符合规定后方可进行申报。

8.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须签署诚信承诺书。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不存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无“绿色门槛”制度不予支持或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三、政策依据

1.《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项目实施办法》(鲁科字〔202232号)。

四、承办科室

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 电话:2327159

聊城市科技助力中小企业攀登计划

一、政策内容

攀登计划是聊城市重点研发计划的组成部分,旨在推动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依靠科技创新实现快速成长。聊城市科学技术局是攀登计划的主管部门,负责年度计划安排、立项审批和监督管理等;各县市区科学技术部门负责辖区内项目配套政策研究制定、申报推荐、监督检查等。

攀登计划强化省市县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扶持政策的统筹协调,采用省市县联动、无偿资助方式,竞争择优遴选项目予以支持。

攀登计划采取无偿资助的支持方式,按照以下标准进行支持:

1.对每个项目平均支持强度不高于50万元,项目新增自筹经费与申请市级财政资金资助额度之比应当不低于2:1。若项目市拨财政资金未达到申请资金额度,项目申报单位应承诺通过自筹解决差额部分;

2.对上年度列入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项目,市级创新资金未曾支持的,市财政给予同等额度的支持。

二、申报条件

申请攀登计划支持的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1.在聊城市内注册、且于申报当年取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登记网址:www.innofund.gov.cn)的企业;

2.申报企业须围绕重点产业领域方向,通过产学研合作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同申报并组织实施,且须附产学研合作协议(约定各自所承担的任务、目标、责任、知识产权归属和经费等);

3.企业提报的项目目标任务应明确具体,预期技术指标应量化可考核,项目完成时能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和产业化指标。

攀登计划优先支持具备以下条件的项目:

1.集成电路、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新能源、高端装备、生物医药、现代种业等新兴领域及省、市急需补短板的产业领域的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2.项目负责人为研究思路的主要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研人员,须具有较高的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并能在任务期内主持完成项目研究工作。鼓励科技副总、企业科技特派员、青年科研人员等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项目。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创新资金不予支持:

1.申报项目研发内容与已立项的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或其他省、市直有关单位立项项目相同或类似;

2.申报上年度及当年内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属《关于建立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的实施意见》(鲁财资环〔201911号)规定不予支持范围的。

在同一年度内,每个企业、项目负责人申报当年只能申报1项攀登计划项目。

三、政策依据

《聊城市科技助力中小企业攀登计划实施办法》

四、承办科室

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 电话:2327159

产学研合作引导资金

一、政策内容

1.产学研合作引导资金主要支持企事业法人单位与高校、科研机构面向产业发展需求、技术难题等进行共同突破,建设和孵化一批产学研结合的重大项目,突破一批制约我市产业发展的共性技术和关键核心技术。

2.支持企事业法人单位与高校、科研机构以委托开发、合作转化、技术转让等方式联合开展的科技攻关项目。

3.引导资金采取后补助支持的方式,每个项目支持额度不低于合同实际支付金额的20%,其中合作方为聊城市区域内高校、科研院所合作的,支持额度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申报条件

1.在聊城市内注册的法人单位;

2.具有合理的组织机构、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近三年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3.申报项目需符合我市发展需求与产业政策,创新度和成熟度高,具有良好产业化前景,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

4.与合作方签订合作协议,明确界定投入、分工、知识产权以及合作成果的归属、利益分配等各方权利义务。

5.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项目申请材料包括:

1.《聊城市产学研合作引导资金项目申报书》;

2.附件材料:

1)技术合同(或合作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合作双方资金结算账单、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明材料;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与申请项目相关的技术资料如:知识产权证书、检验检测报告、查新报告等;

5)特殊行业需提供资质证书;

6)申报单位所在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函;

7)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三、政策依据

1.《中共聊城市委办公室、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若干财政政策>5个实施意见的通知》(聊办发〔20193号);

2.《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和进一 步扩内需补短板的实施意见》(聊政发〔20191号);

3.《聊城市市级1+5新旧动能转换(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聊财教〔201940号)。

四、承办科室

市科技局(科技成果与合作科)   电话:2327159

国家、省科学技术奖励

一、政策内容

1.国家支持: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奖金为800万元/人,全部属获奖人个人所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特等奖奖金150万元/项,一等奖奖金30万元/项,二等奖奖金标准15万元/项。

2.省支持:山东省财政对我省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一等奖500万元、二等奖1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70%用于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奖励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山东省科学技术最高奖奖金为每人300万元/人;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奖金分别为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3.聊城支持:我市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给予省财政奖励同等额度配套奖励,对获得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市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

二、申报条件

1.国家和省科学技术奖励分为最高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科学技术合作奖等五大类;

2.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整体技术应用应超过两年;

3.科技奖励申报应当提供成果证明,可以是各级各类政府计划项目形成的成果。自选课题和项目形成的成果,需提供具有政府背景的组织机构(政府部门、公立大学、科研机构、协会学会等)出具的结题、验收或评价报告等资料,结题、验收或评价时时间不超过一年。

三、政策依据

1.《科技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国家科学技术奖奖金标准的通知》(国科发奖〔20197号);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

3.《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科学技术奖奖金标准的通知》(鲁科字〔201919号);

4.《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5.《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和进一步扩内需补短板的实施意见》(聊政发〔20191号)。

四、承办科室

市科技局(科技成果与合作科)    电话:2327159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一、政策内容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及与之相关的咨询和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根据性质不同,技术合同细分为四类: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1.税收政策:纳税人提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当前增值税税率为6%);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当前所得税税率为25%)。

2.财政补助政策: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按照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不超过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按照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不超过1‰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同一项目多次转让,仅就增值部分给予补助,同一项技术转移活动仅补助一次。聊城市对企业通过技术市场交易或竞价拍卖并实现产业化的项目,给予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10%、最高100万元的成果产业化经费补助。对企业承接部队军用技术转移并实现项目产业化的,给予转移军用技术合同金额10%、最高100万元的补助。

二、申报条件

1.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由卖方按地域、在合同有效期内登记申请,涉外技术合同可委托技术吸纳方登记。

2.合同文本可以采用由科技部监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采用其他合同文本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3.首次登记的申请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http://www.sdjssc.com)进行注册,需上传社会信用代码证或个人身份证等信息,并提交审核。注册后可登录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录入合同信息,上传合同原件扫描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应载明合同成交总额和技术交易额。

三、政策依据

1.《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159号);

2.《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聊政字〔202015号)。

四、承办科室

市科技局(科技成果与合作科)     电话:2327159

技术转移服务机构

一、政策内容

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是指在省内注册,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目的,为促成他人技术交易而从事的居间、经纪或代理活动并取得合理佣金,具有法人地位的新型研发机构、中介机构或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技术转移专门机构。

省科技厅:省科技厅每年组织对省级服务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实行优胜劣汰动态管理。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等次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经费补助。

聊城市:对备案为省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市财政给予最高50万元的建设资金补助或奖励

二、申报条件

(一)独立法人机构应已在省内注册,专业从事技术交易服务活动;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机构应具有开展技术转移转化的能力,发挥了居间、中介作用,取得明显成效;

(二)经营状况良好。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新型研发机构、中介机构上年度促成技术交易成交额不低于300万元,技术转移转化中介服务收入不低于30万元;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机构上年度促成技术交易成交额不低于1000万元,促成10项以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银行到账等权威数据为准;

(三)信誉良好,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被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无通过关联交易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或其他违法行为。

三、政策依据

1.《山东省支持培育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鲁科字〔2022109号);

2.《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聊政字〔202015号)。

四、承办科室

市科技局(科技成果与合作科)     电话:2327159

创新券

一、政策内容

1.创新券是面向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以下简称使用方)无偿发放,用于补助其使用共享科研设施与仪器开展科技创新活动、购买科技创新服务、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支撑创新创业的普惠性政策工具。

创新券的支持范围是供给方依托科研设施与仪器为使用方提供的科技创新服务,主要包括:

(一)研究开发服务。主要包括工业(产品)设计与服务、工艺设计与服务、集成电路设计、新产品与工艺合作研发、新技术委托开发、技术解决方案、中试及工程化开发服务等;

(二)检验检测服务。主要包括新产品检验、指标测试、新产品性能测试、标准系统定制、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委托分析、委托实验、机时共享服务等。

2.省财政给与使用方60%的补助;对依托本市供给方进行检测的使用方,在省补贴60%补助的同时市财政再给予30%的补助。同一企业或团队每年享受省、市补助合计不超过65万元。

3.鼓励市内供给方协助中小微企业及创业(创客)团队依托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积极进行各类科技服务,对市内供给方,按符合兑现条件服务合同额的5%给予后补助,同一供给方,年获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鼓励企业、孵化器、产业园区等采用融资形式租赁通用性、专业性的科研仪器设施,纳入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平台,面向社会有偿服务。对服务成效良好的,给予租赁费用10%的补助或对外提供研发测试服务费用20%的补助(二者取较小额度)。同一机构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对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提供服务量大、用户评价高、综合效益突出的供给方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给予其服务总额10%—30%的后补助。根据综合评价结果,按10%20%30%三个档次进行补贴,同一供给方每年最高补助200万元。市财政给与1:1配套奖励。

二、申报条件

(一)中小企业:

1.注册地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

2.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

3.与开展合作的科技服务机构之间无任何隶属、共建、相互参股等关联关系。

(二)创业(创客)团队:

1.不具备法人资格,还未注册企业;

2.入驻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专业化众创空间和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孵化载体;

3.创新项目需具有产品研发及成果转化所需的检测、试验、分析等研发工作。

三、政策依据

4.《山东省创新券管理使用办法》(鲁科字〔2022123号);

5.《聊城市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

四、承办科室

市科技局(科技成果与合作科)    电话:2327159

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

一、政策内容

1.科技成果转化贷款是由商业银行向企业提供,用于企业科技研发、成果转化或产业化的贷款。科技成果转化贷款实行备案管理,符合备案条件的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2.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专项用于合作银行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所提供贷款发生的不良本金损失补偿,实行省、市、银行共担原则,其中合作银行承担坏账损失的30%,省风险补偿资金承担35%,市风险补偿资金承担35%,专项用于合作银行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所提供贷款发生的不良本金损失补偿。市风险补偿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预算安排,其中市级承担60%,县(市区)承担40%

3.对首次纳入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备案并按时还本付息的企业,省级财政按照实际备案贷款利息的40%给予贴息支持,每家企业贴息最高50万元。聊城市财政按照省级财政贴息支持额度的50%给予财政补助。

二、申报条件

1.科技成果转化贷款备案申请主体为发放科技成果转化贷款的商业银行,贷款企业须在聊城市行政区域内注册,贷款年度内获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编号。

2.单户企业纳入风险补偿的科技成果转化贷款年度余额不超过2000万元。

3.合作银行一般为全国性银行的省级分行或地方银行总行,须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且符合相关条件。

4.贷款期限为3年以内(含3年),贷款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200基点(1个基点等于0.01%),贷款发放时间不超过3个月。

5.申请科技成果转化贷款的企业如无意向银行,可向所在县(市区)科技部门提交《聊城市科技成果转化贷款备案申请表》,经县(市区)和市科技部门审核后,推荐给合作银行。合作银行对企业的贷款申请进行尽职调查,独立做出审贷决策。

6.市科技局每季度向省科技厅报送贷款备案信息。

三、政策依据

1.《聊城市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聊市科发〔201919号);

2.《聊城市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聊政办发〔20212号);

3.《关于提高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备案额度的通知》(鲁科字〔202133号);

4.《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操作指南》(鲁科字〔202119号)。

5. 《临清市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临科字〔201917号);

四、承办科室

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 电话:2327159

科技查新

一、政策内容

1.科技查新是指查新机构根据查新委托人提供的需要查证其新颖性的科学技术内容,按照《科技查新规范》操作,经过文献检索与对比分析,作出结论并出具查新报告。科技查新是科技立项、成果评价、论文评奖的文献依据。

2.聊城市实行科技查新免费服务。

二、申报条件

查新委托人本人真实、完整、准确地向查新机构提供加盖公章的查新委托书。提交材料包括电子版和加盖单位公章纸质版。

三、政策依据

1.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科技查新规范》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0544号);

2.《聊城市科技情报研究所科技查新须知(暂行)》;

3.GB/T32003-2015《科技查新技术规范》。

四、承办科室

市科技局(科技信息研究中心)    电话:8378959

科技文献共享

一、政策内容

聊城市科技文献共享服务平台(山东省科技文献共享服务平台聊城站:http://lcinfo.kexin.chaoxing.com)是我市公益性科技文献资源服务平台。该平台整合了期刊、专利、标准、图书、会议学位论文、研究报告、统计数据、企业信息、产品样本、政策法规等多类型科技文献资源,形成了高端电子信息、新材料、现代服务业等十大产业领域的科技文献数据库。平台为全市中小企业、一线科研人员提供免费科技文献服务。

二、使用流程

1.注册用户后,可享用平台所有资源的检索和浏览摘要功能。

2.文献获取方式:直接下载或传递到注册邮箱。

3.定制信息推送:用户自主设置检索条件,点击“保存检索式”按钮,平台将自动推送最新相关专题信息到邮箱。

三、政策依据

《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聊政字〔202015号)

四、承办科室

市科技局(科技信息研究中心)    电话:8378959

临清市支持轴承产业科技创新三年(2022-2024年)行动计划实施意见(试行)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快推动轴承产业做强做优做大,根据《临清市轴承产业发展规划(2021-2025)》《关于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要求,聚焦“科技引领、创新驱动、产业聚集”主线,强化“一盘棋”思想、贯彻“一体化”理念,结合轴承产业在我市产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现就支持轴承产业高质量创新发展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创新为引领,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根本,以健全“微成长、小升高、高壮大”梯次培育机制为抓手,坚持激发企业内生创新动力与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并重、科技企业数量增长与质量提升并举,加快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为建设轴承产业科创高地,打造全国先进制造业基地,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强有力支撑。

(二)发展目标。2024年,全市规上轴承生产制造企业实现销售收入50亿元,轴承市场实现销售额300亿元。力争规模以上企业达到100家,培育10家以上年销售额过亿元的细分行业领先企业,争创单项冠军企业。实施科技企业“双倍增”计划,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2021年均增长1倍以上,力争分别达到60家、100家,培育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市级企业技术创新创业平台15家以上,其中省级创新创业平台5家,获得国家专利授权200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20件)

二、重点任务

(一)加大科技企业梯次培育力度

1.千方百计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滚动实施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加快实施轴承产业改造提升行动。鼓励科技人员领办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培育促进一批科技型小微企业上规升级,每年推动20家轴承产业企业成长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局)

2.量质并举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建立科技企业全生命周期培育体系,每年梳理15家左右创新基础好、有发展潜力的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后备库进行精心扶持,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当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中直接定为B以上。(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3.凝心聚力壮大创新型领军企业。对创新能力强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重点扶持,推动其成为创新型领军企业。深入实施科创企业上市行动,推动优质高新技术企业上市融资。(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地方金融服务中心、市财政局)

(二)优化企业创新平台布局

4.支持企业参与建设技术创新创业平台。支持轴承企业布局建设国家级、省级、聊城市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技术创新创业平台,推动企业研发机构提质扩面。鼓励龙头骨干企业建设开源开放公共平台。(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人社局)

(三)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5.加大企业研发投入。全面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等普惠政策,建立科技资源配置与研发投入实绩紧密挂钩机制,激发企业创新投入内在动力。(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税务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6.加快企业技术改造升级。落实智能化技改行动方案,持续引导企业加大技改投入,每年筛选10个左右技术水平高、投资强度大、改造成效好、质量效益优的轴承制造业技改项目,予以重点推进,力争用3年时间对重点企业进行一轮高水平技术改造,实现高质量发展。推动研发设计数字化、工厂装备数字化、制造过程数字化建设工作。对于技术和管理基础好、精益化水平比较高、信息技术应用比较成熟的优势企业,引导加快建设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在全行业发挥示范作用。(责任部门:市工信局)

7.鼓励企业发明创造。鼓励企业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增强产业链供应链自主可控能力,引导企业练就更多独门绝技。(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8.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实施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工程,每年筛选实施一批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积极申报聊城市级以上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尽快解决一批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问题,提高产业发展水平。实施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每年推广应用一批科技企业自主研发的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等创新产品。(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9.提升产业协同能力。实施轴承产业基础再造和产业链提升工程,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牵头实施一批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支持高新技术骨干企业推进科技精准合作和产业链招商,加强国内外合作,招引一批产业链补链强链项目。支持以企业为主导、联合高校院所开展国内外创新合作。(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

10.加大质量品牌创建力度。积极推荐“好品山东”品牌培育工作,组织推荐优势企业申报山东省高端品牌培育企业、省长质量奖及市长质量奖。(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工信局、市科技局)

11.加强质量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引导广大轴承企业在更大范围内主导和参与省级以上标准制修订,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和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推动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支持开展企业标准“领跑者”工作。(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工信局、市科技局)

(五)努力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12.提升孵化服务水平。实施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提升行动,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数量作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为在孵科技企业给予房租减免优惠。(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人社局)

13.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水平。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行动,落实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相关财税扶持政策,发挥轴承产业技术研究院作用,促进科技成果与科技企业供需对接和资源共享。(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六)强化资源要素支撑保障

14.强化人才引育。深入实施省级人才计划等重大人才工程,大力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实施新时代工匠培育工程和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培养高素质企业创新创业和技术技能人才。实施“科技副总”计划,支持企业聘任学校博士、教授挂职担任“科技副总”,进行人才赋能,将学校的相关资源导入企业,提升企业创新水平和研发实力。(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教体局

15.开展企业家培训。围绕提升企业科技创新及管理水平,组织企业家到先进地区、先进企业进行学习,邀请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培训,增强企业家创新意识,提升企业创新能力。(责任部门:市工信局、市科技局)

16.加强金融扶持。支持银行保险机构创新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科技企业融资支持力度。用好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企业的定向支持,降低科技企业融资成本。(责任部门:市地方金融服务中心、市科技局、人民银行临清市支行)

三、奖励政策

(一)奖励对象

全市轴承工业企业中规模以上企业及规模以下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奖励条件

1.当年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总值5%以上;

2.上一年度亩产效益评价中被评为C类以上;

3.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环境问题,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不存在严重违反税法行为,节能、排污指标达到国家和地方标准,符合“绿色门槛”制度。

(三)奖励标准

1.对首次成为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连续通过认定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中断后再次认定的企业奖励1万元。

2.对首次通过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连续通过认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中断后再次认定的企业奖励3万元。

3.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聊城市级创新创业平台,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奖励。

4.对轴承企业按其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数额的25%给予奖补。

5.对企业当年新增授权的权属明确的自主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分别每件给予5000500奖励。

6.获得国家、省、聊城市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立项支持、且第一批资金已到位的企业,按照上级财政资助额度给予20%配套奖励。

7.通过技术引进、合作开发、委托研发等方式落地见效的项目,每个项目支持额度不低于合同实际支付金额的50%,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8.对年度评价A类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20万元和50万元奖励,3年内累计奖励不超过一次。支持建设专业化创新创业服务平台,提升创业项目产业集聚度,对新备案的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给予100万元奖励。

9.对经省科技厅认定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按照年度技术合同交易额不超过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一项目多次转让,仅就增值部分给予补助。同一项技术转移活动仅补助一次。

10.对经科技部门认定的“科技副总”,按照企业在聘用“科技副总”期间实际发生的技术咨询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的50%给与后补助。

11.我市自主培养并成功入选国家、省部级高层次人才工程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人才资金奖励。对于掌握核心关键技术的、与轴承产业发展密切相关顶尖人才,经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评议通过后,“一事一议”给予人才支持或项目资助。对于柔性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按照其当年劳动报酬的30%发放人才奖励

(四)资金来源和奖励额度

每年由税务部门提供全市轴承企业新增税收形成地方财力部分的资金,经财政部门审核后,设立轴承企业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高质量完成重点任务的轴承企业,鼓励加大科技研发创新,强化企业主体地位,激发企业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

1.对规模以下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资金额度不超过其较上一年度新增税收形成地方财力额度的50%

2.对规模以上轴承企业,奖励资金额度不超过其较上一年度新增税收形成地方财力额度的80%

3.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奖励资金额度不超过其较上一年度新增税收形成的地方财力额度

1)产值过亿元的企业;

2)产值及利润增幅均超过26%,且单位能耗下降的企业;

3)省级及以上优质企业,包括专精特新、单项冠军、瞪羚企业和独角兽企业;

4)承担过聊城市级及以上科技研发项目的企业。

本实施意见奖励政策独立执行,与政府其他有关规定不冲突。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内符合本实施意见及《临清市关于支持轴承产业创新发展实施方案(试行)》多个补助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补助。申报单位要对申报扶持项目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将取消有关奖励资格,追缴已拨付的奖励资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市政府办、人才办、发改局、财政局、科技局、工信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人社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教体局、地方金融服务中心、经济发展服务中心、中国人民银行临清支行等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市政府支持轴承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办公室主任由科技局局长兼任。

(二)强化工作协调。加强工作协调,形成市政府统筹、部门参与的工作格局。市科技局牵头抓好政策落实,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推动轴承产业高质量发展,确保有序推进。

(三)严格考核评价。对符合奖励条件的轴承企业,每年年底组织第三方对其科技创新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报市政府研究讨论后,按程序兑付拨付奖励资金。对于企业创新未能转化到税收增量上,经评估后,停止执行。

本实施意见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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