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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临清工业学校2023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方案
发文单位:临清市工业学校
时间:2023-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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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0〕15号)、聊城市《关于做好2022年秋季学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等上级文件精神,结合2022年秋临清市资助工作培训会议要求和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校在校学生中,其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受教育者。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坚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领导和监督。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四条 以级部为单位,成立级部负责人任组长,学生科、级部成员组成的级部认定小组,负责级部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第五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任课教师、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评议小组。学生代表人数合理配置,一般不低于班级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范围内公示。

第六条评议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民主评议。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

第三章 认定依据与档次

第七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以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情况。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可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等二至三档。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特殊困难:

(一)脱贫户家庭学生;

(二)防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学生;

(三)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四)农村低保家庭学生;

(五)特困供养学生;

(六)孤儿、机构养育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

(七)低保边缘家庭学生;

(八)烈士子女。

第九条 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在校全日制学生;

(二)品行端正,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团结友善;

(三)学习勤奋努力,能正常完成学业;

(四)家庭经济困难,符合认定标准中相应条款。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一)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三)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

(四)有其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一般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第十二条 每学年开学前,学校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三条 学生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提供建档立卡、特困供养、城乡低保、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以及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班级评议小组收集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因素,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按困难程度进行排序,报认定小组审核。

第十五条 认定小组汇总、审核 班级评议小组提交的初步评议结果,统筹各评议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十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汇总、审核认定小组提交的初步认定结果,统筹各认定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应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第二十条 学校各级认定机构应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认定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认真履责,做到公平、公正。

第二十一条学校加强学生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者,应及时取消其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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